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538 號被付懲戒人 沈建榮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桃園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沈建榮降壹級改敘。
事 實
壹、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一、被付懲戒人沈員前於 103 年 4 月 20 日凌晨 1 時許(非值勤時間)酒後駕車與騎乘重型機車民眾發生擦撞,經龍潭分局交通分隊於現場測得渠呼氣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
0.85 毫克,經訊後以涉嫌公共危險罪,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 103 年 7 月
31 日 103 年度壢交簡字第 1140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 月(得易科罰金),全案於 103 年 8 月
30 日確定。
二、依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要點第 6 點及其附表規定,沈員前述於非值勤時間酒後駕車且酒測值達每公升 0.85 毫克之行為,屬該表所列情節嚴重情形,應比照服勤時間之處分規定,即時移付懲戒。
三、審酌本案沈員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移付懲戒。
四、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104 年 9 月 11 日洽查函。
(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 9 月 17 日判決確定函。
(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 7 月 31 日 103 年度壢交簡字第 1140 號刑事簡易判決書。
貳、被付懲戒人沈建榮申辯意旨略以:
一、有關被付懲戒人因違法一案,經桃園市政府移送貴會懲戒一案,謹申辯如下:
本案發生時間:被付懲戒人於 103 年 4 月 20 日凌晨 1時許(非服勤時間),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服務期間,因酒後駕車與騎乘重機車民眾發生擦撞,經龍潭分局交通隊現場測得呼吸氣酒精濃度值達 0.85 毫克之行為,經詢問後以涉嫌公共危險罪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於 103 年 7 月 31 日 103 年度壢交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 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於 103 年確定。
二、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違法情事規定:對違法行為勇於面對,坦承是一生最大過錯。被付懲戒人擔任公職期間,戮力從公,不敢懈怠,從未受任何懲處或有應注意未詳加注意之疏失,惟此乃被付懲戒人無心之過,事發之後,被付懲戒人已深切檢討反省,敬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給職機會從輕處分。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沈建榮係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巡佐,於
103 年 4 月 19 日晚間 7 時 30 分許,在桃園縣新屋鄉某處之友人住處內飲用威士忌約 2 杯後,明知飲酒後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翌(20)日凌晨 1 時許自該處駕駛車號 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離去,欲返回桃園縣○○鄉○○路○○○巷○○弄○○號住處,嗣於同日凌晨 1 時
47 分許,行經桃園縣○○鄉○○路○○○路口處時,因注意力及反應能力受體內酒精成分影響而降低,未注意車前狀況即逕行左轉,撞擊同向前方由黃立典所騎乘、停等紅燈之車牌號碼 000-000 號重型機車(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經警於 103 年 4 月 20 日凌晨 2 時 20 分許,對被付懲戒人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被付懲戒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85 毫克,因而查獲。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103 年度速偵字第 2347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壢交簡字第 1140號刑事簡易判決被付懲戒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 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 千元折算 1 日,並於 103 年
8 月 30 日判決確定。
二、以上事實,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 9 月 17 日桃院勤刑寬 103 壢交簡 1140 字第 1040019049 號函(敘明判決確定日期)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坦承有上開酒駕行為,至所述其擔任公職期間,戮力從公,不敢懈怠,從未受任何懲處或有應注意未詳加注意之疏失,惟此次乃無心之過,事發之後,已深切檢討反省云云,僅可供處分輕重之參考。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沈建榮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l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13 條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姜 仁 脩委 員 劉 令 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 紋 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