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5 年度鑑字第 13630 號被付懲戒人 于安閒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教育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于安閒申誡。
事 實教育部移送意旨:
本部所屬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教師于安閒( 98、99 學年度兼行政職務),因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項之規定,相關違法事實、行政責任之認定,分述如下:
一、違法事實被付懲戒人于安閒於 98、99 學年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期間,因其先生投資及任職晨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被付懲戒人於
98 年 1 月 20 月起違法於該公司擔任監察人職務,其任職該公司監察人之情事經臺北市商業處 104 年 11 月 9 日北市商二字第 10437889700 號函略以,查于安閒君以「于回安」名字擔任該公司監察人職務(任期自 98 年 1 月 20日起至 101 年 1 月 19 日止),次以「于逸家」名字擔任該公司監察人職務(任期自 101 年 1 月 2 日起至 104 年
1 月 1 日止),再以「于安閒」名字擔任公司監察人職務(任期自 104 年 1 月 2 日起至 107 年 1 月 1 日止);另於 104 年 5 月 24 日辭任該公司監察人職務,於 104年 6 月 9 日核准該公司監察人解任。
二、相關行政責任之認定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略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第 1 項)。公務員違反第 1 項、第 2 項或第 3 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第 4 項)。依司法院院解字第 4017 號解釋略以,前項所謂先予撤職,即係先停職之意,撤職後仍應依法送請懲戒。復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4 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復查銓敘部 104 月 8 月 6 日部法一字第 1044005116 號函以「公務員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董監事…其中兼任樣態(五)至(八)者,不論係形式或實質違反服務法第 13 條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均須移付懲戒…經機關認屬兼任樣態序號(五)至(七)者,審酌其尚無實際參與經營之事實,得由權責機關於調查釐清責任後,依個案情節輕重自行衡酌是否停職。」
(二)被付懲戒人違失行為,經該校 104 年 11 月 13 日召開
104 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第 2 次會議,決議被付懲戒人兼職案,屬銓敘部認定標準表序號七:知悉並掛名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惟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爰依法移付懲戒。
(三)審酌被付懲戒人因未諳法令,不知軍公教人員不得擔任民間公司董事、監事,在掛名該公司監察人期間,無實際參與該公司經營,未支任何薪酬,並於知悉違法後,於 104年 5 月 24 日向該公司辭去監察人職務,並經臺北市政府於 104 年 6 月 9 日核准該公司監察人解任登記在案,尚請貴會酌情辦理。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教育部轉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函及查核明細表。
(二)臺北市商業處 104 年 11 月 9 日北市商二字第10437889700 號函。
(三)被付懲戒人個人書面說明書。
(四)被付懲戒人 99 年至 103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晨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4 年 6 月 30 日說明。
(六)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104 學年度第 2 次教師成績考核會會議紀錄。
(七)附表 1- 認定標準表(銓敘部版)附表 2- 懲處原則表(銓敘部版)。
(八)教育部 104.8.18 臺教人(三)字第 1040108519 號函。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于安閒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4 年 12 月 10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于安閒係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教師,於 98、99 學年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期間,因其先生投資及任職晨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被付懲戒人於 98 年 1 月
20 日起違法於該公司擔任監察人職務。被付懲戒人擔任該公司監察人期間,無實際參與該公司經營,亦未支任何薪酬,並於知悉違法後,於 104 年 5 月 24 日向該公司辭去監察人職務。此等事實,有移送機關檢送如事實欄所載之書證影本在卷可稽,並為被付懲戒人於書面說明書坦承不諱。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被付懲戒人於擔任行政職期間兼任上揭公司監察人之行為,係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于安閒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6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姜 仁 脩委 員 劉 令 祺委 員 廖 宏 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 家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