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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4 年鑑字第 13445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445 號被付懲戒人 羅克寧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羅克寧申誡。

事 實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移送意旨:

一、本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下稱中部地區巡防局)少校羅克寧,於審計部 104 年調查「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為「我的克寧資訊企業社」負責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規定。

二、本案說明如下:

1、查羅員 86 年 2 月至本署服務。

2、據渠表示於 91 年 5 月 24 日時,為向中華電信申請klim.com.tw 與 myklim.com.tw 兩組網域名稱架設電子郵件伺服器及檔案伺服器使用,依據 HiNet(中華電信)網域註冊規定申請對象須為公司行號之規定,爰向金門縣政府申請成立「我的克寧資訊企業社」公司行號。渠又表示,該設立公司行號地址分別於 93 年 10 月 25 日由林志明開設安納經典美容名店(統一編號 00000000 )及

95 年 9 月 29 日由薛永凌開設鈦電事務機器行(統一編號 00000000 ),其所開設之行號並無實質營運。

3、次查,羅員於本(104 )年 5 月審計部辦理專案調查通知為公司負責人,即於同年月 11 日前往金門縣政府辦理歇業登記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申請營業註銷登記。

三、案經中部地區巡防局審認,羅員已於 104 年 5 月 11 日辦理歇業登記及申請營業註銷登記,應屬情節輕微,惟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爰依法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1、HiNet 網域註冊規定。

2、金門縣政府 104 年 5 月 15 日府建商字第1040033314 號函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04 年 5 月

19 日北區國稅金門銷字第 1043845216 號函。

3、商業登記查詢資料及照片。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羅克寧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4 年 11 月 11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係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彰化機動查緝隊少校專員,其於 91 年 5 月 24 日為向中華電信申請 klim.com.tw 與 myklim.com.tw 兩組網域名稱架設電子郵件伺服器及檔案伺服器之用,而向金門縣政府申請設立「我的克寧資訊企業社」,並擔任負責人。經審計部全面清查,發覺上情,始於 104 年 5 月 11 日完成歇業登記。以上事實,有事實欄移送機關檢具之相關書證等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復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於 10 年追懲期間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

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羅克寧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劉 令 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 玲 憶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1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