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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4 年鑑字第 13457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457 號被付懲戒人 唐詩芳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唐詩芳申誡。

事 實

壹、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移送意旨:依審計部 104 年 4 月 7 日台審部二字第 1042000428號函,有關「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有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專案調查一案及銓敘部 104年 8 月 6 日部法一字第 1044005116 號函處理原則辦理清查結果,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前護理師唐詩芳違法事實如下:

一、唐詩芳知悉並掛名生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生德電子公司)監察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2 項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之規定。

二、唐員已於 104 年 3 月 2 日自願退休(附件 1),經洽唐員表示,因對相關法令不熟悉,受朋友之託,擔任生德電子公司監察人職務(附件 2)。另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截至 104 年

11 月 3 日唐員仍登記為生德電子公司監察人(附件 3)。

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及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 104年第 9 次考績委員會決議,通過唐員移付懲戒(附件 4)。

四、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

1.唐詩芳前護理師退休核定函。

2.唐詩芳前護理師說明書。

3.生德電子公司董監事資料(資料來源: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4.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 104 年第 9 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限制閱覽)。

貳、被付懲戒人唐詩芳申辯意旨:申辯人任職護理工作 31 餘年,工作期間,奉公守法、克盡職守,於 91 年 5 月 14 日受朋友再三請託,當時已有告知朋友自己是公務人員,朋友詢問其會計師,會計師當時告知不會有違反公務人員法制情形,而自己又疏於詢問當時任職單位人事相關法令,因自己的無知及愚昧下,而造成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不得兼職規定,深深表示悔意,懇請從寬處理。申辯人於 104 年 3 月 2 日退休,對自己所犯的錯誤,再次懇請從寬處理。

理 由被付懲戒人唐詩芳係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前護理師(於 104年 3 月 2 日退休),公職期間,於 91 年 5 月間,擔任生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以經營商業。案經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移送懲戒。

以上事實,有移送機關檢送詳如事實欄所載各項書證等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經通知提出申辯書,暨於 104 年 6 月 18日向服務機關提出之說明書(影本在卷),已坦承上情不諱,惟辯稱因當時不熟悉相關法令,始違反禁止兼職規定,惟此並不足以解免其違法之責。況參諸司法院 34 年 12 月 20 日院解字第3036 號解釋意旨,公務員充任民營公司董監事,以經營商業,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之規定。從而,被付懲戒人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於 10 年追懲期間內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唐詩芳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劉 令 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 家 惠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1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