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5年度鑑字第13779號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 設屏東縣屏東市○○路○○○號代表人 潘孟安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周進華 屏東縣林邊鄉公所前機要秘書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屏東縣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周進華休職,期間貳年。
事 實屏東縣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被付懲戒人周進華(下稱周員)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一)周員於99年7月9日起,擔任屏東縣林邊鄉公所秘書(103年8月1日辭職),為該所之幕僚長,權責執掌乃承鄉長之命處理該鄉政務。任職期間與前鄉長鄭信政針對林邊鄉民代表會支出預算,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
(二)周員前揭行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677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510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上訴字第201號)、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台上字第3619號),瀆職案確立,緩刑肆年,並應向國庫支付新臺幣捌拾萬元。
二、查周員無故抑留職務上應發給款項之行為,觸犯刑法第129條第2項之罪,業經法院判決有罪處刑確定,而有違法失職情事,其應受懲戒之事實,甚為明確。因此,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及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請貴會審理。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1.被付懲戒人銓審(任用、辭職)明細資料。
2.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11月25日102年度訴字第510號刑事判決。
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9月1日104年度上訴字第201號刑事判決。
4.最高法院104年11月26日104年度台上字第3619號刑事判決。
5.林邊鄉公所105年度第3次甄審暨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周進華於99年7月9日起,擔任屏東縣林邊鄉公所(下稱林邊鄉公所)機要秘書(103年8月1日辭職),與時任林邊鄉長鄭信政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具有依法定預算核撥款項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按林邊鄉民代表會(下稱林邊鄉代會)100年度代表研究費、員工薪資、辦理業務之業務費及設備費,業經林邊鄉公所編列於100年度總預算之預算科目第1款1項1目1節、第1款1項2目1節之人事費及業務費、第1款1項6目1節之業務費及第1款1項9目1節之設備費及投資費等項下,並經林邊鄉代會三讀決議通過,即為法定預算,除其統籌性質、預備金性質、或基於實際業務、財務管理之考量,得核定為專案動支外,要屬鄭信政、被付懲戒人2人在職務上應發給之款項,應依分配實施計劃按月或按期發放。詎鄭信政、被付懲戒人2人因不滿林邊鄉代會於99年間審查林邊鄉公所100年度總預算及100年度總預算第1次追加減預算時,刪減新臺幣(下同)約2,000萬元之預算,並將鄭信政之出國費、特別費、機要費刪到僅餘1,000元,竟意圖報復,共同基於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給款項之犯意聯絡,企圖藉專案控管之名,行刪除預算之實,在尚有其他方法可以平衡預算之情形下,由被付懲戒人提議對林邊鄉代會之預算實施「專案控管」,經鄭信政同意後,即由被付懲戒人99年12月27日,在林邊鄉公所簡報室召開之林邊鄉公所99年度12月份主管會報會議中,先提出建議將林邊鄉代會第1款1項1目1節業務費36萬1,000元、第1款1項2目1節業務費213萬1,000元、第1款1項6目1節國外旅費55萬元、第1款1項9目1節雜項設備8萬元,共計312萬2,000元放入「專案分配數」且未經討論,即由鄭信政決定採納該建議,彼等既未事先與林邊鄉代會協商控管項目,亦未設定控管之標準,即一再以專案控管為藉口,接續多次無故拒絕林邊鄉代會對林邊鄉公所依法定預算撥發款項之要求,致使林邊鄉代會自99年12月起至100年11月23日止,於附表「申請支付日期」欄所示日期,向林邊鄉公所申請附表所示之費用,共297萬零800元,均未受撥付。林邊鄉代會為支應業務所需,被迫自行墊支部分款項,並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依預算法第72條之規定申請保留,始免該等預算遭實質刪除。嗣因行政院主計總處同意保留預算,並經屏東縣政府飭令林邊鄉公所撥付後,林邊鄉公所遲於101年5月間始撥付部分款項215萬4,855元予林邊鄉代會,鄭信政、被付懲戒人2人以此方式抑留渠等職務上應發給之款項,阻礙林邊鄉代會正常運作及執行法定職務。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嗣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於103年11月25日,以102年度訴字第510號刑事判決,論以被付懲戒人共同犯刑法第129條第2項之公務員抑留款項罪,依共同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處有期徒刑1年4月。被付懲戒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104年9月1日,104年度上訴字第201號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並諭知緩刑4年,應向國庫支付80萬元。其後,最高法院並於104年11月26日(104年度台上字第3619號)刑事判決駁回被付懲戒人上訴,確定在案。
二、以上事實,有移送機關檢送之上述屏東地院、高雄高分院、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林邊鄉公所105年度第5次甄審暨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等影本在卷可稽。按被付懲戒人身為林邊鄉公所秘書,竟與時任該鄉鄉長之鄭信政共同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業經上述刑事判決確定,其違法失職行為,損及合法預算之執行,情節非輕,自有懲戒之必要。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又就移送機關提供之上述證據資料,敘明被付懲戒人違失行為所持之論據甚詳,已足認違失事證明確,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爰審酌同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處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周進華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並有懲戒之必要,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謝文定
委 員 劉令祺委 員 廖宏明委 員 吳景源委 員 沈守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朱家惠附表:抑留款項整理一覽表┌──┬────┬────┬──────┬─────────┐│編號│ 項目 │金額(新│申請支付日期│ 證據及出處 ││ │ │臺幣) │ │ │├──┼────┼────┼──────┼─────────┤│ 1 │代表、員│60,800 │99.12.31 │1.屏東縣林邊鄉民代││ │工文康活│ │ │ 表會收款正式收據││ │動費 │ │ │ (代表會以此據申││ │ │ │ │ 請支付,參見100 ││ │ │ │ │ 年度他字第1736號││ │ │ │ │ 卷一第20頁) ││ │ │ │ │2.屏東縣林邊鄉公所││ │ │ │ │ 支字第501 號支出││ │ │ │ │ 傳票(鄉公所給付││ │ │ │ │ 證明,參見本院卷││ │ │ │ │ 二第138頁) │├──┼────┼────┼──────┼─────────┤│ 2 │清潔、雜│40,000 │99.12.31 │屏東縣林邊鄉民代表││ │支等費 │ │ │會收款正式收據(參││ │ │ │ │見100 年度他字第17││ │ │ │ │36號卷一第21頁) │├──┼────┼────┼──────┼─────────┤│ 3 │法令書刊│20,000 │99.12.31 │屏東縣林邊鄉民代表││ │、報章雜│ │ │會收款正式收據(參││ │誌、電腦│ │ │見100 年度他字第17││ │資材費 │ │ │36號卷一第24頁) │├──┼────┼────┼──────┼─────────┤│ 4 │100 年1 │33,000 │99.12.31 │屏東縣林邊鄉民代表││ │月份代表│ │ │會收款正式收據(參││ │為民服務│ │ │見100 年度他字第17││ │費 │ │ │36號卷一第25頁) │├──┼────┼────┼──────┼─────────┤│ 5 │接待、饋│60,000 │99.12.31 │屏東縣林邊鄉民代表││ │贈等相關│ │ │會收款正式收據(參││ │費用 │ │ │見100 年度他字第17││ │ │ │ │36號卷一第26頁) │├──┼────┼────┼──────┼─────────┤│ 6 │花圈花籃│50,000 │99.12.31 │屏東縣林邊鄉民代表││ │匾額及輓│ │ │會收款正式收據(參││ │聯等費用│ │ │見100 年度他字第17││ │ │ │ │36號卷一第27頁) │├──┼────┼────┼──────┼─────────┤│ 7 │100 年2 │33,000 │100.01.25 │屏東縣林邊鄉民代表││ │月份代表│ │ │會收款正式收據(參││ │為民服務│ │ │見100 年度他字第17││ │費 │ │ │36號卷一第35頁) │├──┼────┼────┼──────┼─────────┤│ 8 │100 年3 │33,000 │100.02.18 │屏東縣林邊鄉民代表││ │月份代表│ │ │會收款正式收據(參││ │為民服務│ │ │見100 年度他字第17││ │費 │ │ │36號卷一第41頁) │├──┼────┼────┼──────┼─────────┤│ 9 │記者節、│60,000 │100.03.03 │屏東縣林邊鄉民代表││ │警察節、│ │ │會收款正式收據(參││ │軍人節及│ │ │見100 年度他字第17││ │國中小、│ │ │36號卷一第43頁) ││ │幼稚園優│ │ │ ││ │秀畢業生│ │ │ ││ │、模範生│ │ │ ││ │等禮品費│ │ │ ││ │用 │ │ │ │├──┼────┼────┼──────┼─────────┤│ 10 │代表國內│132,000 │100.03.03 │屏東縣林邊鄉民代表││ │經建考察│ │ │會收款正式收據(參││ │經費 │ │ │見100 年度他字第17││ │ │ │ │36號卷一第44頁) │├──┼────┼────┼──────┼─────────┤│ 11 │代表出國│350,000 │100.03.03 │屏東縣林邊鄉民代表││ │考察費 │ │ │會收款正式收據(參││ │ │ │ │見100 年度他字第17││ │ │ │ │36號卷一第45頁) │├──┼────┼────┼──────┼─────────┤│ 12 │第19屆第│33,000 │100.03.14 │屏東縣林邊鄉民代表││ │2 次臨時│ │ │會收款正式收據(參││ │會代表開│ │ │見100 年度他字第17││ │會交通費│ │ │36號卷一第47頁) │├──┼────┼────┼──────┼─────────┤│ 13 │第19屆第│14,850 │100.03.14 │屏東縣林邊鄉民代表││ │2 次臨時│ │ │會收款正式收據(參││ │會代表開│ │ │見100 年度他字第17││ │會膳食費│ │ │36號卷一第49頁) ││ │ │ │ │ │├──┼────┼────┼──────┼─────────┤│ 14 │第19屆第│7,000 │100.03.14 │屏東縣林邊鄉民代表││ │2 次臨時│ │ │會收款正式收據(參││ │會代表開│ │ │見100 年度他字第17││ │會費 │ │ │36號卷一第50頁) │├──┼────┼────┼──────┼─────────┤│ 15 │100 年4 │33,000 │100.03.24 │屏東縣林邊鄉民代表││ │月份代表│ │ │會收款正式收據(參││ │為民服務│ │ │見100 年度他字第17││ │費 │ │ │36號卷一第55頁) │├──┼────┼────┼──────┼─────────┤│ 16 │議事錄、│50,000 │100.04.22 │屏東縣林邊鄉民代表││ │刊物編印│ │ │會收款正式收據(參││ │費 │ │ │見100 年度他字第17││ │ │ │ │36號卷一第66頁) │├──┼────┼────┼──────┼─────────┤│ 17 │公務用品│36,000 │100.04.22 │屏東縣林邊鄉民代表││ │費 │ │ │會收款正式收據(參││ │ │ │ │見100 年度他字第17││ │ │ │ │36號卷一第67頁) │├──┼────┼────┼──────┼─────────┤│ 18 │100 年5 │33,000 │100.04.22 │屏東縣林邊鄉民代表││ │月份代表│ │ │會收款正式收據(參││ │為民服務│ │ │見100 年度他字第17││ │費 │ │ │36號卷一第68頁) │├──┼────┼────┼──────┼─────────┤│ 19 │接待、饋│60,000 │100.04.22 │屏東縣林邊鄉民代表││ │贈等相關│ │ │會收款正式收據(參││ │費用 │ │ │見100 年度他字第17││ │ │ │ │36號卷一第69頁) │├──┼────┼────┼──────┼─────────┤│ 20 │第19屆第│7,000 │100.04.22 │屏東縣林邊鄉民代表││ │2 次定期│ │ │會收款正式收據(參││ │會開會費│ │ │見100 年度他字第17││ │ │ │ │36號卷一第70頁) │├──┼────┼────┼──────┼─────────┤│ 21 │第19屆第│59,400 │100.04.22 │屏東縣林邊鄉民代表││ │2 次定期│ │ │會收款正式收據(參││ │會代表開│ │ │見100 年度他字第17││ │會膳食費│ │ │36號卷一第71頁) │├──┼────┼────┼──────┼─────────┤│ 22 │第19屆第│132,000 │100.04.22 │屏東縣林邊鄉民代表││ │2 次定期│ │ │會收款正式收據(參││ │會代表開│ │ │見100 年度他字第17││ │會交通費│ │ │36號卷一第72頁) │├──┼────┼────┼──────┼─────────┤│ 23 │100 年6 │33,000 │100.05.23 │屏東縣林邊鄉民代表││ │月份代表│ │ │會收款正式收據(參││ │為民服務│ │ │見100 年度他字第17││ │費 │ │ │36號卷一第77頁) │├──┼────┼────┼──────┼─────────┤│ 24 │第19屆第│7,000 │100.05.23 │屏東縣林邊鄉民代表││ │3 次臨時│ │ │會收款正式收據(參││ │會開會費│ │ │見100 年度他字第17││ │ │ │ │36號卷一第78頁) │├──┼────┼────┼──────┼─────────┤│ 25 │第19屆第│14,850 │100.05.23 │屏東縣林邊鄉民代表││ │3 次臨時│ │ │會收款正式收據(參││ │會代表開│ │ │見100 年度他字第17││ │會膳食費│ │ │36號卷一第80頁) │├──┼────┼────┼──────┼─────────┤│ 26 │第19屆第│33,000 │100.05.23 │屏東縣林邊鄉民代表││ │3 次臨時│ │ │會收款正式收據(參││ │會代表開│ │ │見100 年度他字第17││ │會交通費│ │ │36號卷一第81頁) │├──┼────┼────┼──────┼─────────┤│ 27 │100 年7 │33,000 │100.06.30 │屏東縣林邊鄉民代表││ │月份代表│ │ │會收款正式收據(參││ │為民服務│ │ │見100 年度他字第17││ │費 │ │ │36號卷一第88頁) │├──┼────┼────┼──────┼─────────┤│ 28 │第19屆第│7,000 │100.06.30 │屏東縣林邊鄉民代表││ │4 次臨時│ │ │會收款正式收據(參││ │會開會費│ │ │見100 年度他字第17││ │ │ │ │36號卷一第89頁) │├──┼────┼────┼──────┼─────────┤│ 29 │第19屆第│33,000 │100.06.30 │屏東縣林邊鄉民代表││ │4 次臨時│ │ │會收款正式收據(參││ │會代表開│ │ │見100 年度他字第17││ │會交通費│ │ │36號卷一第90頁) │├──┼────┼────┼──────┼─────────┤│ 30 │第19屆第│14,850 │100.06.30 │屏東縣林邊鄉民代表││ │4 次臨時│ │ │會收款正式收據(參││ │會代表開│ │ │見100 年度他字第17││ │會膳食費│ │ │36號卷一第91頁) │├──┼────┼────┼──────┼─────────┤│ 31 │資訊操作│15,328 │100.07.22 │屏東縣林邊鄉民代表││ │維修等使│ │ │會收款正式收據(參││ │用服務費│ │ │見100 年度他字第17││ │ │ │ │36號卷一第99頁) │├──┼────┼────┼──────┼─────────┤│ 32 │各項機具│14,672 │100.07.22 │屏東縣林邊鄉民代表││ │保養維修│ │ │會收款正式收據(參││ │費 │ │ │見100 年度他字第17││ │ │ │ │36號卷一第100 頁)│├──┼────┼────┼──────┼─────────┤│ 33 │100 年8 │33,000 │100.07.22 │屏東縣林邊鄉民代表││ │月份代表│ │ │會收款正式收據(參││ │為民服務│ │ │見100 年度他字第17││ │費 │ │ │36號卷一第103 頁)│├──┼────┼────┼──────┼─────────┤│ 34 │第19屆第│7,000 │100.07.22 │屏東縣林邊鄉民代表││ │5 次臨時│ │ │會收款正式收據(參││ │會開會費│ │ │見100 年度他字第17││ │ │ │ │36號卷一第104 頁)│├──┼────┼────┼──────┼─────────┤│ 35 │第19屆第│14,850 │100.07.22 │屏東縣林邊鄉民代表││ │5 次臨時│ │ │會收款正式收據(參││ │會代表開│ │ │見100 年度他字第17││ │會膳食費│ │ │36號卷一第105 頁)│├──┼────┼────┼──────┼─────────┤│ 36 │第19屆第│33,000 │100.07.22 │屏東縣林邊鄉民代表││ │5 次臨時│ │ │會收款正式收據(參││ │會代表開│ │ │見100 年度他字第17││ │會交通費│ │ │36號卷一第106 頁)│├──┼────┼────┼──────┼─────────┤│ 37 │代表健康│64,000 │100.07.22 │屏東縣林邊鄉民代表││ │檢查費 │ │ │會收款正式收據(參││ │ │ │ │見100 年度他字第17││ │ │ │ │36號卷一第107 頁)│├──┼────┼────┼──────┼─────────┤│ 38 │代表保險│60,000 │100.07.22 │屏東縣林邊鄉民代表││ │費 │ │ │會收款正式收據(參││ │ │ │ │見100 年度他字第17││ │ │ │ │36號卷一第108 頁)│├──┼────┼────┼──────┼─────────┤│ 39 │100 年9 │33,000 │100.08.22 │屏東縣林邊鄉民代表││ │月份代表│ │ │會收款正式收據(參││ │為民服務│ │ │見100 年度他字第17││ │費 │ │ │36號卷一第111 頁)│├──┼────┼────┼──────┼─────────┤│ 40 │100 年10│33,000 │100.09.23 │屏東縣林邊鄉民代表││ │月份代表│ │ │會收款正式收據(參││ │為民服務│ │ │100 年度他字第1736││ │費 │ │ │號卷一第123 頁) │├──┼────┼────┼──────┼─────────┤│ 41 │辦公廳及│80,000 │100.09.23 │屏東縣林邊鄉民代表││ │會議必要│ │ │會收款正式收據(參││ │設備購置│ │ │見100 年度他字第17││ │費 │ │ │36號卷一第124 頁)│├──┼────┼────┼──────┼─────────┤│ 42 │法令書刊│23,000 │100.10.24 │屏東縣林邊鄉民代表││ │、報章雜│ │ │會收款正式收據(參││ │誌、電腦│ │ │見100 年度他字第17││ │資材費 │ │ │36號卷一第132 頁)│├──┼────┼────┼──────┼─────────┤│ 43 │100 年11│33,000 │100.10.24 │屏東縣林邊鄉民代表││ │月份代表│ │ │會收款正式收據(參││ │為民服務│ │ │見100 年度他字第17││ │費 │ │ │36號卷一第137 頁)│├──┼────┼────┼──────┼─────────┤│ 44 │代表健康│112,000 │100.10.24 │屏東縣林邊鄉民代表││ │檢查費 │ │ │會收款正式收據(參││ │ │ │ │見100 年度他字第17││ │ │ │ │36號卷一第138 頁)│├──┼────┼────┼──────┼─────────┤│ 45 │代表保險│105,000 │100.10.24 │屏東縣林邊鄉民代表││ │費 │ │ │會收款正式收據(參││ │ │ │ │見100 年度他字第17││ │ │ │ │36號卷一第139 頁)│├──┼────┼────┼──────┼─────────┤│ 46 │各種年節│33,000 │100.10.24 │屏東縣林邊鄉民代表││ │紀念活動│ │ │會收款正式收據(參││ │費 │ │ │見100 年度他字第17││ │ │ │ │36號卷一第140 頁)│├──┼────┼────┼──────┼─────────┤│ 47 │第19屆第│7,000 │100.10.24 │屏東縣林邊鄉民代表││ │3 次定期│ │ │會收款正式收據(參││ │會開會費│ │ │見100 年度他字第17││ │ │ │ │36號卷一第141 頁)│├──┼────┼────┼──────┼─────────┤│ 48 │第19屆第│187,000 │100.10.24 │屏東縣林邊鄉民代表││ │3 次定期│ │ │會收款正式收據(參││ │會代表開│ │ │見100 年度他字第17││ │會交通費│ │ │36號卷一第142 頁)│├──┼────┼────┼──────┼─────────┤│ 49 │第19屆第│84,150 │100.10.24 │屏東縣林邊鄉民代表││ │3 次定期│ │ │會收款正式收據(參││ │會代表開│ │ │見100 年度他字第17││ │會膳食費│ │ │36號卷一第143 頁)│├──┼────┼────┼──────┼─────────┤│ 50 │接待、饋│120,000 │100.10.24 │屏東縣林邊鄉民代表││ │贈等相關│ │ │會收款正式收據(參││ │費用 │ │ │見100 年度他字第17││ │ │ │ │36號卷一第144 頁)│├──┼────┼────┼──────┼─────────┤│ 51 │花圈花藍│58,200 │100.10.24 │屏東縣林邊鄉民代表││ │匾額及輓│ │ │會收款正式收據(參││ │聯等相關│ │ │見100 年度他字第17││ │費用 │ │ │36號卷一第145 頁)│├──┼────┼────┼──────┼─────────┤│ 52 │配合全國│20,000 │100.10.24 │屏東縣林邊鄉民代表││ │鄉鎮市民│ │ │會收款正式收據(參││ │代表會辦│ │ │見100 年度他字第17││ │理議事業│ │ │36號卷一第146 頁)││ │務檢討會│ │ │ │├──┼────┼────┼──────┼─────────┤│ 53 │代表出國│200,000 │100.10.24 │屏東縣林邊鄉民代表││ │考察費 │ │ │會收款正式收據(參││ │ │ │ │見100 年度他字第17││ │ │ │ │36號卷一第147 頁)│├──┼────┼────┼──────┼─────────┤│ 54 │100 年12│33,000 │100.11.23 │屏東縣林邊鄉民代表││ │月份代表│ │ │會收款正式收據(參││ │為民服務│ │ │100 年度他字第1736││ │費 │ │ │號卷二第223 頁) │├──┼────┼────┼──────┼─────────┤│ 55 │第19屆第│33,000 │100.11.23 │屏東縣林邊鄉民代表││ │6 次臨時│ │ │會收款正式收據(參││ │會代表開│ │ │見100 年度他字第17││ │會交通費│ │ │36號卷二第224 頁)│├──┼────┼────┼──────┼─────────┤│ 56 │第19屆第│7,000 │100.11.23 │屏東縣林邊鄉民代表││ │6 次臨時│ │ │會收款正式收據(參││ │會開會費│ │ │見100 年度他字第17││ │ │ │ │36號卷二第226 頁)│├──┼────┼────┼──────┼─────────┤│ 57 │第19屆第│14,850 │100.11.23 │屏東縣林邊鄉民代表││ │6 次臨時│ │ │會收款正式收據(參││ │會代表開│ │ │見100 年度他字第17││ │會膳食費│ │ │36號卷二第22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