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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6 年清字第 12973 號公懲判決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6年度清字第12973號移 送機 關 桃園市政府 設桃園市○○區縣○路○號代 表 人 鄭文燦 住同上代 理 人 莫懷祖 住桃園市○○區○○路○○○號

李振坪 住同上徐浩桓 住同市○鎮區○○路2段193巷15弄被付懲戒人 鄭紹春 桃園市新屋區公所前技士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桃園市政府移送本會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鄭紹春不受懲戒。

事 實

甲、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104年1月20日凌晨2時,本市新屋區亞洲保齡球館發生火警,本府消防局動員大批人力搶救,6名消防隊員卻不幸殉職。案經監察院於104年1月29日履勘案發現場並聽取本府各機關簡報,嗣於105年3月至5月及106年8月分別約詢本府各局處相關人員、時任秘書長游建華、消防局局長胡英達、內政部消防署署長葉吉堂及所屬人員後,業調查竣事。本市八德區公所技士林國強(本會於106年11月22日判決降壹級改敘)、新屋區公所技士鄭紹春、消防局分隊長吳尚城、隊員莊翔智、小隊長彭安宗、隊員賴俊鋐及股長湯佳興(本會於107年1月25日判決記過壹次)等7員,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關於被付懲戒人鄭紹春之違法失職事實如下:鄭紹春於101年9月17日起任原桃園縣新屋鄉公所技士,負責處理轄區內違章建築查報公務,於103年8月間處理查報本案違建時,明知屬於A3類違建物(第一階段處理、填發拆除單並於30個工作天內拆除),竟於查報單上填載屬於B類違建物(第二階段處理),使本案建物拆除順序延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亦於104年5月22日對該員以涉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提起公訴。

二、被付懲戒人鄭紹春有違建查報單登載不實等未盡職責及違法情事,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及第24條規定移請貴會審理。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1.監察院106年10月11日調查報告。

2.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0568號起訴書。

乙、被付懲戒人鄭紹春答辯意旨:

一、新屋鄉公所陳報B類係對縣府來函求查報農業區違建,若含住宅區經桃園縣政府一併認定為A7亦屬正確裁量,可惜該府函請地主拆除之際未能副知公所,所幸縣政府亦未隨著媒體亂勾為A3,如此一來豈非默認該違建為合法建築?

二、被付懲戒人向來依法辦事,更是期待能由智者來釐清全貌。

三、依據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內政部2012.04.02發布)第3條規定,各鄉鎮市公所得指定人員辦理違章建築之查報工作,其中第5條規定直轄市主管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5日內實施勘查。

四、被付懲戒人於新屋鄉公所的103年8月29日桃園縣政府函請該所查報農業區之違建業務,本人確已於文到5日內查明函報(桃新鄉0000000000000號函),惟縣府是否於接獲該所函報文的5日內實施會勘乙事,則無從獲悉,且縣府於收到查報函後之核定內容為A7這件事,也是經由檢調單位誤認A7係本人擅自塗改方知有此一事,所以欲以偽造文書罪起訴本人,試問本人有何能耐入府塗改公文?

五、由於縣府來函係源自於農業局函請查報農業區內的違建案,因此依據該府執行違章建築拆除作業要點第5~10點規定,對於農地(非屬建地)範圍的填報僅限縮在興建中(A0)、300平方公尺以上(B)、300平方公尺以下(C)三類,至於A1至A4項之認定,則需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先予查處再議。而A5至A8項之認定,則須由縣府先行成立違章建築審議小組予以審議後再予核定:先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相關案卷移送違章建築審議小組,並以工務局長為審議小組召集人,會同各相關機關代表將該移送違章建築案件予以審議暨認定,始能正式核定。

六、本案自桃園縣工務局於103年9月3日函請被查報地主改善文時既已經核定為A7,縣府(負責農地及建地整體違章之核定)與鄉公所(負責函查農地之查報)兩造各依其法定權責任事,且鄉公所並非該府上級,斷無負連帶糾正之理。

七、證據(均影本在卷):

1.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2.桃園縣政府執行違章建築拆除作業要點。

3.鄭紹春執法程序。

4.監察院在105年3月間的蒐證方向函。

5.鄭紹春報告2014.01.30。

6.新屋市區公所104年10月19日考績(成)通知書與函、105年2月8日考績(成)通知書與函。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鄭紹春原係桃園市新屋區公所技士,負責處理轄區內違章建築查報業務。

二、移送意旨以被付懲戒人查報桃園市新屋區亞洲保齡球館之違章建築時,明知屬於A3類違建物(第一階段處理、填發拆除單並應於30個工作天內拆除),竟於查報單上填載屬於B類違建物(第二階段處理),使本案建物拆除順序延後,涉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三、經查,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於民國108年10月28日以104年度矚訴字第8號判決被付懲戒人無罪。該判決略以:

㈠、桃園市政府訂頒之執行違章建築拆除作業要點(下稱拆除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第一階段(近程處理)處理左列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害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000000000000000號A3:1.在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屋頂避難平台、法定空地等擅自搭建,影響共同使用者權益,有礙消防救災及逃生安全之違章建築。2.搭建在防火間隔(巷)之違章建築。但同一街廓應一併查報,併提審議會議決。前揭違章建築認定之權責單位:1.影響消防救災:

本府消防局。2.影響共同使用者權益:本府工務局(使用管理課)。3.有礙逃生安全:本府工務局(使用管理課)。(七)電腦代號A7: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在屋頂、法定空地等擅自搭蓋之違章建築。前揭違章建築認定之權責單位:本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第9點規定:「第二階段(中程處理)處理建築面積在3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違章建築;俟第一階段全部執行完成後開始辦理(電腦代號B)。」準此,該保齡球館之主體建物依原先使用執照核准之建築基地應○○○區○○段435、436、439地號,基地面積除騎樓保留地外為833.29平方公尺,法定空地面積333.32平方公尺,地面層面積為439.82平方公尺,惟該建物經增、擴建,迄本案案發時間,地面層面積已增至860.01平方公尺,亦即佔據使用執照所定應留設之法定空地,此部分自屬拆除作業要點第6點所定電腦代號A3、A7「在法定空地擅自搭蓋之違章建築」,而建物1樓為游泳池,2樓為保齡球館,均對外作為營業使用,顯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若其違建情形影響共同使用者權益,且有礙消防救災及逃生安全,即應該當拆除作業要點第6點所定電腦代號A3。另該保齡球館之主體建物依原先使用執照核准之建築基地○○○區○○段435、436、439地號,則就其擴建至同區段使用分區為農業區之434、

437、438、442、443(屬國有地)地號部分亦屬違建,惟此增建部分與拆除作業要點電腦代號A3、A7所定「在屋頂避難平台、法定空地擅自搭建」之要件不符,若亦無拆除作業要點第6點所定其餘電腦代號定義之情形,則依其建築面積,應屬同要點第9點所定電腦代號B「第二階段(中程處理)處理建築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之違章建築」。

㈡、本案緣起於桃園市政府農業發展局於103年8月15日發函予工務局,主旨為「有○○○區○○段434、437、438、442地號土地興建建築物作保齡球館營業,違反農業使用案」,說明要旨略以「旨揭土地興建建築物作保齡球館等營業使用,非符農地農用,爰請於本(103)年11月20日前取得合法設立(使用)文件或恢復農業使用狀態,倘逾期未檢附合法設立(使用)供核或未恢復農業使用狀態,將依農業發展條例第69條規定,移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處。請貴局(處)予以協助輔導合法使用」,此有該局桃農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嗣桃園市政府工務局於103年8月25日發函桃園市新屋區公所,承辦人為張嘉隆,主旨為「有○○○區○○段

434、437、438、442地號土地興建建築物作保齡球館使用疑涉違章建築一案,惠請貴所前往協助查明後報本局憑辦」,此有該局桃工拆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足見係因該保齡球館主建物未符合農地農用,乃函請相關單位協處及督促業者取得合法設立或使用之狀態,並非該址有何影響消防救災、公共安全、環境污染或其他民眾陳情之情事。其後新屋區公所於103年8月29日函覆桃園市政府工務局,主旨為「檢陳坐○○○區○○段434、437、438、442地號等4筆土地之違章建築查報單乙份」,而查報單上載明「違建情形:鐵皮屋增建:增建面積為2,201平方公尺。(違建係中正段264建號之增建)。本案依桃園市政府執行違章建築拆除作業要點規定查報編定為分類代號(B)」,並檢附坐○○○區○○段434、437、438、442地號等4筆土地之現場照片等情,有新屋區公所新鄉0000000000000號函、違章建築查報單(稿)及現場照片附卷可憑。再工務局之張嘉隆將被付懲戒人於前揭查報單上初步判定之電腦分類代號(B)刪去,更改為「A7」,並轉呈代理股長何基豪、拆除科科長楊曜華覆核蓋印,於103年9月3日發函予該保齡球館之劉得添,主旨為「有○○○區○○段434、437、438、442地號中興北路101號增建部分違章建築一案」,說明為「一、依據新屋區公所103年8月29日桃新鄉0000000000000號函附違章建築查報單辦理。二、旨揭違章建築已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依同法第86條規定應立即停止使用,請於文到30日內補行申請執照,如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本局續依建築法第86條及違章建築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予以列管拆除」等情,有違章建築查報單、桃園市政府工務局桃工拆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發文稿在卷供參。參以證人徐浩桓、邱勝彥均證稱:工務局103年8月25日函文只有要新屋區公所查○○○區○○段434、437、438、442這4筆地號土地上的違建,沒有其餘部分等語。由上可知,本案原係桃園市政府工務局要求新屋區公所查明該保齡球館主建物涉及違建情形,且函請查報之範圍為○○○區○○段434、437、43

8、442地號土地興建建築物」,被付懲戒人即針對434、437、438、442號等4筆土地上建物為查報並拍攝地貌,查報單上所載明之「增建面積2,201平方公尺」,與當時被付懲戒人調得之該4筆土地登記謄本資料上之面積總和幾乎相符,嗣函覆予桃園市0000000000000000○○○區○○段○○○○○○○○○○○○○○○○號等4筆土地之違章建築查報單乙份」,可見被付懲戒人係依工務局之來函要求,針對擴建至農業區之434、437、438、442地號部分進行查報,而此增建部分與拆除作業要點電腦代號A3、A7所定要件不符,依其增建面積2,201平方公尺,應屬電腦代號B「第二階段(中程處理)處理建築面積在3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違章建築」,至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張嘉隆以本案違建未有各權責單位之公安或消防違規稽查紀錄為由,依權責將電腦分類代號B更改為A7,要屬各權責公務員之行政裁量,自難謂被付懲戒人有何明知為不實而故意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犯行,爰為無罪之諭知等旨。

四、被付懲戒人所涉刑事部分,桃園地院刑事判決已就桃園市0000000000區0000○○○區○○段○○○○○○○○○○○○○○○○號土地興建建築物作保齡球館使用疑涉違章建築」,並未就該違建有無增、擴建至使用執照核准之435、436、439號基地之法定空地部分,或供公眾使用而有礙消防救災及逃生安全等情形,併予告知,被付懲戒人乃僅就使用43

4、437、438、442號農地之違建部分,以使用面積超過300平方公尺,而於查報單上填載屬於電腦分類代號B,至於該違建有無電腦分類代號A1至A8所定佔用法定空地,或供公眾使用而有礙消防救災及逃生安全等情形,另有權責認定單位,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張嘉隆將電腦分類代號B更改為A7,要屬其行政裁量之權責,難謂被付懲戒人有何公文書登載不實之犯意與犯行等情,論敘甚詳,檢察官並未提起第二審上訴,被付懲戒人已於108年11月29日獲判無罪確定,有該判決及桃園地院109年1月20日桃院祥刑泰104矚訴8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足憑,另被付懲戒人所辯,有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拆除作業要點、違章建築查報單、桃園市政府工務局桃工拆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此外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付懲戒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情事,自應為其不受懲戒之判決。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上開刑事判決及被付懲戒人書面答辯,已足認應為不受懲戒之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5條後段、第46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廖宏明

委 員 吳景源委 員 張清埤委 員 黃梅月委 員 呂丹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麗汝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日期:2020-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