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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6 年鑑字第 14069 號公懲判決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6年度鑑字第14069號移 送機 關 臺灣省政府 設南投縣南投市○○○村○○路○號代 表 人 許璋瑤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盧學賢 屏東縣獅子鄉公所技士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灣省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付懲戒人死亡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公務員懲戒法第57條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因瀆職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訊後,以涉嫌重大,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等事由,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聲請裁定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嗣因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被付懲戒人之相關收賄犯行,已釐清案情,且無串供(證)之虞,爰聲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撤銷羈押。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12月8日屏檢金玉103他1155字第33763號函指明被付懲戒人涉及多起收賄案,因認被付懲戒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定違法情事,移付懲戒等語。經查被付懲戒人已於106年7月26日死亡,有被付懲戒人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二、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7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黃水通委 員 彭鳳至委 員 洪佳濱委 員 姜仁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紋麗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日期:2017-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