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4 年鑑字第 13500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500 號被付懲戒人 薛翔允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桃園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免議。

理 由

一、按懲戒案件,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 10 年者,應為免議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3 款規定甚明。

二、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薛翔允前於 94 年 2月間任職原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期間,獲悉中壢分局將搜索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有重大影響該公司股票價格之消息,遂於次日該公司遭搜索之際,以電話委由親人利用其帳戶在證券交易市場融券放空,再以不合理價格回補所持有之股票,不法獲利 2 萬 4,062 元。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渠涉犯內線交易罪偵查起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有罪,判處有期徒刑 1 年

8 月,緩刑 2 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6 萬元,犯罪所得 2萬 4,062 元沒收。被付懲戒人不服提起上訴,復於 104年 3 月 2 日具狀撤回上訴,全案確定在案。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9 條規定移請審議。

三、經查移送意旨所認被付懲戒人上揭犯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內線交易罪之違失事實,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前述刑事判決所確認,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95 年度偵字第 3600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178 號刑事判決,及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影本各乙份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前列違失事實至堪認定。

四、依上開確定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被付懲戒人上揭犯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內線交易罪之違失行為終了日期為 94 年 2 月 23 日,計至案件移送到會之 104年 11 月 13 日(見卷附桃園市政府 104 年 11 月 11 日府人考字第 1040270965 號移送書上本會收件章日期)止,已逾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3 款規定之 10 年追懲期間,揆諸首開規定,即應為免議之議決。

據上論結,本件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3 款情形,應予免議,爰為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姜 仁 脩委 員 劉 令 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 唐 聿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15-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