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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5 年鑑字第 13794 號公懲判決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5年度鑑字第13794號移送機關 內政部 設臺北市○○區○○路○號代 表 人 葉俊榮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鍾昇明 新竹市警察局巡佐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內政部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鍾昇明降壹級改敘。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於105年3月19日12時56分(非服勤時間)騎乘GZG-719號重型機車,沿新竹市○區○○路(由南往北直行)方向行駛。至經國路2段663巷口,與民眾曾欽信騎乘之509-BRT號重型機車及民眾王淇壽停放在路邊(未懸掛號牌)之自小客車發生碰撞肇事。被付懲戒人經施以抽血檢測酒精濃度值為158MG/DL,換算百分比濃度為0.158%,涉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案件。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二、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違法之情事,爰依同法第24條規定移請審議。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105年3月31日竹市警一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及相關資料。

(二)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被付懲戒人鍾昇明答辯意旨:

被付懲戒人於105年3月18日18時輪休後,於19時由駐地搭車赴友人餐敘,席間並無大量飲酒。至22時結束餐敘,一樣搭車返回駐地休息,均依規定未酒後駕車。次日,3月19日休息至12時起床,起床當時已感覺毫無酒意,始於12時50分騎乘機車由駐地出發,欲前往新竹火車站搭車返回屏東家中休假。未料行經新竹市○○路○段○○○巷口時,直接遭對方橫向穿越安全島後側撞,因而受傷送醫。送醫後,由醫師進行抽血方式測定酒精濃度超出標準,感到相當訝異,因距離結束餐敘已15小時,無法料想有這種情況發生。其以前有到過多家醫院做肝臟功能檢查,醫生表示肝功能異常及脂肪肝代謝不良,建議定期追蹤檢查,是否因上開原因造成,請明鑒。

上開案件,於其服務之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第二組有全程調查及全程之監視器畫面,並製作案件訪談紀錄在案。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鍾昇明係新竹市警察局巡佐。其於105年3月19日12時56分非服勤時間,騎乘GZG-719號重型機車,沿新竹市○區○○路由南往北直行。行駛至經國路2段663巷口,與民眾曾欽信騎乘之509-BRT號重型機車及民眾王淇壽停放在路邊未懸掛號牌之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肇事。被付懲戒人經施以抽血檢測酒精濃度值為158MG/DL,換算呼氣酒精濃度為

0.79MG/L,涉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二、以上事實,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105年3月31日竹市警一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及相關資料並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等影本可稽。復經被付懲戒人承認屬實。其雖以上開情詞答辯,惟僅得作為懲戒處分輕重之參酌,尚不得資為免責之論據。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之書面答辯,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被付懲戒人於非執行職務時間內,因酒後駕車,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屬於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之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其行為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與執行職務之信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為維持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鍾昇明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情事,並有懲戒之必要,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及第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林堭儀

委 員 黃水通委 員 彭鳳至委 員 姜仁脩委 員 楊隆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玲憶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日期:2016-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