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452 號被付懲戒人 王莉娟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中央銀行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王莉娟申誡。
事 實中央銀行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王莉娟為本行經濟研究處科長,經審計部 104年 4 月間查核發現,兼任漢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職務,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應受懲戒。
二、漢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係王員配偶張三泰先生家族所有,該公司因 103 年原監察人意外身故而進行改選,王員一時不察接任監察人一職,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規定,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及第 1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移請貴會審議。
三、另王員已完成漢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解任登記,兼任期間無實際參與經營,亦未支領酬勞,併此敘明。
四、證物名稱:證 1. 王員兼任漢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說明。
證 2. 漢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附件 1)。
證 3. 漢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同附件 2)。
證 4. 臺北市政府 104 年 5 月 12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483822300 號函及漢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同附件 3)。
證 5. 王員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計 1頁)。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王莉娟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4 年 11 月 3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王莉娟係中央銀行經濟研究處科長,在職期間於
103 年 6 月 5 日其家族企業漢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瑞公司)監察人意外身故進行改選,被付懲戒人因不諳法令,一時不察而接任該公司監察人職務。嗣經審計部全面清查全國各機關(學校)人員涉及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時發現,經服務機關告知其違法後,旋即辭卸該項監察人職務,且已完成變更登記,
三、上開事實,有被付懲戒人兼任漢瑞公司監察人說明、漢瑞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漢瑞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臺北市政府 104 年 5 月 12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483822300 號函及漢瑞變更登記表、被付懲戒人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復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
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王莉娟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劉 令 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 唐 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