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5 年度鑑字第 13742 號被付懲戒人 戴怡如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財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戴怡如申誡。
事 實財政部移送意旨:
一、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銀行)依據本部函轉審計部辦理「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專案調查,經函請涉兼職人員所屬單位調查及當事人提出說明,復依銓敘部召開「公務員服務法業務座談會」會議資料之認定標準兼任態樣,戴員擔任唐朝排骨飯餐飲店負責人一案,經該商號出具書面表示,該商號為家族事業,戴員僅為掛名負責人並無實際經營,亦未支領任何報酬。查臺中市政府已於 104 年 2 月 12 日核准負責人變更登記,由其姐擔任負責人。案經臺灣銀行萬華分行 104 年 8 月 13 日確認其所檢送證明文件無偽(變)造或虛偽不實之情形。
二、經查戴員 100、101 及 102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列有唐朝排骨飯餐飲店給付新臺幣 71,884 元之營利所得,依戴員聲明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查復說明,唐朝排骨飯餐飲店為獨資之小規模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規定,小規模營利事業為獨資者,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營利所得併入資本主之所得,該所得係相關稅法規定推算應申報之所得,並非該員擔任該商號資本主而實際領取之報酬,臺灣銀行審酌戴員尚無實際參與經營之事實,且無該員擔任該項職務而實際領有報酬之實證,爰認屬戴員兼任態樣為序號(七)-知悉並掛名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惟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
三、戴員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違法」情事,臺灣銀行謹依同法第 19 條之規定,將本案送請本部移請貴會審議。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本部 104 年 4 月 21 日台財人字第 10416006030 號函轉審計部 104 年 4 月 15 日台審部三字第1043000492 號函本公司涉兼職人員名單及依銓敘部召開「公務員服務法業務座談會」會議資料之認定標準區分兼任態樣情形表等相關資料 1 份(限制閱覽)。
(二)臺灣銀行水湳分行初級辦事員戴怡如涉嫌違法兼職相關資料 1 份。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本人戴怡如因家族經營事業之故,96年掛名唐朝排骨飯餐飲店負責人(地址:臺中市○○路○○○號),之後 99 年 2 月進入臺灣銀行萬華分行(地址:臺北市○○街○段○號)服務,因不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未及時解除職務,但之後於本案調查前已先行解除職務,且本人絕無介入經營及領取任何報酬。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戴怡如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水湳分行初級辦事員。96 年掛名唐朝排骨飯餐飲店負責人。99 年 2 月進入臺灣銀行萬華分行服務後,未及時解除職務,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
二、查唐朝排骨飯餐飲店為家族事業,被付懲戒人僅為掛名負責人,並未實際經營,亦未支領任何報酬。被付懲戒人 100、
101 及 102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雖列有唐朝排骨飯餐飲店給付新臺幣 71,884 元之營利所得,惟依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查復說明,唐朝排骨飯餐飲店為獨資之小規模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規定,小規模營利事業為獨資者,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營利所得併入資本主之所得,該所得係相關稅法規定推算應申報之所得,並非被付懲戒人擔任該商號資本主而實際領取之報酬。又臺中市政府已於 104 年 2 月 12 日核准唐朝排骨飯餐飲店負責人變更登記,解除被付懲戒人職務。
三、以上事實,有卷附唐朝排骨飯餐飲店出具之證明書、臺中市政府 104 年 2 月 12 日府授經商字第 1040662383 號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 105 年 3 月 15 日中區國稅東山綜所字第 1051551253 號函等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之申辯意旨亦不否認上情,僅辯稱其因不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而未及時解除職務,但於本案調查前已先行解除職務,且絕無介入經營及領取任何報酬云云,僅得作為處分輕重之參考,尚不得作為免責之論據。本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不得兼營商業之旨,爰審酌被付懲戒人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支領酬勞等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各款所定一切情狀,依法為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戴怡如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姜 仁 脩委 員 劉 令 祺委 員 廖 宏 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嚴 君 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