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466 號被付懲戒人 廖政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經濟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廖政憲申誡。
事 實經濟部移送意旨:
一、違法之事實:本案送請審議之廖政憲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台水公司)工程員,其經審計部辦理「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專案調查,發現具有兼任京都商務旅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京都商務旅館)董事身分,核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情事,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及第 19 條規定送請貴會審議。
(一)被付懲戒人表示因其父患失憶症,爰於 102 年 12 月辦理股份轉移(註:未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並擔任京都商務旅館董事(102 年 12 月至 104 年 6 月間),兼任期間並無參與經營,且無領取任何支給,後於
104 年 4 月底接獲台水公司通知,知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時,業於本年 6 月 25 日解除該公司董事職務。
(二)另檢附被付懲戒人 97 年至 103 年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證明其未支領兼職報酬紀錄。
(三)本案本部研處情形:
1、查銓敘部 104 年 8 月 6 日部法一字第1044005116 號函以,本案依兼任情形分為 8 種態樣,經機關認定公務員屬兼任態樣序號(五)至(七)者,審酌其尚無實際參與經營之事實,係屬形式上違法,並對公務員品位形象侵害輕微者,程序上似無一律予以停職之必要,得由權責機關於調查釐清相關責任後,依個案情節輕重自行衡酌須否停職;又無論是否停職均屬違法,仍應依法移付懲戒。
2、經台水公司調查釐清相關責任後,審認被付懲戒人兼任態樣屬序號(七)「知悉並掛名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惟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爰報請本部核轉貴會審議。
3、經再提 104 年 9 月 23 日本部 104 年甄審、考績及進修甄審委員會第 9 次會議審議,審酌被付懲戒人列席所陳述意見內容,與台水公司函報之書面資料相符,並無改變事實,爰決議同意依該公司意見將其移付懲戒,送請貴會審議。
(四)綜上,本案被付懲戒人所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所定違法應予懲戒事由,爰依同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將其逕送請貴會審議。
二、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京都商務旅館變更登記表。
(二)被付懲戒人 97 年至 103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三)台水公司 104 年 8 月 31 日台水人字第 1040025303號函。
(四)經濟部 104 年甄審、考績及進修甄審委員會第 9 次會議決議節錄本。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廖政憲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4 年 11 月 2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期,被付懲戒人無正當理由未為申辯,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係經濟部所屬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台水公司)北區工程處工程員,於任職期間內之 102 年
12 月間,出任京都商務旅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京都商務旅館)董事,經審計部辦理「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專案調查發現後,已於 104 年 6 月 25 日完成解任該董事職務之登記。
三、以上事實,有京都商務旅館變更登記表影本、台水公司 104年 8 月 31 日台水人字第 1040025303 號函、經濟部 104年甄審、考績及進修甄審委員會第 9 次會議決議節錄本等影本在卷可按,被付懲戒人復未為任何申辯。
四、經濟部移送意旨,雖引據被付懲戒人之陳述,略稱:被付懲戒人從未參加公司之營運,亦未曾領取任何支給等語。惟查現任官吏當選民營公司董監事,雖非無效,但如充任此項董監事,以經營商業,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項之規定,有司法院院解字第 3036 號解釋可按。故公務員如經選任登記為私人公司之董監事,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而不論其是否實際參與經營活動,亦不問有無支領報酬或其他獲利。被付懲戒人於任職期間,出任京都商務旅館董事,自應負公務員經營商業之違法責任,其違法事證明確。
五、核被付懲戒人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廖政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劉 令 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 玲 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