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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6 年清字第 12870 號公懲裁定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6年度清字第12870號移 送機 關 高雄市政府 設高雄市○○區○○○路○號代 表 人 陳菊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魏群峰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警備隊警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高雄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停止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高雄市政府移送意旨:被付懲戒人魏群峰係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警備隊警員,涉嫌於104年12月間,趁隙於該分局彌陀分駐所辦公室內,擅自複印民眾陳○琦遺失之身分證件,並於同年月14日以陳民名義填具美商婕斯環球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以下簡稱美商婕斯公司)獨立傳銷商申請表後,將偽造之申請表傳送至該公司完成加入會員程序,使陳民為渠所屬多層次傳銷之下線人員,藉以獲取推薦人獎金;再以陳民名義購買公司頂級活泉套裝系列產品以累積獎金點數。復查被付懲戒人經由其父親魏○成同意後以父親名義加入美商婕斯公司會員,再以推薦人身分推薦同事洪○冠加入該公司成為會員,並藉由操作上述2人會員帳號招募會員,以獲取佣金及獎金。因認被付懲戒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移付懲戒等語。

三、被付懲戒人魏群峰雖未提出答辯,惟查被付懲戒人之上開刑事案件,其中一部分涉犯刑法第134條及第210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偽造私文書、第134條及第216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行使偽造之私文書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調偵字第2460號提起公訴,有該起訴書在卷可憑;另被付懲戒人涉嫌多件偽造私文書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之行為,正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復有該署106年8月21日橋檢俊陽106偵1384字第1069904420號函附卷足憑。本會認為被付懲戒人應否受懲戒及處分之輕重,就其涉及違反刑事法律部分,以其犯罪是否成立為斷,應認本件有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之必要。

四、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黃水通委 員 彭鳳至委 員 洪佳濱委 員 姜仁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紋麗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日期:2017-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