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6年度鑑字第14103號移 送機 關 基隆市政府 設基隆市○○區○○路○號代 表 人 林右昌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閻維翊 基隆市中正區公所里幹事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基隆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閻維翊降壹級改敘。
事 實基隆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被付懲戒人閻維翊(以下簡稱閻員)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一)閻員係基隆市中正區公所里幹事,因偽造文書,經臺灣省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3860號、105年度偵字第4280號案件提起公訴(證一),本案係由閻員主動自首坦承不諱,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二)閻員為增加業外收入,偽造文書事件業經新聞媒體爭相報導,嚴重影響政府機關之形象(證二)。
(三)本市中正區公所為求審慎於106年6月22日召開106年第4次考績委員會討論,依起訴書所述閻員自103年10月起至104年5月止,承包基隆市中正區公所清潔業務並實際執行施作,且利用張憲章之名義核銷請款之事實,期間次數達20次之多,認渠有反覆執行清潔業務,非偶發情形。惟閻員列席說明時,堅稱僅僅是按件計酬臨時打工之情形,且引用銓敘部76年2月23日76台銓華參字第82025號函,公務員得否於公餘時間偶而在私人行號以按件計酬方式打工,函釋內容,公務員利員公餘時間,偶而在私人行號以按件計酬方式打工,以為零星家庭副業而賺取薄利,如其本職所任工作非屬機關保密性及不可外洩民間之專業技術性,且所兼之計件工作並無損公務員尊嚴者,尚非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所稱之「經營商業」及第14條所稱之「兼任他項業務」。認為本案是論件計酬打工性質,堅稱與公務員服務法13、14條並無干係。(證三)綜上,閻員是否涉及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即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及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請貴會審理。
二、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106年6月8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函1件。
(二)106年6月12日新聞媒體報導2份。
(三)本所106年第4次考績員會會議記錄1份。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
關於個人被移送懲戒案,末進報告如後:
一、個人初始非為增加業外收入而致偽造文書,因個人於公所服務,偶爾熱心主動為地方清掃、除草,故偶有里長請託為其免費清理除草,後因里長覺得範圍較大者應比照僱工請領工資,並要求個人提供帳戶俾能請款,個人確實思慮不週,利用妹夫帳戶請款確屬不法。
二、個人深感忐忑不安主動向基隆地檢自首,經偵辦起訴,媒體如何得知深感詫異,個人不當行為並未利用職務之便貪瀆,或影響民眾權益,而係打工用他人帳戶,應不致影響機關之形象,此為個人真實認知。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閻維翊係基隆市中正區公所民政課里幹事,於102年至104年間,為增加收入,而自行承攬基隆市中正區公所轄內各里,如附表所示共計21件環境清潔採購案;因被付懲戒人具公務員身分又任職區公所,不得在外兼差領取工資,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不詳時(約102年、103年間)、地,未經其妹婿張憲章同意,委請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張憲章」之印章共2枚。嗣於前開採購案完成後,於附表所示之基隆市中正區公所原始憑證黏存單(下稱原始憑證黏存單)上,繕打張憲章之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施工期間、天數、單價、合計金額等,另於該原始憑證黏存單上入帳金融帳戶資料欄位上,繕打製作向張憲章借用取得之華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下稱華南銀行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後列印,復將偽刻之張憲章印章蓋用於原始憑證黏存單「蓋章」欄及所附核銷資料之施工照片上,表示張憲章為承包各該環境清潔採購案之人(廠商),並同意將款項匯入該帳戶,就如附表編號1所示基隆市○○區○○里○○號12、13、18所示基隆市中正區中濱里之共計4 件環境清潔採購案部分,被付懲戒人以里幹事身分親自持以向基隆市中正區公所辦理核銷請款作業,就如附表編號2至11、14至17、19至21各件,被付懲戒人則將原始憑證黏存單(含相關核銷資料)交由不知情之附表「里幹事」欄所示之里幹事等人持以向基隆市中正區公所辦理核銷請款作業,使不知情之基隆市中正區公所相關人員誤認張憲章為請款人,因而同意驗收並辦理核銷,並就附表編號1至18部分予以核撥款項,足以生損害於基隆市中正區公所對於環境清潔採購案核銷管理及會計審核之正確性及張憲章。嗣被付懲戒人於在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尚未有何事證而有其有為本件偽造文書之犯罪嫌疑前,即就其本件103年至104年6月間所為(即附表編號2至21部分)主動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坦承犯行而自首接受裁判,另經檢、調、廉政署循線追查,始悉上情。案經被付懲戒人自首、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及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自動檢舉偵辦後追加起訴。嗣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9號、第446號刑事判決論以被付懲戒人如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罪,各處刑如附表編號1至21「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貳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業於106年11月1日確定。
二、以上事實,有上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9號、第446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11月9日基院華刑智106訴369、106訴446字第10665號函(敘明判決確定日期)在卷可稽,且為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所不否認。被付懲戒人身為公務人員,不得在外兼差領取工資,竟為增加額外收入,即利用職務之便,多次、密集承包基隆市中正區公所轄內各里之多件環境清潔採購案,利用人頭核銷請款,而以此偽造私文書之方式,持以向基隆市中正區公所請領承攬工資,影響基隆市中正區公所對於環境採購案和管理及會計審核之正確性及張憲章,其違法事實,足堪認定。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同法第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自有懲戒之必要,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規定予以懲戒。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之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又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書面答辯,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三、據上論結,本件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2款、第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黃水通委 員 姜仁脩委 員 洪佳濱委 員 彭鳳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唐聿附表(轉錄自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9號、第446號刑事判決)┌─┬──┬───┬─────────┬────┬────┬──────┬────────┐│編│核銷│里名稱│ 用 途 摘 要 │請款金額│偽 造 之│ 備 註 │ 罪名、宣告刑 ││號│年度├───┤ │(新臺幣)│印文數量│ │ 及 沒 收 ││ │ │里 長│ │ │ │ │ ││ │ │姓 名│ │ │ │ │ ││ ├──┼───┼─────────┼────┤ │ │ ││ │憑證│里幹事│ 施 作 日 期 │領款人及│ │ │ ││ │編號├───┤ │入帳金融│ │ │ ││ │ │驗收或│ │帳戶資料│ │ │ ││ │ │證明之│ │ │ │ │ ││ │ │里幹事│ │ │ │ │ │├─┼──┼───┼─────────┼────┼────┼──────┼────────┤│1│102 │正義里│正義里2 巷往國寶山│ 3,000元│基隆市中│1.臺灣基隆地│閻維翊犯行使偽造││ │ ├───┤莊反射鏡僱工重新裝│ │正區公所│ 方法院檢察│私文書罪,處有期││ │ │駱錫賢│設 │ │原始憑證│ 署檢察官10│徒刑參月,如易科││ ├──┼───┼─────────┼────┤黏存單上│ 6 年度偵字│罰金,以新臺幣壹││ │102 │閻維翊│102年8月25日起至 │張憲章之│領款人資│ 第2798號追│仟元折算壹日。未││ │ ├───┤102年8月30日止 │華南銀行│料「蓋章│ 加起訴書部│扣案偽造之「張憲││ │ │郭聰明│ │基隆分行│」欄上之│ 分。 │章(篆體)」印章││ │ │ │ │00000000│「張憲章│2.第3860號偵│壹顆,及如附表編││ │ │ │ │9645號帳│」印文 1│ 查卷第31-3│號1「偽造之印文││ │ │ │ │戶 │枚。 │ 2頁。 │數量」欄所示偽造││ │ │ │ │ │ │ │之「張憲章」印文││ │ │ │ │ │ │ │壹枚,均沒收之。│├─┼──┼───┼─────────┼────┼────┼──────┼────────┤│2│103 │平寮里│平一路158號、132號│10,500元│基隆市中│1.起訴書犯罪│閻維翊犯行使偽造││ │ ├───┤除草 │ │正區公所│ 事實欄一、│私文書罪,處有期││ │ │蔡淑貞│ │ │原始憑證│ 附表項次 2│徒刑貳月,如易科││ ├──┼───┼─────────┼────┤黏存單上│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91 │吳信平│103年10月 5日起至 │張憲章之│領款人資│2.廉查北卷第│仟元折算壹日。未││ │ ├───┤103年10月12日止 │華南銀行│料「蓋章│ 130-133 頁│扣案偽造之「張憲││ │ │陳志強│ │基隆分行│」欄上之│ 。 │章(標楷體)」印││ │ │ │ │00000000│「張憲章│ │章壹顆,及如附表││ │ │ │ │9645號帳│」印文 1│ │編號2「偽造之印││ │ │ │ │戶 │枚。 │ │文數量」欄所示偽││ │ │ │ │ │ │ │造之「張憲章」印││ │ │ │ │ │ │ │文壹枚,均沒收之││ │ │ │ │ │ │ │。 │├─┼──┼───┼─────────┼────┼────┼──────┼────────┤│3│103 │中船里│中船里除草環境整理│ 3,000元│基隆市中│1.起訴書犯罪│閻維翊犯行使偽造││ │ ├───┤(地點:中船路36巷│ │正區公所│ 事實欄一、│私文書罪,處有期││ │ │蔣春生│12弄5號旁) │ │原始憑證│ 附表項次 1│徒刑貳月,如易科││ ├──┼───┼─────────┼────┤黏存單上│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90 │周金章│103年10月13日起至 │張憲章之│領款人資│2.廉查北卷第│仟元折算壹日。未││ │ ├───┤103年10月14日止 │華南銀行│料「蓋章│ 134-136 頁│扣案偽造之「張憲││ │ │閻維翊│ │基隆分行│」欄上之│ 。 │章(標楷體)」印││ │ │ │ │00000000│「張憲章│ │章壹顆,及如附表││ │ │ │ │9645號帳│」印文 1│ │編號3「偽造之印││ │ │ │ │戶 │枚。 │ │文數量」欄所示偽││ │ │ │ │ │ │ │造之「張憲章」印││ │ │ │ │ │ │ │文壹枚,均沒收之││ │ │ │ │ │ │ │。 │├─┼──┼───┼─────────┼────┼────┼──────┼────────┤│4│103 │中船里│中船里除草環境整理│ 3,000元│基隆市中│1.起訴書犯罪│閻維翊犯行使偽造││ │ ├───┤(地點:中正路36巷│ │正區公所│ 事實欄一、│私文書罪,處有期││ │ │蔣春生│6號前) │ │原始憑證│ 附表項次 3│徒刑貳月,如易科││ ├──┼───┼─────────┼────┤黏存單上│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60 │周金章│103年10月18日起至 │張憲章之│領款人資│2.廉查北卷第│仟元折算壹日。未││ │ ├───┤103年10月19日止 │華南銀行│料「蓋章│ 137-141 頁│扣案偽造之「張憲││ │ │閻維翊│ │基隆分行│」欄上之│ 。 │章(標楷體)」印││ │ │ │ │00000000│「張憲章│ │章壹顆,及如附表││ │ │ │ │9645號帳│」印文 1│ │編號4「偽造之印││ │ │ │ │戶 │枚。 │ │文數量」欄所示偽││ │ │ │ │ │ │ │造之「張憲章」印││ │ │ │ │ │ │ │文壹枚,均沒收之││ │ │ │ │ │ │ │。 │├─┼──┼───┼─────────┼────┼────┼──────┼────────┤│5│103 │中船里│中船里除草環境整理│ 3,000元│基隆市中│1.起訴書犯罪│閻維翊犯行使偽造││ │ ├───┤(地點:中正路36巷│ │正區公所│ 事實欄一、│私文書罪,處有期││ │ │蔣春生│36及20號前) │ │原始憑證│ 附表項次 4│徒刑貳月,如易科││ ├──┼───┼─────────┼────┤黏存單上│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59 │周金章│103年10月23日起至 │張憲章之│領款人資│2.廉查北卷第│仟元折算壹日。未││ │ ├───┤103年10月24日止 │華南銀行│料「蓋章│ 142-146 頁│扣案偽造之「張憲││ │ │閻維翊│ │基隆分行│」欄上之│ 。 │章(標楷體)」印││ │ │ │ │00000000│「張憲章│ │章壹顆,及如附表││ │ │ │ │9645號帳│」印文 1│ │編號5「偽造之印││ │ │ │ │戶 │枚。 │ │文數量」欄所示偽││ │ │ │ │ │ │ │造之「張憲章」印││ │ │ │ │ │ │ │文壹枚,均沒收之││ │ │ │ │ │ │ │。 │├─┼──┼───┼─────────┼────┼────┼──────┼────────┤│6│103 │中船里│中船里環境整理僱工│ 3,000元│基隆市中│1.起訴書犯罪│閻維翊犯行使偽造││ │ ├───┤薪資(地點:中船路│ │正區公所│ 事實欄一、│私文書罪,處有期││ │ │蔣春生│36巷25弄24號前) │ │原始憑證│ 附表項次 6│徒刑貳月,如易科││ ├──┼───┼─────────┼────┤黏存單上│ 。 │罰金,以新臺幣壹││ │253 │周金章│103年10月30日起至 │張憲章之│領款人資│2.廉查北卷第│仟元折算壹日。未││ │ ├───┤103年10月31日止 │華南銀行│料「蓋章│ 151-154 頁│扣案偽造之「張憲││ │ │閻維翊│ │基隆分行│」欄上之│ 。 │章(標楷體)」印││ │ │ │ │00000000│「張憲章│ │章壹顆,及如附表││ │ │ │ │9645號帳│」印文 1│ │編號6「偽造之印││ │ │ │ │戶 │枚。 │ │文數量」欄所示偽││ │ │ │ │ │ │ │造之「張憲章」印││ │ │ │ │ │ │ │文壹枚,均沒收之││ │ │ │ │ │ │ │。 │├─┼──┼───┼─────────┼────┼────┼──────┼────────┤│7│103 │中船里│正船里中船里5巷14-│ 4,500元│基隆市中│1.起訴書犯罪│閻維翊犯行使偽造││ │ ├───┤56號後方一帶雇工清│ │正區公所│ 事實欄一、│私文書罪,處有期││ │ │蔣春生│潔打掃 │ │原始憑證│ 附表項次 5│徒刑貳月,如易科││ ├──┼───┼─────────┼────┤黏存單上│ 。 │罰金,以新臺幣壹││ │259 │周金章│103年11月5日起至 │張憲章之│領款人資│2.廉查北卷第│仟元折算壹日。未││ │ ├───┤103年11月7日止 │華南銀行│料「蓋章│ 147-150 頁│扣案偽造之「張憲││ │ │閻維翊│ │基隆分行│」欄上之│ 。 │章(標楷體)」印││ │ │ │ │00000000│「張憲章│ │章壹顆,及如附表││ │ │ │ │9645號帳│」印文 1│ │編號7「偽造之印││ │ │ │ │戶 │枚。 │ │文數量」欄所示偽││ │ │ │ │ │ │ │造之「張憲章」印││ │ │ │ │ │ │ │文壹枚,均沒收之││ │ │ │ │ │ │ │。 │├─┼──┼───┼─────────┼────┼────┼──────┼────────┤│8│104 │中船里│中船里環境整理僱工│ 3,000元│基隆市中│1.起訴書犯罪│閻維翊犯行使偽造││ │ ├───┤薪資(地點:中船路│ │正區公所│ 事實欄一、│私文書罪,處有期││ │ │蔣春生│36巷12弄18號前) │ │原始憑證│ 附表項次 7│徒刑貳月,如易科││ ├──┼───┼─────────┼────┤黏存單上│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65 │周金章│104年1月19日起至 │張憲章之│領款人資│2.廉查北卷第│仟元折算壹日。未││ │ ├───┤104年1月20日止 │華南銀行│料「蓋章│ 53-55頁。 │扣案偽造之「張憲││ │ │閻維翊│ │基隆分行│」欄上之│3.原始憑證黏│章(標楷體)」印││ │ │ │ │00000000│「張憲章│ 存單上之「│章壹顆,及如附表││ │ │ │ │9645號帳│」印文 1│ 年度」欄誤│編號8「偽造之印││ │ │ │ │戶 │枚。 │ 載為103 年│文數量」欄所示偽││ │ │ │ │ │ │ 。 │造之「張憲章」印││ │ │ │ │ │ │ │文壹枚,均沒收之││ │ │ │ │ │ │ │。 │├─┼──┼───┼─────────┼────┼────┼──────┼────────┤│9│104 │中船里│中船里環境整理僱工│ 1,500元│基隆市中│1.起訴書犯罪│閻維翊犯行使偽造││ │ ├───┤薪資(地點:中船路│ │正區公所│ 事實欄一、│私文書罪,處有期││ │ │蔣春生│36巷6號前) │ │原始憑證│ 附表項次 8│徒刑貳月,如易科││ ├──┼───┼─────────┼────┤黏存單上│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63 │周金章│104年1月21日 │張憲章之│領款人資│2.廉查北卷第│仟元折算壹日。未││ │ ├───┤ │華南銀行│料「蓋章│ 56-58頁。 │扣案偽造之「張憲││ │ │閻維翊│ │基隆分行│」欄上之│3.原始憑證黏│章(標楷體)」印││ │ │ │ │00000000│「張憲章│ 存單上之「│章壹顆,及如附表││ │ │ │ │9645號帳│」印文 1│ 年度」欄誤│編號9「偽造之印││ │ │ │ │戶 │枚。 │ 載為103 年│文數量」欄所示偽││ │ │ │ │ │ │ 。 │造之「張憲章」印││ │ │ │ │ │ │ │文壹枚,均沒收之││ │ │ │ │ │ │ │。 │├─┼──┼───┼─────────┼────┼────┼──────┼────────┤│10│104 │中船里│中船里環境整理僱工│ 1,500元│基隆市中│1.起訴書犯罪│閻維翊犯行使偽造││ │ ├───┤薪資(地點:中船路│ │正區公所│ 事實欄一、│私文書罪,處有期││ │ │蔣春生│36巷12弄20號前) │ │原始憑證│ 附表項次 9│徒刑貳月,如易科││ ├──┼───┼─────────┼────┤黏存單上│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64 │周金章│104年1月23日 │張憲章之│領款人資│2.廉查北卷第│仟元折算壹日。未││ │ ├───┤ │華南銀行│料「蓋章│ 59-61頁。 │扣案偽造之「張憲││ │ │閻維翊│ │基隆分行│」欄上之│3.原始憑證黏│章(標楷體)」印││ │ │ │ │00000000│「張憲章│ 存單上之「│章壹顆,及如附表││ │ │ │ │9645號帳│」印文 1│ 年度」欄誤│編號10「偽造之印││ │ │ │ │戶 │枚。 │ 載為103 年│文數量」欄所示偽││ │ │ │ │ │ │ 。 │造之「張憲章」印││ │ │ │ │ │ │ │文壹枚,均沒收之││ │ │ │ │ │ │ │。 │├─┼──┼───┼─────────┼────┼────┼──────┼────────┤││104 │中船里│環境整理僱工薪資(│ 4,500元│基隆市中│1.起訴書犯罪│閻維翊犯行使偽造││ │ ├───┤地點:中船路36巷35│ │正區公所│ 事實欄一、│私文書罪,處有期││ │ │蔣春生│號前) │ │原始憑證│ 附表項次10│徒刑貳月,如易科││ ├──┼───┼─────────┼────┤黏存單上│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91 │周金章│104年4月3日起至 │張憲章之│領款人資│2.廉查北卷第│仟元折算壹日。未││ │ ├───┤104年4月5日止 │華南銀行│料「蓋章│ 81-84頁。 │扣案偽造之「張憲││ │ │閻維翊│ │基隆分行│」欄上之│3.原始憑證黏│章(標楷體)」印││ │ │ │ │00000000│「張憲章│ 存單上之「│章壹顆,及如附表││ │ │ │ │9645號帳│」印文 1│ 年度」欄誤│編號「偽造之印││ │ │ │ │戶 │枚、核銷│ 載為103 年│文數量」欄所示偽││ │ │ │ │ │資料所附│ 。 │造之「張憲章」印││ │ │ │ │ │施工照片│ │文共陸枚,均沒收││ │ │ │ │ │上之「張│ │之。 ││ │ │ │ │ │憲章」印│ │ ││ │ │ │ │ │文共5 枚│ │ ││ │ │ │ │ │。 │ │ │├─┼──┼───┼─────────┼────┼────┼──────┼────────┤││104 │中濱里│清理武昌街21之2 號│ 6,000元│基隆市中│1.起訴書犯罪│閻維翊犯行使偽造││ │ ├───┤旁水溝支出 │ │正區公所│ 事實欄一、│私文書罪,處有期││ │ │黃凱義│ │ │原始憑證│ 附表項次11│徒刑貳月,如易科││ ├──┼───┼─────────┼────┤黏存單上│ 。 │罰金,以新臺幣壹││ │125 │閻維翊│104年4月 7日起至 │張憲章之│領款人資│2.廉查北卷第│仟元折算壹日。未││ │ ├───┤104年4月10日止 │華南銀行│料「蓋章│ 85-88頁。 │扣案偽造之「張憲││ │ │陳志強│ │基隆分行│」欄上之│3.起訴書將請│章(標楷體)」印││ │ │ │ │00000000│「張憲章│ 款金額誤繕│章壹顆,及如附表││ │ │ │ │9645號帳│」印文 1│ 為5,880 元│編號「偽造之印││ │ │ │ │戶 │枚。 │ 。 │文數量」欄所示偽││ │ │ │ │ │ │ │造之「張憲章」印││ │ │ │ │ │ │ │文壹枚,均沒收之││ │ │ │ │ │ │ │。 │├─┼──┼───┼─────────┼────┼────┼──────┼────────┤││104 │中濱里│鋸除載棄中正路 580│ 4,500元│基隆市中│1.起訴書犯罪│閻維翊犯行使偽造││ │ ├───┤巷1 號前大樹木工資│ │正區公所│ 事實欄一、│私文書罪,處有期││ │ │黃凱義│支出 │ │原始憑證│ 附表項次12│徒刑貳月,如易科││ ├──┼───┼─────────┼────┤黏存單上│ 。 │罰金,以新臺幣壹││ │126 │閻維翊│104年4月11日起至 │張憲章之│領款人資│2.廉查北卷第│仟元折算壹日。未││ │ ├───┤104年4月13日止 │華南銀行│料「蓋章│ 89-92頁。 │扣案偽造之「張憲││ │ │吳信平│ │基隆分行│」欄上之│ │章(標楷體)」印││ │ │ │ │00000000│「張憲章│ │章壹顆,及如附表││ │ │ │ │9645號帳│」印文 1│ │編號「偽造之印││ │ │ │ │戶 │枚。 │ │文數量」欄所示偽││ │ │ │ │ │ │ │造之「張憲章」印││ │ │ │ │ │ │ │文壹枚,均沒收之││ │ │ │ │ │ │ │。 │├─┼──┼───┼─────────┼────┼────┼──────┼────────┤││104 │中船里│中船路80巷11至26號│ 3,000元│基隆市中│1.起訴書犯罪│閻維翊犯行使偽造││ │ ├───┤間水溝清理 │ │正區公所│ 事實欄一、│私文書罪,處有期││ │ │蔣春生│ │ │原始憑證│ 附表項次13│徒刑貳月,如易科││ ├──┼───┼─────────┼────┤黏存單上│ 。 │罰金,以新臺幣壹││ │151 │周金章│104年4月15日起至 │張憲章之│領款人資│2.廉查北卷第│仟元折算壹日。未││ │ ├───┤104年4月16日止 │華南銀行│料「蓋章│ 93-96頁。 │扣案偽造之「張憲││ │ │閻維翊│ │基隆分行│」欄上之│ │章(標楷體)」印││ │ │ │ │00000000│「張憲章│ │章壹顆,及如附表││ │ │ │ │9645號帳│」印文 1│ │編號「偽造之印││ │ │ │ │戶 │枚、核銷│ │文數量」欄所示偽││ │ │ │ │ │資料所附│ │造之「張憲章」印││ │ │ │ │ │施工照片│ │文共伍枚,均沒收││ │ │ │ │ │上之「張│ │之。 ││ │ │ │ │ │憲章」印│ │ ││ │ │ │ │ │文共4 枚│ │ ││ │ │ │ │ │。 │ │ │├─┼──┼───┼─────────┼────┼────┼──────┼────────┤││104 │義重里│清理義重里正義路80│ 3,000元│基隆市中│1.起訴書犯罪│閻維翊犯行使偽造││ │ ├───┤巷6 號旁水溝支出 │ │正區公所│ 事實欄一、│私文書罪,處有期││ │ │林世英│ │ │原始憑證│ 附表項次14│徒刑貳月,如易科││ ├──┼───┼─────────┼────┤黏存單上│ 。 │罰金,以新臺幣壹││ │127 │韓瑞瑨│104年4月17日起至 │張憲章之│領款人資│2.廉查北卷第│仟元折算壹日。未││ │ ├───┤104年4月18日止 │華南銀行│料「蓋章│ 97-99頁。 │扣案偽造之「張憲││ │ │閻維翊│ │基隆分行│」欄上之│ │章(標楷體)」印││ │ │ │ │00000000│「張憲章│ │章壹顆,及如附表││ │ │ │ │9645號帳│」印文 1│ │編號「偽造之印││ │ │ │ │戶 │枚、核銷│ │文數量」欄所示偽││ │ │ │ │ │資料所附│ │造之「張憲章」印││ │ │ │ │ │施工照片│ │文共肆枚,均沒收││ │ │ │ │ │上之「張│ │之。 ││ │ │ │ │ │憲章」印│ │ ││ │ │ │ │ │文共3 枚│ │ ││ │ │ │ │ │。 │ │ │├─┼──┼───┼─────────┼────┼────┼──────┼────────┤││104 │中正里│中正里中正路656 巷│ 7,500元│基隆市中│1.起訴書犯罪│閻維翊犯行使偽造││ │ ├───┤71弄59號前水溝清理│ │正區公所│ 事實欄一、│私文書罪,處有期││ │ │梁火龍│工資費用 │ │原始憑證│ 附表項次15│徒刑貳月,如易科││ ├──┼───┼─────────┼────┤黏存單上│ 。 │罰金,以新臺幣壹││ │152 │謝麗珍│104年4月19日起至 │張憲章之│領款人資│2.廉查北卷第│仟元折算壹日。未││ │ ├───┤104年4月23日止 │華南銀行│料「蓋章│ 100-102 頁│扣案偽造之「張憲││ │ │夏海興│ │基隆分行│」欄上之│ 。 │章(標楷體)」印││ │ │ │ │00000000│「張憲章│ │章壹顆,及如附表││ │ │ │ │9645號帳│」印文 1│ │編號「偽造之印││ │ │ │ │戶 │枚、核銷│ │文數量」欄所示偽││ │ │ │ │ │資料所附│ │造之「張憲章」印││ │ │ │ │ │施工照片│ │文共伍枚,均沒收││ │ │ │ │ │上之「張│ │之。 ││ │ │ │ │ │憲章」印│ │ ││ │ │ │ │ │文共4 枚│ │ ││ │ │ │ │ │。 │ │ │├─┼──┼───┼─────────┼────┼────┼──────┼────────┤││104 │中船里│中船里中正路80巷16│ 3,000元│基隆市中│1.起訴書犯罪│閻維翊犯行使偽造││ │ ├───┤弄1-19號後方清除雜│ │正區公所│ 事實欄一、│私文書罪,處有期││ │ │蔣春生│草工資費用 │ │原始憑證│ 附表項次16│徒刑貳月,如易科││ ├──┼───┼─────────┼────┤黏存單上│ 。 │罰金,以新臺幣壹││ │109-│周金章│104年4月25日起至 │張憲章之│領款人資│2.廉查北卷第│仟元折算壹日。未││ │1 ├───┤104年4月26日止 │華南銀行│料「蓋章│ 103-106 頁│扣案之偽造之「張││ │ │鄭震聲│ │基隆分行│」欄上之│ 。 │憲章(標楷體)」││ │ │ │ │00000000│「張憲章│ │印章壹顆,及如附││ │ │ │ │9645號帳│」印文 1│ │表編號「偽造之││ │ │ │ │戶 │枚、核銷│ │印文數量」欄所示││ │ │ │ │ │資料所附│ │偽造之「張憲章」││ │ │ │ │ │施工照片│ │印文共肆枚,均沒││ │ │ │ │ │上之「張│ │收之。 ││ │ │ │ │ │憲章」印│ │ ││ │ │ │ │ │文共3 枚│ │ ││ │ │ │ │ │。 │ │ │├─┼──┼───┼─────────┼────┼────┼──────┼────────┤││104 │中濱里│中濱里中正路580 巷│12,000元│基隆市中│1.起訴書犯罪│閻維翊犯行使偽造││ │ ├───┤後方扶輪公園清除雜│ │正區公所│ 事實欄一、│私文書罪,處有期││ │ │黃凱義│草工資費用 │ │原始憑證│ 附表項次17│徒刑貳月,如易科││ ├──┼───┼─────────┼────┤黏存單上│ 。 │罰金,以新臺幣壹││ │108 │閻維翊│104年5月 4日起至 │張憲章之│領款人資│2.廉查北卷第│仟元折算壹日。未││ │ ├───┤104年5月11日止 │華南銀行│料「蓋章│ 107-111 頁│扣案偽造之「張憲││ │ │陳志強│ │基隆分行│」欄上之│ 。 │章(標楷體)」印││ │ │ │ │00000000│「張憲章│ │章壹顆,及如附表││ │ │ │ │9645號帳│」印文 1│ │編號「偽造之印││ │ │ │ │戶 │枚、核銷│ │文數量」欄所示偽││ │ │ │ │ │資料所附│ │造之「張憲章」印││ │ │ │ │ │施工照片│ │文共肆枚,均沒收││ │ │ │ │ │上之「張│ │之。 ││ │ │ │ │ │憲章」印│ │ ││ │ │ │ │ │文共3 枚│ │ ││ │ │ │ │ │。 │ │ │├─┼──┼───┼─────────┼────┼────┼──────┼────────┤││104 │中船里│中船里中船路14巷 8│ 4,500元│基隆市中│1.起訴書犯罪│閻維翊犯行使偽造││ │ ├───┤號前方水溝清理工資│ │正區公所│ 事實欄一、│私文書罪,處有期││ │ │蔣春生│費用 │ │原始憑證│ 附表項次18│徒刑貳月,如易科││ ├──┼───┼─────────┼────┤黏存單上│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無 │周金章│104年5月4日起至 │張憲章之│領款人資│2.廉查北卷第│仟元折算壹日。未││ │ ├───┤104年5月6日止 │華南銀行│料「蓋章│ 112-116 頁│扣案偽造之「張憲││ │ │鄭震聲│ │基隆分行│」欄上之│ 。 │章(標楷體)」印││ │ │ │ │00000000│「張憲章│3.因與編號│章壹顆,及如附表││ │ │ │ │9645號帳│」印文 1│ 之施工日期│編號「偽造之印││ │ │ │ │戶 │枚、核銷│ 部分重疊,│文數量」欄所示偽││ │ │ │ │ │資料所附│ 故基隆市中│造之「張憲章」印││ │ │ │ │ │施工照片│ 正區公所尚│文共伍枚,均沒收││ │ │ │ │ │上之「張│ 未辦理核銷│之。 ││ │ │ │ │ │憲章」印│ 款項,而未│ ││ │ │ │ │ │文共4 枚│ 撥款(廉查│ ││ │ │ │ │ │。 │ 北卷第52頁│ ││ │ │ │ │ │ │ )。 │ │├─┼──┼───┼─────────┼────┼────┼──────┼────────┤││104 │中船里│中船里中船路36巷清│ 1,500元│基隆市中│1.起訴書犯罪│閻維翊犯行使偽造││ │ ├───┤理環境工資費用 │ │正區公所│ 事實欄一、│私文書罪,處有期││ │ │蔣春生│ │ │原始憑證│ 附表項次19│徒刑貳月,如易科││ ├──┼───┼─────────┼────┤黏存單上│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無 │周金章│104年5月7日 │張憲章之│領款人資│2.廉查北卷第│仟元折算壹日。未││ │ ├───┤ │華南銀行│料「蓋章│ 117-121 頁│扣案偽造之「張憲││ │ │閻維翊│ │基隆分行│」欄上之│ 。 │章(標楷體)」印││ │ │ │ │00000000│「張憲章│3.因與編號│章壹顆,及如附表││ │ │ │ │9645號帳│」印文 1│ 之施工日期│編號「偽造之印││ │ │ │ │戶 │枚、核銷│ 部分重疊,│文數量」欄所示偽││ │ │ │ │ │資料所附│ 故基隆市中│造之「張憲章」印││ │ │ │ │ │施工照片│ 正區公所尚│文共肆枚,均沒收││ │ │ │ │ │上之「張│ 未辦理核銷│之。 ││ │ │ │ │ │憲章」印│ 款項,而未│ ││ │ │ │ │ │文共3 枚│ 撥款(廉查│ ││ │ │ │ │ │。 │ 北卷第52頁│ ││ │ │ │ │ │ │ )。 │ │├─┼──┼───┼─────────┼────┼────┼──────┼────────┤││104 │中正里│中正里中正路656 巷│12,000元│基隆市中│1.起訴書犯罪│閻維翊犯行使偽造││ │ ├───┤95號後方山坡清除雜│ │正區公所│ 事實欄一、│私文書罪,處有期││ │ │梁火龍│草工資費用 │ │原始憑證│ 附表項次20│徒刑貳月,如易科││ ├──┼───┼─────────┼────┤黏存單上│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無 │謝麗珍│104年5月 8日起至 │張憲章之│領款人資│2.廉查北卷第│仟元折算壹日。未││ │ ├───┤104年5月15日止 │華南銀行│料「蓋章│ 122-128 頁│扣案偽造之「張憲││ │ │高明青│ │基隆分行│」欄上之│ 。 │章(標楷體)」印││ │ │ │ │00000000│「張憲章│3.因與編號│章壹顆,及如附表││ │ │ │ │9645號帳│」印文 1│ 之施工日期│編號「偽造之印││ │ │ │ │戶 │枚、核銷│ 部分重疊,│文數量」欄所示偽││ │ │ │ │ │資料所附│ 故基隆市中│造之「張憲章」印││ │ │ │ │ │施工照片│ 正區公所尚│文共柒枚,均沒收││ │ │ │ │ │上之「張│ 未辦理核銷│之。 ││ │ │ │ │ │憲章」印│ 款項,而未│ ││ │ │ │ │ │文共6 枚│ 撥款(廉查│ ││ │ │ │ │ │。 │ 北卷第52頁│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