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6年度鑑字第14111號移 送機 關 臺南市政府 設臺南市○○區○○路2段6號代 表 人 李孟諺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王文霖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巡官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南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王文霖休職,期間陸月。
事 實臺南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王文霖於104年7月18日,擔服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值勤官,未經報准擅離崗位,騎乘269-JUA號自用重機車外出。同日9時7分於臺南市將軍區北埔里南18線6公里處,因自摔而發生交通事故,致頭部顱內出血,送往柳營奇美醫院開刀急救。經抽血檢測,血液酒精濃度達331MG/DL,換算吐氣酒精濃度為1.655MG/L,涉嫌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
二、被付懲戒人於輪值時間外出酒後駕車,涉犯公共危險罪,符合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第6點附表行為態樣㈣「酒後駕車,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或第2款之情形,尚未致人重傷或死亡者」懲處規定,所為核有(修正前)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付懲戒。
附件證據(均影本)
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1份。
二、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1份。
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104年7月份勤務指揮中心執勤人員輪值表1份。
四、出入登記簿1份。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略謂:
被付懲戒人自幼對警察的工作有著崇高的理想,畢業之後到基層服務也兢兢業業。因過度求好心切,造成自身壓力過大,須靠安眠藥與酒精幫助入眠。但執勤時沒有考慮自身情況而造成警察形象的傷害,深感自責。重傷清醒後,看到襁褓中的小孩以及妻子、雙親飽受煎熬、壓力,卻仍為自己的傷勢到處奔走、操勞,此情此景,於心何忍。因此不斷的告誡自己記取教訓,珍惜所有。
故術後積極復建,期許早日康復重入職場。經此事件,本人已戒除依靠酒精與安眠藥入眠的習慣,並更加自律,嚴格的要求自我。對於既有的錯誤,本人極力承擔,懇求給予悔改的機會,能夠對社會貢獻一份心力。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王文霖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巡官,於104年7月18日擔服該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值勤官,未經報准擅離崗位,騎乘269-JUA號自用重機車外出,同日9時7分於臺南市將軍區北埔里南18線6公里處,因自摔而發生交通事故,致頭部顱內出血,送往柳營奇美醫院開刀急救。經抽血檢測,血液酒精濃度達331MG/DL,換算吐氣酒精濃度為1.655MG/L,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經台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
二、以上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104年7月份勤務指揮中心執勤人員輪值表及出入登記簿、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字第1420號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稽,並為被付懲戒人所不爭執,其違失事證明確。
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77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案件尚未終結者,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二、其應付懲戒之事由、懲戒種類及其他實體規定,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但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者,依最有利於被付懲戒人之規定。」本件係105年5月2日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施行前繫屬於本會,依上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本件應適用該法修正施行前第9條、修正施行後第2條規定,對被付懲戒人較為有利。
四、按公務員如於執行職務中,或違反職務上特別規定,而酒後駕車致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者,其酒後駕車之違法行為即與其職務之執行相關,除有違法執行職務或怠於執行職務之情形外,應認為職務內其他失職行為。其有懲戒之必要者,即應依修正施行後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規定,予以懲戒。
被付懲戒人於擔任分局勤務中心值勤官時,違反警察勤務紀律,未經報准擅離崗位,酒駕肇事,應認定為與其職務之執行相關之其他失職行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被付懲戒人之書面答辯及上揭刑事簡易判決,已足認事證明確,查被付懲戒人於擔服分局勤務中心值勤官期間,擅離崗位酒駕肇事,且酒精濃度值高達每公升1.655毫克,情節非輕,爰併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之一切情狀,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77條、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及修正前同法第9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黃水通委 員 彭鳳至委 員 姜仁脩委 員 洪佳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玲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