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444 號被付懲戒人 王端仁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王端仁申誡。
事 實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移送意旨:
一、本署海洋巡防總局北部地區機動海巡隊艦艇駕駛員王端仁,於審計部 104 年調查「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為「太昇隆貳拾陸號」負責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規定。
二、本案說明如下:
(一)查王員 87 年 7 月 10 日初任公職,於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擔任艙面佐理員,自 89 年 1 月 31 日轉任本署海洋巡防總局北機隊擔任辦事員。
(二)據王員訴「太昇隆貳拾陸號」於 87 年 4 月 22 日設立並掛名負責人,惟自申請日起並未實際營業交易,每日營業額為 0。
(三)查王員所附 99 年至 103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王員未支領該商號薪津,當時遺忘將營利事業登記證註銷,並於 104 年 5 月 14 日辦理歇業登記,有基隆市政府 104 年 5 月 14 日基府產商字第 1040001065號函可證。
三、案經海洋巡防總局審認,本案係於王員至本署服務前之情事,其於太昇隆貳拾陸號負責人一職,掛名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支領報酬,並渠已於 104 年 5 月 14 日辦理太昇隆貳拾陸號商號歇業,應屬情節輕微,惟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爰依法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1、艦艇駕駛員王端仁 104 年 5 月 19 日及 104 年 8月 25 日申復表各 1 份。
2、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99 年度至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 1 份。
3、基隆市政府 104 年 5 月 14 日基府產商字第1040001065 號函 1 份。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壹、申辯聲明。申辯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之情節輕微。
貳、申辯之事實及理由。
一、緣申辯人於 87 年 7 月 10 日起任公職迄今(按,申辯人現職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北部地區機動海巡隊艦艇駕駛員),自服公職以來,恪盡其職、奉公守法,詎,原移送機關以申辯人有於 87 年 4 月 22 日起擔任商號「太昇隆貳拾陸號」之名義負責人之情事,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為由,將申辯人移送貴會懲戒(參見卷附申證一),申辯人爰申辯如后:
二、按,辦理懲戒案件,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處分輕重之標準:一、行為之動機。二、行為之目的。三、行為時所受之刺激。四、行為之手段。五、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六、行為人之品行。七、行為所生之損害或影響。八、行為後之態度,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定有明文。
三、次按,公務員服務法之所以設有第 13 條經商禁止之規定,無非冀求公務員忠心執行其職務外,更係為防止公務員透過行使職務上之職權,或由職務知悉之行政秘密,謀求個人利益,形成利益輸送。
四、查,申辯人固有於 87 年 4 月 22 日起擔任商號「太昇隆貳拾陸號」之名義負責人,惟上開商號自設立登記起,自始至終未有任何營業交易,亦無營業額,更遑論申辯人曾自上開商號分配到任何利益或報酬,此有申辯人 99 年起至 103 年止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參見卷附申證二),附卷供參。從而,上開商號既從未實際營業,申辯人亦從未自上開商號獲取任何利益或報酬,申辯人自無可能有藉由行使職務上職權,或由職務知悉之行政秘密,謀求個人利益,形成利益輸送之情事,申言之,申辯人擔任上開商號名義負責人之行為,實際上並未達破壞公務員正潔性之程度,洞若觀火。
五、次查,申辯人平日除忙於公務外,更因早已與配偶離異,須獨自撫養年幼之三名子女(參見卷附申證三),身負千鈞之擔,而上開商號於設立登記後,未曾實際營業,申辯人亦未從中獲取任何利益或報酬,業如前述,經年累月之下,申辯人乃遺忘本身尚具上開商號名義負責人之身分,致未將上開商號之營業事業登記證辦理塗銷,絕非惡意擱置不理,圖謀不軌。是故,申辯人為求亡羊補牢,業於
104 年 5 月 14 日向基隆市0000000號辦理停業登記在案,此有基隆市政府 104 年 5 月 14 日基府產商字第 1040001065 號函(參見卷附申證四),附卷可稽。
六、綜上所述,祈請貴會依上引之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之規定,斟酌申辯人服公職以來,戮力從公、品行端正,及須獨力撫養三名子女之生活狀況,且擔任上開商號名義負責人之行為,實際上並未達侵害公務員正潔性之程度,所生之影響甚微,更業已將上開商號辦理停業登記在案,行為後之態度良好,針對申辯人本次誤觸法網之行為,從輕發落。
參、為此,具狀如上,懇祈貴會體察上情,賜予申辯人自新之機會,如蒙恩准,至感法恩。
理 由被付懲戒人王端仁係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北部地區機動海巡隊艦艇駕駛員。其於 87 年 7 月 10 日初任公職(財政部基隆關稅局艙面佐理員)前,即於 87 年 4 月 22 日設立「太昇隆貳拾陸號」,並擔任負責人。經審計部全面清查,發覺上情,始於 104 年 5 月 14 日辦理歇業登記完畢。以上事實,有事實欄移送機關檢具之相關書證等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雖以所提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主張上開商號設立後,未曾營業,其亦未因之受領酬勞,造成因職權行使致生利益輸送情事等語置辯。經查被付懲戒人之 99 年至 103 年止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雖未見其自商號受酬之記載,惟並非得據以證明其商號並未營業,是所辯尚非可採。至於其未受酬勞部分,僅足供處分輕重之參酌,並不能作為免責之論據。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於 10 年追懲期間所為,係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王端仁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劉 令 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 玲 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