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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6 年清字第 12960 號公懲裁定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6年度清字第12960號移 送機 關 臺北市政府 設臺北市○○區市○路○號代 表 人 柯文哲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吳崇雄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配屬辯 護 人 陳佳瑤律師

鄧啟宏律師李嘉泰律師被付懲戒人 潘昇達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配屬

黃煇庭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小隊長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臺北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停止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臺北市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一)長征資本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係由徐○倫、李○慈夥同友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以非法吸收資金經營銀行業務牟取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所組成,渠等自98年4月起以每期2至3個月不等、月息1%至10%不等或年息約18%並與金融機構間平均定期儲蓄存款利率顯有特殊超額之利率,招攬民眾投資上開公司;另自101年8月間起,復以投資澳門銀行娛樂渡假城紅利貴賓會名義招攬民眾投資,並佯稱可保證獲取月息22%或年息18%至60%不等之賭場營收紅利,藉此不法吸收資金達新臺幣51億餘元。

(二)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9月22日105年度偵字第17372號、第17507號、第17508號、第23385號、第28237號起訴書所載略以,本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偵查隊前小隊長蔡崇文(業經監察院彈劾,並移請貴會審理在案)自98年7月起,參與前開非法吸金集團之投資,並以1個半月至3個月為1期,每期保證獲利2%至21%之特殊超額利息,陸續招攬被付懲戒人潘昇達、吳崇雄、黃煇庭等3人及其他投資人加入投資;另被付懲戒人等3人除加入投資並獲取特殊超額利息外,亦與蔡員及徐○倫共同基於非法吸收資金經營銀行業務牟取不法利益之犯意,分別招攬8至11名不等之投資人加入投資,並自招攬之投資人所獲取之特殊超額利息中,扣取1%至3%不等之佣金牟利。

(三)被付懲戒人等3人之行為,顯已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之規定,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渠等應受懲戒之事實甚為明確。因此,依懲戒法第2條第2款及同法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請貴會審理。

三、查被付懲戒人等之上開刑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有該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17372號、第17507號、第17508號、第23385號、第28237號起訴書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吳崇雄、黃煇庭除否認參與非法吸金外,均請求停止審理,以待刑事判決之認定。而被付懲戒人等應否受懲戒及處分之輕重,均以其等犯罪是否成立為斷,本會因認有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本件審理程序之必要。

四、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黃水通委 員 彭鳳至委 員 姜仁脩委 員 洪佳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玲憶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日期:2017-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