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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5 年清字第 12693 號公懲裁定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5年度清字第12693號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 設臺北市○○區市○路○號代 表 人 柯文哲 住同被付懲戒人 杜興洋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醫師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北市政府移請審理,本會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停止審理程序。

理 由按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為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之醫師,涉嫌於該院辦理採購案時設定特殊規格,以達限制競爭及護航特定公司得標,對於主管事物圖利,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審理中。經查被付懲戒人否認被移送事實,本件被付懲戒人應否受懲戒處分及其處分之輕重,應以所涉犯罪是否成立為斷,本會認為有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本件審理程序之必要。爰依上引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謝文定

委 員 沈守敬委 員 劉令祺委 員 吳景源委 員 廖宏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朱家惠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2016-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