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6年度澄字第3506號移 送機 關 監察院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代 表 人 張博雅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吳彥霖 原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
丁政豪 原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李永龍 原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林照雄 原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彈劾移送審理,本會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付懲戒人等是否違法失職應受懲戒,以其所涉偽造文書等罪嫌是否成立為斷,前經本會於106年11月1日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在案。查被付懲戒人等所涉刑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矚訴字第38號判決,此有該院107年12月21日桃院祥刑芳103矚訴38字第1070084734號函可稽。是本件停止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
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石木欽
委 員 吳景源委 員 張清埤委 員 黃梅月委 員 廖宏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