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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5 年鑑字第 13624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5 年度鑑字第 13624 號被付懲戒人 陳建志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陳建志申誡。

事 實臺灣高等法院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陳建志,經審計部查得其擔任有伊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及第 19 條,移請貴會審議,其違法事實,分述如下: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三等書記官陳建志係

99 年 1 月 1 日考試錄取分配該院占缺實務訓練,同年

5 月 1 日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派代三等書記官,惟自 84年 11 月 6 日起擔任有伊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據陳員表示,其任公職前因家庭因素擔任公司董事身分,惟前開行為僅為掛名且無實際經營及支領任何報酬(此有

99 年及 103 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證),經高雄地院通知隨即於 104 年 5 月 8 日辦理解任董事身分及出脫持股。另經高雄地院函請陳員兼職公司設立登記之主管機關提供相關資料,經查渠曾於兼職公司願任同意書及董事會紀錄簽名,嗣書面通知陳員確認並具結為其本人親簽,合先敘明。

(二)案經高雄地院 104 年第 7 次考績委員會審認,陳員之兼任態樣為序號(七)知悉並掛名公司董事,惟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審酌並綜合判斷陳員尚無實際參與經營之事實,且未支領報酬等情,係屬形式上違法,爰依銓敘部 104 年 8 月 6 日部法一字第 1044005116 號函,有關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之停職及移付懲戒處理原則,決議陳員違失情節,對於公務員品位形象侵害輕微,不予停職,惟仍應依法移付懲戒。

二、綜上,陳員行為核有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及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移請審議。另本案以陳員事後積極配合高雄地院調查,且知悉違法即立刻辦理解任,終止其違法狀態,考量渠從未自該公司領取任何報酬,亦未參與經營,實質上並無親自執行業務而影響公務等情,建請酌情審理其違失情節。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1、高雄地院 104 年 5 月份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之調查表、高雄市政府 104 年 7 月 10 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 10452691500 號函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04 年 7月 21 日財高國稅資字第 1041019199 號函【限制閱覽】等相關附件 1 份。

2、陳員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公司出具之聲明書等相關附件 1 份。

3、陳員 104 年 7 月 15 日陳述意見書(高雄地院 104 年第 5 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限制閱覽】)。

4、陳員 104 年 11 月 10 日陳述意見書(本院 104 年第 7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限制閱覽】)及具結書。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陳建志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4 年 12 月 15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陳建志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三等書記官,99 年 1 月 1 日考試錄取分配高雄地院占缺實務訓練,同年 5 月 1 日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派代三等書記官。被付懲戒人自 84 年 11 月 6 日起擔任有伊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有伊安公司)董事。經高雄地院通知後,隨即於 104 年 5 月 8 日辦理解任董事身分及出脫持股。

三、上開事實,有有伊安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被付懲戒人出具之董事願任同意書及董事會紀錄簽名、高雄市政府 104 年

7 月 10 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 10452691500 號函( 104 年

5 月 8 日解除被付懲戒人董事職務)等影本在卷可資佐證。被付懲戒人並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

核其任公職期間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高雄地院 104 年第 7 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所載,被付懲戒人僅為掛名,無實際經營之證據,另已於 104 年 5 月 8 日解除董事職務等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為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陳建志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6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姜 仁 脩委 員 劉 令 祺委 員 廖 宏 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嚴 君 珮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16-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