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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5 年鑑字第 13885 號公懲判決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5年度鑑字第013885號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 設臺中市○○區○○○道○段○○號代 表 人 林佳龍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林正斌 臺中市南屯區衛生所醫事檢驗師(停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臺中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林正斌記過壹次。

事 實

壹、臺中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案情概要暨違法事實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林正斌(下稱林員)為本府衛生局所屬南屯區衛生所醫事檢驗師,本(105)年6月8日○○○檢附林員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資料,向監察院檢舉林員於102年疑從事直銷,自美商如新(Nu Skin)華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如新公司)領有執行業務所得,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監察院將檢舉函交下本府查察,案經本府衛生局針對檢舉內容,函請如新公司提供林員涉經營商業相關證據,如新公司本年7月4日如新法字第0000000號函復略以,林員於97年3月19日簽署直銷商協議書,成為該公司關係企業美商如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獨立直銷商,截至目前為止其直銷權帳戶仍屬有效。林員於本府衛生局考績委員會審議時亦坦承渠確於97年3月19日受同學邀約加入如新公司,渠配偶於98年亦加入該公司,並合併為同一直銷權,依銓敘部103年4月29日部法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釋略以,就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不得經營商業之範圍,除採實質認定(指實際發生營業行為及違反該項但書規定之投資行為)外,尚包括形式認定,爰以形式審查,林員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另據如新公司提供林員歷年執行業務所得(9A)明細所載,自97年至104年給付林員執行業務所得,合計新臺幣(下同)1,474,417元整。林員支領之前揭款項,證明林員實質上有從事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而獲取佣金、獎金等經濟利益之事實,爰就實質認定,林員亦違反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

(二)案經本府衛生局105年8月18日105年度第8次考績委員會審議決議,不論就形式審查或實質認定,林員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爰應依規定移送懲戒並停職。

二、經核林員所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24條規定,將本案移請大會審理。

三、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林正斌公務人員履歷表1份。

(0)000000年6月8日致監察院檢舉函暨相關附件1份。

(三)美商如新華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5年7月4日如新法字第0000000號函暨附件1份。

(四)本府衛生局105年8月18日第8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1份。(限制閱覽)

貳、被付懲戒人林正斌答辯意旨:

一、有關臺中市政府以被付懲戒人因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有應受懲戒事由,移送貴會懲戒乙案,答辯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父親於95年9月過世,所留遺產現金四十餘萬元供作喪葬花費,另有多筆農地遺產因佃農租約所限無法立即變賣,故父親生前借貸債務一千六百餘萬元均由被付懲戒人負責償還,每月須償還本息近十萬元已遠超被付懲戒人之每月薪資所得。

(二)被付懲戒人配偶林雪西(菲律賓籍無中文讀、寫能力)為幫忙償還債務提議從事其能力許可之美商公司產品銷售,遂於97年及98年與配偶先後加入美商如新公司;林雪西因中文讀、寫能力所限並未在國內金融機構申設帳戶,故由被付懲戒人提供郵局帳號供如新公司匯款用,被付懲戒人雖為共同經營人惟僅提供配偶必要之協助(如中文說明翻譯)並於下班時間為之,絕無影響自身公務之運作。

(三)父親所遺農地經與佃農多年協商終獲同意出售,自102年起至104年陸續賣出並得於將借貸債務全數清償,被付懲戒人配偶亦自104年停止經營美商如新公司事業,並於105年7月間親赴美商如新公司辦妥終止會員之手續。

二、被付懲戒人實因家族債務所逼及配偶語文能力所限,有不得不為之苦衷。

三、綜上,敬請貴會明察,予以不受懲戒或從輕懲戒之處分。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林正斌係臺中市南屯區衛生所醫事檢驗師,任職期間,於97年3月19日簽署直銷商協議書,成為美商如新華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關係企業美商如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如新公司)之獨立直銷商,迄105年7月4日止,其直銷權帳戶仍屬有效,並自如新公司支領執行業務所得,最近5年支領所得如下:100年179,424元、101年321,238元、102年共3筆各249,392元、14,900元、6,980元、103年52,291元、104年9,694元。案經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5年8月18日105年度第8次考績委員會審議決議,不論就形式審查或實質認定,被付懲戒人已違反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爰請臺中市政府移送懲戒並停職。

二、以上事實,有被付懲戒人公務人員履歷表、如新公司105年7月4日如新法字第0000000號函暨附件、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5年8月18日第8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等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承認為如新公司之直銷商,實因家族債務所逼,且配偶林雪西為菲律賓籍,無中文讀、寫能力,為幫忙償還債務提議從事其能力許可之美商公司產品銷售,有不得不為之苦衷等語。查被付懲戒人與如新公司簽署直銷商協議書,成為如新公司之獨立直銷商,並自如新公司支領前述之執行業務所得,自屬違法經營商業。至其所辯因家族債務所逼及配偶語文能力所限,有不得不為之苦衷,僅可供處分輕重之參考,尚難執為免責之論據,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

三、核被付懲戒人於5年追懲期間所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該規定旨在防杜公務員利用職權營私舞弊,有辱官箴,影響公務及社會風氣。而公務員服務法乃公務員基於其與國家之職務關係所應遵守之法律。公務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者,固非其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但應認其違法行為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執行職務之信賴,已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加以懲戒之必要。又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之答辯意旨,已足認事證明確,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林正斌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情事,並有懲戒之必要,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55條前段、第46條第1項但書及第9條第1項第8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林堭儀

委 員 楊隆順委 員 黃水通委 員 彭鳳至委 員 姜仁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日期:201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