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5 年度鑑字第 13681 號被付懲戒人 林昭凱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林昭凱申誡。
事 實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移送意旨:
一、本署海洋巡防總局第七(蘇澳)海巡隊科員林昭凱(下稱林員),前以母親年邁患有重病需其照顧為由,申請於 104年 4 月 1 日起至 105 年 3 月 31 日止侍親留職停薪,並經本署海洋巡防總局(下稱海洋總局)於 104 年 3月 26 日以洋局人字第 1040005659 號令核准在案。嗣 104年 10 月間經同仁反映,林員疑似於中信房屋網站羅東公正加盟店擔任房仲員。
二、海洋總局獲悉上情,經調查結果及處理如下:
(一)中信房屋網站羅東公正加盟店公司成員網頁(
www.cthouse.com.tw/agent/43863),該頁面登載房仲員「林昭凱」之姓名及個人手機號碼( 0000-000000),與林員相同,有該隊擷取該房仲網站畫面可稽。
(二)104 年 10 月 18 日 18 時 45 分許訪查時,於該房仲公司店址(宜蘭縣○○鎮○○路○○○號)外發現林員機車(車牌號碼:000-000 )置於店門口,且林員於店內身著該房仲制服接聽電話並聯繫其他店員,有蒐證照片可稽。
(三)海洋總局第七海巡隊於同年月 19 日 10 時 26 分許由分隊長游承翰撥打該房仲公司電話,詢問林員是否在該公司上班,過程中林員對在該公司工作一事坦承不諱,有公務電話錄音譯文可稽。
(四)海洋總局以林員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於本年 11 月 9 日發書函請第七海巡隊通知該員依規定辦理復職。然渠逕於本年 12 月 1 日申請辭職,並經海洋總局於 12 月 8日發布生效。
三、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10 條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如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或本辦法規定之情事,各機關應依相關法令處理。」。次查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再查銓敘部 100 年 10 月 11 日部法一字第 1003486746 號書函略以,仲介土地買賣行為因屬不動產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業務之範圍,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4條第 1 項之規定。
四、依據前揭規定與書函釋,林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應恪遵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惟卻從業於房屋仲介公司擔任房仲員,其行為已違反服務法第 14 條,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之規定,爰依法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五、證據(均影本在卷):
1、本署海洋巡防總局 104 年 3 月 26 日洋局人字第1040005956 號留職停薪令。
2、中信房屋網站羅東公正加盟店網頁擷取畫面。
3、中信房屋羅東公正加盟店實地蒐證照片。
4、本署海洋巡防總局第七海巡隊與科員林昭凱公務電話錄音譯文。
5、本署海洋巡防總局 104 年 11 月 9 日洋局人字第1040024358 號通知復職書函。
6、林員辭職報告書。
7、本署海洋巡防總局 104 年 12 月 8 日洋局人字第1040026680 號發布辭職令。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林昭凱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5 年 1 月 13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林昭凱係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七海巡隊前科員(已辭職),其於在職期間,於 104 年 4 月
1 日起至 105 年 3 月 31 日止申請獲准侍親留職停薪。
104 年 10 月間,經其服務機關發覺其於留職停薪期間,在中信房屋羅東公正加盟店擔任房屋仲介員,嗣於 104 年
11 月 9 日以留職停薪原因消失申請復職後,於 104 年
12 月 8 日辭職生效。以上事實,有事實欄移送機關檢具之相關書證等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復未提出任何申辯。查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員身分,自不得違法兼營商業。被付懲戒人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林昭凱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姜 仁 脩委 員 劉 令 祺委 員 廖 宏 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 玲 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