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5年度鑑字第013906號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 設桃園市○○區縣○路○號代 表 人 鄭文燦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張家福 原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警員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桃園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張家福撤職並停止任用參年。
事 實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張家福前於任職本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警員期間,涉嫌吸毒及販賣毒品,經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偵辦。
二、經該署檢察官偵查後,以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提起公訴。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77號刑事判決。
張員不服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65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4月,終經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2036號判決駁回上訴,全案於105年8月11日確定。
三、張員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違法情事,爰依該法第24條規定移付懲戒。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上訴字第1655號)。
(二)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台上字第2036號)。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張家福自81年起即投身警職,並曾先後任職於原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現改制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下同)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桃園分局警備隊等單位。詎因先前不慎與人發生車禍事故,無力籌措金錢賠償,竟萌生歹念,於擔任警員期間,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販賣或持有,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各別犯意,以其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經與附表編號2、8、9、14、15、16、17、18、19、20、21、22、23、25、27、28所示之對象姚富城、吳聲龍、黃馨慧、王美芳、謝景詮、謝佩達、潘約燕等人聯繫後,各於附表上開編號所示之交易時間、地點,先後販賣如上開附表各該編號所示價、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各該交易對象,並有收取如附表編號8、9、
18、19、20、21、22、25、27、28所示之金錢共新臺幣(下同)2萬3,000元以牟利。
(二)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列為禁藥,未經許可不得轉讓,詎仍基於轉讓禁藥之各別犯意,經以其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或不詳方式,與附表編號3、4、5、6、10、11、12、13、24、26、29、
30、31、32、33所示之對象姚富城、林家樺、黃馨慧、謝景詮、謝佩達、蔡啟揚、楊效忠、王貴真、葉茂盛等人聯繫後,各於附表上開編號所示之交易時間、地點,先後轉讓如上開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禁藥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各該交易對象。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4年3月17日,以102年度訴字第477號刑事判決判處被付懲戒人罪刑,並就販賣毒品共16罪部分,定執行刑為8年4月,就轉讓禁藥共15罪部分,定執行刑為2年。旋被付懲戒人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4年11月24日,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655號刑事判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等判決:原判決關於張家福被訴附表編號17、25及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張家福犯如附表編號17、25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17、25所示之主刑(從刑部分從略)。其他上訴駁回。張家福上開撤銷改判(如附表編號17、25所示之罪)與上訴駁回如附表編號2、8、9、14、15、16、18、19、20、21、22、23、27、28共14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終經最高法院於105年8月11日,以105年度台上字第2036號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
二、以上事實,有本會調取之上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及移送機關所檢送之上揭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可稽。被付懲戒人復未提出任何答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被付懲戒人因販賣毒品等,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屬於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之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其行為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與執行職務之信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為維持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張家福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情事,並有懲戒之必要,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及第9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林堭儀
委 員 黃水通委 員 彭鳳至委 員 姜仁脩委 員 楊隆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玲憶┌───────────────────────────────────────────────┐│附表 │├──┬───┬──────┬──────────┬─────┬────────────────┤│編號│對 象│ 交易時間 │ 販賣或轉讓之方式 │種類及數量│ 主 文 ││ │ ├──────┤ ├─────┤ ││ │ │ 交易地點 │ │ 交易金額 │ │├──┼───┼──────┼──────────┼─────┼────────────────┤│ 1 │ │ │ │ │ ││(從│ │ │ │ │ ││略)│ │ │ │ │ │├──┼───┼──────┼──────────┼─────┼────────────────┤│ 2 │姚富城│101.12.20 晚│姚富城於101年12月20 │甲基安非他│張家福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間11時14分許│日晚間11時14分17秒,│命0.5公克 │參年柒月。(沒收從略,下同) ││ │ │至翌日凌晨零│以門號0000-000-000號│ │ ││ │ │時前此段期間│行動電話,撥打張家福│ │ ││ │ │內之某時 │所持用之0000-000-000│ │ ││ │ ├──────┤號行動電話,表示欲購├─────┤ ││ │ │在姚富城位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1,000元 │ ││ │ │桃園縣中壢市│他命,雙方且約於凌晨│(未收取)│ ││ │ │○○街00號住│12時許前,在左列交易│ │ ││ │ │處 │地點交易,並由張家福│ │ ││ │ │ │出售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 │ │ │非他命1包0.5公克交予│ │ ││ │ │ │姚富城,但並未當場向│ │ ││ │ │ │姚富城收取價金1,000 │ │ ││ │ │ │元。 │ │ │├──┼───┼──────┼──────────┼─────┼────────────────┤│ 3 │姚富城│101 年12月28│姚富城於101年12月28 │不詳重量之│張家福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 │ │日下午5 時12│日下午4時25分12秒許 │甲基安非他│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分許(起訴書│,以其門號0000-000-0│命1包 │ ││ │ │誤載為同日下│55號行動電話,撥打張│ │ ││ │ │午4 時25分許│家福所持用之0000-000│ │ ││ │ │,應予更正)│-438號行動電話聯繫見│ │ ││ │ │ │面,張家福即於左列時│ │ ││ │ │ │、地,免費贈送不詳重│ │ ││ │ ├──────┤量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 ├─────┤ ││ │ │桃園縣中壢市│予姚富城。 │無償轉讓 │ ││ │ │青果市場附近│ │ │ ││ │ │萊爾富便利超│ │ │ ││ │ │商前 │ │ │ │├──┼───┼──────┼──────────┼─────┼────────────────┤│ 4 │姚富城│102年1月7日 │姚富城於102年1月6日 │不詳重量之│張家福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 │ │凌晨3時46分 │晚間7時48分41秒許, │甲基安非他│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許 │以其門號0000-000-000│命1 包(不│ ││ │ │ │號行動電話,撥打張家│到1公克) │ ││ │ ├──────┤福所持用之0000-000-0├─────┤ ││ │ │在姚富城位於│38號行動電話聯繫見面│無償轉讓 │ ││ │ │桃園縣中壢市│,張家福即於左列時、│ │ ││ │ │○○街00號住│地,免費贈送不詳重量│ │ ││ │ │處 │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 │ │ ││ │ │ │不到1公克)予姚富城 │ │ ││ │ │ │。 │ │ │├──┼───┼──────┼──────────┼─────┼────────────────┤│ 5 │林家樺│102 年1 月1 │林家樺與張家福2 人為│甲基安非他│張家福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 │ │日凌晨3時許 │婚外男女朋友關係,其│命約0.2公 │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於102 年1 月1 日凌晨│克 │ ││ │ ├──────┤1 時59分27秒許,以其├─────┤ ││ │ │林家樺位於桃│門號0000000-000 號行│無償轉讓 │ ││ │ │園縣桃園市龍│動電話,撥打張家福所│ │ ││ │ │鳳二街24號住│持用之0000-000-000號│ │ ││ │ │處後門 │行動電話聯繫見面,張│ │ ││ │ │ │家福即於左列時、地,│ │ ││ │ │ │免費贈送重量約0.2公 │ │ ││ │ │ │克之甲基安非他命予林│ │ ││ │ │ │家樺。 │ │ │├──┼───┼──────┼──────────┼─────┼────────────────┤│ 6 │林家樺│102 年1 月5 │林家樺與張家福2 人為│甲基安非他│張家福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 │ │日凌晨1 時20│婚外男女朋友關係,其│命約0.1或 │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分許 │於102 年1 月5 日凌晨│0.2公克 │ ││ │ ├──────┤0 時49分35秒許,以其├─────┤ ││ │ │林家樺位於桃│門號0000-000-000號行│無償轉讓 │ ││ │ │園縣桃園市龍│動電話,撥打張家福所│ │ ││ │ │鳳二街24號住│持用之0000-000 -000 │ │ ││ │ │處後門 │號行動電話聯繫見面,│ │ ││ │ │ │張家福即於左列時、地│ │ ││ │ │ │,免費贈送重量0.1或 │ │ ││ │ │ │0.2公克之甲基安非他 │ │ ││ │ │ │命予林家樺。 │ │ │├──┼───┼──────┼──────────┼─────┼────────────────┤│ 7 │ │ │ │ │ ││(從│ │ │ │ │ ││略)│ │ │ │ │ │├──┼───┼──────┼──────────┼─────┼────────────────┤│ 8 │吳聲龍│102 年1 月23│吳聲龍於102 年1 月23│甲基安非他│張家福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日晚間7 時50│日下午6 時17分,以門│命1公克 │參年柒月。 ││ │ │分許 │號0000-000-000號行動│ │ ││ │ ├──────┤電話,撥打張家福所持├─────┤ ││ │ │桃園縣中壢市│用之0000-000-000號行│2,000元 │ ││ │ │元化路SOGO百│動電話,表示欲購買第│(已收取)│ ││ │ │貨公司附近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 │,雙方且約於同日晚間│ │ ││ │ │ │7 時50分許左右,在左│ │ ││ │ │ │列交易地點交易,並由│ │ ││ │ │ │張家福出售第二級毒品│ │ ││ │ │ │甲基安非他命1包1公克│ │ ││ │ │ │交予吳聲龍,並當場向│ │ ││ │ │ │吳聲龍收取價金2,000 │ │ ││ │ │ │元。 │ │ │├──┼───┼──────┼──────────┼─────┼────────────────┤│ 9 │吳聲龍│102 年2 月1 │吳聲龍自102 年2 月1 │甲基安非他│張家福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日上午6 時40│日凌晨4 時23分33秒起│命1公克 │參年柒月。 ││ │ │分許 │,即以門號0000-000-0│ │ ││ │ ├──────┤20號行動電話,傳送簡├─────┤ ││ │ │吳聲龍位於桃│訊至張家福所持用之09│3,000元 │ ││ │ │園縣平鎮市明│00-000-000號行動電話│(已扣案)│ ││ │ │德北路15號5 │,表示欲購買第二級毒│ │ ││ │ │樓住處樓下巷│品甲基安非他命,雙方│ │ ││ │ │子口轉角處 │且約於左列時地交易,│ │ ││ │ │ │並由張家福出售第二級│ │ ││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1│ │ ││ │ │ │公克交予吳聲龍,並當│ │ ││ │ │ │場向吳聲龍收取價金3,│ │ ││ │ │ │000元。 │ │ │├──┼───┼──────┼──────────┼─────┼────────────────┤│ 10 │黃馨慧│101 年12月29│張家福與黃馨慧2 人為│甲基安非他│張家福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 │ │日清晨5 時21│婚外男女朋友關係,其│命1包 │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分前之同日某│二人相約聯繫見面後,│ │ ││ │ │時 │張家福即於左列時、地│ │ ││ │ ├──────┤,免費贈送不詳重量之├─────┤ ││ │ │黃馨慧位於新│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黃 │無償轉讓 │ ││ │ │北市三峽區三│馨慧。 │ │ ││ │ │樹路247 號3 │ │ │ ││ │ │樓住處附近之│ │ │ ││ │ │愛莉兒汽車旅│ │ │ ││ │ │館 │ │ │ │├──┼───┼──────┼──────────┼─────┼────────────────┤│ 11 │黃馨慧│102 年1 月1 │張家福與黃馨慧2 人為│甲基安非他│張家福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 │ │日上午10時許│婚外男女朋友關係,其│命1包 │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二人相約聯繫見面後,│ │ ││ │ ├──────┤張家福即於左列時、地├─────┤ ││ │ │黃渝文位於桃│,免費贈送不詳重量之│無償轉讓 │ ││ │ │園縣龜山鄉金│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黃 │ │ ││ │ │鋒街33號A 室│馨慧。 │ │ ││ │ │租屋處 │ │ │ │├──┼───┼──────┼──────────┼─────┼────────────────┤│ 12 │黃馨慧│102 年1 月3 │張家福與黃馨慧2 人為│甲基安非他│張家福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 │ │日下午1時許 │婚外男女朋友關係,其│命1包 │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二人相約聯繫見面後,│ │ ││ │ ├──────┤張家福即於左列時、地├─────┤ ││ │ │黃渝文位於桃│,免費贈送不詳重量之│無償轉讓 │ ││ │ │園縣龜山鄉金│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黃│ │ ││ │ │鋒街33號A 室│馨慧。 │ │ ││ │ │租屋處 │ │ │ │├──┼───┼──────┼──────────┼─────┼────────────────┤│ 13 │黃馨慧│102 年1 月9 │張家福與黃馨慧2 人為│甲基安非他│張家福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 │ │日上午9時許 │婚外男女朋友關係,其│命1公克 │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二人相約聯繫見面後,│ │ ││ │ ├──────┤張家福即於左列時、地├─────┤ ││ │ │黃渝文位於桃│,免費贈送不詳重量之│無償轉讓 │ ││ │ │園縣龜山鄉金│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黃 │ │ ││ │ │鋒街33號A 室│馨慧。 │ │ ││ │ │租屋處 │ │ │ │├──┼───┼──────┼──────────┼─────┼────────────────┤│ 14 │黃馨慧│102 年1 月24│張家福與黃馨慧2 人為│甲基安非他│張家福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日某時 │婚外男女朋友關係,其│命2公克 │參年柒月。 ││ │ │ │二人相約聯繫見面後,│ │ ││ │ ├──────┤張家福即於左列時、地├─────┤ ││ │ │黃渝文位於桃│,交付價格6,000 元之│抵償債務 │ ││ │ │園縣龜山鄉金│甲基安非他命2 公克予│6,000元 │ ││ │ │鋒街33號A 室│黃馨慧,藉以抵償其所│ │ ││ │ │租屋處 │積欠黃馨慧之債務。 │ │ │├──┼───┼──────┼──────────┼─────┼────────────────┤│ 15 │黃馨慧│102 年1 月27│張家福與黃馨慧2 人為│甲基安非他│張家福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日某時 │婚外男女朋友關係,其│命1公克 │參年柒月。 ││ │ │ │二人相約聯繫見面後,│ │ ││ │ ├──────┤張家福即於左列時、地├─────┤ ││ │ │黃渝文位於桃│,交付價格3,000 元之│抵償債務 │ ││ │ │園縣龜山鄉金│甲基安非他命1 公克予│3,000元 │ ││ │ │鋒街33號A 室│黃馨慧,藉以抵償其所│ │ ││ │ │租屋處 │積欠黃馨慧之債務。 │ │ ││ │ │ │ │ │ │├──┼───┼──────┼──────────┼─────┼────────────────┤│ 16 │黃馨慧│102 年1 月30│張家福與黃馨慧2 人為│甲基安非他│張家福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日某時 │婚外男女朋友關係,其│命1公克 │參年柒月。 ││ │ │ │二人相約聯繫見面後,│ │ ││ │ ├──────┤張家福即於左列時、地├─────┤ ││ │ │黃渝文位於桃│,交付價格3,000 元之│抵償債務 │ ││ │ │園縣龜山鄉金│甲基安非他命1 公克予│3,000元 │ ││ │ │鋒街33號A 室│黃馨慧,藉以抵償其所│ │ ││ │ │租屋處 │積欠黃馨慧之債務。 │ │ │├──┼───┼──────┼──────────┼─────┼────────────────┤│ 17 │黃馨慧│102 年2 月1 │張家福與黃馨慧2 人為│甲基安非他│張家福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日上午8時許 │婚外男女朋友關係,其│命1 包( │參年柒月。 ││ │ │ │二人相約聯繫見面後,│0.93公克)│ ││ │ ├──────┤張家福即於左列時、地├─────┤ ││ │ │黃渝文位於桃│,交付價格2 、3,000 │扣抵債務約│ ││ │ │園縣龜山鄉金│元之甲基安非他命約0.│2 、3,000 │ ││ │ │鋒街33號A 室│93 公克予黃馨慧,藉 │元 │ ││ │ │租屋處 │以抵償其所積欠黃馨慧│ │ ││ │ │ │之債務。 │ │ │├──┼───┼──────┼──────────┼─────┼────────────────┤│ 18 │王美芳│101 年12月30│王美芳自101年12月29 │甲基安非他│張家福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日凌晨零時2 │日晚間11時21分50秒時│命1公克 │參年柒月。 ││ │ │分許 │起,以門號0000-000-0│ │ ││ │ ├──────┤18號行動電話與張家福├─────┤ ││ │ │在王美芳位於│所持用之0000-000-000│3,500元 │ ││ │ │桃園縣桃園市│號行動電話聯絡,表示│(已收取)│ ││ │ │朝陽街11號7 │欲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 │ ││ │ │樓之4租屋處 │安非他命,並由張家福│ │ ││ │ │ │出售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 │ │ │非他命1包1公克交予王│ │ ││ │ │ │美芳,王美芳則於事後│ │ ││ │ │ │以匯款方式償還價金 │ │ ││ │ │ │3,500元。 │ │ │├──┼───┼──────┼──────────┼─────┼────────────────┤│ 19 │王美芳│102 年1 月3 │王美芳自102年1月3日 │甲基安非他│張家福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日晚間7 時49│下午5時31分33秒起, │命1公克 │參年柒月。 ││ │ │分許 │以門號0000-000-000號│ │ ││ │ ├──────┤行動電話與張家福所持├─────┤ ││ │ │在王美芳位於│用之0000-000-000號行│3,500元 │ ││ │ │桃園縣桃園市│動電話聯絡,表示欲購│(已收取)│ ││ │ │朝陽街11號7 │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樓之4租屋處 │他命,並由張家福出售│ │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 │命1包1公克交予王美芳│ │ ││ │ │ │,王美芳則於事前即先│ │ ││ │ │ │以匯款方式付清價金 │ │ ││ │ │ │3,500元。 │ │ │├──┼───┼──────┼──────────┼─────┼────────────────┤│ 20 │謝景詮│101 年12月26│謝景詮於101 年12月26│甲基安非他│張家福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日上午9 時45│日上午8 時47分48秒時│命1小包 │參年柒月。 ││ │ │分許 │起,以門號0000-000-0│ │ ││ │ ├──────┤86號行動電話,撥打張├─────┤ ││ │ │張家福位於桃│家福所持用之0000-000│2,000 元 │ ││ │ │園縣桃園市國│-438號行動電話聯繫,│(已收取)│ ││ │ │豐十街239 巷│表示欲購買第二級毒品│ │ ││ │ │住處巷口 │甲基安非他命,之後即│ │ ││ │ │ │由張家福在左列交易時│ │ ││ │ │ │間、地點,出售第二級│ │ ││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 │ ││ │ │ │交予謝景詮,並當場向│ │ ││ │ │ │謝景詮收取價金2,000 │ │ ││ │ │ │元。 │ │ │├──┼───┼──────┼──────────┼─────┼────────────────┤│ 21 │謝景詮│101 年12月30│謝景詮於101 年12月30│甲基安非他│張家福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日上午4 時15│日凌晨3 時27分9 秒時│命1小包 │參年柒月。 ││ │ │分許 │起,以門號0000-000-0│ │ ││ │ ├──────┤86號行動電話,與張家├─────┤ ││ │ │桃園市○○路│福所持用之門號0972-4│1,000元 │ ││ │ │附近 │28-438號行動電話聯繫│(已收取)│ ││ │ │ │,表示欲購買第二級毒│ │ ││ │ │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後│ │ ││ │ │ │即由張家福在左列交易│ │ ││ │ │ │時間、地點,出售第二│ │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 │ ││ │ │ │包交予謝景詮,並當場│ │ ││ │ │ │向謝景詮收取價金 │ │ ││ │ │ │1,000 元。 │ │ │├──┼───┼──────┼──────────┼─────┼────────────────┤│ 22 │謝景詮│102 年1 月8 │謝景詮於102 年1 月8 │甲基安非他│張家福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日上午7 時30│日清晨5 時39分50秒時│命1小包 │參年柒月。 ││ │ │分許 │起,以門號0000-000-0│ │ ││ │ ├──────┤86號行動電話,與張家├─────┤ ││ │ │謝景詮位於桃│福所持用之門號0972-4│2,000元 │ ││ │ │園縣中壢市龍│28-438號行動電話聯繫│(已收取)│ ││ │ │岡路1 段63巷│,表示欲購買第二級毒│ │ ││ │ │20弄27號住處│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後│ │ ││ │ │附近之「天天│即由張家福在左列交易│ │ ││ │ │來釣蝦場」 │時間、地點,出售第二│ │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 │ ││ │ │ │包交予謝景詮,並當場│ │ ││ │ │ │向謝景詮收取價金 │ │ ││ │ │ │2,000 元。 │ │ │├──┼───┼──────┼──────────┼─────┼────────────────┤│ 23 │謝景詮│102 年1 月9 │謝景詮於102 年1 月9 │甲基安非他│張家福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日凌晨2 至3 │日清晨1 時30分14秒時│命1小包 │參年柒月。 ││ │ │時許 │起,以門號0000-000-0│ │ ││ │ ├──────┤86號行動電話,與張家├─────┤ ││ │ │吳聲龍位於桃│福所持用之門號0972-4│2,000元 │ ││ │ │園縣平鎮市明│28-438號行動電話聯繫│並未取得 │ ││ │ │德北路15號5 │,表示欲購買第二級毒│ │ ││ │ │樓住處附近路│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指│ │ ││ │ │口 │示張家福前往找知情之│ │ ││ │ │ │吳聲龍交易,經張家福│ │ ││ │ │ │與吳聲龍聯絡後,即於│ │ ││ │ │ │左列交易時間、地點,│ │ ││ │ │ │將謝景詮所購買之甲基│ │ ││ │ │ │安非他命交予吳聲龍代│ │ ││ │ │ │為收執,但吳聲龍並未│ │ ││ │ │ │將謝景詮事先所寄放之│ │ ││ │ │ │購毒款項交予張家福。│ │ │├──┼───┼──────┼──────────┼─────┼────────────────┤│ 24 │謝景詮│102 年1 月1 │謝景詮自102 年1 月1 │甲基安非他│張家福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 │ │日下午3時許 │日中午12時46分20秒時│命1小包 │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起,以其門號0000-000│ │ ││ │ ├──────┤-486號行動電話,撥打├─────┤ ││ │ │位於桃園縣中│張家福所持用之0972-4│無償轉讓 │ ││ │ │壢市緣圓園汽│28 -438 號行動電話聯│ │ ││ │ │車旅館103 號│繫見面,張家福即於左│ │ ││ │ │房內 │列時、地,免費贈送不│ │ ││ │ │ │詳重量之甲基安非他命│ │ ││ │ │ │1 包予謝景詮施用。 │ │ │├──┼───┼──────┼──────────┼─────┼────────────────┤│ 25 │謝佩達│101 年12月31│謝佩達於101 年12月31│甲基安非他│張家福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日晚間11時許│日晚間10時2 分4 秒時│命1包(約 │參年柒月。 ││ │ │ │起,以門號0000-000-0│0.5公克) │ ││ │ ├──────┤28號行動電話撥打張家├─────┤ ││ │ │桃園市○○路│福所持用之門號0955-7│1,500元( │ ││ │ │與新埔一街口│87-787號行動電話聯繫│已收取) │ ││ │ │ │,表示欲購買第二級毒│ │ ││ │ │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後│ │ ││ │ │ │即由張家福在左列交易│ │ ││ │ │ │時間、地點,出售價值│ │ ││ │ │ │1500元之第二級毒品甲│ │ ││ │ │ │基安非他命1包約0.5公│ │ ││ │ │ │克予謝佩達,並先收取│ │ ││ │ │ │50 0元之價金。謝佩達│ │ ││ │ │ │事後再另行支付1,000 │ │ ││ │ │ │元予張家福。 │ │ │├──┼───┼──────┼──────────┼─────┼────────────────┤│ 26 │謝佩達│102 年1 月22│謝佩達自102 年1 月20│甲基安非他│張家福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 │ │日晚間11時47│日下午2 時33分時起,│命0.5公克 │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分許 │即陸續以其門號0922-6│ │ ││ │ ├──────┤58-728號行動電話,撥├─────┤ ││ │ │位於桃園縣桃│打張家福所持用之門號│無償轉讓 │ ││ │ │園市○○路上│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之瑪駿汽車旅│話聯繫返還購毒欠款,│ │ ││ │ │館303號房內 │張家福即於碰面後之左│ │ ││ │ │ │列時、地,免費贈送約│ │ ││ │ │ │0.5公克之甲基安非他 │ │ ││ │ │ │命1包予謝佩達施用。 │ │ │├──┼───┼──────┼──────────┼─────┼────────────────┤│ 27 │潘約燕│101 年12月22│潘約燕自101年12月21 │甲基安非他│張家福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日清晨4 時32│日晚間8時8分時許,陸│命0.3公克 │參年柒月。 ││ │ │分25秒過後不│續以門號0000-000-000│ │ ││ │ │久之某時(起│號行動電話,撥打或傳│ │ ││ │ │訴書誤載為10│送簡訊至張家福所持用│ │ ││ │ │1 年12月20、│之門號0000-000-000號│ │ ││ │ │21日某時,應│行動電話聯繫,表示欲│ │ ││ │ │予更正) │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 │ ├──────┤非他命,之後即由張家├─────┤ ││ │ │桃園縣蘆竹鄉│福在左列交易時間、地│1,500元 │ ││ │ │南崁地區某菜│點,出售第二級毒品甲│(已收取)│ ││ │ │市場前7-11便│基安非他命1包約0.3公│ │ ││ │ │利超商 │克交予潘約燕,並收得│ │ ││ │ │ │現金1,500元。 │ │ │├──┼───┼──────┼──────────┼─────┼────────────────┤│ 28 │潘約燕│102 年1 月4 │潘約燕自102 年1 月3 │甲基安非他│張家福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日凌晨2 時56│日上午6 時28分59秒起│命1包約1公│參年柒月。 ││ │ │分許 │,即陸續以門號0983-1│克 │ ││ │ ├──────┤29-678號行動電話,撥├─────┤ ││ │ │潘約燕位於桃│打或傳送簡訊至張家福│3,000元 │ ││ │ │園縣八德市東│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已收取)│ ││ │ │勇街490 巷 │-438號行動電話聯繫,│ │ ││ │ │196 弄8 號住│表示欲購買第二級毒品│ │ ││ │ │處前 │甲基安非他命,之後即│ │ ││ │ │ │由張家福在左列交易時│ │ ││ │ │ │間、地點,依約定將第│ │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 │1包約1公克放於信箱內│ │ ││ │ │ │,並隨即傳簡訊告知潘│ │ ││ │ │ │約燕,嗣並於102年1月│ │ ││ │ │ │10日下午5時11分46秒 │ │ ││ │ │ │過後之某時,由潘約燕│ │ ││ │ │ │交付現金3,000元予張 │ │ ││ │ │ │家福。 │ │ │├──┼───┼──────┼──────────┼─────┼────────────────┤│ 29 │蔡啟揚│102 年1 月5 │楊效忠於102 年1 月5 │不詳重量之│張家福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 │ 、 │日晚間8 時30│日晚間7 時25分23秒,│甲基安非他│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楊效忠│分許 │以其門號0000-000-000│命 │ ││ │ ├──────┤號行動電話,撥打張家├─────┤ ││ │ │蔡啟揚位於桃│福所持用之門號0972-4│無償轉讓 │ ││ │ │園縣桃園市玉│28-438號行動電話聯繫│ │ ││ │ │山街312 號住│,張家福即於碰面後之│ │ ││ │ │處 │左列時、地,免費贈送│ │ ││ │ │ │不詳重量之甲基安非他│ │ ││ │ │ │命1 包予蔡啟揚、楊效│ │ ││ │ │ │忠施用。 │ │ │├──┼───┼──────┼──────────┼─────┼────────────────┤│ 30 │蔡啟揚│102 年1 月6 │蔡啟揚於102 年1 月6 │不詳重量之│張家福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 │ │日晚間10時55│日晚間10時38分28秒時│甲基安非他│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分許 │起,以其門號0000-000│命1包 │ ││ │ ├──────┤-166號行動電話,撥打├─────┤ ││ │ │在桃園縣蘆竹│張家福所持用之門號09│無償轉讓 │ │○ ○ ○鄉○○路○ 段│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35號龍安國小│聯繫,張家福即於電話│ │ ││ │ │旁巷子裡 │中指示蔡啟揚於左列時│ │ ││ │ │ │、地前往拿取其放置在│ │ ││ │ │ │機車置物箱內之不詳重│ │ ││ │ │ │量甲基安非他命1 包,│ │ ││ │ │ │以此方式免費贈送予蔡│ │ ││ │ │ │啟陽。 │ │ │├──┼───┼──────┼──────────┼─────┼────────────────┤│ 31 │蔡啟揚│102 年1 月7 │蔡啟揚於102 年1 月7 │不詳重量之│張家福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 │ │日凌晨3 時57│日凌晨零時39分38秒時│甲基安非他│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分許 │起,以其門號0000-000│命1包 │ ││ │ ├──────┤-166號行動電話,撥打├─────┤ ││ │ │蔡啟揚位於桃│張家福所持用之門號09│無償轉讓 │ ││ │ │園縣桃園市玉│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山街312 號住│聯繫,張家福即於左列│ │ ││ │ │處 │時地碰面後免費贈送不│ │ ││ │ │ │詳重量之甲基安非他命│ │ ││ │ │ │1 包予蔡啟揚施用。 │ │ │├──┼───┼──────┼──────────┼─────┼────────────────┤│32 │王貴真│102 年1 月中│張家福以不詳方式與王│不詳重量之│張家福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 │ │旬某日晚間 │貴真聯繫後,即於左列│甲基安非他│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時、地與王貴真相約碰│命 │ ││ │ ├──────┤面,並免費贈送不詳重├─────┤ ││ │ │王貴真所開設│量之甲基安非他命予王│無償轉讓 │ ││ │ │位於桃園縣桃│貴真施用。 │ │ ││ │ │園市○○街某│ │ │ ││ │ │處寵物店內 │ │ │ ││ │ │ │ │ │ │├──┼───┼──────┼──────────┼─────┼────────────────┤│ 33 │葉茂盛│101 年12月23│張家福於101 年12月23│甲基安非他│張家福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 │ │日下午5時許 │日上午11時許,持其所│命約1公克 │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有門號0000-000-000號│ │ ││ │ ├──────┤行動電話,撥打葉茂盛├─────┤ ││ │ │在桃園縣桃園│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返還轉讓 │ ││ │ │市○○路與民│-974號行動電話,與之│ │ ││ │ │生路口 │聯繫調借甲基安非他命│ │ ││ │ │ │,嗣因葉茂盛向其催討│ │ ││ │ │ │返還,張家福乃於左列│ │ ││ │ │ │時、地,仍以上開行動│ │ ││ │ │ │電話與葉茂盛聯繫後,│ │ ││ │ │ │逕將重量約1 公克之甲│ │ ││ │ │ │基安非他命歸還轉讓予│ │ ││ │ │ │葉茂盛。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