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5年度清字第12619號移 送機 關 新北市政府 設新北市○○區○○路1段161號代 表 人 朱立倫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曾維良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前科長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新北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職權撤銷之,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付懲戒人涉嫌違法失職應否懲戒,以其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前經本會於105年2月19日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在案。茲被付懲戒人所涉刑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有該院107年5月31日104年度訴字第1187號刑事判決可稽。依上開說明,本會得依職權將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繼續審理程序。
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黃水通委 員 彭鳳至委 員 洪佳濱委 員 姜仁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紋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