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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4 年鑑字第 13551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551 號被付懲戒人 陳世琦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財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陳世琦申誡。

事 實

甲、財政部移送意旨:

一、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銀行)依據本部函轉審計部辦理「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專案調查,經函請涉兼職人員所屬單位調查及當事人提出說明,復依銓敘部召開「公務員服務法業務座談會」會議資料之認定標準兼任態樣,陳員擔任晉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乙案,經該公司出具證明書表示,陳員未在該公司工作,亦未支領薪水。另陳員表示係因其哥哥成立之公司,無出資僅為掛名監察人且無給職,至其解除監察人職務一節,業經新北市政府 104 年 4 月

30 日核准監察人解任、補選監察人變更登記,自核准變更日起該員已不具該公司監察人身分。案經臺灣銀行資訊處

104 年 8 月 13 日函送其聲明相關證明文件無偽(變)造或虛偽不實之情形。臺灣銀行認屬陳員兼任態樣為序號(七)-知悉並掛名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惟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

二、陳員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違法」情事,臺灣銀行謹依同法第 19 條之規定,將本案送請本部移請貴會審議。

三、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本部 104 年 4 月 21 日台財人字第 10416006030 號函轉審計部 104 年 4 月 15 日台審部三字第1043000492 號函臺灣銀行涉兼職人員名單及依銓敘部召開「公務員服務法業務座談會」會議資料之認定標準區分兼任態樣情形表等相關資料。

(二)臺灣銀行資訊處初級專員陳世琦涉嫌違法兼職相關資料。

乙、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一、有關財政部以被付懲戒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移送貴會懲戒 1 案,謹申辯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事前並不知情被付懲戒人的哥哥於成立公司時,事前並未告知,即將被付懲戒人登記為監事,被付懲戒人於被通知時才得知此事。調查時因驚慌失措,未正確表達。

(二)被付懲戒人從未因此得到任何利益被登記為監事是於被付懲戒人不知情下為之,被付懲戒人並未出資,未參與公司經營,更從未得到任何報酬。

二、按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懲戒案件,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為處分輕重之標準:一、行為之動機。二、行為之目的。三、行為時所受之刺激。四、行為之手段。五、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六、行為人之品行。七、行為所生之損害或影響。八、行為後之態度。」被付懲戒人哥哥因不懂法律,造成大錯,目前亦深為愧疚。被付懲戒人並無違法之動機,也無任何獲得不當利益之目的,更未從事違法之行為。被付懲戒人一直生活儉樸,安分守己,擔任公職期間,戮力從公,凡事盡心盡力,時獲長官嘉許並數次敘獎(證一),從未受過任何懲處(證二),觸犯之法律並未對公務或民眾有任何損害。事發之後,被付懲戒人深為驚惶,立即要求哥哥辦理解除職務登記並不可再犯,受此事件影響,公職生涯亦已蒙受重大挫折。對此無心之過敬請貴會明察,予以不受懲戒或從輕懲戒之處分。

三、證物名稱:證一. 臺灣銀行獎懲通知書。

證二. 被付懲戒人自 85 年任公職迄今之公務人員履歷表。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陳世琦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銀行)資訊處初級專員,於任職期間,擔任其兄所創立之家族企業晉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晉維科技公司)監察人,惟未實際參與公司經營,亦未支領公司酬勞。直至 104 年 4月間經服務機關告知不得兼任公司監察人職務後,始主動辭卸該項職務,並已辦理變更登記完畢

二、上開事實,有審計部 104 年 4 月 15 日台審部三字第1043000492 號函臺灣銀行涉兼職人員名單、被付懲戒人說明資料、晉維科技公司基本資料、證明書、變更登記表等件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雖辯稱:渠胞兄於成立公司時,事前未經告知即將渠登記為公司監察人,渠並未出資,亦未參與公司經營,更從未得到任何報酬。渠絕無違法動機,且一向安分守己,擔任公職期間,戮力從公,且曾數次獲敘獎。事發之後深為驚惶,對此無心之過請求予以不受懲戒或從輕懲戒之處分云云。惟經核登記公司監察人,當事人之身分證乃必備文件,而身分證屬個人保管之重要身分證明,如無遺失或遭竊情形,難以認定未經持有人同意而遭冒名登記,況晉維科技公司負責人乃被付懲戒人胞兄,其將被付懲戒人登記為公司監察人,殊難想像係冒名而為,被付懲戒人該部分所辯,尚難採信。而其餘所辯各節則僅得作為處分輕重之參考,不得作為免責之依據,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陳世琦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姜 仁 脩委 員 劉 令 祺委 員 廖 宏 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 唐 聿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15-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