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判決106年度清字第12985號移 送 機 關 新北市政府代 表 人 侯友宜代 理 人 周繼祖
郭芷廷吳沛純被 付懲戒 人 海治平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正工程司
(停職中)辯 護 人 陳永來律師
張祐誠律師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新北市政府移送審理,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海治平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
事 實
壹、新北市政府移送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海治平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並有懲
戒之必要,應受懲戒,爰移送懲戒。其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一、緣被付懲戒人係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下稱城鄉局)正工程司,前於擔任城鄉局計畫審議科科長期間,基於行求、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收受遠雄集團之賄賂及招待旅遊食宿等不正利益後,利用其擔任該科長職務之職權,於民國l01年7月26日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下稱都委會)審議新莊安泰段開發案時,主張有利遠雄集團之發言,以踐履其上揭允諾協助遠雄集團之特定行為,涉嫌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改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22270號、106年度偵字第15704號、106年度偵字第16142號、106年度偵字第16230號、106年度偵字第20705號、106年度偵字第22205號、106年度偵字第22206號、106年度偵字第23346號、106年度偵字第23347號、106年度偵字第23850號起訴書(下稱系爭起訴書)於l06年l0月31日起訴在案。新北市政府考量被付懲戒人涉嫌違法失職之情節重大,已於同年11月3日核布記一大過之處分,並先行停職在案。
二、被付懲戒人之行為,除涉嫌犯貪污治罪條例外,並違反(修正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之旨,以及同法第6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4條規定,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移請本院改制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下稱公懲會)審理。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證1:臺北地檢署106年10月31日新聞稿1份。證2:新北市政府106年11月3日新北府人考字第1062195286號令1份。
證3:新北市政府106年11月3日新北府人考字第000000000
0號停職令1份。
貳、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略以:
一、關於人蔘禮盒部分:㈠被付懲戒人係於101年4月9日經由新北市議員周勝考聯繫關
切,要求被付懲戒人儘速解決「臺北縣○○市○○段000地號等6筆、○○段000-0地號等59筆土地住宅社區開發案」 (下稱土城開發案)爭議及排定公聽會日期,同年月23日被付懲戒人完成環境影響評估法(下稱環評法)第12條規定之環境影響評估公聽會(下稱環評公聽會)之內部公文簽核程序,同年5月14日舉辦並擔任環評公聽會主席,同年月17日受案外人新北市議員周勝考之請託,指導遠雄集團之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建設公司)開發部人員林雯櫻修改送審文件,而被付懲戒人於同年7月5日受時任遠雄建設公司開發部副總經理魏春雄邀請餐敘(下稱系爭餐敘)並收受正官庄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官庄公司)「天20」等級之人蔘1斤及高麗蔘精禮盒〔合計價值新臺幣(下同)l0萬8,675元,下稱人蔘禮盒〕,相隔3個月之久,被付懲戒人如何預知魏春雄事後致贈人蔘禮盒,並基於收受禮盒之主觀犯意,先行配合行事,被付懲戒人上開
四、五月之行為,何能謂與收受人蔘禮盒之行為,具有因果關係。
㈡被付懲戒人於系爭餐敘後,收受魏春雄餽贈之人蔘禮盒,
合於一般伴手禮之常態,被付懲戒人並無懷疑,且人蔘禮盒非一般生活所必需,客觀交易價值不易判斷,被付懲戒人無購買經驗,對於其價值毫無概念,乃以一般禮盒置於家中角落,致於103年7月13日逾3年有效期間。再者,被付懲戒人除開挖取其中1瓶人蔘精試飲外,其餘均未使用,任令過期,可見被付懲戒人未識人蔘禮盒價值高昂,確實自始無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之主觀犯意。徵諸遠雄建設公司於土城開發案曾行賄案外人劉演交200萬元,何以被付懲戒人擔任土城開發案承辦主管、環評會議主席,未獲分文賄賂?況林雯櫻於106年6月29日廉政官詢問時供述:
曾向被付懲戒人表示致贈年節紀念酒遭拒等語,益見被付懲戒人無收賄之意。
二、關於花蓮遠雄悅來大飯店(下稱悅來飯店)住宿費用部分:
㈠檢察官於起訴書以被付懲戒人「心忖」其於協助遠雄建設
公司土城開發案及主導都市計畫送審文件,以及未來遠雄集團仍有案件持續在新北市都委會,應可獲得遠雄集團免費招待悅來飯店住宿;及魏春雄「心忖」被付懲戒人應係欲由遠雄集團免費食宿招待之意等情,均係各自心裡思量揣度,無從達成「合意」,檢察官復無證據證明確有「合意」,如何有行賄、收賄之對向合意?㈡以花蓮悅來飯店價位而言,絕非高不可攀之五星級飯店,
應屬大眾均可接受之平價飯店,常為一般學校畢業旅行之住宿選擇,被付懲戒人在此之前亦曾住宿之,非公務員所無力負擔之高級飯店。
㈢被付懲戒人於101年8月間偕妻小及岳母至花蓮旅遊並住宿
前,已預先申請使用國民旅遊卡支付住宿費用,佐以被付懲戒人妻楊佩綾於刑事案件證述:101年規劃旅遊時,依慣例以國民旅遊卡支付跨縣市旅遊,被付懲戒人因曾隨議會住宿悅來飯店,覺得該飯店有遊樂設施適合小孩,所以決定住宿之,其依被付懲戒人指示打電話與悅來飯店櫃臺詢問費用、行程等細節等。再者,楊佩綾在飯店看到SPA區域,向櫃臺小姐問詢消費方式,因覺得價格可以接受,才想讓其母初次體驗,倘若被付懲戒人事先有收受全程招待不正利益之主觀犯意,何需事先申請使用國民旅遊卡支付住宿費用,及在飯店關心SPA計價。該次旅途被付懲戒人以國民旅遊卡消費兩筆,一筆係加油,一筆係伴手禮,共消費金額二千多元,可為被付懲戒人確有將國民旅遊卡消費額度用於悅來飯店住宿消費之打算。
㈣被付懲戒人之本意原係以國民旅遊卡支付悅來飯店費用,
因該飯店櫃臺告知已結帳,因感錯愕,但因認係魏春雄代墊住宿費用,事後返還即可,惟忙碌而忘記處理上開住宿費用,誠屬被付懲戒人之疏失,不得據此推論被付懲戒人事先有接受魏春雄或任何人招待或收受不正利益之主觀不法意圖。
三、被付懲戒人擔任公務人員數十載,公務生涯均戰戰兢兢,戮力謹慎,未敢懈怠,然今日卻因以為普通人情世故而收受之禮品,事後未將住宿費用返還魏春雄之疏失,使自己落入目前之景況,被付懲戒人懊悔不已。被付懲戒人既無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之主觀不法意圖,且於到案後始終坦白陳述、未曾試圖遮掩。本案案情與實務上常見公務員收受賄賂的情形完全不同。況刑事部分,雖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為有罪刑事判決,但被付懲戒人已提起上訴,又本案業已造成被付懲戒人之健康、家庭、工作、經濟遭受嚴重影響,懇請本諸證據法則,審酌上情,依法為被付懲戒人不付懲戒之諭知。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證1:檢察官106年9月19日偵查筆錄1份。
證2:城鄉局人事室假卡1份。
證3:臺北地院系爭刑事案件110年7月22日審理筆錄1份。
證4:偵查卷所附法務部廉政署廉政查緝隊監聽譯文1份。
證5:法務部廉政署(下稱廉政署)廉政查緝隊蒐證紀錄表1
份。理 由
一、查被付懲戒人為城鄉局正工程司,前於99年12月25日至l01年9月9日擔任移送機關城鄉局計畫審議科科長,綜理計畫審議科業務,於l01年9月l0日至l02年9月8日,調任城鄉局副總工程司,負責審核都市計畫科、計畫審議科、都市設計科等業務文稿,於l02年9月9日至l03年6月17日調任都市計畫科科長,綜理都市計畫科業務,擔任該等職務期間,掌管關於新莊安泰段開發案、土城開發案都市計畫擬定、變更及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審議)、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相關法規與解釋及執行等事項,與進行該2開發案的遠雄建設公司,有職務上之利害關係。遠雄建設公司早於99年l1月16日欲就土城開發案進行開發,依都市計畫法第23條規定,提請新北市都委會就該開發案之建築高度限制進行審議,因屬環評法第5條第1項第8款所定「新市區建設及高樓建築之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全案應送新北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下稱環評委員會)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下稱環評審查);同法第12條並規定:應會同其他有關機關辦理現場勘察及環評公聽會;依同法第ll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亦規定,開發單位應編製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下稱環評報告書)初稿,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會同主管機關、委員會委員、其他有關機關,並邀集專家、學者、團體及當地居民,進行現場勘察並舉行公聽會。依據建築法第97條授權訂定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8條規定:「建築物高度除依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有關規定許可者,從其規定外,不得高於法定最大容積率除以法定最大建蔽率之商乘三點六再乘以二,其公式如下:H≦(法定最大容積率/法定最大建蔽率)×3.6×2。建築物高度因構造或用途等特殊需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定有增加其建築物高度必要者,得不受前項限制。」(依上揭規定,土城開發案之法定最大容積率為200%、法定最大建蔽率為45%,H≦(200/45)×3.6×2≒32,因此土城開發案依上開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建築高度限制為32公尺),新北市政府據此訂有「本市都市計畫範圍內山坡地建築高度放寬原則」,規定新北市山坡地放寬高度限制除淡水兩側(淡水及八里地區)因地區及天然條件因素外,其他地區以不放寬為原則。該開發案於101年3月8日經過新北市都委會審議後,即將進入環評審查階段,惟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城鄉局就何機關屬環評法第12條所定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紛歧。因遠雄建設公司之趙藤雄亟欲加速推動土城開發案之都市計畫審議及環評審查進度,指示魏春雄及不知情之林雯櫻瞭解進度,並加速推動。林雯櫻得悉上開城鄉局與環保局之爭議後,擔心影響環評公聽會之舉辦時程,遂於l01年4月9日致電案外人即新北市議員周勝考告知上情,並轉達趙藤雄希望加速推展環評審查進度之意,請周勝考協助關切環評公聽會進度。周勝考隨即於同日聯繫被付懲戒人要求儘速解決爭議及排定環評公聽會日期。被付懲戒人在周勝考關切下,即加速處理此事,並於l01年4月23日完成內部公文簽核程序,於翌(24)日上午回報周勝考,已排定於l01年5月14日在新北市土城區公所舉辦首次環評公聽會並由其親自主持。被付懲戒人並於l01年5月14日主持土城開發案環評公聽會時,為減輕遠雄集團面對○○路附近居民反對土城開發案之壓力,當場表示○○路拆遷是政府的責任等語。又被付懲戒人於l01年5月17日受周勝考之請託,在其城鄉局辦公室與林雯櫻討論之前土城開發案在l01年3月8日新北市都委會通過有條件放寬建築高度至l00公尺之相關送審文件事宜,詳細指導林雯櫻如何修改送審申請文件,避免屆時發生城鄉局同意而環保局不同意之尷尬局面。由於被付懲戒人為都市計畫審議業務之主管,趙藤雄、魏春雄見透過周勝考請託被付懲戒人協助推動土城開發案之都市計畫審議及環評公聽會進度頗有助益,且新莊區安泰段000地號等8筆,使用分區均為乙種工業區土地,欲進行都市計畫變更開發住宅(下稱新莊安泰段開發案),在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遇到容積率適用新、舊法規爭議,全案於l01年6月底又回到新北市都委會審議,以及土城開發案有條件通過放寬高度限制後,未來仍須就新北市都委會要求事項進行修訂送審,亟需被付懲戒人持續協助此兩開發案,被付懲戒人於該兩開發案亦積極安排上開環評審查會進度,且私下指導遠雄建設公司林雯櫻修改送審申請文件,加速行政流程,對於該等開發案之推動,顯有職務上利害關係。
二、趙藤雄、魏春雄有鑑上情及合意由魏春雄約被付懲戒人於l01年7月5日晚間,在臺北市古都原味魚鍋餐廳為系爭餐敘。
趙藤雄另於l01年7月4日指示秘書陸秀華購買人蔘禮盒,交由魏春雄於系爭餐敘時贈送被付懲戒人,除作為答謝其先前都市計畫審議及環評公聽會之幫助外,並冀求其日後持續協助護航遠雄集團新莊安泰段開發案及土城開發案之相關都市計畫審議。嗣於l01年7月5日晚間系爭餐敘時,魏春雄即交付人蔘禮盒予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允諾持續協助前揭開發案都市計畫審議之進行。被付懲戒人明知其以往偕同家人至花蓮旅遊住宿之預算頂多僅約二至三萬元之譜,若改為住宿較高級之飯店,必定逾此預算金額,竟趁魏春雄為感謝其過去數月協助遠雄集團推動土城開發案環評公聽會及指導都市計畫送審文件,以及其允諾未來遠雄集團仍有上開2開發案件持續在新北市都委會審議時,將持續協助進行而交付人蔘禮盒之際,更意圖透過魏春雄以代為安排住宿悅來飯店,獲得免費之食宿招待方式,基於要求、收受不正利益之意,主動向魏春雄表示其與家人(含配偶、2名子女及岳母)計5人,欲於l01年8月15日至18日到悅來飯店渡假,每晚需2間家庭房(最好有2間連通式之房型),因暑假期間訂房不易,請魏春雄代為安排等語,希冀魏春雄要求遠雄集團招待其全家人住該飯店免除其應負擔之全部住宿費用之意。由於被付懲戒人當下並未表示由其自付食宿費用,魏春雄瞭解被付懲戒人應係欲由遠雄集團免費招待之意,遂即允諾代為安排食宿(實則全程免費招待)。魏春雄於l01年7月6日至7月l0日間之某日,向趙藤雄報告被付懲戒人希冀遠雄集團招待前往悅來飯店旅遊之事,經趙藤雄同意由其支付被付懲戒人食宿費用後,即由魏春雄指示不知情之林雯櫻處理招待被付懲戒人及其家人前往悅來飯店度假之事。林雯櫻旋於l01年7月l1日致電遠雄建設公司開發部專員陳謙慧,請陳謙慧代訂悅來飯店家庭套房2間(如有連通之家庭式房型)或3間(雙人套房),且必須交代飯店人員有關被付懲戒人於住宿期間在飯店內全部消費,均由董事長趙藤雄支付等情。被付懲戒人亦自始至終未曾向遠雄集團或悅來飯店人員表示自付該等住宿期間之費用。
三、被付懲戒人收受人蔘禮盒,及與魏春雄達成遠雄集團招待免費花蓮旅遊食宿之不正利益合意後,於l01年7月26日之新北市都委會審議新莊安泰段開發案時,利用其審議科長之職權,於大會中表示:「……我要跟各位委員報告,第一點就是說,事實上新修訂的,這個所謂的審議規範來講,容積雖然看起來從288提高到300,但相對的它公共設施也從7%升高到l0%,所以真正的容積(旁人提醒是從27變30)27變30,從27%公設增加到30%,增加3%,容積回算,所以這個部分其實並沒有增加它的使用容積,這第一點報告。第二點(旁人接話:總樓地板面積,這樣換算的話)沒有增加,提高公共設施回來,所以內政部,當初我們跟他講說你這是換湯不換藥。第二個是說,剛剛有提到,那如果是這樣子,那還要不要讓它(指新莊安泰段開發案)再回來一次。因為如果它有動到我們原來所審議的計畫,那當然細部都市計畫要配合主要計畫,再提到我們市都委會去討論那個部分,本來就要提,那如果說沒有動到的話,有沒有必要因為它這個部分這樣動,又回來一次。所以我是建議說這部分是不是,還是建議說沒有這樣狀況的話,依照申請人選擇它的這個部分,回到之前我們處理通案原則,有涉及到細部計畫去調整的部分,當然再回到我們市都委會再去處理……。」等語,主張新莊安泰段開發案含捐地總量體不變,應可適用新修正之「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等有利遠雄集團之發言,且於101年9月7日受林雯櫻請託,允諾找城鄉局負責新莊安泰段開發案之承辦人李擇仁溝通有關該開發案容積率由288%變成300%之爭議,而踐履其前揭允諾協助推動土城開發案及新莊安泰段開發案之特定行為。
四、嗣被付懲戒人與其家人一行5人,於l01年8月15日至18日前往悅來飯店渡假住宿3日〔含豪華海景客房1間、家庭客房1間,訂價各為每晚8,000元、l萬0,800元,依75折計價(按一般旺日散客係9折計價),住宿費用合計4萬2,300元〕,並享用飯店內餐飲(含每日住宿之晚餐,費用合計1萬4,597元)及兩人接受SPA服務(費用合計1萬2,900元),共收受趙藤雄6萬9,797元之不正利益(下稱住宿費用)。後趙藤雄於101年l0月30日以其遠東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名義支付上開費用。
五、上開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自承收受人蔘禮盒及於悅來飯店消費,並有被付懲戒人公務人員履歷表〈一般〉、新北市政府106年11月3日新北府人考字第1062195286號令、新北府人考字第0000000000號令、被付懲戒人96年1月至106年12月個人薪資資料、強制休假補助費申請表、臺北地檢署新聞稿、及城鄉局106年10月19日新北城人字第1062061831號函、101年4月25日北府城審字第1011554503號函、101年5月14日土城開發案現場勘查及環評公聽會資料夾、101年7月5日、同年8月15日至18日廉政署廉政查緝隊蒐證紀錄表、101年8月18日廉政署肅貪組公務電話紀錄⑴⑵、廉政署扣押物編號C1-10-1「遠雄悅來大飯店101至102年住房紀錄光碟」、000000-000000全住宿+招待住宿紀錄(節錄)、遠東建設公司請款申請書、正官庄公司提供之消費明細、悅來飯店106年7月28日悅總字第106073號函、106年8月11日悅總字第106078號函、扣押正官庄牌人蔘6根(鐵盒裝)、同品牌未拆封、已開封及無外包裝且未食用過高麗人蔘精各1瓶並其照片13張、檢察官勘驗筆錄、101年4月9日9時許被付懲戒人使用行動電話0000000000門號(下稱被付懲戒人手機)之通聯紀錄、臺北地檢署事務官106年10月18日勘驗報告、101年4月9日09:24:38周勝考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下稱周勝考手機)與林雯櫻使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下稱林雯櫻手機)聯絡之通訊監察譯文、101年5月14日12:10:47周勝考手機與林雯櫻手機聯絡之通訊監察譯文、101年5月14日16:55:37林雯櫻使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魏春雄使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下稱魏春雄手機)聯絡之通訊監察譯文、101年5月14日18:00:05曾進益使用0000000000吳琪銘辦公室電話門號與林雯櫻手機聯絡之通訊監察譯文、101年5月17日17:31:03周勝考手機與林雯櫻手機聯絡之通訊監察譯文、101年5月17日17:57:34魏春雄手機與林雯櫻手機聯絡之通訊監察譯文、101年6月22日17:41:10林雯櫻手機與魏春雄手機聯絡之通訊監察譯文、101年6月27日19:47:42被付懲戒人手機與魏春雄手機聯絡之通訊監察譯文、101年7月3日10:33:42林雯櫻手機與陳謙慧使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聯絡之通訊監察譯文、101年7月3日15:04:36魏春雄手機與陸秀華使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聯絡之通訊監察譯文、101年7月11日10:16:08林雯櫻手機與陳謙慧使用0000000000遠雄集團總機電話門號聯絡之通訊監察譯文、101年7月11日12:02:51魏春雄手機與林雯櫻手機聯絡之通訊監察譯文、101年7月23日11:47:16林雯櫻手機與被付懲戒人手機聯絡之通訊監察譯文、101年7月26日18:48:53陳謙慧使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林雯櫻手機聯絡之通訊監察譯文、101年7月27日15:1
3:39陳謙慧使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林雯櫻手機聯絡之通訊監察譯文、101年8月8日17:01:48楊佩綾使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下稱楊佩綾手機)與被付懲戒人手機聯絡之通訊監察譯文、101年8月10日16:04:23悅來飯店禮賓接待吳小姐使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以簡訊通知被付懲戒人手機聯絡之通訊監察譯文、101年8月16日08:49:06被付懲戒人手機與楊佩綾(海太太)手機聯絡之通訊監察譯文、101年8月16日09:36:41悅來飯店使用000000000電話門號與楊佩綾使用被付懲戒人手機聯絡之通訊監察譯文、101年9月7日14:22:37林雯櫻手機與被付懲戒人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之通訊監察譯文、101年9月7日17:30:35林雯櫻手機與被付懲戒人手機聯絡之通訊監察譯文,暨系爭刑事案件證人趙藤雄、魏春雄、林雯櫻、陳謙慧、陸秀華、閔茜蒙於偵審證述筆錄附系爭刑事案卷,經本院調取電子卷證核閱無訛,以及系爭起訴書、臺北地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刑事判決)等件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本件違失行為,堪以認定。系爭起訴書、系爭刑事判決均同此認定。
六、被付懲戒人辯稱:㈠人蔘禮盒非一般生活所必需,客觀交易價值不易判斷,被付懲戒人無購買經驗,對於其價值毫無概念,除開挖其中1瓶人蔘精試飲外,以一般禮盒置於家中角落,致於103年7月13日逾3年有效期間等語。查,正官庄高麗人蔘產品為高價補品,動輒上千元以上,為社會眾所週知,人蔘禮盒內含「天20」等級之人蔘1斤及高麗蔘精2件,必然價值不菲,被付懲戒人所辯對人蔘禮盒價值無認識,誤為一般禮盒,與事理不合。再徵諸被付懲戒人職掌遠雄建設公司上開2開發案全案審議及前開特定行政行為,顯有職務上利害關係,非偶發且有影響遠雄建設公司前揭2開發案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況人蔘禮盒價值遠高於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第3款所定之得受贈之財物須在500元以下,如被付懲戒人收受遠雄建設公司財物有不符規定情形,依同規範第5點第1款規定,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惟被付懲戒人明知其與遠雄建設公司2開發案,有職務上利害關係,且所收受人蔘禮盒係高價補品,被付懲戒人竟未依上揭規定處理,益徵其知曉人蔘禮盒為不符上開規範之不正利益,其所辯無非卸責之詞,要無可取。況細繹證人魏春雄與證人林雯櫻於101年5月17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證人魏春雄與證人林雯櫻之對話內容略以:證人林雯櫻:「我下午有去找海課長(按當時係『科長』之誤)嘛,『他找我們去開工作會議,他是有講一些他對我們這個案,環評也好,啊那個都市計畫審查也好,他有一些他的想法啦』……」證人魏春雄:「……那明天你跟他約一下,說我要請他吃飯。」、「那個,也要跟他道謝一下。」等語(見通訊監察譯文,廉政署106年廉查北字第73號非供述證據卷㈣第99頁背面),足見被付懲戒人非單純於前開特定行為協助遠雄建設公司,甚且在上開2開發案亦表達職務之意見,則魏春雄宴請被付懲戒人係為酬謝其協助,所交付人蔘禮盒在客觀上非僅單純答謝被付懲戒人職務上特定行為,亦有因被付懲戒人對上揭開發案所表示意見,冀求被付懲戒人日後持續協助上開2開發案進行之意思,被付懲戒人亦當場允諾之。被付懲戒人在收受人蔘禮盒時,應認識趙藤雄饋贈人蔘禮盒與其職務行為之關聯,卻於收受趙藤雄饋贈之人蔘禮盒外,並趁魏春雄以人蔘禮盒答謝其為前開特定行為及嗣後尚有待其協助之際,更要求免費招待悅來飯店住宿費用,魏春雄亦認識被付懲戒人係免費招待之意,並指示林雯櫻與陳謙慧辦理全數招待被付懲戒人等5人悅來飯店住宿費用〔見林雯櫻於偵查中證述、魏春雄於偵查中請求緩起訴之認罪陳述、緩起訴處分書,臺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16142號偵查卷(下稱偵查卷)10第45頁、偵查卷16第132頁背面、臺北地院卷七第339-364頁〕,嗣被付懲戒人更遂行協助上揭開發案進行之行為,在會議上為有利遠雄建設公司發言等上揭特定行為,其允諾前開冀求至明。故被付懲戒人有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收受財物、不正利益之違失行為,已堪認定。又被付懲戒人僅開挖試飲人蔘禮盒中一瓶人蔘精,其餘均保存逾有效期間等情,因人蔘禮盒係高價補品,是否服用涉及被付懲戒人主觀或客觀因素,或被付懲戒人因高價而惜用,或被付懲戒人身體健康而無服用需求,或被付懲戒人認有效期間無礙服用意願而保存,或其他個人因素等原因多端,則被付懲戒人保存逾期乙節,尚不足為其有利之認定。㈡被付懲戒人所辯關於在101年8月間,偕妻小及岳母至花蓮旅遊並住宿前,已預先申請使用國民旅遊卡支付住宿費用,楊佩綾依被付懲戒人指示打電話與悅來飯店櫃臺詢問費用、行程等細節,及在該飯店向櫃臺小姐詢問SPA消費方式及價格可以接受,才想讓其母初次體驗等情;且該次旅遊亦以國民旅遊卡消費兩筆,一筆係加油,一筆係伴手禮,共消費金額二千多元,被付懲戒人確有將國民旅遊卡消費額度用於悅來飯店住宿消費之打算,故無收受不正利益,所以未付食宿費用,係因飯店櫃臺人員表示不用付,事後其忘了與魏春雄算錢等語。惟查,被付懲戒人職務與遠雄集團之遠雄建設公司有利害關係,如上所述,猶不知避嫌,被付懲戒人利用於系爭餐敘之機會,除收受人蔘禮盒外,竟另主動提及被付懲戒人欲攜眷共5人至悅來飯店,請魏春雄協助訂房,且自始至終未表示自己付款,且被付懲戒人自花蓮玩回來,也未曾找魏春雄付款等情,業據魏春雄於系爭刑事案件偵查中供述在卷(見廉政署106年廉查北字第73號供述證據卷㈡第220-221頁、偵查卷11第6、46-48頁)。再者,徵諸被付懲戒人於系爭刑事案件偵查中供稱:魏春雄說臺東花蓮風景不錯,當時魏春雄說遠雄悅來飯店那邊伊可以幫忙訂訂看,就託魏春雄訂悅來飯店房間,沒有特別要魏春雄準備晚餐,一般都是含早餐,但一般飯店會有套裝的活動,細節伊不清楚,伊記得第一天入住悅來飯店的晚上,跟家人本來要去外面吃飯的時候,發現悅來飯店有餐廳,去餐廳看看有什麼飯菜,就跟餐廳服務人員說其房號有什麼餐點可以用,服務人員依房號,說住宿是含晚餐,要吃什麼都可以點餐,才知道房費是包括晚餐,伊跟太太有去做SPA療程,伊沒有特別去看多少錢,是算在整組的房價內,不知道該次4天3夜的總消費金額是多少,其相信證人魏春雄講的,總金額二萬多、三萬多元左右等情(見偵查卷9第224頁至第225頁)。以及被付懲戒人等5人於101年8月18日上午攜行李箱出所住宿悅來飯店618、620號房後,係將2間房卡置於618號房內,並開啟房門即搭乘電梯離去,迄其駕駛楊佩綾名下「0000-00」車輛駛離飯店前,均未至櫃臺退房結帳(見廉政署廉政查緝隊蒐證紀錄表,廉政署106年廉查北字第73號非供述證據卷㈢第56頁);又該次住宿費用金額高達6萬9,797元,亦高於被付懲戒人於當月應發薪資金額6萬7,900元,實發金額6萬0,295元(見被付懲戒人個人薪資資料,本院卷㈡第127頁),加之被付懲戒人於偵查中上開供述其於悅來飯店消費原先估算三萬多元等語,可見該住宿費用已逾其估算之消費,徵諸倘被付懲戒人果有支付住宿費用之意,豈會未至櫃臺辦理退房結帳,即逕自離開悅來飯店,如僅係單純忘記付款,則其在訂房之初,應會詢問房價,以免超過自己的預算,退房後亦會向悅來飯店或魏春雄詢問房價,以便事後返還魏春雄,詎被付懲戒人僅告以魏春雄所需之房型,卻未見被付懲戒人或楊佩綾曾詢問房價,直到退房後亦不知道總住宿費用為若干,足見被付懲戒人自始明知無須住宿費用,其主觀上確有收受不正利益之意。參諸遠雄集團係於同年10月30日始支付該住宿費用,而被付懲戒人係於住宿後逕自離開悅來飯店,未見有至櫃臺表示付款之情。被付懲戒人於退房後,至遲於101年12月3日其申請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含同年8月15至19日該次旅遊)時,理應憶及此項住宿費用,容有餘裕可與魏春雄聯絡付款,惟仍未為之,益徵其無付款之意,其所辯忘記付款,均無可採。又楊佩綾雖於系爭刑事案件證述其詢價、查過行程後,選擇暑假的專案內容為一泊二食後始訂房,被付懲戒人等人離開悅來飯店,楊佩綾要去退房時,被付懲戒人說這個他來處理就好等語,然其證詞內容與事實未合,亦無足取。至楊佩綾所以詢問SPA價格乙節,衡諸常情,詢問原因多重,或單純基於好奇,或瞭解免費招待金額多寡等等不一,究與是否有付款之意無必然關連,被付懲戒人自始無給付住宿費用之意,如上所述,其於刑事案件該等陳述,尚無足為有利被付懲戒人之佐證。至被付懲戒人雖於該次旅遊以國民旅遊休假,惟徵諸被付懲戒人於該次僅以國民旅遊卡消費加油款941元、伴手禮1,634元等2筆,其餘補助款係以嗣後其後另國民旅遊休假日消費申請完結,則有無申請國民旅遊休假,與在休假當時有無使用該補助額度打算,及與負擔該次旅遊住宿費用,自是無必然關連,尚無從為被付懲戒人有利之佐證。㈢至案外人劉演交所涉收受200萬元部分,依系爭刑事判決內容,與被付懲戒人所為違失行為因情節不同,且據系爭刑事判決無罪在案,被付懲戒人以之比附,亦無足取。
七、按公務員服務法係就公務員依法令執行職務時或任職期間所應遵守忠誠、服從、保密、保持品位之義務,暨濫權、經商、推薦關說、接受招待餽贈、贈送財物等之禁止,與 (在職期間與退職後) 兼職之限制之概括性行政規範。公務員違反上開規範,即屬違失行為應受懲戒處分,其違失行為倘另與刑事處罰之構成要件合致,屬仍應另受追訴刑事處罰問題。又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同一行為已受刑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之處罰者,亦同。從而懲戒處分與刑事處罰,分別為懲戒權與刑罰權,各有程序,要件不同,屬不同處分,公務員違失行為是否另符合刑事處罰要件,不影響懲戒法院所為被付懲戒人違失行為之認定。本件被付懲戒人於執行職務之際,向有職務上利害關係之當事人要求、期約、收受財物或不正利益,即與公務員應廉潔自持之基本倫理規範有違,而屬違失行為。依上說明,其所收受之上開財物或不正利益與其職務有無對價關係等情,僅係其違失行為有無另構成刑事責任之要件,無解被付懲戒人之懲戒責任。再被付懲戒人本件違失行為,經系爭刑事判決以被付懲戒人有收受上開不正利益之故意,客觀上有為遠雄集團為特定行為,並接受遠雄集團給予財物及不正利益,且兩者間有對價關係,有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之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收受人蔘禮盒部分)及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接受招待住宿悅來飯店部分),為想像競合犯,應從情節較重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斷,判處有期徒刑肆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在案,有該判決在卷可憑(系爭刑事判決外放),亦不影響本院所為認定。
八、查本件係106年11月7日繫屬公懲會,有公懲會收文章之移送機關移送書可稽。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00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案件,於修正施行時尚未終結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由懲戒法庭第一審適用第一審程序繼續審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本法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被付懲戒人之應付懲戒事由、懲戒種類及其他實體規定,依行為時之規定。但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者,依最有利於被付懲戒人之規定。」本件被付懲戒人於101年間為前揭違失行為後,公務員懲戒法於105年5月2日修正施行(下稱105年修正施行)。公務員懲戒法105年修正前之第2條規定:「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一、違法。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該次修正後之第2條則規定:「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修正後增加「有懲戒之必要」之要件。就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增加「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之要件。兩相比較,自以修正後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而應予以適用。次按公務員懲戒法105年修正前之第9條規定:「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一、撤職。二、休職。三、降級。四、減俸。五、記過。六、申誡。」修正後之第9條則規定:「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一、免除職務。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四、休職。五、降級 。六、減俸。七、罰款。八、記過。九、申誡。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該次修正後之規定,不但懲戒種類增加免除職務、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及罰款,且罰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懲戒程度亦有加重。兩相比較,自以105年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而應予以適用。(至於上開規定於109年並未修正)
九、按「公務員應……清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現行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公務員服務法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現行第6條規定雖就修正前第5條文字及條次有調整,但內涵並無不同,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現行規定)。次按公務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方法、機會圖本人不正之利益;亦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受贈之財物為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且市價在500元以下,始得受贈之,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第4點第3款明文規定。被付懲戒人於上開任職期間,主管前揭2開發案,與遠雄建設公司有職務上利害關係,於非偶發而有影響特定權利義務情形,竟收受遠雄建設公司因被付懲戒人為該公司為前開特定行為及允諾協助推動上開2開發案所交付之上開財物及不正利益,有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第4點第3款、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所定公務員應清廉之旨,另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失行為。被付懲戒人違反上開不得利用職務關係,對有利害關係之人要求或收受不正利益,圖謀個人利益之規定意旨,各要求、期約及收受不正利益行為與職務顯具有內部、外部關聯性,應就全部行為及情狀,作整體、綜合觀察;本件被付懲戒人所為,除違反刑事法律外,另有違上開法規所定公務員應清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行為之規定,嚴重違背清廉義務,利用其法定職務權限之機會,收受有利害關係者之財物及不正之利益,加深國民對於政商舞弊之刻版負面印象,嚴重敗壞官箴,違失情節重大,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失行為,為維護公務紀律,顯有懲戒必要。茲審酌被付懲戒人於偵查中及臺北地院刑事庭審理時,就客觀收受人蔘禮盒及不正利益之事實,均予坦認,且已繳回所收受未食用之人蔘禮盒及不正利益6萬9,797元等情,以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定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00條、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105年修正施行前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謀焰
法 官 吳三龍法 官 吳光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嚴君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