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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4 年鑑字第 13453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453 號被付懲戒人 李國瑋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李國瑋申誡。

事 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移送意旨:

依審計部 104 年 4 月 7 日台審部二字第 1042000428 號函,有關「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有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專案調查一案,及銓敘部 104 年 8 月

6 日部法一字第 1044005116 號函處理原則辦理清查結果,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李國瑋醫師違法事實如下:

一、李國瑋知悉並掛名佳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惟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2 項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之規定。

二、佳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 83 年 6 月 6 日經核准設立(附件 1),為李員家族經營之公司。李員係國立臺灣大學醫學系畢業之公費生,於 97 年 8 月 1 日起在臺北榮民總醫院擔任聘用住院醫師,102 年 10 月 1 日起調陞師(三)級醫師,102 年 10 月 31 日至新竹分院擔任師(三)級醫師迄今。因對相關法令不熟悉,於 100 年 1 月擔任聘用住院醫師時,開始兼任該公司監察人職務,但未支領董監酬勞及車馬費(附件 2)。104 年 4 月 28 日經該分院人事室通知後,即積極處理,並已於 104 年 5 月 7 日完成解任登記(附件 3)。

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及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

104 年第 3 次考績委員會決議,通過李員移付懲戒,但不予以停職(附件 4)。

四、證物名稱:

1.佳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資料來源:經濟部商業司網站)。

2.佳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證明李國瑋醫師未支領董監酬勞及車馬費證明書。

3.李國瑋醫師 104 年 4 月 30 日之說明、佳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佳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監事資料(資料來源:經濟部商業司網站)。

4.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 104 年第 3 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李國瑋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4 年 11 月 5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李國瑋係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醫師,於 97年 8 月 1 日起在臺北榮民總醫院擔任聘用住院醫師,

102 年 10 月 1 日起調陞師(三)級醫師,102 年 10 月

31 日至新竹分院擔任師(三)級醫師迄今。於 100 年 1月間擔任聘用住院醫師時,兼任家族企業佳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職務,調任師(三)級醫師時仍未辭任。嗣經審計部全面清查全國各機關(學校)人員涉及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時發現,已立即辭卸該公司監察人職務,並完成變更登記。

三、上開事實,有佳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佳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證明被付懲戒人醫師未支領董監酬勞及車馬費證明書、被付懲戒人 104 年 4 月 30 日之說明、佳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佳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監事資料、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 104 年第 3 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等件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復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李國瑋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劉 令 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 唐 聿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1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