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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5 年鑑字第 13827 號公懲判決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5年度鑑字第013827號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 設臺中市○區○○路○○號代 表 人 林佳龍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陳偉昇 臺中市龍井區公所技士被付懲戒人 謝佑祥 臺中市大肚區公所技士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中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陳偉昇撤職並停止任用參年。

謝佑祥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

事 實臺中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違法失職之事實:

(一)被付懲戒人陳偉昇(下稱陳員)任本市龍井區公所(下稱龍井區公所)技士,謝佑祥(下稱謝員)現任大肚區公所技士,前任龍井區公所技佐(101年8月20日至102年10月24日)、技士(102年10月25日至民國105年3月30日)期間,渠等2人負責龍井區公所有關工程採購案件之發包、履約管理、驗收、結算計價請款等業務。信德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洪○溢,下稱洪男)、明鼎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洪男胞兄洪○隆)承包龍井區公所之工程,由陳員等2人擔任承辦或主驗人員,洪男為與渠等建立良好關係,避免渠等在職務上藉故延宕公文往來、請款等速度或為其他刁難,以求標案得以順利施作、驗收完成,乃於102年8月至103年1月間5度持續招待渠等至有女陪侍的酒店飲宴,渠等均明知其接受喝花酒招待,依其消費性質與內容,已逾一般禮俗往來,招待目的乃因其對工程具行政管理與監督之職權,係對渠等職務上行為本於行賄之意思給予不正利益,仍各自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至酒店飲酒作樂,各自收受免費喝花酒之不正利益計新臺幣(下同)28,147元(陳偉昇)、15,930元(謝佑祥)。

(二)另陳員明知佶隆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佶隆公司)承攬「102年度臺中市○○區○○○區道路及附屬設施修復改善工程」,於102年11月19日,經本府道路工程查驗小組認定上開工程有「○○○區○○○○○段)0K+43處平整度未符合規定」之缺失,經本府通知龍井區公所於103年1月17日前限期改善後,因上開工程並未設有平整度檢測,且未改善完成,竟與佶隆公司現場工地主任邱○溢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在辦理上開缺失項目改善工作時,由陳員於103年1月13日,指示邱○溢製作虛偽不實施工改善照片,佯作本件工程標案之施工查核改善資料,經邱○溢同意後,隨即製作不實平整度改善照片交付予陳員,陳員遂登載表示平整度未符合規定,已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之意後,再遞送不知情之本府政風處核准以行使之,致本府道路工程查驗小組查核陷於錯誤,足以生損害於本府道路工程查驗檢查之正確性。

(三)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2084號、第31363號起訴書提起公訴,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4月20日104年度訴字第321號刑事判決:「陳偉昇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褫奪公權參年。又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謝佑祥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四)經核陳員及謝員2人所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執行職務情事,爰依同法第24條規定,將本案移請大會審議。

二、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4月20日104年度訴字第321號刑事判決書1份。

(二)陳員、謝員2人人事資料表各1份。理 由

一、本會將移送書繕本送達被付懲戒人陳偉昇、謝佑祥,命於10內提出答辯,均已於105年5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被付懲戒人等均逾期未提出答辯。因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足認事證已經明確,爰依修正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

二、違法失職之事實:

(一)被付懲戒人陳偉昇係臺中市龍井區公所(下稱龍井區公所)公用及建設課技士,被付懲戒人謝佑祥(原名:謝沅滄)係龍井區公所公用及建設課技佐,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並均負責龍井區公所有關工程採購案件之發包、履約管理、驗收、結算計價請款等業務,而均為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洪峻溢(涉犯對於職務上行為行賄罪部分,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則係「信德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其於101年至103年間,除以信德土木包工業名義承攬龍井區公所發包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4所示4項標案外,尚借用胞兄洪源隆經營之明鼎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明鼎公司)名義,承攬龍井區公所發包如附表一編號5至編號7所示3項標案,以及與洪源隆合夥以明鼎公司名義承攬龍井區公所發包如附表一編號8至編號10所示3項標案,附表一所示合計10項標案,均由洪峻溢負責工程實際細部設計與施工等相關業務。因附表一所示10項標案分由被付懲戒人陳偉昇、謝佑祥及另位何立凡(約僱助理)擔任承辦或主驗人員,洪峻溢為與被付懲戒人陳偉昇、謝佑祥及何立凡建立良好關係,避免其等在職務上藉故延宕公文往來、請款等速度或為其他刁難,以求附表一所示標案得以順利施作、驗收完成,乃先後於102年8月9日、102年10月11日、102年12月14日、102年12月27日及103年1月10日,接續招待被付懲戒人陳偉昇、謝佑祥及何立凡至附表二所示有女陪侍的酒店飲宴。被付懲戒人陳偉昇、謝佑祥均明知其等接受喝花酒招待,依其消費性質與內容,已逾一般禮俗往來,招待目的乃因其等對附表一所示工程具行政管理與監督之職權,係對其等職務上行為本於行賄之意思給予不正利益,仍各自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至附表二所示酒店飲酒作樂,各自收受免費喝花酒之不正利益計新臺幣(下同)28,144元(被付懲戒人陳偉昇部分)及15,929元(被付懲戒人謝佑祥部分),茲分述如下:

1、陳偉昇為附表一編號1、編號8所示標案之主辦人員,因附表一編號1所示標案於102年7月17日第1次派工,順利通過驗收,而附表一編號8所示標案則於102年8月6日順利核准辦理第1次派工驗收結算,洪峻溢為答謝被付懲戒人陳偉昇未刻意刁難,並希望能順利申領附表一編號1所示標案的第1次派工款項且得以盡快進行第2次派工事宜,以及順利取得附表一編號8所示標案第1次的驗收款項;而被付懲戒人謝佑祥則擔任附表一編號8所示標案第2次派工的主驗人員,何立凡則為附表一編號5所示標案之主辦人員,洪峻溢為使附表一編號8所示標案第2次派工得以順利通過驗收,以及附表一編號5所示標案得以順利履約與變更設計,乃於102年8月9日晚間9時56分許,一同招待被付懲戒人陳偉昇、謝佑祥與何立凡,以及監造廠商人員廖柏濃、龍井區公所技士蔡逸智、龍井區公所技工陳俊瀛,至附表二編號1所示有女陪侍的「臺中市金錢豹酒店」飲酒作樂,迄至翌日即同年8月10日凌晨0時19分許,始行離開,由洪峻溢以簽帳支付消費款項29,410元,按當時在場共有7人平均計算,被付懲戒人等所收受之不正利益額,各為4,201元(角以下不計)。嗣明鼎公司於同年8月20日順利取得附表一編號8所示標案第1次派工工程款3,696,260元。

2、被付懲戒人陳偉昇於102年8月9日接受洪峻溢招待喝花酒後,隨即分別於同年8月14日辦理附表一編號1所示標案第1次派工驗收結算簽呈、同年8月29日審查准許第2次派工、同年9月11日辦理第2次派工驗收,並於同年10月8日收到辦理該標案工程第2次派工驗收結算簽呈核准文時,即通知洪峻溢,由洪峻溢於同日(即10月8日)上午10時3分許、10時39分許,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其不知情配偶紀佩玉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要求紀佩玉攜帶第1、2次派工請款統一發票、工程保固金等資料至龍井區公所,交予被付懲戒人陳偉昇,憑以申領附表一編號1所示標案之第1、2次派工的工程款。而被付懲戒人謝佑祥擔任附表一編號8所示標案之第2次派工主驗人員,該工程於102年9月16日第2次派工驗收通過,洪峻溢並於同年10月4日取得第2次派工款項3,701,134元。洪峻溢為能順利取得附表一編號1所示標案第1、2次派工的工程款,以及為使被付懲戒人陳偉昇擔任主辦人員的附表一編號2所示標案工程,能順利進行,並答謝被付懲戒人謝佑祥順利通過附表一編號8所示標案第2次派工之驗收,遂於102年10月11日晚間8時許,招待被付懲戒人陳偉昇、謝佑祥與廖柏濃一同前往附表二編號2所示有女陪侍的「臺南市康樂隊酒店」飲酒作樂,迄至翌日即同年10月12日凌晨2時7分許,始行離開,由洪峻溢以現金支付消費款項14,700元,按當時在場人數共4人平均計算,被付懲戒人等所收受之不正利益額各為3,675元。洪峻溢於102年10月11日招待被付懲戒人陳偉昇、謝佑祥後,附表一編號2所示標案於同年11月8日順利准予派工,附表一編號1所示標案,則經被付懲戒人陳偉昇將請款統一發票呈核,經首長核批之後,於同年11月26日送會計室製作支出傳票,會計室並於同日(即11月26日)製作完成本件工程款支出傳票,洪峻溢遂於同年12月2日順利取得附表一編號1所示工程第1、2次派工工程款項各219,669元、1,810,019元。

3、被付懲戒人陳偉昇於102年10月11日接受洪峻溢招待喝花酒後,於同年11月8日就附表一編號2所示工程,准許派工,該工程並於102年12月9日完成驗收;被付懲戒人陳偉昇於102年12月9日收到附表一編號1所示工程第4次派工辦理驗收結算簽呈核准文,即於同日下午3時38分55秒許,持其所有如附表三所示之手機撥打洪峻溢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通知洪峻溢開立本件工程第3、4次派工請款統一發票,洪峻溢遂於同日請託其不知情配偶紀佩玉提送第3、4次派工請款統一發票予陳偉昇;另陳偉昇於102年12月13日,經不知情的龍井區公所區長陳家和指派為附表一編號9所示標案之主驗人員;而陳偉昇主辦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工程,亦於102年12月13日完成驗收。何立凡擔任附表一編號5至編號6所示標案的主辦人員,於102年12月12日通過驗收。洪峻溢為答謝被付懲戒人陳偉昇與何立凡就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編號5至編號6所示工程,順利完成驗收,未加以刁難,並希望附表一編號9所示工程能順利通過驗收,以及儘快請領附表一編號1所示工程第3、4次派工的工程款,並順利進行附表一編號2、附表一編號5至編號6所示工程的後續請款事宜,遂於102年12月14日上午9時24分39秒許,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監造廠商人員廖柏濃,要求廖柏濃邀約被付懲戒人陳偉昇與何立凡晚間共同飲宴,被付懲戒人陳偉昇與何立凡經通知後隨即允諾,洪峻溢旋於102年12月14日晚間8時10分許,持用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撥打臺中市金錢豹酒店公關邱揚淋所持用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預訂2202包廂房間及陪侍小姐,而被付懲戒人陳偉昇與何立凡遂於同日晚間8時20分許,與廖柏濃共同接受洪峻溢招待至附表二編號3所示的「臺中市金錢豹酒店」2202包廂飲酒作樂消費,何立凡於同日晚間11時20分許先行離開,而被付懲戒人陳偉昇與洪峻溢等人則至翌日,即同年12月15日凌晨0時41分許,始行離開,並由洪峻溢以簽帳支付消費款項36,150元,按當時在場人數共有4人平均計算,被付懲戒人陳偉昇所收受之不正利益額為9,037元(角以下不計)。嗣被付懲戒人陳偉昇於102年12月16日完成附表一編號9所示工程之驗收。

4、被付懲戒人陳偉昇於102年12月14日接受洪峻溢招待喝花酒後,於同年12月23日就附表一編號2所示工程,收到經首長核准辦理驗收結算之公文,隨即於同日(即12月23日)下午4時26分22秒許,持其所有如附表三所示手機通知洪峻溢提送請款統一發票,洪峻溢則於同日下午4時24分51秒許,以行動電話聯繫其不知情配偶紀佩玉提交請款統一發票至龍井區公所,由被付懲戒人陳偉昇製作粘貼憑證呈核,經首長核批之後,於同年12月26日送交龍井區公所會計室製作支出傳票,龍井區公所會計室並於同日(即12月26日)製作完成本件工程款支出傳票。另被付懲戒人陳偉昇承辦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工程,洪峻溢於102年12月9日委請其不知情配偶紀佩玉提送該工程第3、4次派工請款統一發票予被付懲戒人陳偉昇後,仍未獲得撥款,而於同年12月26日透過不知情的配偶紀佩玉催促被付懲戒人陳偉昇辦理該工程第3、4次派工請款之核銷。而被付懲戒人謝佑祥為附表一編號3、編號9所示標案之承辦人,以及附表一編號4所示標案之工程主驗人員,被付懲戒人謝佑祥除就附表一編號9所示工程,於102年12月26日收受首長核准辦理驗收結算公文時,立即於當日(即12月26日)通知洪峻溢提送請款統一發票外,並就附表一編號4所示標案,於102年12月26日上午9時30分26秒許,以龍井區公所專線電話00-00000000聯繫洪峻溢,通知洪峻溢於102年12月26日開始辦理驗收並共同前往工程現場鑽心取樣,洪峻溢另就附表一編號3所示標案,為能儘速進行請領款項程序,曾於102年12月27日下午3時6分38秒許,以上開行動電話聯繫被付懲戒人陳偉昇,委請被付懲戒人陳偉昇催促被付懲戒人謝佑祥,復於同日下午4時49分25秒,以電話聯繫被付懲戒人謝佑祥當日晚間接受飲宴招待。洪峻溢為期能迅速取得附表一編號1所示工程第3、4次派工請款、附表一編號3、編號5至編號6所示標案的工程款,並為避免遭刁難以能順利通過附表一編號4所示工程的驗收,以及答謝被付懲戒人陳偉昇、謝佑祥與何立凡積極辦理驗收結算,通知其提交統一發票請款,遂於102年12月27日下午4時46分11秒許,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廖柏濃,委請廖柏濃邀約被付懲戒人陳偉昇與何立凡晚間共同飲宴,被付懲戒人陳偉昇與何立凡經通知後隨即允諾,洪峻溢並於同日下午4時49分25秒許,持上開行動電話門號撥打被付懲戒人謝佑祥所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邀約被付懲戒人謝佑祥於該日晚間接受飲宴,被付懲戒人謝佑祥亦予允諾。洪峻溢旋於同日下午5時8分14秒許,持上開行動電話撥打「臺中市金錢豹酒店」不知情公關邱揚淋所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預訂「臺中市金錢豹酒店」2302包廂與陪侍小姐,被付懲戒人陳偉昇與何立凡因而於同日晚間8時27分許,夥同廖柏濃、洪源隆、陳俊瀛與龍井區公所採購發包承辦人呂承祖共同接受洪峻溢招待至附表二編號4所示的「臺中市金錢豹酒店」2302包廂內,與陪侍小姐一起飲酒作樂消費,並由洪峻溢以簽帳支付消費款項22,250元,依當時在場人數共有7人平均計算,被付懲戒人陳偉昇所收受之不正利益額為3,178元(角以下不計)。

因被付懲戒人陳偉昇前往「臺中市金錢豹酒店」之前,即曾使用廖柏濃所持行動電話與洪峻溢聯繫,向洪峻溢表達欲前往類似臺南市康樂隊酒店之制服酒店作樂等語,洪峻溢為招待未前往「臺中市金錢豹酒店」的被付懲戒人謝佑祥,並安排被付懲戒人陳偉昇與何立凡續攤飲酒作樂,遂於同日晚間10時7分許,持用上開行動電話撥打「臺中市金殿酒店」不知情幹部陳政維所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預訂V1大包廂及陪侍小姐,被付懲戒人陳偉昇、謝佑祥與何立凡因而於同日晚間10時58分許,共同接受洪峻溢招待在附表二編號4所示的「臺中市金殿酒店」V1大包廂內,與陪侍小姐一起飲酒作樂消費,在場人員尚有洪峻溢、廖柏濃、洪源隆、陳俊瀛、呂承祖,迄至翌日即同年12月28日凌晨1時14分許始結束,並由洪峻溢以現金支付消費款項12,430元,以當時在場人數共8人平均計算,此部分被付懲戒人等所收受之不正利益額各為1,553元(角以下不計)。按洪峻溢於102年12月27日招待被付懲戒人陳偉昇、謝佑祥與何立凡後,適遇週休2日(即同年12月28日、12月29日),被付懲戒人陳偉昇於同年12月30日上班時,即將紀佩玉於同年12月9日提交附表一編號1所示工程第3、4次派工請款統一發票,呈請首長核批後,於同年12月31日送龍井區公所會計室製作支出傳票,該所會計室並於同日(即12月31日)製作完成本件工程第3、4次派工工程款支出傳票,洪峻溢另於103年1月2日順利取得由陳偉昇擔任主辦人員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標案的工程款889,824元;謝佑祥於102年12月30日,將洪峻溢於同年12月26日、同年12月30日提交如附表一編號3、編號9所示工程之請款統一發票,呈請首長核批後,旋即於同年12月31日送龍井區公所會計室製作支出傳票,該所會計室並於同日(即12月31日)製作完成附表一編號3、編號9所示工程的支出傳票,另附表一編號4所示工程,則於103年1月3日順利通過驗收,洪峻溢並於同年1月13日領取該工程款296,517元;何立凡則於週休2日(即12月28日、29日)後,將洪峻溢不知情配偶紀佩玉提交之請款統一發票呈核,經首長核批後,旋即於同年12月31日送龍井區公所會計室製作支出傳票,該所會計室並於同日(即12月31日)製作完成附表一編號5至編號6所示工程的支出傳票。

5、被付懲戒人陳偉昇、謝佑祥與何立凡於102年12月14日接受洪峻溢招待喝花酒後,陳偉昇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標案,旋即於同年12月30日呈核請款,經首長核批之後,於同年12月31日送會計室請款,會計室即則於同日(即12月31日)製作完成本件工程第3、4次派工工程款支出傳票。洪峻溢為答謝被付懲戒人陳偉昇、謝佑祥與何立凡就附表一編號1、編號3、編號9、編號5至編號6所示工程,積極辦理工程款核撥程序,致其得以順利於103年1月7日、同年1月8日,分別取得附表一編號5至編號

6、編號9所示工程款各8,769,175元、7,358,088元,並希望後續程序能順利進行,以能早取得附表一編號1、編號3核撥之工程款,以及附表一編號10所示標案得以順利派工,遂於103年1月10日晚間7時許,邀約招待被付懲戒人陳偉昇、謝佑祥與何立凡等人,前往飲宴,洪峻溢並於同日(即同年1月10日)晚間8時22分37秒許,與被付懲戒人陳偉昇、謝佑祥與何立凡共同前往附表二編號5所示「臺南市康樂隊酒店」途中,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臺南市康樂隊酒店」不知情之公關鄭智鴻所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預訂A13大包廂及陪侍小姐,被付懲戒人陳偉昇、謝佑祥與何立凡等人因而於同日晚間9時38分許,在附表二編號5所示「臺南市康樂隊酒店」A13大包廂內,接受洪峻溢招待與陪侍小姐一起飲酒作樂消費,當場參加飲宴者尚有廖柏濃、陳俊瀛、呂承祖,迄至翌日即同年1月11日凌晨0時42分許,始結束離開,由洪峻溢以現金支付消費款項52,000元,依當時在場人數共有8人平均計算,被付懲戒人等所收受之不正利益額各為6,500元。洪峻溢於103年1月10日招待被付懲戒人陳偉昇、謝佑祥與何立凡後,於103年1月13日順利取得由被付懲戒人謝佑祥擔任主辦人員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標案的工程款3,805,3000元,以及於103年1月21日順利取得由被付懲戒人陳偉昇擔任主辦人員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標案第3、4次派工的工程款1,360,324元,附表一編號10所示標案則於同年2月10日順利准予派工。

(二)被付懲戒人陳偉昇明知佶隆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佶隆公司)承攬「102年度臺中市○○區○○○區道路及附屬設施修復改善工程」,於102年11月19日,經臺中市○○道路工程查驗小組認定上開工程有「○○○區○○○○○段)0K+43處平整度未符合規定」之缺失,經臺中市政府103年1月6日府授政四字第000000000號函,開具「臺中市政府102年11月份道路工程查驗結果待改善或建議事項彙整表」及「臺中市○○道路工程查驗小組查驗結果表」,通知龍井區公所於103年1月17日前限期改善後,因上開工程並未設有平整度檢測,且未改善完成,竟與佶隆公司的現場工地主任邱竑溢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在辦理前開○○○區○○○○○段)0K+43處平整度缺失項目改善工作時,由被付懲戒人陳偉昇於103年1月13日上午11時02分24秒許,持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手機撥打承攬廠商即佶隆公司現場工地主任邱竑溢所持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指示邱竑溢製作虛偽不實施工改善照片,佯作本件工程標案之施工查核改善資料。經邱竑溢同意後,邱竑溢隨即於103年1月14日在龍井區龍泉市場距離未合格處約10公尺某處,製作不實平整度改善照片交付予被付懲戒人陳偉昇,被付懲戒人陳偉昇遂登載於「102年度臺中市○○區○○○區道路及附屬設施修復改善工程」中關於二派工區7平整度未符合規定項目登載「改善前後」照片,表示上開二派工區7平整度未符合規定,已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之意後,再遞送不知情之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核准以行使之,致臺中市○○道路工程查驗小組查核陷於錯誤,足以生損害於臺中市○○道路工程查驗檢查之正確性。

三、以上被付懲戒人陳偉昇、謝佑祥等就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事實,已經被付懲戒人陳偉昇、謝佑祥在檢察官偵查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下稱臺中地院)審判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洪峻溢、洪源隆、廖柏農、呂承祖在刑事程序中證述屬實,均有臺中地院104年度訴字第321號判決影本之詳細記載可憑,臺中地院於審理後,認被付懲戒人陳偉昇、謝佑祥之自白,與上開證人之證詞大致相符,並參酌上開判決影本第12頁至第21頁所列各該工程之招標、驗收、付款等資料及通訊監察譯文等證據資料,認被付懲戒人陳偉昇、謝佑祥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罪證明確,而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因其等係收受不正利益,性質上並無可自動繳交之財物,既已在偵查中自白,且所得不正利益金額合計均在5萬元以下,而依同條例第8條第2項及第12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後,判處被付懲戒人陳偉昇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3年(沒收部分予以省略);判處被付懲戒人謝佑祥有期徒刑2年6月,褫奪公權2年(沒收部分亦予以省略),均有上開刑事判決影本在卷可稽。

而洪峻溢因為交付被付懲戒人陳偉昇、謝佑祥上開不正利益,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之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不正利益罪,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後,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有該署103年度偵字第12084號、第32363號緩起訴處分書列印本可憑。而本會雖已將移送書及其附件送達與被付懲戒人陳偉昇、謝佑祥,命於10日內提出答辯,惟均逾期未為任何答辯,業如上述,是此部分被付懲戒人陳偉昇、謝佑祥之違法事證已臻明確。

四、以上被付懲戒人陳偉昇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部分之事實,已據被付懲戒人陳偉昇於臺中地院審理時,為認罪之表示,並自承:「承認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等語,嗣於臺中地院審判期日為最後陳述時,改口辯稱:臺中市政府就「102年度臺中市○○區○○○區道路及附屬設施修復改善工程」的道路進行抽驗時,曾抽驗3處,其中兩處合格,僅1處不合格,而該不合格的抽驗地點介於住宅與工廠間,難以改善,雖曾向臺中市政府反應,但無具體回應,後來是以承包廠商即佶隆公司以不予計價的方式進行,結果臺中市政府要求改善照片,伊即通知邱竑溢提出,邱竑溢向其反應這個工程已不予計價,為何尚需提出改善照片,伊即表示用現況假的照片,但並非要求邱竑溢去拍假的照片,是要邱竑溢拍攝現況沒有改善的照片等語(以上被付懲戒人陳偉昇所為認罪之陳述及於最後陳述所為辯解,均見上開刑事判決影本第21頁)。惟查:

(一)被付懲戒人陳偉昇於偵查中供稱:「(問:臺中市政風處抽驗102年度臺中市○○區○○○區道路及附屬設施修復改善工程,主辦人員?抽驗結果為何?改善情形為何?)答:主辦人員是我,承攬廠商是佶隆營造公司,抽驗結果○○○區○○○○○段)-平整度未符規定、二派工區3-鑽心厚度不足、一派工區5-AC龜裂。改善結果○○○區○○○○○段)-平整度無法改善,最後以減價收受、二派工區3-鑽心厚度不足部分是以加鋪AC方式解決、一派工區5-AC龜裂部分是以細沙加瀝青油解決」、「(問:提示陳偉昇持用0000000000於103年1月9日、13日、14日、16日譯文,所提示之你的譯文顯示,臺中市政風處抽驗102年度臺中市○○區○○○區道路及附屬設施修復改善工程,你明知該工程工區7部分,廠商未做平整度試驗,卻指示得標廠商佶隆公司人員邱竑溢製作不實的平整度試驗照片,並提供給你陳報台中市政風處等情,你作何解釋?)答:這確實是我的錯,因為當初抽驗地點(沙田路4段-OK+43處)的底部是以PC鋪路底,再以AC鋪路面,如果要改善的話,就必須用AC鋪的更高,這樣會讓路面高過路邊往家,造成住家困擾而無法改善,當初我有跟抽驗的政風處楊雅婷反應,並表示能否以旁邊的路面作為查驗點,但他不同意,還是要以原抽驗點抽驗,因為原抽驗點也有厚度不足的問題,所以最後處理方式就是減價收受」、「(問:你前述平整度無法改善,為何又製作改善照片,原因為何?)答:是我要求佶隆營造邱竑溢提供虛假照片要在1月15日前給我,如先前所提示之譯文邱竑溢拍好假照片後,於1月14日請佶隆營造小姐給我」、「(問:你為何明知該工程工區7部分,廠商未做平整度改善,卻指示得標廠商佶隆公司人員邱竑溢製作不實的平整度改善照片?)答:第一是因為無從改善,第二是經與監造單位廖柏濃評估後,不影響道路功能,為了回覆政風處所以我才會要邱竑溢製作假的照片」、「這主要是幫我自己解套」、「(問:你明知該工程工區7部分,廠商未做平整度試驗,卻指示得標廠商佶隆公司人員邱竑溢製作不實的平整度試驗照片,並提供給你陳報臺中市政風處?)答:是」、「(問:你前述平整度無法改善,為何又製作改善照片,原因為何?)答:當天政風處抽查時有發現這問題,當下有跟包商講說有無改善空間,包商表示說沒有辦法,路面會高於往家,這部分我說採取減價收受或不予計價處理,我製作虛偽改善照片是我自己笨,為自己解套」等語。復經證人即共犯邱竑溢證稱:「後來我有跟龍井區公所的主辦陳偉昇討論如何改善平坦度不合格的問題‧‧‧陳偉昇就跟我說要不然就是門口這一段瀝青路面到結算的時候就不予計價,既然這樣我們公司就沒有處理;後來臺中市政府的查驗缺失及待改善事項列出來以後,陳偉昇就跟我們要改善的照片,他主動要求我去該工區另外再找其他地方,做平坦度合格的相片給他」、「我知道他是要回覆臺中市政府的缺失改善報告」、「(問:你是否有在事後的改善過程,提供非原抽查地點的抽查照片,提供給陳偉昇做為改善報告的附件內容?)答:有」等語(以上筆錄內容,均經臺中地院錄載於上開判決影本第22頁、第23頁),經核被付懲戒人陳偉昇在偵查中之自白,與證人邱竑溢之證詞相符,又查無任何足以影響其證明力之瑕疵,是被付懲戒人陳偉昇在臺中地院審理中為最後陳述時,翻異其在偵查中詳實之自白所為之辯解,殊難予以採信。

(二)臺中地院於審理中,並再對照被付懲戒人陳偉昇先於103年1月9日持附表三所示手機聯繫證人邱竑溢表示:「小邱,那天三工區政風處抽驗的,我剛才傳真一張表到你們公司,我欠改善前中後相片啦,有問題再討論」、「你要記得第一項要做假的就是了」等語,復於同年月13日以附表三所示手機通知證人邱竑溢:「市場旁邊隨便抽一個比較平的做假的就好了」等語之通訊監察譯文,亦認定被付懲戒人陳偉昇為能交差,而便宜行事,主動指導邱竑溢另覓地點拍攝符合平坦度的道路照片,充作本件工程改善照片的不實資料交差。此外,臺中地院於審理時,進而參酌該工程之決標公告與驗收資料等多項書面證據,認被付懲戒人陳偉昇所為辯解不足採信,其罪證明確,而論以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與所犯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3年(沒收部分省略),均有上開刑事判決影本可憑。而本會雖已將移送書及其附件送達與被付懲戒人陳偉昇,命於10日內提出答辯,惟被付懲戒人陳偉昇逾期未為任何答辯,業如上述,是此部分被付懲戒人陳偉昇之違失事證,亦臻明確。

五、核被付懲戒人陳偉昇、謝佑祥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清廉、謹慎,不得有放蕩行為之旨。被付懲戒人陳偉昇另有違同條公務員應誠實之旨,均有懲戒之必要。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定一切情狀,分別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陳偉昇、謝佑祥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5條前段、第46條第1項但書、第9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謝文定

委 員 沈守敬委 員 廖宏明委 員 吳景源委 員 劉令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唐聿附表一:

┌──┬──────────────┬───────┬─────┬─────┐│編號│ 工程標案名 │承辦人或主驗人│得標廠商 │開標日期 ││ │ │ │ │完工日期 │├──┼──────────────┼───────┼─────┼─────┤│ 1 │102年度龍井區天然災害緊急搶 │承辦人:陳偉昇│信德土木包│102.04.21 ││ │險工程(標案案號:00000000號│ │工業 │ ∣ ││ │) │ │ │102.12.31 │├──┼──────────────┼───────┼─────┼─────┤│ │102年度臺中市○○區○路及野 │承辦人:陳偉昇│信德土木包│102.09.26 ││ 2 │溪環境改善計畫及水土保持小型│ │工業 │ ∣ ││ │工程(標案案號:00000000號)│ │ │103.03.31 │├──┼──────────────┼───────┼─────┼─────┤│ │102年○○○區○○○○道路修 │(1)承辦人: │信德土木包│102.10.25 ││ 3 │復工程(標案案號:00000000號│ 謝佑祥 │工業 │ ∣ ││ │) │(2)主驗人: │ │102.12.31 ││ │ │ 陳偉昇 │ │ │├──┼──────────────┼───────┼─────┼─────┤│ 4 ○○○區○○○路○○○巷道路改善 │主驗人:謝佑祥│信德土木包│102.12.10 ││ │程(標案案號:00000000號) │ │工業 │ ∣ ││ │ │ │ │102.12.31 │├──┼──────────────┼───────┼─────┼─────┤│ 5 │臺中市○○區○○里○○路銜接│承辦人:何立凡│明鼎公司 │101.12.12 ││ │新建橋樑引道工程(標案案號:│ │ │ ∣ ││ │00000000號) │ │ │變更設計 │├──┼──────────────┼───────┼─────┼─────┤│ 6 │臺中市○○區○○里○○路銜接│承辦人:何立凡│明鼎公司 │102.10.11 ││ │新建橋樑引道工程第一次變更設│ │ │ ∣ ││ │計案(標案案號:00000000-0號│ │ │102.12.31 ││ │) │ │ │ │├──┼──────────────┼───────┼─────┼─────┤│ 7 │103年○○○區○○○區道路及 │承辦人:陳偉昇│明鼎公司 │103.02.10 ││ │附屬設施修復改善工程(標案案│ │ │ ∣ ││ │號:00000000號) │ │ │103.12.31 │├──┼──────────────┼───────┼─────┼─────┤│ 8 │102年度臺中市○○區○區道路 │(1)承辦人: │明鼎公司 │102.03.06 ││ │及附屬設施修復改善工程(標案│ 陳偉昇 │ │ ∣ ││ │案號:00000000號) │(2)主驗人(第二│ │102.12.31 ││ │ │ 次派工):謝│ │ ││ │ │ 佑祥 │ │ │├──┼──────────────┼───────┼─────┼─────┤│ 9 │102年度龍井區關連工業區第三 │(1)承辦人: │明鼎公司 │102.11.29 ││ │期自來水延管道路挖掘修復工程│ 謝佑祥 │ │ ∣ ││ │(標案案號:00000000號) │(2)主驗人: │ │102.12.31 ││ │ │ 陳偉昇 │ │ │├──┼──────────────┼───────┼─────┼─────┤│ 10 │102年○○○區○區道路及附屬 │承辦人:謝佑祥│明鼎公司 │102.12.31 ││ │設施修復改善工程(標案案號:│ │ │ ∣ ││ │00000000號) │ │ │103.02.28 │└──┴──────────────┴───────┴─────┴─────┘附表二:

┌──┬───────┬──────────┬─────┐│編號│ 日 期 │ 地 點 │ 消費金額 ││ │ │ │(新臺幣)│├──┼───────┼──────────┼─────┤│ 1 │102 年8 月9 日│臺中市○○路○ 段○○號│ 29,410元││ │ │「臺中市金錢豹酒店」│ │├──┼───────┼──────────┼─────┤│ 2 │102 年10月11日│臺南市○○區○○街15│ 14,700元││ │ │6 號12樓「臺南市康樂│ ││ │ │隊酒店」 │ │├──┼───────┼──────────┼─────┤│ 3 │102 年12月14日│臺中市○○路○ 段○○號│ 36,150元││ │ │「臺中市金錢豹酒店」│ │├──┼───────┼──────────┼─────┤│ 4 │102 年12月27日│臺中市○○路○ 段○○號│ 22,250元││ │ │「臺中市金錢豹酒店」│ ││ │ ├──────────┼─────┤│ │ │臺中市○區○○路109 │ 12,430元││ │ │號9 樓「臺中市金殿酒│ ││ │ │店」 │ │├──┼───────┼──────────┼─────┤│ 5 │103 年1 月10日│臺南市○○區○○街15│ 52,000元││ │ │6 號12樓「臺南市康樂│ ││ │ │隊酒店」 │ │└──┴───────┴──────────┴─────┘附表三:

┌──┬────────┬────────┐│編號│名稱 │數量 │├──┼────────┼────────┤│ 1 │HTC 手機 │壹支(含00000000││ │ │30 號SIM卡壹張)│└──┴────────┴────────┘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日期:201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