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5年度鑑字第13824號移送機關 臺灣省政府 設南投縣南投市○○○村○○路○號代 表 人 許璋瑤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紀培炘 前臺灣省臺中縣豐原市南陽國民小學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灣省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紀培炘撤職並停止任用参年。
事 實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紀培炘為臺中縣南陽國民小學校長,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於81年、82年間代學校學生家長及學生,分別向欣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松青便當工廠訂購午餐便當,涉嫌利用職權要求該便當廠商從學生所交付之便當費用抽取固定之款項作為回扣。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法院判處紀培炘有期徒刑6年2月,褫奪公權5年,尚未確定。
二、被付懲戒人上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
三、證據:起訴書、判決書影本。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紀培炘於任職前臺中縣豐原市南陽國民小學校長時,依國民教育法第9條第1項規定,負責綜理該校校務,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其任校長期間,該校學生之午餐便當,分別向臺中市○○區○○路○○號欣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臺中市○○路○段○○○巷○○弄○○號松青便當工廠訂購,對於該校員生消費合作社經辦之學生午餐便當事務及校內老師兼辦之學生午餐便當事務均負有指導監督之責,竟基於概括犯意,利用此指導監督權,先後於附表所載時間、地點,從學生所繳之便當款項中,抽取定額之款項。該校學生午餐便當於每月初,由學生預繳全月份之便當款交學校保管,翌月再由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或兼辦便當事務之老師與便當供應廠商會算全校便當個數,總額無誤,簽發銀行(或合作社)取款條,呈校長核章後,將取款條交便當供應廠商承辦人前往銀行(或合作社)領款。領款後再由便當廠商承辦人將回扣款項交付被付懲戒人(詳如附表所載)。以此種方式,對於監督之事務,直接圖利。
二、被付懲戒人之上開行為,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判決被付懲戒人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監督之事務直接圖利,處有期徒刑6年2月,褫奪公權5年(沒收部分從略),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4年5月29日,83年度訴字第2724號刑事判決影本可稽。惟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時,被付懲戒人因未到案而遭該院通緝。本會乃於85年1月12日議決於該案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嗣因修正公務員懲戒法於105年5月2日施行,依該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本會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又同法第77條第1款規定,該法施行前已繫屬本會之懲戒案件尚未終結者,於該法施行後,由本會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本會乃於105年5月18日裁定撤銷被付懲戒人部分之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繼續審理程序。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三、按公務員懲戒法第77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案件尚未終結者,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二、其應付懲戒之事由、懲戒種類及其他實體規定,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但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者,依最有利於被付懲戒人之規定。」本件係105年5月2日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施行前繫屬於本會,依上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本件應適用該法修正施行前第9條、修正施行後第2條規定,對被付懲戒人較為有利。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清廉之旨。其行為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及執行職務之信賴,為維持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爰審酌修正施行前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紀培炘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並有懲戒之必要,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及修正施行前同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林堭儀
委 員 黃水通委 員 彭鳳至委 員 姜仁脩委 員 楊隆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玲憶附表南陽國小紀培炘校長辦理訂購學生午餐便當索取回扣金額一覽表┌────┬────┬─────┬─────┬─────┬────┐│訂 購│學校訂購│ 每只單價 │ 每只便當 │ 校長取得 │收受回扣││ │ │ │ 校長回扣 │ 總回扣款 │ ││時 間│數 量│(新台幣元)│(新台幣元)│(新台幣元)│地 點│├────┼────┼─────┼─────┼─────┼────┤│81年2月 │15529只 │ 30元 │ 1.5元 │ 23293元 │台中縣豐││ │ │ │ │ │原市豐社││ │ │ │ │ │路64巷37││ │ │ │ │ │號 │├────┼────┼─────┼─────┼─────┤ ││81年4月 │18099只 │ 30元 │ 1.5元 │ 27148元 │ │├────┼────┼─────┼─────┼─────┤ ││81年5月 │13434只 │ 30元 │ 1.5元 │ 22309元 │ │├────┼────┼─────┼─────┼─────┤ ││81年9月 │19683只 │ 30元 │ 1.5元 │ 29794元 │ │├────┼────┼─────┼─────┼─────┤ ││81年10月│18070只 │ 35元 │ 3元 │ 54210元 │ │├────┼────┼─────┼─────┼─────┤ ││81年11月│16343只 │ 35元 │ 2.5元 │ 40857元 │ │├────┼────┼─────┼─────┼─────┤ ││81年12月│18933只 │ 35元 │ 2.5元 │ 47322元 │ │├────┼────┼─────┼─────┼─────┤ ││82年2月 │ 7333只 │ 35元 │ 2.5元 │ 18333元 │ │├────┼────┼─────┼─────┼─────┤ ││82年3月 │23313只 │ 35元 │ 2.5元 │ 58247元 │ │├────┼────┼─────┼─────┼─────┤ ││82年4月 │14985只 │ 35元 │ 2.5元 │ 37463元 │ │├────┼────┼─────┼─────┼─────┤ ││82年5月 │19434只 │ 35元 │ 2.5元 │ 48585元 │ │├────┼────┼─────┼─────┼─────┤ ││81年6月 │16816只 │ 35元 │ 2.5元 │ 42040元 │ │├────┼────┼─────┼─────┼─────┤ ││82年9月 │20821只 │ 35元 │ 2.5元 │ 52053元 │ │├────┼────┼─────┼─────┼─────┤ ││82年10月│18948只 │ 35元 │ 2.5元 │ 47370元 │ │├────┼────┼─────┼─────┼─────┤ ││ 合計 │ │ │ │ 54902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