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5 年度鑑字第 13633 號被付懲戒人 黃文雄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北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黃文雄降壹級改敘。
事 實
壹、臺北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黃文雄於 104 年 3 月 14 日凌晨 1 時 57 分許,酒後騎乘機車前往本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服勤,因面露酒意經警檢測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43 毫克(如證據 1),遭該分局以刑法第 185 條之 3 之公共危險罪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並經偵查終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 104 年 6 月 18 日以 104 年度交簡字第 1723 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動。」(證據 2)。次查黃員並業於 104 年 10 月 5 日履行義務勞動工作完竣(證據
3 )。
三、查「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第 6 點及該要點附表規定略以,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或勤餘時間酒後駕車,有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2 款之情形,尚未致人重傷或死亡者,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等規定,即時移付懲戒(證據 4);次查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規定:「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一、違法。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復查同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所屬 9 職等或相當於 9 職等以下之公務員有上開該法第
2 條所定情事者,應備文聲敘事由,連同證據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四、綜上,審酌本案黃員酒駕行為已觸犯公共危險罪,確有前開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所定違法應受懲戒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等規定移請貴會審議。
五、證據(均影本在卷):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104 年度偵字第 715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交簡字第 1723 號刑事簡易判決。
3. 臺北市立圖書館政風室 104 年 10 月 27 日北市圖政室字第 10430005900 號函及其附件。
4. 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
六、附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 104 年度第 16 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及相關資料影本(限制閱覽)。
貳、被付懲戒人黃文雄申辯意旨:申辯人於 104 年 3 月間犯公共危險罪,已受法院刑事裁處執行完畢,現放棄申辯,望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能從輕處分。
理 由被付懲戒人黃文雄係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警員,於
104 年 3 月 13 日晚上 6 時許起,在臺北市○○區○○路○○○○路口海產店飲用酒類,至翌( 14)日凌晨 1 時 30 分許,酒後仍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 號重型機車上路,於 14 日凌晨
1 時 57 分許,行經同市○○路○○號同警局中正第二分局(下稱中正二分局)處,經警方見其面露酒意,即以酒精測試器測得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43 毫克而查獲,案經中正二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偵辦。經該署檢察官( 104 年度偵字第 7151 號)於 104 年 5 月 26 日偵查終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於 104 年 6 月 18 日,以 104 年度交簡字第 1723 號刑事簡易判決論以被付懲戒人「黃文雄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確定後,於 104 年 10 月 5 日執行義務勞務完畢。
以上事實,有上開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北地院刑事簡易判決等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提出申辯書,亦坦承所犯上述公共危險罪,已受刑事裁判屬實,請從輕處分。從而,被付懲戒人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黃文雄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3款及第 13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姜 仁 脩委 員 劉 令 祺委 員 廖 宏 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 家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