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6年度鑑字第14037號移 送機 關 內政部 設臺北市○○區○○路○號代 表 人 葉俊榮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林忠耀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技佐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內政部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林忠耀不受懲戒。
理 由
一、按被付懲戒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情事之一,並有懲戒必要者,應為懲戒處分之判決。其無第2條情事或無懲戒必要者,應為不受懲戒之判決,同法第55條定有明文。又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固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惟公務員是否經營商業,應實質認定,其有經營商業之事實者,縱無法定登記名義,仍屬違反前開法律規定;其具有商業之法定登記名義者,雖可推定其有經營商業之事實,但有具體事證足資證明公務員於任職期間未兼營商業者,自應為未兼營商業之認定。
二、內政部移送意旨略以:㈠被付懲戒人於102年1月21日經考試分發至本部土地重劃工程處(下稱土地重劃處)北區第一開發隊,惟其任公職前係擔任長林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長林公司)負責人,土地重劃處請被付懲戒人依限於102年2月27日前辦理完成解任登記。惟被付懲戒人僅完成解除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司(商號)負責人部分,至財政部設籍課稅營業負責人資料變更部分,因其欠稅未完成登記,且未主動回報該處辦理。㈡銓敘部前於105年10月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資料庫中適用公務員服務法者,分別函請經濟部及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就商工登記資料及設籍課稅營業人資料進行各機關公務人員兼職查核比對,經土地重劃處查核發現並通知被付懲戒人後,其於本(106)年6月7日始完成該公司設籍課稅營業負責人身分之解任登記。㈢案經土地重劃處考績委員會審議,考量被付懲戒人僅係掛名公司(商號)負責人,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且坦承疏失(未辦竣營業人變更作業),並已於同年6月7日辦妥解任登記,又其所涉情節輕微,係屬形式上違法,經衡酌無予以停職之必要,爰依銓敘部104年8月6日部法一字第1044005116號函,有關公務員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之態樣七處理原則規定移付懲戒。㈣被付懲戒人因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其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24條規定,移請審議云云。
三、被付懲戒人經本會通知,逾期未提出答辯,據其向所屬機關提出之陳述意見書略稱:本人係於102年1月21日因考試分發至土地重劃處任職,於任職前掛名擔任長林公司負責人,於接獲通知後,已依限於102年2月25日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完成負責人解任(變更)登記。因公司尚有欠稅,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依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暫緩變更營業負責人,因相關文件均逕寄於該公司,本人無法知悉後續辦理情形。且本人自擔任公務員之日起,均未參與公司經營,亦未支領報酬,該公司於102年至105年間亦無開立扣繳憑單及申報營業稅之事實。本人於105年7月始知悉因營業稅未結清無法辦理負責人變更事宜,已要求該公司繳交欠稅,並於106年6月7日完成辦理營業人變更登記等語。
四、查被付懲戒人於102年1月21日起任職內政部土地重劃處北區第一開發隊,任公職前係擔任長林公司負責人,已於102年2月27日向主管機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完成負責人解任(變更)登記,至財政部設籍課稅資料部分,因公司欠稅未能同時完成登記,至106年6月7日已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辦畢負責人變更登記等情,有被付懲戒人102年2月20日報告書、長林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102年2月25日經授中字第10233191910號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102年3月22日北區國稅花蓮銷字第1023407803號函及106年6月7日北區國稅花蓮銷字第1063321417號函在卷可稽;而長林公司102年至105年申報之銷售額及營業稅銷項、進項稅額均為0元,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106年5月24日北區國稅花蓮銷字第1060311751號函檢附之長林公司102年至105年之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可按,顯見長林公司在此期間並無營業之事實,另被付懲戒人102年度至105年度,並無來自長林公司之所得,此亦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核發之102年至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足資證明。綜合上述證據資料,足為被付懲戒人於任職公務員期間未兼營商業之認定。揆之首開說明,自應為不受懲戒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黃水通委 員 彭鳳至委 員 姜仁脩委 員 洪佳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玲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