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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4 年鑑字第 13482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482 號被付懲戒人 陳詣諠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陳詣諠申誡。

事 實

壹、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陳詣諠前於 102 年 4 月 22 日因親屬情誼參與原「勝揚資訊有限公司」種類變更登記,且擔任變更後「勝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勝揚資訊公司)監察人職務,該公司並承諾將另行選任監察人,惟公司作業疏漏致未即時辦理變更手續;案經審計部新竹縣審計室 104年查核經營商業及兼職人員名冊始發現上情,復經該局轉知被付懲戒人應限期完成解任登記。另查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02 年至 103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被付懲戒人均未有所登記勝揚資訊公司之營利收入,且其業於 104 年 4 月 10 日卸任監察人職務在案,另被付懲戒人擔任公司監察人期間,亦未有出席該公司董(監)事會議之事實(註:102 年 4 月 22 日起,至 104 年

4 月 20 日止公司未召開相關會議)。

二、依銓敘部 104 年 8 月 6 日部法一字第 1044005116號函規定略以,公務員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職務分為 8 種態樣,其中態樣序號 5 至 8 者:「兼任停業中公司(商號)上揭職務」、「兼任未申請停業,惟查無營業事實之公司(商號)上揭職務」、「知悉並掛名公司(商號)上揭職務,惟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明知並兼任公司(商號)上揭職務,且實際參與經營或領有報酬」,不論係形式或實質違反服務法第 13 條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均須移付懲戒(態樣 8於移付懲戒時併予停職,餘態樣 5 至 7 依個案情節輕重自行衡酌須否停職)。本案被付懲戒人兼職情形核屬銓敘部上揭函釋兼任態樣 7「知悉並掛名公司(商號)監察人,惟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之違法行為,按其未領有公司之報酬,亦無實際經營行為,所涉情節輕微,係屬形式上違法,衡酌無予以停職之必要,惟仍應依法移付懲戒。

三、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及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移請審議。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1.勝揚資訊公司證明及說明書。

2.新竹縣政府 104 年 5 月 14 日府人考字第1040351646 號函。

3.勝揚資訊公司 104 年 4 月 10 日監察人變更登記表。

4.經濟部 104 年 4 月 10 日監察人變更登記函。

5.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02 年至 103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貳、被付懲戒人陳詣諠申辯意旨:申辯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及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所定違法之情形,移送貴會懲戒一案,謹申辯如下:

申辯人於 102 年 4 月 22 日掛名勝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申辯人係因該公司最大股東董事陳玉蒨(親姐姐)及董事長羅國光(姐夫)之親情所託,請申辯人暫為替其掛名監察人,待公司變更登記後將盡快變更其他人選。因申辯人工作忙碌遺忘此事,同時勝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作業疏漏未辦理變更,而造成申辯人仍掛名至 104 年。申辯人掛名該公司監察人期間,絕無參與該公司之任何經營事項,亦未支領薪資、報酬。本案申辯人絕非有意掛名,亦不知事態之嚴重性,並且以深切檢討反省,敬請貴會明察,予以不受懲戒或從輕懲戒之處分。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陳詣諠係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偵查佐,於 101 年

6 月 22 日任公職迄今,服公職期間,於 102 年 4 月

22 日起,擔任勝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勝揚資訊公司)監察人,其後,審計部新竹縣審計室查核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人員名冊始查悉上情,被付懲戒人始於 104 年 4月 10 日卸任勝揚資訊公司監察人,變更登記在案。

二、以上事實,有內政部檢送之各項證據(詳如事實欄證據所載)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提出申辯書,亦坦承上情不諱,雖辯稱僅掛名該公司監察人,未參與經營,亦未支領薪資、報酬。惟查參諸司法院 34 年 12 月 20 日院解字第 3036 號解釋意旨,公務員充任民營公司董監事,以經營商業,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之規定。至被付懲戒人所辯事後已辭卸該公司監察人,亦未向公司請領薪資、報酬,固有公司出具之證明書影本可資參稽,惟此僅足供懲戒處分輕重之參考,尚難資為免責之論據。從而,被付懲戒人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陳詣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姜 仁 脩委 員 劉 令 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 玲 憶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15-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