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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5 年鑑字第 13643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5 年度鑑字第 13643 號被付懲戒人 洪國章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洪國章申誡。

事 實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洪國章(以下稱洪員),係屏東縣政府科員,涉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爰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送會審議。

二、茲據屏東縣政府 104 年 12 月 14 日屏府人考字第10480063800 號移送書所送洪員懲戒案件內容如下:

(一)洪員始於 86 年 3 月 3 日初任公職(附件 1),後於

102 年 3 月 6 日與朋友合資成立「台灣文創精品股份有限公司」,並兼任該公司董事職務,惟未支領任何薪資及費用,且於 104 年 5 月卸任董事一職。(附件 2)

(二)按洪員違法情節,係屬銓敘部統一規範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之認定標準表第七類 - 「知悉並掛名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惟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綜上,本案經屏東縣政府考績委員會決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19 條之規定,移請審議。

三、被付懲戒人上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移付懲戒。

四、附件(均影本在卷):

1. 洪員初任公職資料。

2. 台灣文創精品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資料。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洪國章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4 年 12 月 29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洪國章於 86 年 3 月 3 日初任公職,於任職期間之 102 年 3 月 6 日與朋友合資成立「台灣文創精品股份有限公司」,並兼任該公司董事職務,惟未支領任何薪資及費用,且於 104 年 5 月卸任董事一職。案經屏東縣政府函報臺灣省政府移送懲戒。

三、上開事實,業經移送機關於移送書詳述在案,並有被付懲戒人出任公職資料影本及台灣文創精品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料影本各 2 份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復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3條第 1 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洪國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6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姜 仁 脩委 員 劉 令 祺委 員 廖 宏 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 家 惠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1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