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6年度清字第12996號移 送機 關 桃園市政府 設桃園市○○區縣○路○號代 表 人 鄭文燦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詹千葳 桃園市大園區衛生所護士(停職中)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桃園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停止審理程序。
理 由按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為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詹千葳係桃園市大園區衛生所護士,於106年10月1日16時許,駕車行經桃園市○○區○○路三段時,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抽血酒測值:215MG/dL,換算呼氣酒測值:1.07MG/L),未肇事逃逸,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訊問後依公共危險罪及過失傷害致死罪嫌,函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等情。經查被付懲戒人上開刑事案件,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9747號案件偵查中,本會認為被付懲戒人應否受懲戒及處分之輕重,以其所涉犯罪是否成立為斷,應認本件有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黃水通委 員 彭鳳至委 員 洪佳濱委 員 姜仁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紋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