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5年度鑑字第13858號移送機關 新竹縣政府 設新竹縣竹北市○○○路○○號代表人 邱鏡淳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林釗文 新竹縣政府消防局前科長
陳保全 新竹縣政府消防局前技佐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懲戒案件,經新竹縣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林釗文撤職並停止任用參年。
陳保全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事 實新竹縣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一、被付懲戒人林釗文(以下簡稱林員)及陳保全(以下簡稱陳員)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具體之違法事實及證據列述如下:
(一) 林員違法失職部分:
1、林員自95年4月間起擔任新竹縣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府消防局)災害搶救科科長,負責督導、綜理該科各項業務,緣洪富蓁長期經營本府消防局災害搶救科採購業務,並與林釗文熟識,而洪富蓁自98年9月間起,為主導本府消防局之採購標案,遂向林釗文提議,如本府消防局災害搶救科之採購案件可配合其運作而讓其所屬之志誠公司或其合作之廠商順利得標,其會以每件標案支付總決標金額5%至10%之賄款作為謝禮。嗣林釗文經向本府消防局局長林祥欽請示並獲林祥欽同意後,自98年9月間起,先後利用本府消防局災害搶救科為需求單位而辦理「消防人員救災、救生裝備乙批」案(採購案號:980069號)」、「99年度民間救難團體及志願組織裝備器材耗材一批案」(採購案號:990089號)、「99年購置救災救生裝備暨空氣呼吸器組案」(採購案號:990097號)、「99年度採購山難搜救隊登山裝備一批案」(採購案號:990099號)、「99年購置消防救災救生器材一批案」(案號:990104號)、「99年購置消防水帶組案」(採購案號:990102號)及「採購山難裝備器材一批案」(採購案號:100114號)等共7件採購案(以下簡稱7件採購案)時,均配合逕行採納洪富蓁或與洪富蓁同具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之劉彩倩所規劃、設計之方案,指示不知情之承辦人員據以製作招標文件,經簽陳林祥欽核定後,由本縣消防局行政科辦理後續招標及採購事宜,使志誠公司或洪富蓁安排之廠商以綁標、圍標等不法方式得標,洪富蓁則於該等採購案驗收、請款後,自行計算賄賂金額,親自前往林釗文之辦公室,將具有對價之賄款交予林釗文收受,並由林釗文於洪富蓁離開後,隨即將洪富蓁交付之賄款,親自送到局長辦公室交給林祥欽收受。林員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695號刑事判決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2年。(證1)
2、林員前揭行為,經本府消防局101年度第9次、第13次、102年度第8次(證2)、103年度第12次及105度第4次考績委員會討論,認其有違法執行職務之情事,故核予林員記一大過之懲處及變更林員98年至100年之年終考績(證3),並經本府105年度第7次考績委員會審議決議(證4),林員係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名,故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3、又林員違法行為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695號刑事判決確定,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4月14日105年執助法字第203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林員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有期徒刑5年至109年12月13日期滿(證5),及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6月2日中檢秀執新105執從711字第057833號函執行林員褫奪公權自109年12月14日至111年12月13日止(證6),已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第1項第3款及第5款將林員免職(永不任用)(證7)。
(二) 陳員違法失職部分:
1、陳員自95年6、7月間起擔任本府消防局行政科小隊長,負責辦理採購案招標、開標、驗收、請款等業務,於100年6月9日辦理本府消防局「山難裝備器材一批」招標採購案之開標業務,當日受主官之指示將載有索賄內容(登山裝備)之紙條1張交付得標廠商,並告知「這是局長要的」,廠商因此於驗收後(8月2日)至請款前之期間向陳員分批交付索賄之登山裝備,陳員隨即將該裝備送至局長室,陳員礙於長官要求而屈意附從,共同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2年度上訴字第1695號刑事判決確定,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0萬元,褫奪公權2年。(證1)
2、陳員前揭行為,經本府消防局101年度第9次、第13次、102年度第8次(證2)、103年度第12次及105度第4次考績委員會討論,認其有違法執行職務之情事,故核予陳員記過二次之懲處(證3),並經本府105年度第7次考績委員會審議決議(證4),林員係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名,故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3、又陳員違法行為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695號刑事判決確定,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3月21日中檢秀執甲105執從712字第028396號函執行陳員褫奪公權自105年2月2日至107年2月1日止(證8),已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將陳員免職(永不任用)(證9)。
二、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695號刑事判決內容,林員辦理本府消防局消防人員救災救生設備及裝備之招標採購案共計7件,於職務上利用其所掌之機密向廠商期約收受賄賂,顯已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刑法第132條第1項及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之規定;及陳員辦理招標採購業務於職務上協助長官要求及收受不正利益者,顯已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及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之規定,渠等2人應受懲戒之事實,甚為明確。因此,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及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請貴會審理。
三、另同案本府消防局前局長林祥欽違法失職部分,經本府105年1月28日第1次考績委員會檢討決議(證10),俟判決確定後再依監察院104年3月2日院台業五字第00000000000號函說明備文聲敘事由並檢附相關資料,移送監察院審查(證11),併予敘明。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695號刑事判決1份。
(二)本府消防局101年度第9次、第13次、102年度第8次考績委員會紀錄1份。
(三)本府消防局103年度第12次及105度第4次考績委員會紀錄1份。
(四)本府105年度第7次考績委員會紀錄1份。
(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4月14日105年執助法字第203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1份。
(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6月2日中檢秀執新105執從711字第057833號函1份。
(七)銓敘部105年7月12日部特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1份。
(八)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3月21日中檢秀執甲105執從712字第028396號函1份。
(九)本府105年4月13日府人力字第0000000000號令1份。
(十)本府105年1月28日第1次考績委員會紀錄1份。
(十一)監察院104年3月2日院台業五字第00000000000號函1份。理 由
一、林祥欽自87年7月1日起擔任新竹縣政府消防局(下稱新竹縣消防局)局長(已於101年5月16日退休),負責督導、綜理全局局務,該局有關之採購案,亦為其主管監督之事務;被付懲戒人林釗文自95年4月間起擔任新竹縣消防局災害搶救科科長,負責督導、綜理該科各項業務;被付懲戒人陳保全則自95年6、7月間起擔任該局行政科小隊長,負責辦理採購案招標、開標、驗收、請款等業務。洪富蓁係志誠橡膠有限公司(下簡稱志誠公司)之業務人員。劉彩倩係瑩喬國際有限公司與高山青戶外精品器材社(下簡稱高山青器材社)負責人。
二、緣洪富蓁長期經營新竹縣政府消防局災害搶救科採購業務,並與被付懲戒人林釗文熟識,而洪富蓁自98年9月間起,為主導新竹縣政府消防局之採購標案,遂向被付懲戒人林釗文提議,如新竹縣政府消防局災害搶救科之採購案件可配合其運作而讓其所屬之志誠公司或其合作之廠商順利得標,其會以每件標案支付總決標金額5%至10%之賄款作為謝禮。嗣被付懲戒人林釗文經向新竹縣政府消防局局長林祥欽請示並獲林祥欽同意後,自98年9月間起,先後利用新竹縣消防局災害搶救科為需求單位而辦理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採購案之機會,於各該採購案公告前,林祥欽、被付懲戒人林釗文二人即共同基於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及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主動向洪富蓁告知各該採購案之預算金額、採購品項或履約期限等應秘密之消息,並交由洪富蓁設計、規劃,且提議洪富蓁如順利得標,即交付決標金額5%至10%之賄款,而洪富蓁為能主導新竹縣消防局災害搶救科辦理之採購案以從中獲利,遂分別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而與林祥欽、被付懲戒人林釗文達成若使洪富蓁所屬之志誠公司或洪富蓁安排之廠商順利得標,即由洪富蓁交付決標金額5%至10%之賄款之期約合意。林祥欽、被付懲戒人林釗文遂於新竹縣消防局災害搶救科為需求單位而辦理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採購案時,均配合逕行採納洪富蓁或與洪富蓁同具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之劉彩倩所規劃、設計之方案,指示不知情之承辦人員據以製作招標文件,經簽陳林祥欽核定後,由新竹縣消防局行政科辦理後續招標及採購事宜,使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志誠公司或洪富蓁安排之廠商以綁標、圍標等不法方式得標,洪富蓁則於該等採購案驗收、請款後,自行計算賄賂金額,各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時間,親自前往被付懲戒人林釗文之辦公室,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具有對價之賄款交予被付懲戒人林釗文收受,並由被付懲戒人林釗文於洪富蓁離開後,隨即將洪富蓁交付之賄款,親自送到局長辦公室交給林祥欽收受。
三、被付懲戒人陳保全於100年5月間辦理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採購案之招標、採購事宜,將簽呈連同相關公開招標文件陳請局長林祥欽批核,林祥欽經審閱該等文件後,明知以其局長之地位、職務,對新竹縣消防局之採購案,具有一定程度之指揮、監督權責,而為其局長職務之實質影響力所及,得標廠商為日後能順利驗收、請款,就局長提出要求應不敢違逆,竟另萌生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收受賄賂之犯意,指示被付懲戒人陳保全向得標廠商索討如附表二「收受物品名稱及數量欄」所示物品,被付懲戒人陳保全礙於林祥欽係其長官乃屈意附從,而與林祥欽共同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採購案100年6月9日開標當日,主動將記載上開物品之紙條1張,交付在場之得標廠商高山青器材社代表人劉彩倩,並告稱:「這是局長要的,因為局長在爬山,處理一下」等語,劉彩倩雖認為此屬額外支出(其於本件採購案中,已與洪富蓁共同支付如附表一(七)所示之賄賂款項),然為將來能順利驗收、請款,仍另基於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驗收(即100年8月2日)後請款前之同年8月11日左右,分2次接續將如附表二「收受物品名稱及數量欄」所示市值新臺幣24,430元之物品送達被付懲戒人陳保全在新竹縣消防局之辦公座位(其中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指北針1個係於100年12月12日補送),被付懲戒人陳保全則將劉彩倩交付之物品全數轉送至局長辦公室,俾林祥欽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具有對價之賄賂。嗣於101年4月5日11時28分許,法務部廉政署前往新竹縣竹北市○○○街○○○號8樓新竹縣消防局局長辦公室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欄」所示之物,而循線查悉上情。
四、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695號刑事判決,撤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87號第一審判決關於被付懲戒人林釗文、陳保全部分,論以被付懲戒人林釗文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七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褫奪公權貳年。被付懲戒人陳保全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褫奪公權貳年。分別執行在案。
五、以上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695號刑事確定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4月14日105年執助法字第203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6月2日中檢秀執新105執從711字第057833號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3月21日中檢秀執甲105執從712字第028396號函在卷可稽。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695號刑事確定判決,已足認被付懲戒人林釗文、陳保全等違失事證明確。
六、查被付懲戒人林釗文、陳保全之失職行為,除均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清廉之旨,被付懲戒人林釗文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所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不得洩漏之旨,故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為維護官箴,自有懲戒之必要。爰審酌同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七、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林釗文、陳保全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並有懲戒之必要,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及第9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林堭儀
委 員 楊隆順委 員 黃水通委 員 姜仁脩委 員 彭鳳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嚴君珮附表一:
┌──┬─────┬─────┬──────┬──────┬──────┬────┬──────┬──────┬─────┐│編號│採購案名稱│採購案案號│ 預算金額 │ 決標日期 │ 投標廠商 │得標廠商│ 決標金額 │驗收完畢日期│ 賄款金額 ││ │ │ │ (新臺幣) │ (民國)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1 │消防人員救│980069 │ 1,477,000元│98年9月21日 │ 志誠公司 │志誠公司│ 1,407,200元│98年10月23日│ 70,000元││ │災、救生裝│ │ │ │ │ │ │ │(約決標金││ │備乙批 │ │ │ │ │ │ │ │額之5%) │├──┼─────┼─────┼──────┼──────┼──────┼────┼──────┼──────┼─────┤│ 2 │99年度民間│990089 │ 902,500元│99年7月14日 │ 志誠公司 │志誠公司│ 870,000元│99年8月13日 │ 87,000元││ │救難團體及│ │ │ │ │ │ │ │(決標金額││ │志願組織裝│ │ │ │ │ │ │ │ 之10%)││ │備器材耗材│ │ │ │ │ │ │ │ ││ │一批案 │ │ │ │ │ │ │ │ │├──┼─────┼─────┼──────┼──────┼──────┼────┼──────┼──────┼─────┤│ 3 │99年購置救│990097 │ 2,298,000元│99年10月28日│ 志誠公司 │志誠公司│ 2,254,000元│99年12月31日│225,000元 ││ │災救生裝備│ │ │ │ │ │ │ │(約決標金││ │暨空氣呼吸│ │ │ │ │ │ │ │額之10%)││ │器組案 │ │ │ │ │ │ │ │ │├──┼─────┼─────┼──────┼──────┼──────┼────┼──────┼──────┼─────┤│ 4 │99年度採購│990099 │ 393,550元│99年11月9日 │高山青器材社│高山青器│ 381,000元 │99年12月9日 │ 38,000元 ││ │山難搜救隊│ │ │ │ │材社 │ │ │(約決標金││ │登山裝備一│ │ │ │ │ │ │ │額之10%)││ │批案 │ │ │ │ │ │ │ │ │├──┼─────┼─────┼──────┼──────┼──────┼────┼──────┼──────┼─────┤│ 5 │99年購置消│990104 │1,993,500元 │99年12月22日│①瑩喬公司 │瑩喬公司│1,963,500元 │99年12月29日│196,000元 ││ │防救災救生│ │ │ │②欣帝公司 │ │ │ │(約決標金││ │器材一批案│ │ │ │③維京公司 │ │ │ │額之10%)│├──┼─────┼─────┼──────┼──────┼──────┼────┼──────┼──────┼─────┤│ 6 │99年購置消│990102 │1,109,270元 │99年12月21日│①盛泰公司 │盛泰公司│1,075,000元 │100年1月18日│107,500元 ││ │防水帶組案│ │ │ │②瑩喬公司 │ │ │ │(決標金額││ │ │ │ │ │③萬才公司 │ │ │ │之10%) │├──┼─────┼─────┼──────┼──────┼──────┼────┼──────┼──────┼─────┤│ 7 │採購山難裝│100114 │2,900,000元 │100年6月9日 │①高山青器材│高山青器│2,873,475元 │100年8月2日 │287,000元 ││ │備器材一批│ │ │ │ 社 │材社 │ │ │(約決標金││ │案 │ │ │ │②萬才公司 │ │ │ │額之10%)││ │ │ │ │ │③興道公司 │ │ │ │ │└──┴─────┴─────┴──────┴──────┴──────┴────┴──────┴──────┴─────┘附表二:
┌──┬──────────┬──────────┬──────┐│編號│收受物品名稱及數量欄│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欄│備註 │├──┼──────────┼──────────┼──────┤│ 1 │登山背包1個 │登山背包1個 │ │├──┼──────────┼──────────┼──────┤│ 2 │登山杖3支 │登山杖1支 │ │├──┼──────────┼──────────┼──────┤│ 3 │保暖手套1雙 │保暖手套1雙 │ │├──┼──────────┼──────────┼──────┤│ 4 │保暖衣2件 │保暖衣1件 │ │├──┼──────────┼──────────┼──────┤│ 5 │充氣睡墊1個 │充氣睡墊1個 │ │├──┼──────────┼──────────┼──────┤│ 6 │登山鞋1雙(含紙盒) │登山鞋1雙(含紙盒) │ │├──┼──────────┼──────────┼──────┤│ 7 │頭燈1個 │頭燈1個 │ │├──┼──────────┼──────────┼──────┤│ 8 │指北針1個 │指北針1個 │ │├──┼──────────┼──────────┼──────┤│ 9 │睡袋1個 │睡袋1個 │ │├──┼──────────┼──────────┼──────┤│ 10 │LED手電筒1個 │LED手電筒1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