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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6 年鑑字第 14001 號公懲判決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6年度鑑字第14001號移 送機 關 新北市政府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代 表 人 朱立倫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林一明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技士(停職中)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新北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林一明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

事 實新北市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一、緣被付懲戒人林一明係本市板橋區公所技士,經查渠前於95年間起至102年5月擔任該公所課長期間,辦理板橋區莊敬、府中等停車塔設備維修採購案,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有罪判決(如證據一)。

二、案經本府考量被付懲戒人涉嫌違法失職情節重大,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條第2項規定,於本(106)年5月18日先行停職(證據二)在案。綜上,被付懲戒人違法情事堪可認定,查其行為,除涉嫌貪污治罪條例外,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之旨,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及第24條規定,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移請貴會賽理。

三、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

(二)新北市政府106年5月18日新北府人考字第0000000000號停職令。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林一明係新北市板橋區公所技士(停職中),其自95年間起至102年5月間止擔任臺北縣政府板橋市公所(現已改制為新北市政府板橋區公所,以下仍稱板橋市公所)公用工程課(現已改名為養護工程課)課長,負責板橋地區公有停車塔(場)機械設備維修、保養、經營及採購等業務之審核,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被付懲戒人自98年間起,負責簽核如附表一、三所示板橋市公所之採購案,上開採購案均由協固保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協固公司)得標承攬施作,該公司業務副理陳金宏因聽聞同業傳聞於廠商承作採購案完工驗收領取工程款後,需交付賄賂給被付懲戒人作為答謝,且為避免得罪被付懲戒人以致將來協固公司投標、承作板橋市公所之採購案時遭刁難,遂向副總經理蘇舜煜提議,並陳報董事長陳秀碧核准後,基於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一「最後一期工程款匯入日期」欄所示採購案完工驗收領取工程款後,各於如附表一「陳金宏向協固公司請領費用之日期」欄所示時間,各以「交際費」或「暫付款」等名義,先後5次向協固公司申請取得如附表一「請領之金額」欄所示款項後,由蘇舜煜、陳金宏各於如附表一「交付林一明賄賂」欄所示時間,共赴被付懲戒人位於新北市○○區○○街○○號2樓住處,各將所攜帶內有用以賄賂被付懲戒人之現金之紙袋,交付給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知悉蘇舜煜及陳金宏係因害怕得罪渠以致將來協固公司投標、承作板橋市公所之採購案時可能遭到刁難或麻煩而始交付賄賂以求平順,猶先後5次收受前開由蘇舜煜及陳金宏所共同交付之賄賂共新臺幣(下同)46萬元。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移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102年度偵字第14229號、103年度偵字第28738號、第30307號),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被付懲戒人如附表二所示伍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沒收部分從略)(104年度訴字第9號)。案經被付懲戒人提起上訴中。

二、新北地院判決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判處被付懲戒人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五罪,其判決有罪之理由略以:(一)被付懲戒人於95年間至102年5月間擔任板橋市公所公用工程課課長,其業務範圍包括板橋地區公有停車塔(場)機械設備維修、保養、經營及採購等業務;如附表一、三所示板橋市公所之採購案,均由協固公司得標承攬施作,該項採購案,亦屬被付懲戒人所掌職務等事實,被付懲戒人於偵審中大致不爭執。(二)被付懲戒人先後5次收受由蘇舜煜及陳金宏所交付之賄賂,業經陳金宏於偵審中證稱:因伊跟同業聚餐時聽到同業傳聞,承作板橋市公所採購案完工驗收付款後,要給公用工程課課長林一明「意思意思」,伊就把這個訊息帶回去給公司跟蘇舜煜講,「意思意思」就是指送謝禮,送金錢給林一明,伊打電話給林一明說有事情跟他請教,林一明就約伊到他住處,伊5次都是跟蘇舜煜一起到林一明住處,各將所攜帶內有用以賄賂林一明之現金之紙袋交付給林一明,5次交付之金額各為8萬元、8萬元、10萬元、10萬元及10萬元,並跟林一明講「謝謝,辛苦了」,林一明均有收受,扣案協固公司費用申請單5紙(99年1月19日、99年5月24日、99年10月11日、100年1月25日及100年8月8日)均為伊親筆所寫,就是伊所述5次向公司請領款項交付林一明所填寫等語。蘇舜煜於偵審時證稱:陳金宏因曾聽同業傳聞承作板橋市公所採購案完工驗收付款後,要給課長林一明一點「意思意思」,陳金宏向協固公司提議也要這樣做,公司也同意。並有協固公司費用申請單5紙(99年1月19日、99年5月24日、99年10月11日、100年1月25日及100年8月8日)扣於刑案可稽。陳秀碧於刑案審理時亦證稱:伊為協固公司董事長,卷附99年1月19日、99年5月24日、99年10月11日、100年1月25日、100年8月8日協固公司費用申請單5紙確為伊簽名核准;陳金宏有跟伊提過工程完工以後要「意思意思」送給板橋市公所的課長,這是業界傳聞,陳金宏說若協固公司不送的話,會讓人覺得協固公司不懂得做人,伊是相信員工,陳金宏這樣跟伊申請錢要拿去送給板橋市公所的課長,伊也有問過蘇舜煜,所以伊就批准了,前揭協固公司費用申請單5紙中記載「交際費」的,就是蘇舜煜、陳金宏跟伊講要送給課長的。(三)協固公司就板橋地區公有停車塔(場)機械設備除得標承作如附表一之採購案外,後續亦有得標承作如附表三之採購案。可見協固公司就該板橋地區公有停車塔(場)機械設備之採購案與板橋市公所有持續性的投標施作關係,就被付懲戒人於其職務範圍內所執掌之事務,顯與協固公司所得標承作如附表一、三之採購案具有關連性,而為被付懲戒人之職務影響力所及。又被付懲戒人知悉蘇舜煜、陳金宏為協固公司人員,其於收受蘇舜煜、陳金宏所交付款項過程中,蘇舜煜尚有提及「這是公司標案結束後的一點意思」或「這是公司的一點意思」等語、陳金宏則有提及「謝謝,辛苦了」等語,陳金宏更明確證稱就是協固公司不想讓被付懲戒人覺得協固公司不會做人,不懂人情事故,其等希望不要得罪任何人等語。衡諸常情,公務員依法行政執行職務本為工作分內所應為,實無理由收受高達8萬元、10萬元之「謝禮」,是該等「謝禮」顯然並非一般之社交饋贈,而係協固公司懼怕得罪被付懲戒人以致將來協固公司投標、承作板橋市公所之採購案時可能遭到刁難或麻煩而始交付賄賂以求平順。足見被付懲戒人接受賄賂與其職務上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具相當之對價關係,係屬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並就被付懲戒人所辯否認其有何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行詳予指駁,說明其各項辯解不足採之理由。查被付懲戒人對於職務上行為,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前後5次,此有新北地院104年度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影本附卷可稽,本會依法通知被付懲戒人限期答辯,並未據提出任何答辯,從而其違失事實已足認定。

三、核被付懲戒人所為,屬於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違失行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清廉之旨。其所為有損公務機關之聲譽,為維護官箴與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不經言詞辯論,逕予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四、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第9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彭鳳至委 員 姜仁脩委 員 洪佳濱委 員 黃水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家惠附表一:

┌──┬────┬──────┬────┬───┬─────┬────┐│編號│開標日期│採購案名稱 │決標金額│最後一│陳金宏向協│交付林一││ │ │ │ │期工程│固公司請領│明賄賂(││ │ │ │ │款匯入│費用之日期│林一明收││ │ │ │ │日期 │及單據、請│受賄賂)││ │ │ │ │ │領之金額、│日期及金││ │ │ │ │ │記載之傳票│額 ││ │ │ │ │ │ │ │├──┼────┼──────┼────┼───┼─────┼────┤│1 │98年5 月│「本市莊敬停│157 萬9,│98年10│99年1 月19│99年1 月││ │5 日 │車塔E 塔電控│993元 │月29日│日費用申請│20日 ││ │ │系統更新」採│ │ │單 │ ││ │ │購案(標案案│ │ ├─────┼────┤│ │ │號:B98184號│ │ │8萬元 │8萬元 ││ │ │) │ │ ├─────┤ ││ │ │ │ │ │99年1 月20│ ││ │ │ │ │ │日傳票 │ │├──┼────┼──────┼────┼───┼─────┼────┤│2 │98年10月│「本市莊敬停│315 萬8,│99年3 │99年5 月24│99年5 月││ │6日 │車場F 塔電控│873元 │月 9日│日費用申請│26日 ││ │ │系統與搬器鋼│ │ │單 │ ││ │ │索更新」採購│ │ ├─────┼────┤│ │ │案(標案案號│ │ │8萬元 │8萬元 ││ │ │:B98372號)│ │ ├─────┤ ││ │ │ │ │ │99年5 月25│ ││ │ │ │ │ │日傳票 │ │├──┼────┼──────┼────┼───┼─────┼────┤│3 │99年4月 │「本市莊敬停│294 萬8,│99年10│99年10月11│99年10月││ │1 日 │車場C 塔電控│075元 │月1日 │日費用申請│11日 ││ │ │系統更新、A-│ │ │單 │ ││ │ │D 塔車台板及│ │ ├─────┼────┤│ │ │搬器整修、B │ │ │10萬元 │10萬元 ││ │ │塔搬器油壓單│ │ │ │ ││ │ │元更新及D塔 │ │ ├─────┤ ││ │ │搬器油壓單元│ │ │ │ ││ │ │整修等工程」│ │ │99年10月11│ ││ │ │採購案(標案│ │ │日傳票 │ ││ │ │案號:A99020│ │ │ │ ││ │ │號) │ │ │ │ ││ │ │ │ │ │ │ │├──┼────┼──────┼────┼───┼─────┼────┤│4 │98年12月│「莊敬停車塔│179 萬7,│100 年│100 年1 月│100 年1 ││ │28日 │停管設備維修│600元 │1 月12│25日費用申│月26日 ││ │ │保養」採購案│ │日 │請單 │ ││ │ │(標案案號:│ │ ├─────┼────┤│ │ │B98535號) │ │ │10萬元 │10萬元 ││ │ │ │ │ │ │ ││ │ │ │ │ │ │ │├──┼────┼──────┼────┤ │ │ ││5 │98年12月│「府中停車塔│163 萬2,│ │ │ ││ │28日 │與萬板停車場│240元 │ ├─────┤ ││ │ │(機械式)機│ │ │100 年1 月│ ││ │ │械設備維修保│ │ │26日傳票 │ ││ │ │養」採購案(│ │ │ │ ││ │ │標案案號: │ │ │ │ ││ │ │B98538號) │ │ │ │ ││ │ │ │ │ │ │ │├──┼────┼──────┼────┼───┼─────┼────┤│6 │99年10月│「本市莊敬停│253 萬7,│100 年│100 年8 月│100 年8 ││ │5 日 │車場:(壹)│186元 │4 月12│8 日費用申│月9日 ││ │ │G 塔電控系統│ │日 │請單 │ ││ │ │更新.(貳)E│ │ ├─────┼────┤│ │ │、F塔車台板 │ │ │10萬元 │10萬元 ││ │ │及E-G 塔搬器│ │ ├─────┤ ││ │ │整修」採購案│ │ │100 年8 月│ ││ │ │(標案案號:│ │ │8 日傳票 │ ││ │ │A99047號) │ │ │ │ │└──┴────┴──────┴────┴───┴─────┴────┘附表二:

┌──┬────────┬────────────────┐│編號│犯罪事實 │主文 │├──┼────────┼────────────────┤│1 │犯罪事實一及附表│林一明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 │一編號1 │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臺幣捌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價額。 │├──┼────────┼────────────────┤│2 │犯罪事實一及附表│林一明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 │一編號2 │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臺幣捌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價額。 │├──┼────────┼────────────────┤│3 │犯罪事實一及附表│林一明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 │一編號3 │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臺幣壹拾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其價額。 │├──┼────────┼────────────────┤│4 │犯罪事實一及附表│林一明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 │一編號4 │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臺幣壹拾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其價額。 │├──┼────────┼────────────────┤│5 │犯罪事實一及附表│林一明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 │一編號5 │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臺幣壹拾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其價額。 │└──┴────────┴────────────────┘附表三:

┌──┬─────┬──────┬───────┐│編號│開標日期 │採購案名稱 │決標金額 │├──┼─────┼──────┼───────┤│1 │99年11月24│「本市莊敬停│61萬5,360元 ││ │日 │車塔零件更替│ ││ │ │」採購案(標│ ││ │ │案案號:B995│ ││ │ │76號) │ ││ │ │ │ ││ │ │ │ │├──┼─────┼──────┼───────┤│2 │99年12月9 │「莊敬停車塔│176萬4,000元 ││ │日 │停管設備維修│ ││ │ │保養」採購案│ ││ │ │(標案案號:│ ││ │ │B99589號) │ │├──┼─────┼──────┼───────┤│3 │100 年12月│「本區莊敬停│61萬4,000元 ││ │9 日 │車塔配重鋼索│ ││ │ │、游動電纜、│ ││ │ │門板等修繕」│ ││ │ │採購案(標案│ ││ │ │案號:B10102│ ││ │ │4 號) │ │├──┼─────┼──────┼───────┤│4 │101 年10月│「新北市板橋│163萬5,405元 ││ │23日 │區莊敬立體停│ ││ │ │車塔搬器取出│ ││ │ │單元、橫移單│ ││ │ │元、橫移變頻│ ││ │ │器等設備更新│ ││ │ │」採購案(標│ ││ │ │案案號:B101│ ││ │ │245 號) │ ││ │ │ │ │└──┴─────┴──────┴───────┘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日期:2017-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