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5年度鑑字第13913號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代表人 朱立倫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許景揚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警員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新北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許景揚降壹級改敘。
事 實新北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緣被付懲戒人許景揚係本府警察局淡水分局警備隊警員,經查渠於105年9月21日夜間駕車前往新北市○○區○○路底鬥桿撞球場飲酒後,於同年月22日2時11分酒後駕駛車號0000-00自用小客車返家途中在新北市○○區○○街1段159巷口對面車道,因不勝酒力沿路擦撞停放路邊多輛機車,無人員受傷,經員警獲報前往處理並對被付懲戒人實施酒精呼氣濃度測試,其酒測值達0.75MG/L,全案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證據)。
二、綜上,被付懲戒人違法情事堪可認定,查其行為,除違反刑事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及第24條規定,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移請貴會審理。
三、證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105年9月22日新北警淡刑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許景揚係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警備隊警員,於105年9月21日夜間駕車前往新北市○○區○○路底鬥桿撞球場飲酒後,於同年月22日2時11分酒後駕駛車號0000-00自用小客車返家途中,在新北市○○區○○街1段159巷口對面車道,因不勝酒力沿路擦撞停放路邊多輛機車,無人員受傷,經員警獲報前往處理,並對被付懲戒人實施酒精呼氣濃度測試,其酒測值達0.75MG/L,全案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二、以上事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105年9月22日新北警淡刑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被付懲戒人警詢調查筆錄、酒精測定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影本及證人林麗足等人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身為執法人員,竟於酒後非因公務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行駛而發生交通事故,經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0.75MG/L,影響道路交通安全,並嚴重損害政府機關之信譽,自有懲戒之必要。查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證據資料,已足資認定被付懲戒人違法事證明確,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三、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2款、第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林堭儀
委 員 楊隆順委 員 彭鳳至委 員 姜仁脩委 員 黃水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紋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