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6年度鑑字第013947號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 設桃園市○○區縣○路○號代 表 人 鄭文燦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鄭錫巖 原桃園縣政府工務處技士
羅宏旗 原桃園縣政府工務局技士劉棕元 原桃園縣政府工務局專員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桃園市政府移送本會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鄭錫巖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羅宏旗、劉棕元各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
事 實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鄭錫巖、羅宏旗、及劉棕元等3員,前於任職原桃園縣政府(現改制為桃園市政府,下同)工務處、工務局期間均負責審查建物使用執照業務,3員皆基於不違背職務而收賄之犯意,分別收受賄款。
二、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其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提起公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312號刑事判決,3員皆判處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嗣3員不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終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326號判決上訴駁回,全案確定。
三、審酌鄭員等3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依該法第24條規定移付懲戒。
四、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
1.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書(105年度上訴字第312號)。
2.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書(105年度台上字第3326號)。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鄭錫巖為原桃園縣政府(現改制為桃園市政府,下同)工務處技士,被付懲戒人羅宏旗為同政府工務局技士,被付懲戒人劉棕元為同政府工務局專員,三人均負責審查建物使用執照等業務,各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各於執行其職務時,有如下之違法失職行為:
(一)林婉珍代辦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各建物使用執照之申請,為使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建物之使用執照順利審查、核發,指示張曉玲各交付新臺幣(下同)3萬元予負責審查該建物使用執照之被付懲戒人鄭錫巖,張曉玲乃依指示於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時間、地點,提出附表二編號一至二之現金,以作為被付懲戒人鄭錫巖履行上開特定職務作為之對價,被付懲戒人鄭錫巖明知上情,基於不違背職務而收受賄賂之犯意,對於其職務上應為上述建物使用執照之審查等事務,當場收受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行賄現金。
(二)林婉珍代辦附表編號三至五所示各建物使用執照之申請,為使附表編號三至五所示建物之使用執照順利審查、核發,乃指示張曉玲各交付1萬元予負責審查該建物使用執照之被付懲戒人劉棕元,張曉玲乃各於附表編號三至五所示時間、地點,提出附表編號三至五之現金,以作為被付懲戒人劉棕元履行各該特定職務作為之對價,被付懲戒人劉棕元明知上情,基於不違背職務而收受賄賂之各別犯意,對於其職務上應為上述建物使用執照之審查等事務,當場收受如附表編號三至五所示行賄現金。
(三)王雅娟代辦附表編號六所示建物使用執照之申請,晃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晃茂公司)為該建物之承造人,晃茂公司負責人李健隆為使附表編號六所示建物之使用執照順利審查、核發,指示王雅娟交付3萬元予負責審查該建物使用執照之被付懲戒人羅宏旗,王雅娟乃依指示於附表編號六所示時間、地點,提出附表編號六之現金,以作為被付懲戒人羅宏旗履行該特定職務作為之對價,被付懲戒人羅宏旗明知上情,基於不違背職務而收受賄賂之犯意,對於其職務上應為上述建物使用執照之審查等事務,當場收受如附表編號六所示行賄現金。
(四)林婉珍辦附表編號七至八所示各建物使用執照之申請,為使附表編號七至八所示建物之使用執照順利審查、核發,指示張曉玲各交付1萬元予負責審查該建物使用執照之被付懲戒人羅宏旗,張曉玲依指示各於附表編號七至八所示時間、地點,提出附表編號七至八之現金,以作為被付懲戒人羅宏旗履行各該特定職務作為之對價,被付懲戒人羅宏旗知悉上情,基於不違背職務而收受賄賂之各別犯意,對於其職務上應為上述建物使用執照之審查等事務,當場收受如附表編號七至八所示行賄現金。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現改制為桃園市調查處)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312號刑事判決,認定被付懲戒人鄭錫巖連續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壹年。被付懲戒人劉棕元犯如附表編號三至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三至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被付懲戒人羅宏旗犯如附表編號六至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六至八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復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326號刑事判決駁回被付懲戒人等之上訴而確定在案。
三、上開事實,均經被付懲戒人三人於刑事案件中坦承屬實,並經刑事判決確定在案,此有前述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三人經本會合法通知後,均未提出任何答辯,是被付懲戒人三人之違失行為,已臻明確。
四、查被付懲戒人三人均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各於負責審查建物使用執照之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核其等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之旨。且其所為嚴重戕害公務員清廉節操形象,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係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之違失行為。又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刑事判決,暨被付懲戒人三人均未提出答辯等,已足認被付懲戒人三人之違失事證明確。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各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五、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鄭錫巖、羅宏旗及劉棕元各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並有懲戒之必要,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及第9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林堭儀
委 員 吳景源委 員 吳水木委 員 張清埤委 員 廖宏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朱家惠附表:
┌──┬───┬──────┬─────┬────┬───────┬─────────┬────┐│編號│行賄者│行賄時間 │行賄地點 │行賄金額│建物地點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應沒收之││ │ │ │ │(新臺幣)│ │ │犯罪所得││ │ │ │ │ │ │ │(新臺幣)│├──┼───┼──────┼─────┼────┼───────┼─────────┼────┤│一 │(林婉│94年12月29日│由桃園縣政│3萬元 │桃園縣桃園市中│鄭錫巖犯貪污治罪條│參萬元 ││ │珍指示│ │府至後述建│ │正五街272 號【│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 ││ │)張曉│ │物查驗途中│ │冠炫建設有限公│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玲 │ │ │ │司(下稱冠炫公│貳年,褫奪公權貳年│ ││ │ │ │ │ │司)為起造人】│,減為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褫奪公權壹年。 │ │├──┼───┼──────┼─────┼────┼───────┼─────────┼────┤│二 │同上 │95年3 月19日│由桃園縣政│同上 │桃園縣桃園市新│鄭錫巖犯貪污治罪條│參萬元 ││ │ │ │府至後述建│ │埔八街113 號等│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 ││ │ │ │物查驗途中│ │(冠炫公司為起│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 │ │ │造人) │貳年,褫奪公權貳年│ ││ │ │ │ │ │ │,減為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褫奪公權壹年。 │ │├──┼───┼──────┼─────┼────┼───────┼─────────┼────┤│三 │同上 │96年10月26日│由後述建物│1 萬元 │桃園縣新屋鄉中│劉棕元犯貪污治罪條│壹萬元 ││ │ │ │查驗後返回│ │正一街21號、中│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 ││ │ │ │桃園縣政府│ │正一街19巷16號│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 │途中 │ │等(龍威事業有│貳年,褫奪公權貳年│ ││ │ │ │ │ │限公司〈下稱龍│。 │ ││ │ │ │ │ │威公司〉為起造│ │ ││ │ │ │ │ │人) │ │ │├──┼───┼──────┼─────┼────┼───────┼─────────┼────┤│四 │同上 │97年7月15日 │由後述建物│同上 │桃園縣新屋鄉新│劉棕元犯貪污治罪條│壹萬元 ││ │ │ │查驗後返回│ │生一街25、27、│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 ││ │ │ │桃園縣政府│ │29、31、33、35│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 │途中 │ │、37、39、41號│貳年,褫奪公權貳年│ ││ │ │ │ │ │及中正一街19巷│。 │ ││ │ │ │ │ │26、28、30、32│ │ ││ │ │ │ │ │、36、38、40號│ │ ││ │ │ │ │ │等(龍威公司為│ │ ││ │ │ │ │ │起造人) │ │ │├──┼───┼──────┼─────┼────┼───────┼─────────┼────┤│五 │同上 │97年9 月9 日│由後述建物│同上 │桃園縣新屋鄉新│劉棕元犯貪污治罪條│壹萬元 ││ │ │ │查驗後返回│ │生五街6 、8 、│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 ││ │ │ │桃園縣政府│ │10、12號及新生│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 │途中 │ │一街10、12、16│貳年,褫奪公權貳年│ ││ │ │ │ │ │、18、20、22、│。 │ ││ │ │ │ │ │26、28、30號以│ │ ││ │ │ │ │ │及中正一街31、│ │ ││ │ │ │ │ │33、35、37、39│ │ ││ │ │ │ │ │號等(龍威公司│ │ ││ │ │ │ │ │為起造人) │ │ │├──┼───┼──────┼─────┼────┼───────┼─────────┼────┤│六 │(李健│99年6 月29日│由桃園縣政│3 萬元 │桃園縣蘆竹鄉中│羅宏旗犯貪污治罪條│參萬元 ││ │隆指示│ │府至後述建│ │山路36之5 號等│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 ││ │)王雅│ │物查驗途中│ │(信住建設股份│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娟 │ │ │ │有限公司為起造│貳年,褫奪公權貳年│ ││ │ │ │ │ │人,起訴書誤載│。 │ ││ │ │ │ │ │「中悅公司」為│ │ ││ │ │ │ │ │起造人,應予更│ │ ││ │ │ │ │ │正) │ │ │├──┼───┼──────┼─────┼────┼───────┼─────────┼────┤│七 │(林婉│100 年8 月2 │由桃園縣政│1 萬元 │桃園縣桃園市大│羅宏旗犯貪污治罪條│壹萬元 ││ │珍指示│日 │府至後述建│ │仁路50巷51弄11│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 ││ │)張曉│ │物查驗途中│ │號(易聲金屬有│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玲 │ │ │ │限公司為起造人│貳年,褫奪公權貳年│ ││ │ │ │ │ │) │。 │ │├──┼───┼──────┼─────┼────┼───────┼─────────┼────┤│八 │同上 │100 年10月31│由桃園縣政│同上 │桃園縣桃園市大│羅宏旗犯貪污治罪條│壹萬元 ││ │ │日 │府至後述建│ │仁路50巷51弄9 │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 ││ │ │ │物查驗途中│ │號(廣展金屬有│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 │ │ │限公司為起造人│貳年,褫奪公權貳年│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