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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4 年鑑字第 13441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441 號被付懲戒人 塗凱帝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塗凱帝申誡。

事 實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移送意旨:

一、本署海洋巡防總局南部地區機動海巡隊艦艇駕駛員塗凱帝,於審計部 104 年調查「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為「僑川鋼鐵有限公司」執行業務股東,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規定。

二、本案說明如下:

(一)查塗員 80 年 11 月 25 日初任公職,於財政部高雄關稅局擔任技工,自 90 年 1 月 19 日轉任本署海洋巡防總局擔任佐理員。

(二)據塗員訴「僑川鋼鐵有限公司」為其姑丈林其瑛於 78 年

5 月 19 日設立,並將渠掛名執行業務股東,基於親戚情誼未加以拒絕,該公司約於 83 年至 84 年間倒閉,其姑丈於當時已遷移大陸定居,並於數年前死亡。

(三)經查經濟部商業司網站查詢公司資料,該公司最後核准變更登記資料為 83 年 9 月 24 日,以後即無該公司登載資料。次查所附證資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99 年度至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塗員未支領該公司之薪津,其掛名期間未實際參與經營並未支領報酬,塗員於

104 年 5 月 21 日知悉該公司未辦理註銷登記時,便積極向高雄市政府陳情,請求依公司法第 10 條解散該公司,並獲該市府 104 年 7 月 8 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465086700 號函復,命令該公司解散,塗員兼任執行業務股東職務當然解除。

三、案經海洋巡防總局審認,本案係於塗員至本署服務前之情事,其於僑川鋼鐵有限公司擔任執行業務股東一職,僅掛名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支領報酬,並渠已於 104 年 7 月 8 日解任僑川鋼鐵有限公司執行業務股東,應屬情節輕微,惟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爰依法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艦艇駕駛員塗凱帝 104 年 5 月 20 日及 104 年 8月 26 日申復表各 1 份。

(二)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99 年度至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 1 份。

(三)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89 年 3 月 8 日員工離職證明書及銓敘部 90 年 4 月 25 日九十特三字第 2021154 號函各 1 份。

(四)經濟部商業司網站公司資料查詢紀錄 1 份。

(五)本總局 104 年 5 月 21 日洋局人字第 10400105853號書函 1 份。

(六)艦艇駕駛員塗凱帝 104 年 5 月 26 日陳情書 1 份。

(七)高雄市政府 104 年 5 月 29 日高市府經商字第10433039800 號函、同年 6 月 10 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465062000 號函、同年 7 月 8 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465086700 號函各 1 份。

被付懲戒人塗凱帝申辯意旨:

一、有關海岸巡防署以被付懲戒人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移送貴會懲戒 1 案,謹申辯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任公務員期間實未有「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情事:

被付懲戒人於 78 年尚未任公職時,姑丈林其瑛成立「僑川鋼鐵有限公司」要求掛名股東,無須出資且無支領任何薪水,基於親戚情誼未加以拒絕,直至該公司 83 年倒閉,期間從未參與實際營運,也從未在公司擔任任何職務及支領報酬。(證 1)被付懲戒人於 80 年 11 月 25 日初任高雄關稅局技工,執行最低層之勞務工作,直至 90 年 1 月 19 日方經銓敘部銓敘轉任公務員。該公司經營不善,在 83 年間業已倒閉負債,即無營業之事實,原公司創立人林其瑛當時即遷移大陸定居,且已於數年前罹癌死亡,惟未辦理公司註銷登記,迄今已逾 20 年。(證 1)

(二)被付懲戒人於 104 年 5 月 21 日因審計部 104 年調查公務員兼職案時,方知悉「僑川公司」於 83 年間倒閉時並未辦理公司註銷登記,即積極向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陳情,請求依公司法第 10 條命令解散該公司,目前已依法定程序完成公司廢止登記。(證 2)

二、被付懲戒人於擔任公職期間,奉公守法,不敢懈怠,從未受過任何懲處,卻因他人 20 多年前所犯未辦理公司註銷登記之錯誤與自己無知、無心之過而遭移送懲戒審議,內心實感惶恐與寢食難安,值此之後,擔服公職期間,將更時時自我深切檢討及反省,戮力從公,不敢懈怠。

最後再次陳明,被付懲戒人絕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行為,敬請貴會明察,予以不受懲戒之處分。並提出下列書證影本各一份:

1.林其瑛配偶塗玉釵證明書。

2.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廢止公司登記函。理 由被付懲戒人塗凱帝自 90 年 1 月 19 日起即任職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佐理員等職務,現職為該總局南部地區機動海巡隊艦艇駕駛員。竟於擔任上揭公職期間,仍擔任僑川鋼鐵有限公司執行業務股東。104 年 5 月間因審計部清查公務員兼職案,其獲知上揭公司久無營業,惟亦未辦理停、歇業或註銷登記,其即向高雄市政府請求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解散該公司,嗣經高雄市政府於 104 年 7 月 8 日函復,依公司法第 10 條規定命令該公司解散,其於該公司兼任執行業務股東之職務亦當然解除。此事實,有移送機關檢送如事實欄所載之書證影本可資證實,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稱:上揭公司於 83 年間已倒閉無營業,惟未辦理公司註銷登記,其掛名該公司執行業務股東,並未參與實際營運,亦未支領報酬,其於審計部調查兼職案時,知悉上揭公司未註銷登記即積極陳情請求並獲高雄市政府准予將該公司命令解散登記等語,及所提出之證據(均詳如事實欄所載),僅足作為處分輕重之參酌,尚不能作為免責之論據。核被付懲戒人擔任公職期間於 10 年追懲期間內,兼任上揭公司執行業務股東之行為,係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塗凱帝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劉 令 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嚴 君 珮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1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