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6年度鑑字第14007號移 送機 關 新竹縣政府 設新竹縣竹北市○○○路○○號代 表 人 邱鏡淳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王宇正 新竹縣關西鎮公所技士
蔡開宇 新竹縣關西鎮公所前技士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新竹縣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王宇正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
蔡開宇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事 實
甲、新竹縣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移付懲戒人王宇正(下稱王員)及蔡開宇(下稱蔡員)於99至100年間,分別擔任新竹縣關西鎮公所(下稱關西公所)建設課技佐(王員)及技士(蔡員,於101年3月30日離職至新北市高灘地工程管理處,又於104年7月1日辭職),均負責本縣關西鎮轄區工程招標及工程驗收等業務;案係王、蔡二員於99至100年間辦理及驗收關西鎮「南山里等15里義民節道路鋪面改善工程」(下稱南山里等15里工程)及「關西鎮○○○鎮○○路等後續六階工程」(下稱六階工程)等驗收過程不實,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遭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於101年9月10日以100年度偵字第5008、11650號及101年度偵字第3859、4435號提起公訴,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於105年6月3日以102年度訴字第14號刑事判決:
(一)王宇正共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故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
(二)蔡開宇共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故意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3年4月,褫奪公權3年。
二、茲將蔡、王二員之違法事實及證據列述如下:
(一)蔡員違法失職部分:
1.蔡員具備工程相關學識,工程實務經驗亦豐富,對於南山里等15里工程契約內容中規定,必須施做壓實度試驗知之甚詳,且明知壓實度鑽心試體必須由主驗人參與並指定鑽心位置,再由主驗人在試體上簽名,以防止產生弊端,此為相關工作者眾所週知之一般基本常識,並知悉其為關西公所一直以來的慣例,關於道路工程鋪設之瀝青混凝土厚度及壓實度均應在驗收時一併檢驗,且為同一試體。
2.關西鎮南山里等15里工程係由王員負責主辦,蔡員負責驗收程序擔任主驗人員,天宇公司之范毓雯擔任協驗人員,惟范毓雯並未到場協驗,而由不知情之范振楷前往,廠商代表為李訓成,其等於100年1月13、14及17日進行驗收,就該工程各路段長度、寬度予以測量,另於1月17日進行現場鑽心取樣,李訓成明知在驗收時應採取直徑10公分之試體,並在試體上由主驗人簽名及註記編號後才能送實驗室檢驗壓實度,惟為掩飾偷工減料之情事,竟當場僅採取直徑5公分之試體,蔡員於測量厚度後,疏未謹慎注意本所前開慣例,亦未在試體上簽名,而隨意將試體交予李訓成丟棄。嗣蔡員發覺該項工程需具備壓實度檢驗報告方得辦理竣工結算程序,遂通知李訓成應補提此項檢驗報告,蔡員明知前開鑽心試體未在其上簽名,且已丟棄,若要送驗試體檢驗瀝青混凝土之壓實度,必須再會同廠商及監造三方至工程現場,重新指定鑽心位置並採取試體,經其簽名後再送驗,方符合關西公所工程驗收之要求,竟為貪圖便利,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未再要求三方會同前往工程現場依前開程序送驗試體,而容任李訓成自行任意處理此部分之程序。
3.前開驗收程序進行時,范毓雯並未到場協驗,而由不知情之范振楷前往,於驗收後,由蔡員製作驗收紀錄時,蔡員明知范毓雯並未實際到場參與協驗工作,竟於事後通知范毓雯至關西公所,並在工程驗收紀錄之「協驗人員」欄內簽名,以掩飾范毓雯未到場協驗之事實。另於100年4月1日就前次驗收不合格處進行複驗時,亦由蔡員擔任主驗,本應由范毓雯擔任協驗人員,惟范毓雯亦未到場協驗,仍由不知情之范振楷前往,廠商代表亦為李訓成,蔡員為掩飾范毓雯未到場協驗之事實,於製作驗收紀錄時,再通知范毓雯前往關西公所,並在公文書之第二次複驗驗收紀錄之「協驗人員」欄內簽名,將上開記載不實之驗收紀錄及其後取得不實之壓實度試驗報告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南山里等15里工程」竣工結算書之公文書內,致生損害於關西公所工程驗收及工程款核撥之正確性。
(二)王員違法失職部分:
1.王員具備工程相關學識,且任職關西公所多年,工程實務經驗相當豐富,對於六階工程契約內容中規定必須做壓實度試驗知之甚詳,且明知壓實度鑽心試體必須由主驗人參與並指定鑽心位置,再由主驗人在試體上簽名,以防止產生弊端,此為相關工作者眾所週知之一般基本常識,並知悉其為關西公所一直以來的慣例,關於道路工程鋪設之瀝青混凝土厚度及壓實度均應在驗收時一併檢驗,且為同一試體。
2.關西公所六階工程係由蔡員負責主辦,而由王員負責驗收程序擔任主驗人員,天宇公司之范毓雯擔任協驗人員,惟范毓雯並未到場協驗,而由不知情之范振楷前往,廠商代表亦為李訓成,王員排定於100年1月25、26日辦理各路段長度、寬度測量之驗收,另排定1月28日進行現場鑽心取樣。未料王員與李訓成於鑽心期日前某日,在公所內將該工程擬驗收鑽心之樁號、里程位置等資料,事先提供予李訓成,以便李訓成於驗收前可以前往現場進行鑽心及調包試體。李訓成、廖進財遂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100年1月26日由廖進財預先準備厚度為直徑5公分之合格試體,再依王員先前交付之驗收鑽勘樁號,前往六階工程驗收時各個鑽心位置,由李訓成指示廖進財現場鑽心後,將其中厚度不合格之試體取出,再置入預先準備之合格鑽心試體,而著手實施詐術之行為。
3.王員於同年1月28日前往驗收並檢驗鑽心試體厚度時,明知其事先已將鑽心樁號提供予李訓成,可以預見李訓成已將不合格之鑽心試體更換為合格之試體,惟縱然如此亦不違反其本意,而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對於鑽心試體於檢驗時已未連接在地面上毫不在意,未提出任何質疑,李訓成在本項工程驗收時亦明知應採取直徑10公分之試體,並在試體上由主驗人簽名及註記編號後才能送實驗室檢驗壓實度,惟為掩飾前開偷工減料之情事,當場僅採取直徑5公分之試體。王員在形式上測量厚度後,明知依關西公所前開慣例,應將所取之鑽心試體送請檢驗壓實度,竟將鑽心試體放回原鑽孔之洞內,而未加理會,任由李訓成自行以合格之試體送驗。
4.前開驗收程序進行時,范毓雯並未到場協驗,而由不知情之范振楷前往,於驗收後,由王員製作驗收紀錄時,王員明知范毓雯並未實際參與協驗工作,竟於事後通知范毓雯至關西公所,在工程驗收公文書之驗收紀錄「協驗人員」欄內簽名,以掩飾范毓雯未到場協驗之事實,並將上開記載不實之驗收紀錄及其後所取得不實之壓實度試驗報告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六階工程」竣工結算書之公文書內,致生損害於工程驗收及工程款核撥之正確性。
三、本案前經關西公所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細則等相關規定,於105年2月19日召開105年度第3次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先行檢討王、蔡二員之行政責任:決議核予蔡開宇申誡2次、王宇正記過2次行政處分。另於105年6月23日一審判決後,關西公所再次召開考績委員會議檢討王、蔡二員違法失職之責任,決議王、蔡二員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定違法失職情事,爰依同法第24條規定,將王、蔡二員移請貴會審理;且王員近1至2年來因忙於本案訴訟,於本職公務及工程案件多所延宕,嚴重影響關西公所行政效率及聲譽,多次遭關西公所懲處、記過在案(詳見王員履歷獎懲紀錄),爰同時經關西公所考績委員會決議依同法第5條第2項規定,核予王員先行停止職務。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關西公所105年第3、8次考績會會議紀錄。
(二)關西公所103、104及105年懲處令。
(三)王員履歷表、蔡員履歷表。
(四)新竹地檢署檢察官101年9月10日100年度偵字第5008、11650號及101年度偵字第3859、4435號起訴書。
(五)新竹地院105年6月3日102年度訴字第14號刑事判決書。
乙、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
壹、王宇正答辯意旨:
一、我95年來公所服務,那時游昆憲就在,周本泰當課長,再來陳健雲當課長,那時由鐘華翔負責驗瀝青混凝土厚度,如\100年5月案子發生前瀝青混凝土試驗工程\96010C錦山里3鄰柏油路面等二項工程(無壓實度有厚度〈鐘哥驗〉)\結算書\A02463(下圖).jpg,依圖比例就知該試體直徑是5cm,而那時還有些工程沒有壓實度。換游昆憲及張耀昌當課長時,瀝青混凝土厚度由主驗人員驗,如\100年5月案子發生前瀝青混凝土試驗工程\南新里13鄰,16鄰柏油路面及玉山里2鄰14-2宅旁前排水溝工程(昆憲驗)\結算書\A33603A33633.jpg~A33605A33632.jpg及\100年5月案子發生前瀝青混凝土試驗工程\關西鎮東平里輪值義民廟祭典活動村里聯絡道路柏油路面工程(張驗)\結算書\A30365.jpg~A30373.jpg,依圖比例就知該試體直徑是5cm,而壓實度\100年5月案子發生前瀝青混凝土試驗工程\南新里13鄰,16鄰柏油路面及玉山里2鄰14-2宅旁前排水溝工程(昆憲驗)\結算書\A33595.jpg及\100年5月案子發生前瀝青混凝土試驗工程\關西鎮東平里輪值義民廟祭典活動村里聯絡道路柏油路面工程(張驗)\結算書\A303
63.jpg,可知壓實度交給監造負責,以上可知100年5月案子發生前瀝青混凝土試驗工程,厚度為本所人員現場量,壓實度交給監造負責,而移送書第3頁「且明知壓實度鑽心試體必須由主驗人參與並指定鑽心位置,再由主驗人在試體上簽名,以防止產生弊端,此為相關工作者眾所週知之一般基本常識,並知悉依關西公所一直以來的慣例,關於道路工程鋪設之瀝青混凝土厚度及壓實度均應在驗收時一併檢驗,且為同一試體。」,105年8月1日打電話00000000-0000要該移送書電子檔寫答辯狀,縣府劉課長說是Copy公所的,所以我就不知關西公所到底要偽造文書幾次呢?如\95~105年懲處\0000000000關西鎮104年度防災及災害緊急支援搶修工程-記過1次\105.5.18送再申訴書\105.5.18隨身碟\105.5.18送再申訴書(申誡1次)\再申訴書-1申誡(土地是否完竣).doc第3頁。再查本案內容幾乎是複製判決書,但內容有說到「關西公所一直以來的慣例,關於道路工程鋪設之瀝青混凝土厚度及壓實度均應在驗收時一併檢驗,且為同一試體。」是嗎?以上的證據,關西公所100年5月案子發生前瀝青混凝土試驗工程,厚度為本所人員現場量,壓實度交給監造負責,而且該試體直徑是5cm,根本無法送驗試驗,關西公所未盡查證之責,本案可以是疏失,但本案105.6.3裁判,如\0000000停職令,通知書及公保繼續保\0000000上網勾選委員,105.7.14收到停職令,關西公所執意要我停職,根本就是仇恨並非愛。
二、依我所附證據,可知關西公所100年5月案子發生前瀝青混凝土試驗工程,厚度為本所人員現場量,壓實度交給監造負責,所以移送書第4頁「李訓成在本項工程驗收時亦明知應採取直徑10公分之試體,並在試體上由主驗人簽名及註記編號後才能送實驗室檢驗壓實度,惟為掩飾前開偷工減料之情事,當場僅採取直徑5公分之試體。王宇正在形式上測量厚度後,明知依關西鎮公所前開慣例,應將所取之鑽心試體送請檢驗壓實度,竟將鑽心試體放回原鑽孔之洞內,而未加理會,任由李訓成自行以合格之試體送驗。」,我根本不知要做壓實度試驗,依公所慣例現場量完厚度就結束了,而判決書第22~23頁法官採信張耀昌地院卷5的供詞,是他後來才知道的,再三強調請看\100年5月案子發生前瀝青混凝土試驗工程\關西鎮東平里輪值義民廟祭典活動村里聯絡道路柏油路面工程(張驗)\結算書\A30365.jpg~A30373.jpg,依圖比例就知該試體直徑是5cm,而\100年5月案子發生前瀝青混凝土試驗工程\關西鎮東平里輪值義民廟祭典活動村里聯絡道路柏油路面工程(張驗)\結算書\A30363.jpg,可知壓實度交給監造負責,張耀昌這樣陳述造成法官誤會,使得我跟蔡開宇被重判,懇請貴會依證據判斷。而\審判筆錄(審判長自己都知道).docx,審判長就問「你們之前辦過這麼多的道路鋪設工程,鑽的都是5公分,可是實驗室要求都是10公分」,審判長自己都知道公所以前慣例,還在判決書上寫「關西公所一直以來的慣例,關於道路工程鋪設之瀝青混凝土厚度及壓實度均應在驗收時一併檢驗,且為同一試體。」,硬加我跟蔡開宇罪名,我真的是欲哭無淚,只有努力拼2審。我承認我們都不知道壓實度要怎麼做,張耀昌也說這件事情發生後才知道壓實度要用直徑10公分的試體,表示我們不是故意的,這是過失,事後我也對這事負責付上極大的代價,盼貴會能以同理心去了解,公務員懲戒法第3條規定,公務員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受懲戒。
三、法律是愛人如己的,當你或你的下屬因工程疏失被關,你一定馬上去改正錯誤的地方,我是100.5.12被關,101.9.25起訴,其中有1年多時間,是可以去把工程給做好,但長官一直搞,我於105.7.14離職都還沒驗六階工程的長寬,如\000000CE關西鎮○○○鎮○○路面等後續六階工程\000\0000000000報竣工\0000000000報驗收\E404(10月4日課長指示另指派驗收人員).jpg,後來張耀昌驗,如\000000CE關西鎮○○○鎮○○路面等後續六階工程\000\0000000000群鴻送4.8及
4.23複驗報告,就驗到這,只驗厚度及壓實度,長及寬根本沒量,若以\六階工程成本計算\六階工程.doc,第25~39頁計算,如\六階工程成本計算\關西鎮○○○鎮○○路面等後續六階工程.xls之結算明細表(廠商實做+廠商標準改善)第K52格,賺了約407萬,國家的路面變厚,但如六階工程.doc中陳述,我認為依規定壓實度不合格,應該刨除重作等等,有圖利廠商的問題。
四、在判決書中第11頁「二、被告蔡開宇、王宇正均具備工程相關學識,經驗亦相當豐富:……該年度(即99年)擔任工程承辦人承辦之『小型工程』共59件,另擔任『驗收人』有32件,其中與道路工程有關者共9件;又99年至100年間擔任『承辦人』承辦之『大型工程』有三件(含本件六階工程),另擔任驗收人有二件(含本件南山里等15里工程)(本院卷六第231頁至第233頁、第240頁至第241頁),此有新竹縣關西鎮公所105年3月30日關鎮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卷六第230頁)」,查蔡開宇有關小型工程9件(\對開宇有利證據\卷六229~242公所回函地院\開宇函調案\小型工程(9件)及大型工程承辦3件及驗收2件(\對開宇有利證據\卷六229~242公所回函地院\99~100年蔡開宇大型工程),由此可證蔡開宇真的是第一次驗收瀝青混凝土試驗的工程,而判決書中第12頁「又其於偵訊時亦自承:在關西公所曾辦理過
5、6百件工程,一年約100件;我有上過政府採購法課程,發包的承辦人員都要通過政府採購法的初級檢驗,也有參加過政府辦理的初級品質管理班,品管班有教授工程發包、監工、驗收等相關訓練;有政府採購法、品質管理的證照,我是95年考上土木工程技佐,領有技佐合格公務人員資格,也通過相關的訓練(偵查卷二第88頁);從95年到現在,一年承辦至少100件工程,一年承辦道路工程約50件,一年驗收大約70、80件,一年驗收道路工程約30、40件等語(偵查卷二第110頁)」,可知其大部分都是小型工程,而以前小型工程根本沒有試驗,瀝青混凝土試驗的工程真的很少。法官的觀念很好,他認為小型工程也要試驗,我於101年也簽出一件小型工程抽驗,結果厚度3.9公分,小於5公分不合格(\開口合約解決問題\小型工程抽驗\北斗里正義路266巷路面刨除加封工程\0000000000函抽驗\試驗報告),最後交給張耀昌處理,也不知有沒有加鋪,加鋪後有沒有抽驗,不過可以確定是錢已經付了(\開口合約解決問題\小型工程抽驗\北斗里正義路266巷路面刨除加封工程\102簽證查詢明細.xls第583行)。正確的做法就是訂定開口合約,如\95~105年懲處\0000000000北山里7,8及9鄰柏油路面工程-申誡1次\105.
2.5寄保訓會\再申訴書-1申誡(北山里7,8及9鄰柏油路面工程).doc第3頁所述關西公所已訂有8種開口合約,長官就是不訂定柏油路面的開口合約,再查\開口合約解決問題\新竹縣芎林鄉公所0000000h_01\01\0000000h_0\0000000h\積點表及圖說\乙案積點表新.xls第52行及\開口合約解決問題\新竹縣新埔鎮公所105-20_00\00\000-00_01\西區-路面開口\105年新埔鎮西區上級補助營繕工程(開口契約)-路面工程標單.xls第87及91行,芎林鄉公所及新埔鎮公所是與關西公所相接的鄉鎮,開口合約可行是有試驗,也就是說所有開口合約的工程,都可能抽驗到,如此顧及到品質而且上網公開招標單價固定,不會有圖利廠商的情形,而\開口合約解決問題\0000000不起訴處分書,有說到圖利龍騰土木包工業,查\開口合約解決問題\0000000不起訴處分書\不起訴就繼續錯嗎\105年簽證查詢明細.xlsx第601行照樣以9萬元送錢給包商;而無損公設部分,查\開口合約解決問題\0000000不起訴處分書\不起訴就繼續爛嗎\0000000000洪燕華無損公設\IMAG1800.jpg,該照片上標線有磨損照樣過,繼續圖利里民。我不認為不起訴就可以繼續爛下去!我在小型工程已經被記了6個申誡1個過,本所小型工程大部分被羅仕桂家族承攬,查\關西公所決標工程\關西公所決標公告.xlsx,而該家族於100~105.6月借用原住民廠商「川山甲土木包工業」投標了25次得標了9次,利原住民有優先決標權利得標了8次,100~105.6月借用原住民廠商「双龍營造有限公司」投標7次得標3次,利原住民有優先決標權利得標了3次,就如\95~105年懲處\0000000000關西鎮104年度防災及災害緊急支援搶修工程-記過1次\105.5.18送再申訴書\105.5.18隨身碟\105.5.18送再申訴書(記過1次)\再申訴書-1過(搶修).doc第3頁所述,該家族承包本所工程一堆並有許多刑事案件,關西公所長官一再包庇該家族,盼貴會明查。
五、移送書第4頁「王宇正於同年1月28日前往驗收並檢驗鑽心試體厚度時,明知其事先已將鑽心樁號提供予李訓成,可以預見李訓成已將不合格之鑽心試體更換為合格之試體,惟縱然如此亦不違反其本意,而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對於鑽心試體於檢驗時已未連接在地面上毫不在意,未提出任何質疑…」,請看\瀝青混凝土試驗\壓實度試驗\CNS12390瀝青路面壓實度試驗法\Hot Mix Asphalt Testing and Inspection w
Bi nder DVD HD(4分30秒工地取料,7分3秒到8分30分秒工地鑽心取樣). mp4,7分3秒到8分30秒工地鑽心取樣該試體有鑽斷,而且是用直徑10公分的,那時用直徑5公分的,斷面積小更容易鑽斷,所以試體未連接在地面,跟李訓成調包沒有直接的關係。而\審判筆錄(政風主任葉冠伸也同意可以先給點位).docx,他說「有些點的數量比較多的時候,以比較遠的部分來講…我們都會方便一下,因為畢竟當天都能處理掉,盡量不要留到後面再處理」,本案鑽31個點,關西鎮面積也很大,那時快過年了,也希望過年前趕快處理好。在我105.7.14下午離職時,主計主任找我聊,她說在尖石鄉監驗時,尖石鄉更大也有點位先給包商,所以包商誠誠實實地做是沒有問題的!後來複驗我也親自現場取樣,我有改進,盼貴會採信,絕對沒有任何意圖要圖利包商。
六、移送書第4頁「前開驗收程序進行時,范毓雯並未到場協驗,而由不知情之范振楷前往,於驗收後,由王宇正製作驗收紀錄時,王宇正明知范毓雯並未實際參與協驗工作,竟於事後通知范毓雯至新竹縣關西鎮公所,二人即共同基於公務員故意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范毓雯在屬公文書之驗收紀錄之『協驗人員』欄內簽名,以掩飾范毓雯未到場協驗之事實,並將上開記載不實之驗收紀錄及其後所取得不實之壓實度試驗報告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六階工程』竣工結算書之公文書內,足以生損害於工程驗收及工程款核撥之正確性。」,那時寫完10頁的驗收紀錄,也真的很累,我記得是我打電話給天宇公司請派員來簽名,結果范毓雯來簽,我有問課長,也沒有表示反對。可以確定驗收紀錄長寬是正確的,而那時主計室黃雅妮要求再做一份厚度的驗收紀錄,我就依照片量的比例打一份驗收紀錄,而看到之前驗收紀錄是范毓雯簽,也就請她來簽名了。我真的很抱歉,後來複驗現場鑽心送驗及紀錄每次廠商代表,如\000000CE關西鎮○○○鎮○○路面等後續六階工程\101\複驗紀錄及\六階工程成本計算\六階工程.doc第7~9頁,我有改進,盼貴會採信,絕對沒有任何意圖要圖利包商。
七、寫了很多案子發生以後的事情,表示願意改,而且內心是充滿感謝與喜樂,查\103~104年公文,我是做最多的,104年更高達1月約2百件,如果不苦中做樂的話,恐怕沒辦法做這麼多件。歷屆的再申訴書及復審書都沒成功,而最近的\95~105年懲處\0000000000考績丙等及工程獎金\0000000保訓回函工獎(我贏1半),竟然贏了,那種喜樂真是無法言語形容,都快流淚了;考上高考結婚生子,我內心是充滿了感謝與喜樂,考上了還是選關西鎮,一定把該工程做好,也找到方法對付長官這種故意打壓的方式,辦公室桌旁自己花錢買一台掃瞄器,後來發現掃太慢,狠下心來買了這兩台(XT3500及DI3130C),兩秒鐘掃1張,凡有蓋過章的全部掃進去,所以貴會才會看到這麼完整的資料,1月約2百件,根本沒辦法用紙本整理,尤其關西鎮代表里長里民常來辦公室詢問案件,用電腦整理一下就出來了,而長官記過保訓會又退回,我只好把一堆違法事證寄給新竹地檢署,也不喜歡這樣做,但不知還有什麼方法能讓長官不再這麼蠻橫對待。我坐過牢,知道坐牢不好受,但要強調知過一定要改,我是過失,而關西公所長官是故意的,本案早就該改善完成,至105.7.14還沒驗長寬,而小型工程早就該用開口合約辦理,我因小型工程記了6個申誡1個過,根本就是故意的。蔡總統就職演說提到解決問題,我能做的也是把錯的改正,盼貴會能依證據判斷,及後來為過失付上代價,一顆警醒向上的心,盼貴會予以原諒,予以採信。
貳、蔡開宇答辯意旨:
一、有關南山里等15里工程新竹法院一審之主要問題有2點:1、蔡開宇雖為新進員工,但在本案之前已有32件工程經驗,其中2件大型工程、9件小型道路工程驗收或承辦經驗。2、關西公所驗收程序是抽驗道路長度、寬度、厚度及壓實度,試體直徑為10公分,蔡開宇驗收僅做長度、寬度、厚度,試體直徑為5公分,不符公所慣例。分別答辯如下:
(一)有關蔡開宇之驗收經驗:
1.蔡開宇自99年進入公部門後未曾受過與系爭工程有關之驗收訓練或課程。
2.南山里等15里工程係蔡開宇第一次擔任類此道路鋪設瀝青鋪設混凝土工程之主驗人員,第一審判決指擔任小型工程(應指新臺幣10萬元以下工程)驗收為32件,大型工程驗收含南山里15里工程為2件,然除南山里等15里工程係道路鋪設瀝青混凝土工程外,其餘工程均未涉及類似南山里等15里工程,另小型工程則連契約均無,其驗收亦與南山里等15里工程不同,僅驗收長度、寬度,故蔡開宇對大型道路工程驗收確實不瞭解。
3.關西公所無相關驗收SOP。
(二)有關關西公所100年以前驗收程序:張耀昌課長於第一審作證時表示,於驗收時會要求監造單位會同廠商將試體送驗進行壓實度試驗,惟其在地檢署及第一審作證時有以下不同說詞:
1.地檢2-2,P443,問:鑽心試體直徑大小。張課長答:我們公所本身都是鑽小試體,直徑大概4公分,因為要量測現場鋪設的瀝青混凝土厚度。
2.地檢2-2,P443,問:是否為現場鑽心後,馬上量測厚度?並將試體送檢驗?張課長答:對,驗收員應該馬上測量厚度並做紀錄。我們沒有送檢。
3.地檢2-2,P442,問:一般工程驗收之標準作業流程為何?請詳述。張課長答:驗收人員決定,決定驗收哪幾段,長寬一定都會驗,所以驗收人員應該每個路段去看,去檢驗長寬。之後還要驗厚度,依照驗收人員來選定位置,決定要鑽幾孔。公所自己只驗長寬跟厚度。
4.104年12月25日審理庭,問:當時你有無告訴蔡開宇本件工程如何驗收?證人張耀昌課長答:我有點忘記了,但一般這個部分我們也會請驗收人員針對長度、寬度及厚度去驗收。
5.104年12月25日審理庭,問:所以在本件事件發生的當時也是由廠商及監造去送檢驗,最後再依報告來看合格與否,是否如此?證人張耀昌課長答:是,一般實驗室出具的報告是合格的,我們就認可是合格的。
6.104年12月25日審理庭,問:送實驗室的試體你知道一定要用直徑10公分的試體嗎?證人張耀昌課長答:這件事情發生後我才知道,之前我們一般比較注意厚度,那時候壓實度比較不注重,所以一般壓實度就直接給廠商跟監造他們送過去,那時候公所是比較注重厚度有沒有達到要鋪設的厚度,所以監造跟廠商送過去,報告出來的話,一般我們就看報告,所以那時候比較不瞭解要5公分還是10公分才可以送試驗,是事後發生我們才知道。問:所以你所知道的之前都是鑽5公分的試體?證人張耀昌課長答:是。
二、綜上,關西公所100年以前大型道路工程驗收程序如下:(1)關西公所抽驗道路之長度、寬度及厚度。(2)壓實度由監造單位負責,廠商及監造去送檢驗,實驗室出具的報告是合格的,公所就認可是合格的。(3)本案發生後關西公所才修正道路工程之驗收程序。而蔡開宇為一新進員工,依照關西公所驗收慣例執行驗收業務,惟公所之驗收程序不完善,才讓廠商有作弊的空間。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蔡開宇、王宇正原係新竹縣關西鎮公所(下稱關西公所)建設課技士、技佐,均負責轄區工程招標及工程驗收等業務,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李訓成係昱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昱盛公司)經理,專門從事道路瀝青鋪面改善工程,並負責工程之現場工地指揮。廖進財(業經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確定)為路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路盛公司)員工,受李訓成之指揮,進行工程試體鑽心取樣,並負責載運試體。范毓雯(業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確定)為天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天宇公司,於100年3月4日改名為「維昕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員工,係擔任以下2項工程監造及協助驗收程序之人。緣關西公所於99年間辦理「南山里等15里義民節道路鋪面改善工程」(下稱南山里等15里工程)及「關西鎮轄內全鎮柏油等後續六階工程」(下稱六階工程)採購,而分別由王宇正(原主辦為邱昌清,嗣後離職)及蔡開宇負責主辦。兩項工程均由天宇公司負責設計監造,並由昱盛公司分別以新臺幣(下同)1,140萬元及1,075萬元(後經變更預算追加為1,126萬6,000元)得標。昱盛公司李訓成明知上揭2項工程關於道路之刨除及鋪設,應附合契約設計規範,詎李訓成意圖為昱盛公司不法之所有,明知應施作5公分厚度之瀝青混凝土,且壓實度不得低於95%;惟依其所準備之機具不可能做到符合上開規範規定之壓實度,竟於得標簽約後,在該2項工程部分路段偷工減料,僅施作鋪設2至4公分不等之瀝青,不足合約規定之5公分厚度,壓實度亦未達95%之標準,以此方式,減省工程成本,獲取不法之利益。嗣李訓成於工程完工進入驗收階段時,為避免偷工減料被發現,無法順利取得工程款,而與蔡開宇、王宇正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南山里等15里工程驗收部分:
1、被付懲戒人蔡開宇具備工程相關學識,工程實務經驗亦豐富,對於南山里等15里工程契約規定,必須施做壓實度試驗知之甚詳,且明知壓實度鑽心試體必須由主驗人參與並指定鑽心位置,再由主驗人在試體上簽名;並知悉依關西公所一直以來的慣例,關於道路工程鋪設之瀝青混凝土厚度及壓實度均應在驗收時一併檢驗,且為同一試體,以防止弊端。
2、關西公所南山里等15里工程係由王宇正負責主辦,而由蔡開宇負責驗收擔任主驗人員;負責設計監造之天宇公司由范毓雯擔任協驗人員,惟范毓雯未到場協驗,而由不知情之范振楷前往,廠商代表為李訓成;其等於100年1月13、14及17日進行驗收,就該工程各路段長度、寬度予以測量;另於同年1月17日進行現場鑽心取樣,蔡開宇及李訓成對於取樣試體究為直徑5公分或10公分雖不確定,而李訓成採取直徑5公分之試體,蔡開宇於測量厚度後,疏於注意未依關西公所慣例,在試體上簽名及註記編號後送實驗室檢驗壓實度,而隨意將試體交予李訓成丟棄。嗣蔡開宇發覺該項工程需具備「壓實度檢驗報告」方得辦理竣工結算程序,遂通知李訓成應補提此項檢驗報告;蔡開宇明知未在前開鑽心試體上簽名,且已丟棄,若要送驗試體檢驗瀝青混凝土之壓實度,必須再會同廠商及監造三方至工程現場,重新指定鑽心位置並採取試體,經其簽名後再送實驗室檢驗壓實度,方符合關西公所之要求;蔡開宇竟為掩飾昱盛公司偷工減料之情事,與李訓成共同基於意圖為昱盛公司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未再要求由三方會同前往工程現場採取試體送驗,而由李訓成自行處理試體送驗程序。
3、前開驗收程序,范毓雯並未到場協驗,而由不知情之范振楷前往,於驗收後,由蔡開宇製作驗收紀錄時;蔡開宇明知范毓雯未實際參與協驗,竟於事後通知范毓雯至關西公所,蔡開宇及范毓雯即共同基於公務員故意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范毓雯在屬公文書之驗收紀錄「協驗人員」欄內簽名,以掩飾范毓雯未到場協驗之事實。另於100年4月1日就前次驗收不合格處進行複驗時,亦由蔡開宇擔任主驗,本應由范毓雯擔任協驗人員,惟范毓雯未到場協驗,仍由不知情之范振楷前往,廠商代表亦為李訓成,蔡開宇為掩飾范毓雯未到場協驗之事實,於製作驗收記錄時,再通知范毓雯前往關西公所,二人再共同基於公務員故意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范毓雯在屬公文書之第二次複驗驗收紀錄「協驗人員」欄內簽名,並將上開記載不實之驗收紀錄及其後取得不實之壓實度試驗報告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南山里等15里工程」竣工結算書之公文書內,足以生損害於工程驗收及工程款核撥之正確性。
(二)六階工程驗收部分:
1、被付懲戒人王宇正具備工程相關學識,其任職關西公所多年,工程實務經驗豐富,對於六階工程契約內容中規定必須做壓實度試驗知之甚詳,且明知壓實度鑽心試體必須由主驗人參與並指定鑽心位置,再由主驗人在試體上簽名;並知悉依關西公所一直以來的慣例,關於道路工程鋪設之瀝青混凝土厚度及壓實度均應在驗收時一併檢驗,且為同一試體,以防止弊端。
2、關西公所六階工程係由蔡開宇負責主辦,而由王宇正負責驗收程序擔任主驗人員;負責設計監造之天宇公司由范毓雯擔任協驗人員,惟范毓雯未到場協驗,而由不知情之范振楷前往,廠商代表亦為李訓成;王宇正排定於100年1月25、26日辦理各路段長度、寬度測量之驗收,另排定1月28日進行現場鑽心取樣。詎王宇正及李訓成對於取樣試體究為直徑5公分或10公分雖不確定,惟王宇正為掩飾昱盛公司偷工減料之情事,與李訓成共同基於意圖昱盛公司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鑽心期日前某日,王宇正在關西公所內,將該工程擬驗收鑽心之樁號、里程位置等資料,事先提供予李訓成,以便李訓成於驗收前可以前往現場進行鑽心及調包試體。路盛公司員工廖進財對於取樣試體究為直徑5公分或10公分亦不確定,惟與李訓成共同基於意圖為昱盛公司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100年1月26日由廖進財預先準備厚度及直徑均為5公分之試體,再依王宇正先前告知之驗收鑽勘樁號,前往六階工程驗收時各個鑽心位置,由李訓成指示廖進財現場鑽心後,將其中厚度不合格之試體取出,再置入預先準備之厚度合格鑽心試體,而著手實施詐術之行為。
3、王宇正於同年1月28日前往驗收並檢驗鑽心試體厚度時,明知其事先已將鑽心樁號提供予李訓成,可以預見李訓成已將厚度不合格之鑽心試體更換為厚度合格之試體,而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對於鑽心試體於檢驗時已未連接在地面上,未提出任何質疑,僅形式上測量厚度後,未依關西公所前開慣例,將所取之鑽心試體送請檢驗壓實度,竟將鑽心試體放回原鑽孔之洞內,而由李訓成自行處理試體送驗程序。
4、前開驗收程序,范毓雯並未到場協驗,而由不知情之范振楷前往,於驗收後,由王宇正製作驗收紀錄時,王宇正明知范毓雯並未實際參與協驗工作,竟於事後通知范毓雯至關西公所,王宇正及范毓雯即共同基於公務員故意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范毓雯在屬公文書之驗收紀錄「協驗人員」欄內簽名,以掩飾范毓雯未到場協驗之事實,並將上開記載不實之驗收紀錄及其後所取得不實之壓實度試驗報告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六階工程」竣工結算書之公文書內,足以生損害於工程驗收及工程款核撥之正確性。
(三)蔡開宇、王宇正於審核天宇公司范毓雯匯整之竣工結算資料時,明知送驗之鑽心試體並非二人在現場所鑽取,且該工程驗收紀錄、壓實度試驗報告記載均有不實(按:李訓成明知二項工程分別於100年1月17日及同年月28日所採檢之瀝青混凝土試體厚度及壓實度大都不符合規定,遂隨機在路盛公司品管室挑選未作任何記號之合格試體後,於100年2月11日,將前開合格試體各為47顆及31顆送至儒鴻公司中壢實驗室進行檢驗;再將前揭二次驗收當時各「鑽心取樣之位置」、「量測之厚度」等相關資料抄寫在二張紙本上,送至儒鴻公司中壢實驗室。負責本件試驗及製作壓實度試驗報告之儒鴻公司中壢實驗室經理郭萬生〈已死亡,經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明知上開送驗試體未有任何簽名或註記編號,不但未符合送驗之程序,且根本無法對照上開二份手抄資料而製作試驗報告,竟與李訓成共同基於業務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郭萬生依手抄紙本上所載鑽心取樣位置及厚度數據在正負誤差0.1公分範圍內,用以製作不實之試驗報告二份〈報告日期:100年3月15日、報告編號:0000000號、0000000號〉,據以辦理驗收、工程竣工結算計價。〈李訓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2罪,1既遂1未遂,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在案〉),仍認定為驗收合格,並將相關資料檢送主計室及鎮長核章,致主計室課員黃雅妮及代理鎮長吳祥光均因而陷於錯誤,認驗收紀錄內容及壓實度試驗報告均為真實,准予核撥款項;惟南山里等15里工程部分因鎮公所尚未函請新竹縣政府辦理經費請領撥款作業,即為檢察官查獲,而尚未付款予昱盛公司;六階工程部分則已辦理核撥工程款事宜,因而撥付工程款1,126萬6,000元予昱盛公司。案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799號刑事判決論以:「蔡開宇共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故意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王宇正共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故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在案。
二、以上事實,已經臺灣高等法院依據被付懲戒人蔡開宇、王宇正於刑案偵審中之部分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參酌證人即共同被告李訓成(於臺灣高等法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為認罪表示)、郭萬生、范毓雯、廖進財及證人鄧國敦、范振楷、張耀昌、葉冠伸、蔡貴財、廖雲開、范揚寶、邱美鈺等人之證言,佐以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材料試驗部台北試驗室瀝青混合料壓實試體容積比重(密度)及壓實度試驗報告、瀝青混合料壓實試體高度試驗報告(按:檢察官因偵辦此案,分別於100年5月11日、同年月25日及26日會同關西公所蔡開宇、建設課課長張耀昌及昱盛公司廖雲開等人,前往上開工程之驗收地點履勘現場,並進行瀝青混凝土路面鑽心取樣,再將取得之試體送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試體厚度及壓實度試驗,以了解有無偷工減料情事。其試驗結果:「南山里等15里工程」取樣54處,僅有5處厚度及壓實度均合格,其餘49處有厚度不足或壓實度未達標準之情形;「六階工程」取樣33處,其中僅有3處厚度及壓實度均合格,其餘30處有厚度不足或壓實度未達標準之情形)、檢察官於100年5月11日履勘路盛公司之履勘現場筆錄及照片、關西公所104年2月11日關鎮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建設課業務分配表及該所人事令影本、關西公所105年3月30日關鎮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證明蔡開宇自99年3月31日任職關西公所建設課起,該年度擔任工程承辦人承辦之「小型工程」共59件,另擔任「驗收人」有32件,其中與道路工程有關者共9件;又99年至100年間擔任「承辦人」承辦之「大型工程」有三件〈含本件六階工程〉,另擔任驗收人有二件〈含本件南山里等15里工程〉)、南山里等15里之工程合約、工程監造計畫書、六階工程之工程合約、工程監造計畫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之施工綱要規範、99年9月16日「南山里等15里工程」開工前協調會會議紀錄(按:蔡開宇於99年9月16日下午2時許,就「南山里等15里工程」開工前協調會會議紀錄中擔任記錄,同公所建設課邱昌清擔任主持人〈即原主辦人〉,另李訓成及廖雲開代表昱盛公司、范毓雯及劉清陽代表天宇公司與會。依該會議紀錄所載「1.請速安排檢驗停留點,取樣時須通知本所。2.有關試驗部分〈2〉取樣時須會同三方〈廠商、監造及業主即公所〉取樣,取樣後樣品須作防弊措施。3.實驗時請通知本所。」)、同日下午「六階工程」會議紀錄(按:蔡開宇就其所主辦之「六階工程」會議中同時擔任主席及記錄,在場有李訓成及廖雲開代表昱盛公司與會,依該會議紀錄所載內容核與前開會議紀錄內容完全相同)、關西公所99年9月20日關鎮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5年3月10日工程管字第00000000000號函、105年4月13日工程管字第00000000000號函、100年2月16日上午9點47分蔡開宇與李訓成之通聯紀錄(通話內容:「蔡開宇:對對,還有另外一件事情,我只是傳達,那個春節的酒錢,好像您…。李訓成:我知道…收據好像在你們那邊,我過去的時候,我會那個付給你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肅他字第15號查訪紀錄表及現場照片、檢察官於100年5月11日到六階工程原驗收時各鑽心位置現場履勘之履勘現場筆錄、關西公所101年5月24日關鎮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105年12月2日關鎮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他證據資料,綜合判斷,認定被付懲戒人蔡開宇、王宇正罪證明確,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分別從一重論以刑法第134條、第339條第1項(第3項)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故意犯詐欺取財未遂及既遂罪,判處蔡開宇有期徒刑2年10月,褫奪公權3年;王宇正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5年。有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799號刑事判決在卷可憑。被付懲戒人蔡開宇、王宇正於本會雖為上述答辯,惟查臺灣高等法院已綜合相關事證,明確認定蔡開宇於擔任本件驗收人員之前,曾在諸多工程中擔任承辦人及驗收人,其既具備工程相關學識,經驗亦相當豐富,對於南山里等15里工程契約內容規定必須做壓實度試驗知之甚詳,並知悉依關西公所的慣例,關於道路工程鋪設之厚度及壓實度均應在驗收時檢驗,且為同一試體,亦明知壓實度鑽心試體必須由業主參與並指定鑽心位置,且鑽心試體必需由主驗人在試體上簽名,以防止產生弊端;而其於驗收時縱因一時疏失,未要求就瀝青混凝土做壓實度試驗,惟既於事後發現疏失,要求李訓成另提出壓實度檢驗報告,即應與廠商及監造三方會同至現場,重新指定鑽心位置並採取試體送驗,竟捨此不為,且對於結算書中之壓實度試驗報告內諸多明顯缺失及疑義,均未發覺,足認其與李訓成就詐欺取財部分有默示犯意聯絡。而王宇正不但對於相關工程具有專業知識,且因任職建設課多年,主辦及驗收工程無數,應相當熟悉政府採購法、工程品質管理等程序,對於工程驗收程序有充分瞭解。王宇正不但於驗收前,事先告訴廠商鑽心位置,於驗收之際,對於現場試體業已和地面分離勿庸再撬開等情,竟置之不理,毫無質疑,顯然明知李訓成已調換鑽心試體甚明。又王宇正既明知依關西公所慣例,應於驗收時將鑽心試體送實驗室檢驗壓實度,竟又將試體全部遺留在驗收現場,對於嗣後出現在竣工結算書內虛偽不實之壓實度檢驗報告亦當有所預見,且不違反其本意至明;其與李訓成間就共同詐欺取財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以蔡開宇、王宇正所為否認犯罪之辯解,均不足採,據以論罪科刑,有前揭刑事判決在卷可憑。經本會向臺灣高等法院調取該刑事卷宗,查核上述相關卷證資料及新竹縣政府105年9月6日府人考字第0000000000號復本會函內容(記載:本縣關西鎮公所慣例於工程檢驗試體應由現場抽驗人員、承包廠商當場取採樣,並立即會簽具名,減少廠商接觸機會防止調包。雖無列入員工之作業規範,但皆有教導承辦等旨)而為綜合判斷,同認被付懲戒人蔡開宇、王宇正確有前開違失行為,其等於本會所提書面答辯,或仍持刑案中所陳核無足採之辯解,再為事實上爭執,或其內容僅得作為處分輕重之參考,而無從據以免責,其二人所為答辯均非可採,違失之事證,已臻明確。
三、核被付懲戒人蔡開宇、王宇正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7條及第6條所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及不得假借權力以圖他人之利益之旨,所為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其行為將造成公共工程品質低劣,嚴重損害機關之威信,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又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前開刑事案卷及判決等證據,已足認事證明確,故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查被付懲戒人蔡開宇、王宇正分別係關西公所建設課技士、技佐,其等負責轄區工程招標及工程驗收等業務,竟未善盡職責,其行為造成道路工程品質低劣,有損機關之威信及人民之利益,情節非輕,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及第9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林堭儀
委 員 廖宏明委 員 吳景源委 員 吳水木委 員 張清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嚴君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