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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4 年鑑字第 13578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578 號被付懲戒人 黃如蘭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財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黃如蘭申誡。

事 實財政部移送意旨:

一、審計部辦理「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專案調查(下稱專案調查)案,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土地銀行)查有未合法兼職人員-稽核處研究員黃如蘭(黃員經歷資料如附件

1 )。依據銓敘部於 104 年 6 月舉辦「公務員服務法業務座談會」所提供之認定標準,土地銀行認屬黃員兼任態樣為序號(七)-知悉並掛名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惟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茲就查察及處理情形說明如下:

依審計部辦理之專案調查,黃員兼任「中興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移送書誤載為中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附件 2),經查該員業於 103 年 12 月 17 日退休,土地銀行稽核處表示無法要求退休人員解除兼職,檢附查詢黃員退休後變更為公司董事長資料(附件 3);另據黃員所提供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網路)申報所得資料參考清單顯示,其未曾領有兼職公司之薪資或其他所得。

二、黃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規定,依據財政部人事處函轉銓敘部

104 年 8 月 6 日部法一字第 1044005116 號函說明二擬具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之懲處原則(一)、(二)規定略以:「均須移付懲戒,惟審酌其尚無實際參與經營之事實,得由權責機關於調查釐清相關責任後,依個案情節輕重自行衡酌須否停職。」據此,土地銀行函請黃員提供其兼職期間之「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審認後,似尚無明顯支領報酬及對價關係等情事,案經土地銀行 104年 9 月 1 日 104 年第 6 次人事考核委員會決議予以移付懲戒。

三、黃員未合法兼職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違法」及「失職」之情事,土地銀行僅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將本案送請本部移請貴會審議。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1、黃員經歷資料一份。

2、審計部專案調查土地銀行黃員兼職資料一份。

3、黃員擔任董事長之公司(中興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查詢資料一份。

4、黃員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網路)申報所得資料參考清單一份。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一、申辯人曾任職土地銀行稽核處,在職期間兼任「中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該公司係一家族企業,為小規模之公司,因家族成員少,故由申辯人兼任公司董事,惟只是掛名,並無實際參與公司經營及運作(未執行職務),且未曾領有兼職公司之薪資、報酬及其他所得。如卷附「103 年綜合所得稅參考清單」。

二、申辯人業於 103 年 12 月 17 日提前退休。

三、申辯人只是掛名該公司董事,並無實際參與該公司之經營,亦即未執行職務,亦未影響第三人之權益,懇請貴會審酌上述事實,惠予從寬處理,免於追究懲戒,實為德便。

理 由被付懲戒人黃如蘭係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稽核處前研究員(103 年 12 月 17 日退休),於任職期間之 98 年 4 月間擔任中興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於退休後經審計部專案清查,而查悉上情。以上事實,有事實欄移送機關檢具之相關書證等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亦不否認上情,至其另辯稱其未參與公司經營運作及未支領酬云云,僅足供本會處分輕重之參考,尚難執為免責之論據。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黃如蘭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姜 仁 脩委 員 劉 令 祺委 員 廖 宏 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 佳 穎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15-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