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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6 年清字第 12849 號公懲裁定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6年度清字第12849號移 送機 關 經濟部 設臺北市○○區○○街○○號代 表 人 李世光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韓德政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技士被付懲戒人 吳傑雍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技士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懲戒案件,經經濟部移送審理,本會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職權撤銷之,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付懲戒人涉嫌違法,應否懲戒,牽涉犯罪是否成立。前經本會於106年3月15日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查被付懲戒人所涉刑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有該院106年6月8日106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會合議庭自得依職權將原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撤銷,繼續審理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黃水通委 員 姜仁脩委 員 洪佳濱委 員 彭鳳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唐聿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日期:2017-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