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5 年度鑑字第 13718 號被付懲戒人 賴孟卿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教育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賴孟卿申誡。
事 實教育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賴孟卿任職於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78年 11 月 1 日至 83 年 7 月 31 日擔任技佐、83 年 8 月
1 日至 89 年 6 月 30 日擔任技士、89 年 7 月 1 日起擔任醫事放射師迄今。經審計部辦理「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專案調查,發現賴員兼任泓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宙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謹將被付懲戒人之違法事實及相關責任認定情形,分述如下:
(一)違法事實:查賴員兼任二家公司董事情形如下:
1. 96 年 6 月 11 日起兼任泓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
,該公司經營人為其先生,個人係因家族需要掛名董事職務,惟未涉入該公司經營亦未領取報酬(證 1),已辭去董事職務並完成登記(證 2)。
2. 91 年 4 月 29 日起兼任宙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該
公司經營人為其先生,個人係因家族需要掛名董事職務,惟未涉入該公司經營亦未領取報酬(證 3),已辭去董事職務並完成登記(證 4)。
(二)相關責任認定:按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查被付懲戒人賴孟卿兼任泓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宙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於知悉該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立即向上開公司辭去董事職務並已完成登記。
二、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於 104 年 8 月 21 日召開
104 年度第 1 次員工考績(核)委員會,請賴員列席說明其兼職情形,賴員表示知悉掛名擔任泓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宙宸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職務,依所提供資料所示,未實際參與上開公司經營亦未支領任何報酬,賴員知悉其兼職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範後,亦立即向上開公司請辭董事職務並完成登記。經該院員工考績(核)委員會委員審慎討論後決議,考量賴員違失情節尚屬輕微,依銓敘部 104年 8 月 6 日部法一字第 1044005116 號函不予停職續依法移付懲戒(證 5)。
三、綜上,本案被付懲戒人賴孟卿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所定違法應予懲戒事由,爰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依同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請本部陳轉貴會審議。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證1. 泓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4 年 7 月 19 日函。
證2. 臺北市政府 104 年 5 月 26 日府產業商字第10484410700 號函。
證3. 宙宸股份有限公司 104 年 7 月 19 日函。
證4. 臺北市政府 104 年 5 月 26 日府產業商字第10484410900 號函。
證5.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104 年度第 1 次員工考績(核)委員會會議紀錄。
證6. 99-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賴孟卿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5 年 3 月 14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賴孟卿係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醫事放射師( 89 年 7 月 1 日起擔任迄今),於任職期間之 91 年
4 月 29 日、96 年 6 月 11 日起分別兼任宙宸股份有限公司、泓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經審計部清查而得悉上情,乃先後辭卸上開兼職並完成登記。以上事實,有移送機關教育部檢具之相關書證(如事實欄所載)等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復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於 10 年追懲期間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以被付懲戒人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薪酬等情,並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賴孟卿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6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姜 仁 脩委 員 劉 令 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 玲 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