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6年度鑑字第013944號移送機關 交通部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代表人 賀陳旦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張禎業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前工務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交通部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張禎業部分不受理。
理 由按被付懲戒人死亡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公務員懲戒法第57條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被付懲戒人張禎業已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死亡,有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及張禎業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述規定,應就本件關於張禎業部分為不受理之判決。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7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黃水通委 員 彭鳳至委 員 姜仁脩委 員 洪佳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玲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