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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6 年澄字第 3498 號公懲裁定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6年度澄字第3498號移 送機 關 監察院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代 表 人 張博雅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翁啟惠 中央研究院特聘研究員代 理 人 陳守煌律師辯 護 人 葉建廷律師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監察院移送審理,本會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付懲戒人應否受懲戒處分,就其所涉違反刑事法律部分,以其犯罪是否成立為斷。本會前以被付懲戒人應否受懲戒處分及處分之輕重,應以其犯罪是否成立為斷,於106年11月15日裁定於刑事第一審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在案。查被付懲戒人所涉刑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判決無罪確定,此有該院判決及108年1月25日士院彩刑溫106矚重訴1字第1080201660號函可稽。是本件停止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

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黃水通委 員 彭鳳至委 員 姜仁脩委 員 洪佳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日期:2019-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