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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6 年鑑字第 14108 號公懲判決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6年度鑑字第14108號移 送機 關 內政部 設臺北市○○區○○路○號代 表 人 葉俊榮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張予綸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警員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移送本會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張予綸記過壹次。

事 實

壹、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查被付懲戒人前於花蓮縣警察局少年警察隊服務期間,遭檢舉從事綠加利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綠加利公司)健康食品直銷多年,案經花蓮縣警察局調查,被付懲戒人於104年至105年間經綠加利公司分別給付執行業務所得合計新臺幣44萬9,036元,且該公司網站及發行刊物「展翅2017年2月號」等相關資料載有被付懲戒人於105年11、12月份因業績達標獲有獎金並接受公開表揚之情事。

二、據被付懲戒人表示,因其配偶藍○豪於103年間罹患癌症,有長期大量購買抗癌食品之需求,爰加入該公司成為傳銷事業會員(按,其配偶業於105年5月病逝),又被付懲戒人自承於本(106)年6月退出該公司會員前,計有21名下線會員。

三、本案經花蓮縣警察局考績委員會本年8月15日107年度第2次會議及本部警政署本年10月13日106年第11次會議審議,考量被付懲戒人確由綠加利公司給付執行業務所得且有下線會員,屬規度謀作之經營商業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並依同法第13條第4項規定自本年10月26日起先行停職。

四、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24條規定,移請審議。

五、證據(均影本在卷):

1.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

2.被付懲戒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年度至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年6月7日財北國稅中正綜所字第1060254885號函(含附件)。

3.綠加利公司網站106年1月12日刊登之2016年11、12月份成就獎金達成者名單及該公司發行刊物「展翅2017年2月號」被付懲戒人獲獎相片。

4.被付懲戒人106年9月25日意見陳述書。

5.被付懲戒人、配偶及下線會員103至106年加入綠加利公司時間一覽表。

6.綠加利公司會員標準手冊。

7.被付懲戒人停職令及送達證書。

8.被付懲戒人鐵路警察局簡歷表。

貳、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因先夫103年9月罹癌開刀,需要額外的營養補充品來改善先夫化療帶來的不適及提升抵抗力,因此在親戚的介紹下加入會員也見證了許多身體有狀況的會員確實食用後有明顯幫助,而天然的營養補充品價位昂貴,無奈綠加利公司的制度採會員制且有購買數量限制,為了讓先夫身體恢復健康延續生命,並提升生活品質,在兼顧能力負擔許可內盡最大能力來供給先生食用,不得不借用親朋好友名義加入會員,藉以降低採購成本,因公司產品統一售價並無所謂會員折扣價,而是採團購模式,個人購買自己需要的產品而自動連結每位會員的團購點數共享回饋機制,讓每位會員都能得到回饋買便宜,而不是以拉下線或推廣轉售等行為來藉以得到傭金或獎金。

二、被付懲戒人被認定兼職的原因:

(一)有上台表揚的相片;按綠加利公司每年年底有周年慶活動,因為105年1月至5月被付懲戒人之先生還有持續大量使用產品,雖於5月28日往生,但購買的回饋機制是累計的,雖然月刊是寫表揚11、12月,但並非以大量介紹其他人加入而受表揚,由本人提供的介紹親友一覽表及本人的信用卡刷卡紀錄單11、12月刷卡金額為新臺幣104,860元之事實可知。因是保健食品,縱使先生辭逝亦讓我體會平時保養身體的重要,所以持續購買給本人及家人服用照顧身體健康。另綠加利公司也函文表示會員皆是直接消費並不得轉讓商品,綜上所本人並無銷售、推廣、轉讓產品的事實。

(二)有下線21名;因綠加利公司制度是採會員制,購買產品必須有介紹人才能加入會員且有數量限制,礙於先夫大量食用產品之需求,不得不借親友名義約13人來加入購買,這樣的模式自然產生所謂的下線,但以這些會員名義購買的食品都是給先夫食用並非藉此賺取介紹費或差價,即便後來有幾位好友看到先夫狀況好轉主動詢問加入,但本人並無推廣的事實,而公司的團購模式自然產生上、下線的狀況,且所謂的規度謀作,必須是出售產品且蓄意有心規劃下線的行為,本人並無操作招攬下線的事實,所產生的會員是因出於照顧自己身體的健康為出發點加入,就被認定為規度謀作,本人無法接受。

三、雖被付懲戒人加入會員是事實,也全為了尋求寄望先夫能延續生命,不惜花費大量金錢,要的是救人而不是得到報酬,爾後為免無謂的紛爭除了本職工作外會更加審慎,懇請各委員能從輕審定。

四、證據:綠加利公司函、被付懲戒人104、105年信用卡刷卡帳單明細等影本。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張予綸為前花蓮縣警察局少年警察隊(下稱花蓮少年警察隊)偵查佐,現調任為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警員,其於花蓮少年警察隊服務之104年至105年間,加入綠加利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綠加利公司)為會員,從事健康食品直銷業務,計有21名下線會員,並於上述2年期間取得執行業務所得共計新臺幣(下同)44萬9,036元,復於105年11、12月份因業績達標獲有獎金並接受公開表揚。迄106年6月間始退出上述公司終止該公司會員資格。其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

二、上開事實,被付懲戒人於本會答辯書中均供認屬實,並有移送函所附1.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2.被付懲戒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年度至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年6月7日財北國稅中正綜所字第1060254885號函含附件扣繳憑單2紙、3.綠加利公司網站106年1月12日刊登之2016年11、12月份成就獎金達成者名單及該公司發行刊物「展翅2017年2月號」被付懲戒人獲獎相片、4.被付懲戒人、配偶及下線會員103至106年加入綠加利公司時間一覽表及5.綠加利公司會員標準手冊影本可稽。雖被付懲戒人辯稱略以:被付懲戒人因先夫103年9月罹癌開刀,需要額外的營養補充品來改善先夫化療帶來的不適及提升抵抗力,為了讓先夫身體恢復健康延續生命,並提升生活品質,在兼顧能力負擔許可內,不得不借用親朋好友名義加入會員,藉以降低採購成本,因公司產品統一售價並無所謂會員折扣價,而是採團購模式,個人購買自己需要的產品而自動連結每位會員的團購點數共享回饋機制,讓每位會員都能得到回饋買便宜,而不是以拉下線或推廣轉售等行為來藉以得到傭金或獎金。至被付懲戒人有上台表揚的相片係因綠加利公司每年年底有周年慶活動,本件貨品是保健食品,縱使先生辭逝亦讓本人體會平時保養身體的重要,所以持續購買給本人及家人服用照顧身體健康,才有業績獎金。另因綠加利公司制度是採會員制,購買產品必須有介紹人才能加入會員且有數量限制,礙於先夫需大量食用產品需求,不得不借親友名義加入購買,這樣的模式自然產生所謂的下線,並非藉此賺取介紹費或差價。自非所謂的規度謀作之商業行為等情(詳如前述被付懲戒人答辯欄)。惟查依卷附綠加利公司會員營業規章第1.1點訂定:本營業規章所稱會員,係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5條所定之傳銷商,會員擁有銷售綠加利商品的各項權利,並可推薦他人申請成為綠加利會員,同時亦享有綠加利所賦予之權利。而綠加利公司會員並非綠加利或其相關企業之從業人員,而係獨立的事業主,會員可以領取推薦獎金、領導獎金、開發獎金及成就獎金等,此亦有綠加利會員標準手冊影本在卷可稽。又按加入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組織或計畫,並從事推廣、銷售商品或介紹他人參加,其目的為藉以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則具規度謀作性質,屬商業之行為。業經公務員服務法主管機關銓敘部以90年1月11日90法一字第1981997號函釋在案。被付懲戒人介紹下線會員計有21名,並於上述2年期間取得執行業務所得共計44萬9,036元,復於105年11、12月份因業績達標獲有獎金並接受公開表揚。其所為具規度謀作性質,從而被付懲戒人所辯自無可取。其違法行為已足認定。

三、核被付懲戒人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係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且其違法行為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執行職務之信賴,已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加以懲戒之必要。又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之答辯意旨,已足認事證明確,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5條前段、第46條第1項但書及第9條第1項第8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林堭儀

委 員 吳景源委 員 吳水木委 員 張清埤委 員 廖宏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家惠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日期:2017-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