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555 號被付懲戒人 蔡麗雯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財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蔡麗雯申誡。
事 實
壹、財政部移送意旨:
一、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銀行)依據本部函轉審計部辦理「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專案調查,經函請涉兼職人員所屬單位調查及當事人提出說明,復依銓敘部召開「公務員服務法業務座談會」會議資料之認定標準兼任態樣,蔡員擔任輝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輝奇公司)董事乙案,經該公司出具書面表示,蔡員掛名董事期間,未參與公司經營,無支領該公司薪資,有關辦理解除董事職務一節,業經臺北市政府
104 年 5 月 1 日核准變更登記,自核准變更日起,該員已不具該公司董事身分。案經臺灣銀行資訊處 104 年 8月 13 日函送其聲明相關證明文件無偽(變)造或虛偽不實之情形。臺灣銀行認蔡員屬兼任態樣為序號(七)-知悉並掛名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惟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
二、蔡員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違法」情事,臺灣銀行謹依同法第 19 條之規定,將本案送請本部移請貴會審議。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1.本部 104 年 4 月 21 日台財人字第 10416006030 號函轉審計部 104 年 4 月 15 日台審部三字第1043000492 號函臺灣銀行涉兼職人員名單及依銓敘部召開「公務員服務法業務座談會」會議資料之認定標準區分兼任態樣情形表等相關資料(兼職人員名單與簽呈部分限制閱覽)。
2.臺灣銀行資訊處初級辦事員蔡麗雯涉嫌違法兼職相關資料。
貳、被付懲戒人蔡麗雯申辯意旨:
一、有關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通知申辯人兼職擔任輝奇公司董事謹申辯如下:
(一)申辯人事先不知情之下掛名:申辯人掛名董事之輝奇公司為家族企業,為配偶父親於
71 年成立,因於 95 年期間創辦人年事已高辦理退休,公司董事成員不足三人,在未知會申辯人之下,登記為公司董事,104 年 4 月申辯人知悉後,立即於 5 月 1日辦理董事解任。
(二)未實際參與公司經營且未支領報酬:申辯人掛名輝奇公司董事期間,未實際參與公司經營,且未支領任何報酬。
二、按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懲戒案件,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為處分輕重之標準:一、行為之動機。二、行為之目的。三、行為時所受之刺激。四、行為之手段。五、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六、行為人之品行。七、行為所生之損害或影響。八、行為後之態度。」申辯人擔任公職期間,盡心盡力,不敢懈怠,從未受過任何懲處。申辯人無違法之動機,也無任何獲得不當利益之目的,因為事先不知情之下登記為董事,或有應注意未詳加注意之疏失,惟此乃無心之過。事發之後,申辯人已深切檢討反省,敬請貴會明察,予以不受懲戒或從輕懲戒之處分。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蔡麗雯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銀行)資訊處初級辦事員,前於 95 年 3 月 26 日,擔任輝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輝奇公司)董事,其後,於 100 年 6月 27 日初任職臺灣銀行(國營事業)資訊處起,仍繼續擔任輝奇公司董事,直至審計部辦理「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有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專案調查,查悉上情。被付懲戒人始於 104 年 5 月 1 日辦理董事解除變更登記。
二、以上事實,有財政部檢送前開事實欄所載各項證據等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提出申辯書,雖辯稱事先不知情之下掛名,其 104 年 4 月知悉後,已立即於同年 5 月 1 日辦理董事解任;惟查被付懲戒人自承輝奇公司為家族企業,為配偶父親所創立,至 95 年間,創立人因年事已高,辦理退休,公司董事不足 3 人,始登記為董事;從而,被付懲戒人顯係基於家人情誼而出任董事,所云未知會下辦理,其不知情,與情理不合,尚不足採。復經臺北市政府函復被付懲戒人擔任輝奇公司董事及其後解任登記之情形甚詳,有該市府 104 年 12 月 8 日府產業商字第 10490893200 號函可按。至其餘所辯擔任董事,未實際經營,亦未支領報酬,僅足供處分輕重之參考,尚難資為免責之論據。從而,被付懲戒人本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蔡麗雯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姜 仁 脩委 員 劉 令 祺委 員 廖 宏 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朱 家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