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5 年度鑑字第 13717 號被付懲戒人 黃榮裕
廖仁德余佳龍楊寬宏鍾宏嶽蔡岳璋白政財張峻榳陳建華陳彥霖田佳政李茂青柯春風黃踴昱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桃園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李茂青、陳建華均休職,期間各陸月。
余佳龍、白政財、柯春風各降貳級改敘。
黃榮裕、廖仁德、楊寬宏、鍾宏嶽、蔡岳璋、張峻榳、陳彥霖、田佳政、黃踴昱各降壹級改敘。
事 實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黃榮裕等 14 員,於 98 年至 101 年期間因怠於執行查緝賭博業務,又圖交差了事,為製作虛偽查緝績效,竟與從事違法經營賭博電玩之業者,共同基於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犯意聯絡,要求該集團提供績效,從而庇護該集團非法營業,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
102 年 8 月 29 日提起公訴,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起訴,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年度原矚重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全案確定(其中警員白政財因提起上訴致尚未判決確定)。
二、本府警察局考量前述黃員等 14 人,均有違法失職情事,爰報請本府移付懲戒。經審酌黃員等 14 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所定違法情事,且涉同一案,爰依同法第
8 條、第 19 條規定移送貴會審議。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102 年 8 月 29 日
101 年度偵字第 14387 號、14388 號、14389 號、14390 號、15821 號、21823 號、102 年度偵字第 666號、1020 號、1443 號、1450 號、4235 號、4236號、4237 號、4239 號、17353 號、17354 號起訴書。
2.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原矚重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 10 月 20 日桃院豪刑善 102原矚重訴 1 字第 1040022418 號函、104 年 9 月 2日桃院勤刑善 102 原矚重訴 1 字第 1040017652 號函、104 年 10 月 5 日桃院豪刑善 102 原矚重訴 1 字第 1040020448 號函、104 年 9 月 14 日桃院勤刑善
102 原矚重訴 1 字第 1040053876 號函、104 年 10 月
30 日桃院豪刑善 102 原矚重訴 1 字第 1040023962號函。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一、黃榮裕、廖仁德部分:有關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以申辯人於 99 年 9 月 17 日前往桃園縣八德市(現改制為桃園市八德區)旺旺便利店內,要求該店店員提供績效,並在該店員轉知謝騏任所屬之本案賭博集團後,隨即於中壢市0000○○○區○○○路之某早餐店內查獲謝騏任集團所提供之人頭,即同案被告孫克隆與一台賭博機檯,將查獲之機檯與孫克隆帶回派出所製作虛假之筆錄,並移送至桃園地檢署,案經桃園地院一審判刑確定後,移送貴會懲戒 1 案,謹申辯如下:
1.申辯人與該賭博集團並無關聯桃園地檢署因另案查獲張鴻翔涉犯賭博罪之案件,發現本案謝騏任集團與轄區員警勾結。以包含孫克隆在內之人頭協助員警製作不實績效之情形,進而懷疑曾移送過孫克隆之申辯人,亦可能有與謝騏任集團勾結。實際上,本件申辯人均是依法辦事,賭博集團成員是否找人頭頂罪或是製作假案,申辯人完全不知情。申辯人坦承因見獵心喜,對疑點未多加查證,故而落入「勾結」等圈套。申辯人與該集團成員無一人熟識,如何勾結?法庭上認罪協商原因甚多,申辯人在此不再論述。更甚者,申辯人若確與賭博集團配合,不可能數年來,僅偵查此一案件。
2.按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懲戒案件,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為處分輕重之標準:一、行為之動機。二、行為之目的。三、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四、行為之手段。五、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六、行為人之品行。七、行為所生之損害或影響。八、行為後之態度。
」申辯人擔任公職期間,戮力從公,不敢懈怠,偵辦該賭博案動機單純,或有應注意未詳加注意之疏失,惟此乃申辯人無心之過。事發之後,申辯人已深切檢討反省,敬請貴會明察,予以從輕懲戒之處分。
二、鍾宏嶽部分:申辯人從事公務人員三十年,為了一件長官拜託的案件,犯了公務員交差了事的績效,使得申辯人背著偽文官司的罪。
這四年來官司纏身,力不從心,身心力疲,各個長官避而遠之,使得申辯人接受了懲罰,往後的考績,年年乙等,金錢流失了數十萬元,且留下了人生的污點。但是犯了錯,就是要承認錯誤,勇於改過自新,面對今後的各種作奸犯科的案件,申辯人會以身作則,慎行必達,把每一件刑案不犯錯、不違法的辦好,讓社會治安、公序良俗能夠維持。申辯人生長在新竹縣的鄉下農家子弟,從事公務員三十年,從沒有接受廠商招待,也從沒拿過不該拿的錢,更沒有與不肖業者,掛勾。申辯人上有(22 年次) 85 歲的母親、妻子無業,在家照顧老母親,小孩在學,房屋還在貸款,精神支柱全都壓在申辯人身上,懇請鈞長明鑑從輕卓處。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余佳龍、楊寬宏、蔡岳璋、白政財、張峻榳、陳建華、陳彥霖、田佳政、李茂青、柯春風、黃踴昱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依序分別於 105 年 2 月 2 日、105 年 1 月 30 日、105年 2 月 1 日、105 年 2 月 16 日、105 年 2 月 1日、105 年 1 月 29 日、105 年 1 月 29 日、105 年 1月 30 日、105 年 2 月 2 日、105 年 2 月 1 日、
105 年 2 月 1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被付懲戒人余佳龍等均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楊寬宏前為桃園縣政府(已改制為桃園市政府,下同)警察局中壢分局青埔派出所巡佐,嗣調任中壢分局警備隊警員;被付懲戒人余佳龍前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青埔派出所警員,嗣調任中壢分局警備隊警員;被付懲戒人陳建華、田佳政、陳彥霖均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龍岡派出所警員;被付懲戒人蔡岳璋前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警員,嗣調任楊梅分局幼獅派出所警員;被付懲戒人白政財前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警員,嗣調任楊梅分局埔頂派出所警員;被付懲戒人張峻榳前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警員,嗣調任楊梅分局警備隊隊員;被付懲戒人黃踴昱前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警員,因商調,現擔任交通部鐵路管理局臺北檢車段擔任技術人員;被付懲戒人鍾宏嶽前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巡佐,嗣調任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巡佐;被付懲戒人黃榮裕、廖仁德均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警員;被付懲戒人柯春風前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巡佐,嗣調任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巡佐,被付懲戒人李茂青前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警員,嗣升任平鎮分局北勢派出所巡佐。其等均明知警察負有查報取締賭博及其他桃園縣轄內犯罪偵查之權責,竟不依法執行職務,而分別為附表所示之刑法第 216 條之行使第 213 條之偽造文書等罪之犯罪事實(編號 1:蔡岳璋、白政財;編號 2:黃踴昱、張峻榳;編號 3:李茂青;編號 4:鍾宏嶽;編號 5:余佳龍、楊寬宏;編號 6:黃榮裕、廖仁德;編號 7:柯春風、李茂青;編號 8:陳建華、陳彥霖;編號 9:李茂青;編號 10:陳建華、田佳政)。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及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簽分偵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 年度偵字第 14387 號、第 14388 號、第 14389 號、第 14390 號、第 15821 號、第 21823 號及 102 年度偵字第 666 號、第 1020 號、第 1443 號、第 1450 號、第 4235 號、第 4236 號、第 4237 號、第 4239 號、第17353 號、第 17354 號)及移送併辦( 102 年度偵字第18773 號),被付懲戒人黃榮裕、廖仁德、余佳龍、楊寬宏、白政財、蔡岳璋、鍾宏嶽、張峻榳、陳建華、陳彥霖、田佳政、李茂青、柯春風、黃踴昱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旋經該院合議庭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嗣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102 年度原矚重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諭知被付懲戒人黃榮裕、廖仁德、余佳龍、楊寬宏、蔡岳璋、鍾宏嶽、張峻榳、陳彥霖、田佳政、黃踴昱均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均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緩刑貳年,並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被付懲戒人白政財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被付懲戒人陳建華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貳年,並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被付懲戒人李茂青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又共同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三月;上開刑之宣告,均緩刑貳年,並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拾萬元。被付懲戒人柯春風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又共同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 月;上開刑之宣告,均緩刑貳年,並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貳萬元。以上除被付懲戒人白政財提起上訴外,餘被付懲戒人部分均分別於 104 年 8 月 20 日及 104 年
9 月 18 日確定在案。以上事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101 年度偵字第 14387 號、第 14388 號、第14389 號、第 14390 號、第 15821 號、第 21823 號及
102 年度偵字第 666 號、第 1020 號、第 1443 號、第1450 號、第 4235 號、第 4236 號、第 4237 號、第4239 號、第 17353 號、第 17354 號、第 18773 號(併辦)起訴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原矚重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2 份),同院 104 年 10 月 29 日桃院豪刑善 102 原矚重訴 1 字第 1040057099 號函(敘明判決確定日期)等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白政財、余佳龍、楊寬宏、蔡岳璋、張峻榳、陳彥霖、田佳政、黃踴昱均未提出任何申辯。而被付懲戒人鍾宏嶽申辯意旨坦承上開違法失職情事,請求從輕處分等語。至於被付懲戒人黃榮裕、廖仁德則均以未與賭博集團勾結置辯。惟查其等所為既經於刑案審理中承認犯罪,而得協商判決,所辯容屬圖卸之詞,不足採信。被付懲戒人黃榮裕等 14 人之違失事證,已臻明確。
核其等所為除觸犯刑法外,復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謹慎之旨。又查被付懲戒人余佳龍曾於
94 年間因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違法行為,經本會議決記過壹次之懲戒處分。被付懲戒人白政財於 101 年間因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違失行為,經本會議決休職,期間陸月之懲戒處分。被付懲戒人陳建華於 90 年間因行使偽造公文書之違法行為,經本會議決記過貳次之懲戒處分,以上有本會 96 年度鑑字第 10998 號、104 年度鑑字第13030 號、92 年度鑑字第 10090 號議決書在卷可按。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分別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黃榮裕等 14 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第 2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款、第 12 條、第 13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姜 仁 脩委 員 劉 令 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 玲 憶附表:
┌─────┬────────────────────┐│ 編號 │ │├─────┼────────────────────┤│1.白政財 │白政財、蔡岳璋因在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負責││ 蔡岳璋 │所內賭博等專案績效業務,因怠於執行該項業││ │務,意圖交差了事,竟與不具公務員身分,且││ │實際從事違法經營賭博電玩之業者謝騏任、李││ │宜軒及人頭許瑞麟等人,共同基於公務員明知││ │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 │犯意聯絡,先由白政財等人於 99 年 2 月 2 ││ │日前某日,要求某姓名年籍不詳在謝騏任所屬││ │電玩集團擔任業務之成年男子提供績效,經該││ │男子轉知謝騏任經渠同意後,謝騏任即提供賭││ │博性電子遊戲機台小瑪莉及人頭許瑞麟,並由││ │該業務將上開賭博遊戲機台擺放在桃園縣楊梅││ │市○○路○○號之天生好手撞球場供照相,再││ │由白政財、蔡岳璋將上開機台載回楊梅派出所││ │,期間李宜軒另通知許瑞麟逕行前往楊梅派出││ │所,另由該年籍不詳業務告知許瑞麟本件係供││ │員警製作假績效之用,白政財、蔡岳璋明知許││ │瑞麟並無在上開天生好手撞球場經營賭博電玩││ │之事實,竟於許瑞麟自行前往楊梅派出所配合││ │偵辦後,由蔡岳璋擔任詢問人、白政財擔任紀││ │錄人,由許瑞麟配合蔡岳璋事先準備之筆錄內││ │容製作警詢筆錄,而將「許瑞麟遭查獲涉嫌賭││ │博、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並扣得小瑪莉││ │機台 1 台(含 IC 板 1 塊及賭資新台幣 150││ │元)」之不實事項登載在職務上所掌之詢問筆││ │錄、臨檢紀錄表、逮捕通知書、搜索扣押筆錄││ │等公文書上。嗣楊梅派出所將上開許瑞麟所涉││ │內容不實之卷證移交楊梅分局,由楊梅分局移││ │送偵辦,承辦檢察官旋將許瑞麟所涉上開提起││ │公訴,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 3 月確定。 │├─────┼────────────────────┤│2.黃踴昱 │黃踴昱、張峻榳因在楊梅分局大坡派出所負責││ 張峻榳 │派出所內賭博等專案績效業務,固怠於執行該││ │項業務,又圖交差了事,因黃踴昱於 99 年 2││ │月 3 日前某日,在桃園縣新屋鄉○○村 ○鄰││ │○○號 1 樓某年籍不詳名為劉德松之成年男 ││ │子處,發現劉德松在該處擺放賭博性電子遊戲││ │機 1 台,旋要求劉德松提供人員供渠查緝, ││ │劉德松旋告知某姓名年籍不詳之擔任業務而擺││ │放該電子遊戲機之成年男子,該成年男子即提││ │供許瑞麟之身分證交付劉德松收執,於 99 年││ │2 月 3 日上午,黃踴昱與劉德松聯絡後,即 ││ │告知張峻榳渠有線索可查獲賭博電玩等語後,││ │即駕駛某車牌號碼不詳之自用小客車,搭載張││ │峻榳前往上開劉德松之住處,先由黃踴昱下車││ │逕行進入劉德松住處,並於取得許瑞麟之身分││ │證後,復走出該處交付許瑞麟之身分證予張峻││ │榳,並告知張峻榳,係該身分證所示之男子擺││ │放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即協助製作搜索扣押筆││ │錄並記載賭資為新台幣 320 等語,期間張峻 ││ │榳並在該處外面見有某不詳男子駕駛某車牌號││ │碼不詳之休旅車,車內擺放 1 台賭博性電子 ││ │遊戲機,並與渠等一起返回楊梅分局大坡派出││ │所等情,已知黃踴昱係在從事內容不實之查緝││ │涉犯偽造文書犯行,竟仍依黃踴昱所安排之情││ │節,而與之形成犯意聯絡,期間該業務並由謝││ │騏任提供故障之賭博性電子遊戲機,更換該扣││ │案之電子遊戲機,另由李宜軒指示許瑞麟搭乘││ │計乘車前往桃園縣新屋鄉望間村某不詳地點與││ │該業務會合,該業務並告知許瑞麟,車上之賭││ │博性電子遊戲機已故障,要帶至派出所換回遭││ │扣押之電子遊戲機並載回等語,渠等謀議既定││ │。黃踴昱、張峻榳、謝騏任、李宜軒、許瑞麟││ │等人,即共同基於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 │該業務與許瑞麟將該故障之彩金大聯盟賭博性││ │電子遊戲機搬至楊梅分局大坡派出所更換後,││ │再由黃踴昱在大坡派出所拆卸該故障之機台,││ │並在大坡派出所內拍照,再由黃踴昱擔任詢問││ │人、張峻榳擔任紀錄人,而將「許瑞麟遭查獲││ │涉嫌賭博、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並扣得││ │彩金大聯盟機台 1 台(含 IC 板 1 塊及賭資││ │新台幣 320 元)」之不實事項登載在職務上 ││ │所掌之詢問筆錄、臨檢紀錄表、逮捕通知書、││ │搜索扣押筆錄等公文書上。嗣大坡派出所將上││ │開許瑞麟所涉內容不實之卷證移交楊梅分局,││ │由楊梅分局移送偵辦,承辦檢察官旋將許瑞麟││ │所涉上開提起公訴,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3.李茂青 │李茂青因在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負責所內賭博││ │等專案績效業務,因怠於執行該業務,又圖交││ │差了事,竟與不具公務員身分,且實際從事違││ │法經營賭博電玩之業者謝騏任、李宜軒及人頭││ │廖振睿等人,共同基於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犯意聯絡,││ │先由李茂青於 99 年 7 月 1 日,至桃園縣龜│○ ○○鄉○○路○○號之聯合檳榔攤內,向該檳榔││ │攤老闆劉佳妮誆稱:因警察局要做檳榔攤勿擺││ │放賭博機台之犯罪宣導,須借用聯合檳榔攤一││ │隅使用等語,經劉佳妮同意後,李茂青即於 ││ │99 年 7 月 8 日上午 10 時許,由謝騏任提 ││ │供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台小瑪莉及人頭廖振睿,││ │另由李宜軒駕駛某不詳車號之自用小客車搭載││ │廖振睿及謝騏任提供之賭博機台,至聯合檳榔││ │攤,先由李茂青、廖振睿在現場擺放,偽裝為││ │廖振睿遭查獲之現場後,李茂青即在現場拍照││ │,復明知廖振睿並無在聯合檳榔攤經營賭博電││ │玩之事實,竟將廖振睿帶回龜山分局大埔派出││ │所偵辦,李茂青另提供 110 元供賭資扣案, ││ │另推由李茂青擔任訊問人、利用不知情之員警││ │陳家慧擔任紀錄人,而將「廖振睿遭查獲涉嫌││ │賭博、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並扣得超級││ │大舞台機台 1 台(含 IC 板 1 塊及賭資新台││ │幣 110 元)」之不實事項登載在職務上所掌 ││ │之詢問筆錄、臨檢紀錄表、逮捕通知書、搜索││ │扣押筆錄等公文書上。嗣大埔派出所將上開廖││ │振睿所涉內容不實之卷證移交龜山分局,由龜││ │山分局移送偵辦,承辦檢察官旋將廖振睿所涉││ │上開案件提起公訴,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 3 月確定。 │├─────┼────────────────────┤│4.鍾宏嶽 │鍾宏嶽因在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負責所內賭博││ │等專案績效業務,因怠於執行該項業務,又圖││ │交差了事,竟與不具公務員身分,且實際從事││ │違法經營賭博電玩之業者謝騏任、李宜軒及人││ │頭孫克隆等人,共同基於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 │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犯意聯絡││ │,先由鍾宏獄於 99 年 7 月 15 日,與某姓 ││ │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傑」之成年男子之業務聯││ │絡要求提供績效,經該「阿傑」轉知謝騏任經││ │渠同意後,謝騏任即提供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台││ │超級大舞台及人頭孫克隆,「阿傑」另提供桃││ │園縣楊梅市○○○路○段○○○號之東京戀人││ │檳榔攤後方供照相,再由李宜軒通知孫克隆與││ │「阿傑」會合後,將謝騏任所提供之上開超級││ │大舞台載往檳榔攤擺放,偽裝孫克隆係在上開││ │檳榔攤經營賭博電玩機台遭查獲,鍾宏獄另即││ │通知不知情之楊梅派出所員警馮理澤、熊宜龍││ │前往支援並在現場拍照,再由不知情馮理澤、││ │熊宜龍之將孫克隆帶回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偵││ │辦後,另由不知情之楊梅派出所員警白政財擔││ │任詢問人、蔡岳璋擔任紀錄人,而將「孫克隆││ │遭查獲涉嫌賭博、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並扣得超級大舞台機台 1 台(含 IC 板 1 塊││ │及賭資新台幣 170 元)」之不實事項登載在 ││ │職務上所掌之詢問筆錄、臨檢紀錄表、逮捕通││ │知書、搜索扣押筆錄等公文書上。嗣楊梅派出││ │所將上開孫克隆所涉內容不實之卷證移交楊梅││ │分局,由楊梅分局移送偵辦,承辦檢察官旋將││ │上開孫克隆所涉案件提起公訴,並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3 月確定。 │├─────┼────────────────────┤│5.余佳龍 │余佳龍、楊寬宏因在中壢分局青埔派出所負責││ 楊寬宏 │所內賭博等專案績效業務,因怠於執行該項業││ │務,又圖交差了事,竟與不具公務員身分,且││ │實際從事違法經營賭博電玩之業者謝騏任、李││ │宜軒及人頭孫克隆等人,共同基於公務員明知││ │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 │犯意聯絡,先由余佳龍、楊寬宏於 99 年 7 ││ │月 23 日前某日,透過某姓名年籍不詳謝騏任││ │所屬電玩集團之業務要求提供績效,經該業務││ │轉知謝騏任經渠同意後,謝騏任即提供賭博性││ │電子遊戲機台大舞台及人頭孫克隆,余佳龍、││ │楊寬宏並請某姓名年籍不詳之員警透過不知情││ │之劉致宏向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 │○街口經營咬一口檳榔攤之劉靖為借用該檳榔││ │攤供照相之用,再由李宜軒通知孫克隆前往上││ │開檳榔攤等候後,始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業務││ │將謝騏任所提供之上開賭博遊戲機台大舞台載││ │往上開檳攤擺放,偽裝孫克隆係在上開檳榔攤││ │經營賭博電玩機台遭查獲之事實並在現場拍照││ │,並將孫克隆帶回中壢分局青埔派出所偵辦,││ │余佳龍等人另提供 100 元做為賭資供扣案, ││ │由余佳龍擔任詢問人、楊寬宏擔任紀錄人,而││ │將「孫克隆遭查獲涉嫌賭博、違反電子遊戲場││ │業管理條例並扣得大舞台機台 1 台(含 IC ││ │板 1 塊及賭資新台幣 100 元)」之不實事項││ │登載在職務上所掌之詢問筆錄、臨檢紀錄表、││ │逮捕通知書、搜索扣押筆錄等公文書上。嗣青││ │埔派出所將上開孫克隆所涉內容不實之卷證移││ │交中壢分局,由中壢分局移送偵辦,承辦檢察││ │官旋將上開提起公訴,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3 月確定。 │├─────┼────────────────────┤│6.黃榮裕 │黃榮裕、廖仁德因負責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內││ 廖仁德 │賭博等專案績效業務,因怠於執行該項業務,││ │又圖交差了事,竟與不具公務員身分,且實際││ │從事違法經營賭博電玩之業者謝騏任、李宜軒││ │及人頭孫克隆等人,共同基於公務員明知為不││ │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犯意││ │聯絡,先由黃榮裕、廖仁德於 99 年 9 月 17││ │日上午,至桃園縣八德市○○路○○巷○號之││ │旺旺便利店內,向店內某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 │男子之店員要求提供績效,經該店員轉知謝騏││ │任,經其同意後,謝騏任即提供賭博機台世界││ │盃彈珠台及人頭孫克隆,該某姓名年籍不詳擔││ │任該集團業務之成年男子,提供渠友人所經營││ │址設桃園縣中壢市○○路○○○號之早餐店做││ │為查獲現場並供照相後,再由李宜軒通知孫克││ │隆前往上開早餐店等候後,始由某姓名年籍不││ │詳之業務將謝騏任所提供之上開世界盃彈珠台││ │載往早餐店擺放後,黃榮裕即逮捕孫克隆,偽││ │裝孫克隆係在上開早餐店經營賭博電玩機台遭││ │查獲之事實並在現場拍照,而竟將孫克隆帶回││ │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偵辦,黃榮裕等人另提供││ │10 元為賭資供扣案,另通知不知情之龍潭派 ││ │出所員警陳佶汎駕駛某不詳車號之小貨車將上││ │開賭博機台載回龍潭派出所後,由黃榮裕擔任││ │詢問人、廖仁德擔任紀錄人,而將「孫克隆遭││ │查獲涉嫌賭博、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並││ │扣得世界盃彈珠台 1 台(含 IC 板 1 塊及賭││ │資新台幣 10 元)」之不實事項登載在職務上││ │所掌之詢問筆錄、臨檢紀錄表、逮捕通知書、││ │搜索扣押筆錄等公文書上。嗣龍潭派出所將上││ │開孫克隆所涉內容不實之卷證移交龍潭分局,││ │由龍潭分局移送偵辦,承辦檢察官旋將孫克隆││ │所涉上開提起公訴,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月確定。 │├─────┼────────────────────┤│7.柯春風 │柯春風、李茂青因在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負責││ 李茂青 │所內賭博等專案績效業務,因怠於執行該業務││ │,又圖交差了事,竟與不具公務員身分,且實││ │際從事違法經營賭博電玩之業者謝騏任、李宜││ │軒及人頭楊昇等人,共同基於公務員明知為不││ │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犯意││ │聯絡,先由李茂青於 100 年 1 月 12 日,至││ │桃園縣○○鄉○○路○○○號之美玲檳榔攤,││ │向該檳榔攤老闆黃美玲誆稱:因警察局要做檳││ │榔攤勿擺放賭博機台之犯罪宣導,須借用聯合││ │檳榔攤一隅使用等語,經黃美玲同意後,李茂││ │青即於 100 年 1 月 17 日晚上 7 時 10 分 ││ │許,由謝騏任提供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台超級大││ │舞台及人頭楊昇,另由李宜軒駕駛某不詳車號││ │之自用小客車搭載楊昇及謝騏任提供之賭博機││ │台,至美玲檳榔攤後,由柯春風、李茂青、楊││ │昇在現場擺放後,偽裝為楊昇遭查獲之現場,││ │李茂青並在現場拍照,渠等復明知楊昇並無在││ │美玲檳榔攤經營賭博電玩之事實,竟將楊昇帶││ │回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偵辦,李茂青另提供 ││ │120 元供賭資扣案,另推由李茂青擔任訊問人││ │、利用不知情之員警鄭少龍擔任紀錄人,而將││ │「楊昇遭查獲涉嫌賭博、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 │理條例並扣得超級大舞台機台 1 台(含 IC ││ │板 1 塊及賭資新台幣 120 元)」之不實事項││ │登載在職務上所掌之詢問筆錄、臨檢紀錄表、││ │逮捕通知書、搜索扣押筆錄等公文書上。嗣大││ │埔派出所將上開楊昇所涉內容不實之卷證移交││ │龜山分局,由龜山分局移送偵辦,檢察官旋將││ │楊昇所涉之上開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判處拘役 40 日確定。 ││ │ │├─────┼────────────────────┤│8.陳建華 │陳建華、陳彥霖因在平鎮分局龍岡派出所所內││ 陳彥霖 │負責賭博等專案績效業務,因怠於執行該項業││ │務,又圖交差了事,竟與不具公務員身分,且││ │實際從事違法經營賭博電玩之業者謝騏任、李││ │宜軒及人頭楊昇等人,共同基於公務員明知為││ │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犯││ │意聯絡,先由陳建華、陳彥霖於 100 年 1 月││ │28 日,至桃園縣中壢市○○街○○○號要求 ││ │李宜軒提供績效,經該李宜軒轉知謝騏任,經││ │謝騏任同意後,李宜軒即與陳建華、陳彥霖相││ │約在桃園縣平鎮市龍岡圓環附近某不詳地點見││ │面,並告知陳建華等人,可提供賭博性電子遊││ │戲機小瑪莉及人頭楊昇,惟查獲地點須由陳建││ │華等人自行處理,並表示下午即可交付機台及││ │人頭等語,經陳建華同意後,陳建華即撥打電││ │話向不知情之季青明借用其在桃園縣平鎮市○○○ ○○路○○號之小吃店拍照,經季青明允諾後,││ │同日下午 2 時許,李宜軒即協同人頭楊昇及 ││ │攜帶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小瑪莉至平鎮市龍岡圓││ │環與陳建華、陳彥霖見面後,即共同至上開小││ │吃店,偽裝楊昇係在上開小吃店經營賭博電玩││ │機台遭查獲並在現場拍照,並將楊昇帶回平鎮││ │分局龍岡派出所偵辦後,另由不知情之龍岡派││ │出所員警田佳政擔任詢問人、陳彥霖擔任紀錄││ │人,而將「楊昇遭查獲涉嫌賭博、違反電子遊││ │戲場業管理條例並扣得小瑪莉機台 1 台(含 ││ │IC 板 1 塊及賭資新台幣 70 元)」之不實事││ │項登載在職務上所掌之詢問筆錄、臨檢紀錄表││ │、逮捕通知書、搜索扣押筆錄等公文書上。嗣││ │龍岡派出所將上開楊昇所涉內容不實之卷證移││ │交平鎮分局,由平鎮分局移送偵辦,承辦檢察││ │官旋將楊昇所涉上開案件提起公訴,並經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2 月確定。 │├─────┼────────────────────┤│9.李茂青 │李茂青因在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負責所內賭博││ │等專案績效成績業務優異,經龜山分局大林派││ │出所所長私下請託,請求協助提供該所查緝賭││ │博電玩,李茂青為提供人情予大林所所長既因││ │怠於執行該項業務,又圖交差了事,復與不具││ │公務員身分,且實際從事違法經營賭博電玩之││ │業者謝騏任、李宜軒及人頭游正煌等人,共同││ │基於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 │上所掌公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李茂青於 100││ │年 7 月 2 日,至桃園縣○○鄉○○路○○號││ │之聯合檳榔攤內,向該檳榔攤老闆劉佳妮誆稱││ │:去年借用檳榔攤做為犯罪宣導效果不錯,須││ │再借用聯合檳榔攤使用等語,經劉佳妮同意後││ │,李茂青即於 100 年 7 月 7 日下午 4 時 ││ │10 分許,由謝騏任提供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台 ││ │新豹中豹及人頭游正煌,另由李宜軒駕駛某不││ │詳車號之自用小客車搭載游正煌及謝騏任提供││ │之上開賭博機台,至聯合檳榔攤後,由李茂青││ │、游正煌在現場擺放,偽裝為游正煌遭查獲之││ │現場,李茂青並在現場拍照,復明知游正煌並││ │無在聯合檳榔攤經營賭博電玩之事實,竟將游││ │正煌帶至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偵辦,李茂青另││ │提供 120 元供賭資扣案,另推由不知情之大 ││ │林派出所所長通知員警余家榮、曹富榮回派出││ │所內協助處理,而由余家榮擔任訊問人、曹富││ │榮擔任紀錄人,而將「游正煌遭查獲涉嫌賭博││ │、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並扣得新豹中豹││ │機台 1 台(含 IC 板 1 塊及賭資新台幣 120││ │元)」之不實事項登載在職務上所掌之詢問筆││ │錄、臨檢紀錄表、逮捕通知書、搜索扣押筆錄││ │等公文書上,李茂青復接續偽簽不願與渠合作││ │之大埔派出所員警李明勇之署押於臨檢紀錄表││ │及搜索扣押筆錄,並由大埔派出所及大林派出││ │所平分該案之賭博績效。嗣大林派出所將上開││ │游正煌所涉內容不實之卷證移交龜山分局,由││ │龜山分局移送偵辦,承辦檢察官旋將游正煌所││ │涉上開提起公訴,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 4 月確定。 │├─────┼────────────────────┤│10.陳建華 │陳建華、田佳政因在平鎮分局龍岡派出所負責││ 田佳政 │所內賭博等專案績效業務,因怠於執行該項業││ │務,又圖交差了事,竟與不具公務員身分,且││ │實際從事違法經營賭博電玩之業者謝騏任、李││ │應志及人頭游正煌等人,共同基於公務員明知││ │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 │犯意聯絡,先由陳建華於 100 年 10 月 10 ││ │日,撥打電話向綽號「阿褔」之李應志要求提││ │供績效,李應志立即應允並告知渠等於同年月││ │13 日中午在桃園縣中壢市之大江便利店前見 ││ │面,經李應志並轉知謝騏任上情經渠同意後,││ │謝騏任即請李應志至渠等倉庫取出賭博性電子││ │遊戲機金豹小瑪莉,另通知人頭游正煌於上開││ │時、地依約等候,期間陳建華、田佳政另借用││ │桃園縣平鎮市○○路○○○巷○○號之佳佳檳││ │榔攤供做查獲現場並照相之用,嗣於 100 年 ││ │10 月 13 日中午,陳建華、田佳政依約前往 ││ │大江便店後,由某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駕駛某││ │不詳車號之廂型車駛至,李應志即將事先準備││ │之上開賭博性電子遊戲機搬運至上開廂型車內││ │,並指示游正煌上車後,另由陳建華、田佳政││ │將之載往佳佳檳榔攤擺放,偽裝為游正煌遭查││ │獲之現場並拍照,再由田佳政等人提供 200 ││ │元為賭資供扣案,陳建華、田佳政均明知游正││ │煌並無在上開檳榔攤經營賭博電玩之事實,竟││ │將游正煌帶回平鎮分局龍岡派出所偵辦後,由││ │田佳政擔任詢問人、陳建華擔任紀錄人,而將││ │「游正煌遭查獲涉嫌賭博、違反電子遊戲場業││ │管理條例並扣得金豹小瑪莉機台 1 台(含 IC││ │板 1 塊及賭資新台幣 200 元)」之不實事項││ │登載在職務上所掌之詢問筆錄、臨檢紀錄表、││ │逮捕通知書、搜索扣押筆錄等公文書上。嗣龍││ │岡派出所將上開游正煌所涉內容不實之卷證移││ │交平鎮分局,由平鎮分局移送偵辦,承辦檢察││ │官將游正煌所涉上開提起公訴,並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 月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