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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6 年聲再字第 30 號公懲裁定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30號聲 請 人 林勝男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前專業總工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法失職案件,不服本會106年度聲再字第2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會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73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66條第3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公務員懲戒法第64條第1項所列各款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林勝男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前專業總工程師,因違法失職案件,經本會89年度鑑字第9177號議決予以降一級改敘之懲戒處分。嗣聲請人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會以其聲請為無理由或不合法,分別駁回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本會最近一次之106年度聲再字第28號裁定聲請再審(下稱原確定裁定)。經核聲請人再審之訴狀所陳各節,無非重述其多次提起再審之事由,並主張前已提出諸多證據、新證據,本會之議決有足以影響原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處理云云。惟聲請人對確定裁定以聲請人前次聲請再審不合法,應予駁回,究有如何合於公務員懲戒法第64條第1項所列何款之再審事由,則未據敘明。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廖宏明

委 員 吳景源委 員 張清埤委 員 洪佳濱委 員 吳水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玲憶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日期:2017-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