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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6 年鑑字第 13957 號公懲判決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6年度鑑字第013957號移送機關 教育部 設臺北市○○○路○號代 表 人 潘文忠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劉麗棠 國立楊梅高級中學幹事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教育部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劉麗棠記過壹次。

事 實

壹、教育部移送意旨: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被付懲戒人劉麗棠係國立楊梅高級中學幹事(以下稱劉員),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一)學校於103年12月23日將劉員調任現職(學務處幹事),負責體育組及生輔組學生請假獎懲業務,本業務屬職責程度及工作量低之業務。劉員平時表現(1)請假頻繁,上班時間常未待於辦公處所,致學生及教職員工洽辦公務未果情事。(2)常見於校園內散步、長時間講私人手機、長時間進出廁所。(3)懷疑同仁言語論其短長,自104年起有到處側錄同仁言論之行為,將側錄資料當控告同仁之證據;105年3至5月間更以錄音錄影設備於上班時側錄同仁言行,學校行文要求停止此側錄行為,劉員不但拒收該公文且不理會校方各項管理要求。(4)利用公務上班時間撰寫各類訴狀、陳情書。(5)長官交辦業務時,會以業務繁重或身體健康因素為由推諉。

(二)另104年6月17日學校學務處同仁發現:劉員事前將學生請假資料交由外人,劉員上班電腦開機、取得連線帳密後,將該帳密告知外人,由外人遠端連線處理其業務(劉員當時離開辦公座位,但電腦螢幕顯示由外人處理業務中);從劉員使用之電腦亦查核出0000000至0000000期間,均有外人於劉員上班時遠端連線協助處理業務,校方予以劉員改善機會,僅由學務主任呂○豐予以口頭告誡,不得再犯。但於105年3月11日學務處同仁再次發現劉員疑似將業務委由外人處理時,學務主任周○豪再次提醒告誡,但劉員仍持續犯行,被查出0000000至0000000、0000000至0000000及0000000至0000000期間,均有外人電腦連線協助處理業務之情事,甚105年5月20日再度被學務處同仁目睹由外人連線遠端處理公務(劉員離開辦公座位,但電腦螢幕顯示由外人協助處理業務中)。

(三)劉員前揭行為,從學校同仁2次目睹外人連線並多次查核其使用電腦有外人連線資料,又該校17位同仁連署要求改善書,人事單位並於105年4月1日檢證簽請懲處,105年5月4日導師會報提出檢討,劉員自行準備乙份說明書,內容自陳確實將學生資料攜回家中,交由其配偶於上班時協助登打。105年5月18日5月份第2次主管會報討論、105年6月2日6月份第1次主管會報討論,105年5月26日民眾向監察院陳情案:提及劉員不法行為,恐有學生個資外洩之虞。

(四)案經學校於105年6月29日104年度公務人員考績暨甄審委員會第6次會議、105年7月7日104年度公務人員考績暨甄審委員會第6次會議所組調查小組調查、105年7月26日104年度公務人員考績暨甄審委員會第7次會議審議,均顯示劉員於104、105年間,上班時怠於執行職務,卻將公務交由外人遠端連線處理,長期違反公務人員基本義務,況有洩漏學生個資或學校資訊系統遭侵害之虞,爰經決議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二、按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4條及第7條規定,公務員有忠實、保密及執行職務義務,另公務人員上班有其專屬性:即必須親自為之,不可假手他人或委由他人代行,亦稱屬人性。查劉員之行為:「將學生請假及個資資料攜回家中,上班電腦開機取得帳密後,將帳密告知開立補習班之家人,由家人利用遠端連線輸入登打完成業務,另上班時間則常常從事私務;經主管告誡,仍於104、105年間持續犯行」,長期怠於執行職務,劉員行徑,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4條及第7條及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爰依前開規定移請貴會審理。

三、證物名稱及件數(均影本在卷):

(一)104年6月17日於上班時間由外人連線遠端處理業務影像資料及0000000至0000000電腦連線資料及0000000至0000000、0000000至0000000電腦連線資料及105年5月20日再度由外人連線遠端處理公務影像資料(證1-P1-11書面資料1份及影音光碟1份)。

(二)17位同仁連署要求改善書(證2-P1書面資料1份)。

(三)人事單位於105年4月1日檢證簽請處理資料(證3-P1-5書面資料1份)。

(四)105年5月4日導師會報資料及劉員說明書(證4-P1-12書面資料1份)。

(五)105年5月18日5月份第2次主管會報資料及105年6月2日6月份第1次主管會報資料(證5-P1-13書面資料1份)。

(六)105年6月8日6月份導師會報資料及民眾陳情資料(證6-P1-16書面資料1份)。

(七)105年6月29日104年度公務人員考績暨甄審委員會第6次會議資料(證7-P1-6書面資料1份)。

(八)105年7月7日104年度公務人員考績暨甄審委員會第6次會議所組調查小組會議資料(證8-P1-17書面資料1份)。

(九)105年7月26日召開104年度公務人員考績暨甄審委員會第7次會議資料(證9-P1-21書面資料1份)。

(十)劉員出勤紀錄及上班時間頻繁離開辦公處所從事私務資料(證10-P1-21書面資料及影音1份)。

貳、被付懲戒人劉麗棠答辯意旨:

一、關於(一)-(1):本人於103年12月23日奉調至學務處擔任生輔組及體育組幹事,皆依單位主管指派之工作執行各項應辦業務,其中生輔組登打學生缺曠獎懲業務量龐大(全校高一至高三共48個班級)、班級點名單、公假單、假卡、獎懲單、簽核表及家長通知書各項報表,登打業務量為全校之冠(請貴會至校調閱本人每年度登打資料及承辦業務內容),極其耗費眼力,尚須承辦訓育組導師會報及體育組業務,遇重大活動並需協助他組業務(皆有檔案可查),絕非職責程度及工作量低之業務(可詢桃園市各國立高中缺曠獎懲承辦人或本校前任幹事朱翠蘭、呂鳳珠二位小姐,若校方認工作量低,請徵詢同仁調任本職,本人絕不戀棧),本人工作量繁重,除上廁所及洽公外,絕無可能擅離辦公室之情形,造成學生及教職員洽辦公務未果之情事,請校方列舉具體人、事、時、地、物,不能以偶爾因事暫離位置,即論定為擅離職守,觀乎全體公務機構怎有每分每秒皆堅守崗位,而無暫時離座之情形。本人因長期患有憂鬱症及泛焦慮症(詳答辯書附件1-1病歷證明),近幾年遭逢校方長期行政霸凌,動輒以不實指控之莫須有罪名對本人進行申誡、調查懲處,致本人病況加劇,安眠藥及止痛針藥劑量加重且已產生抗藥性,每思及校方權力核心等加害人面孔,更心生畏懼,夜夜難以成眠,未能準時到班之日(多為每日上午8:00-9:00之1小時),皆已事先向單位主管報告並辦妥請假手續,且未到班期間未曾由同仁代理任何工作,亦未影響公務。

二、關於(一)-(2):本人並未經常於校園內散步、長時間講私人手機之情事,不能以偶見上述情事即論定為經常發生之行為,上班時間接聽手機為校內同仁普見情事(且部分為公務電話),更甚有學務處同仁於上班時間內長時間上網、購物及聊天,卻未見校方查處,本人進出廁所頻繁,係長期患有自律神經失調等各項病症,包括失眠、頭痛、胃痛、排便困難(因腸沾黏嚴重)、嚴重頻尿(膀胱過動症)及血尿、退化性關節炎蹲膝困難等病症(台大、長庚、天成附件1-2、德安診所附件1-3、、怡仁醫院附件1-4皆有本人頭痛、失眠、嚴重頻尿、膀胱發炎、腎水腫等相關病歷,可調閱醫院病歷,茲檢附部分醫療院所病歷)。本人於101年為文書組長唯一薦任人員優先陞任人選,即因頻尿嚴重、排便困難等病症,恐影響行政會報進行,自願忍痛放棄陞任文書組長一職(請查閱人事室101年文書組長陞任遴選表及自願放棄書資料)。

三、關於(一)-(3):105年5月4日及6月8日楊瑞雲老師因私人恩怨於導師會報中以點名單遠端連線為由,辱罵本人,並誣指本人洩漏學生個資,於會後數度持錄音筆至本人辦公桌前咆嘯,本人方持錄音筆反錄存證,且謝興隆組長、吳瑞芬主任及若干同仁亦持錄影器材側錄本人影像,誣陷本人,校方行文要求本人停止側錄,本人因長期遭受校方行政霸凌,為求自保不得不對加害本人之同仁錄音存證,非無故側錄同仁言論,妨害秘密自由,且校方唯獨要求本人不得錄音錄影,對其他同仁卻放任不管,顯有差別待遇之不公情事,故本人拒收不合理要求之公文,並無不當。

四、關於(一)-(4):本人因學校不平等對待繕寫訴狀含校方包庇財管謝坤霖先生於000年未依國有財產法辦理財產全面盤點及公有宿舍管理法規辦理兩次年度宿舍訪查,嚴重失職之陳情書,本人列舉事證向國教署舉發,國教署調查屬實,卻未見校方對謝員有任何行政懲處,顯有包庇不公情形,因謝員103年9月19日上午不假外出替人事主任購買慶生餐點,且甚得校方權力核心人士寵愛,本人訴狀及長期受學校不平對待之陳情書皆於家中繕打,偶於辦公室進行修正(此屬學校行政霸凌之公務舉證事件,非屬私務)。

五、關於(一)-(5):本人職掌業務為學務處生輔組及體育組業務(詳答辯書附件1-18),明列學務處執掌表內,負責業務從未延誤,如時完成,從未以業務繁重及身體健康為由推諉塞責,請校方列舉本人何年何月何日推諉何項業務,又有何疏失之處?校方不應以不合理工作加諸本人,即論定本人推諉工作。

六、關於(二)、(三)點名單連線說明:上班時間由外人遠端連線代行職務及疑有個資外洩違法情事:

(一)105年5月4日及6月8日楊瑞雲老師(102年因ETC申請與本人結怨甚深)利用導師會報,藉缺曠登錄請配偶協助登打一事,當眾辱罵本人,無憑無據即指控有個資外洩疑慮,並強調工作應親自為之,不能委由他人協助處理,要求校方調查:(1)因缺曠登記只有學生班級、姓名及座號,並無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電話、住址等個資,且協助登錄人為本人配偶,何來個資外洩疑慮?且學校首頁均有學生班級名條(同點名單資料)供各處室同仁下載使用,校外亦可登錄帳號密碼下載使用,點名單資料更可公開查閱,非屬學生基本資料等個資,若本人有意洩漏學生個資,於辦公室列印傳輸學生資料即可,何須利用遠端連線?且全校教師在家於學籍系統登打學生成績及生活評量等個人資料並連線上傳至學校資料庫,亦為遠端連線之運用,豈不均有家人協助登打及洩漏學生資料之嫌?(2)本人長期為憂鬱症、焦慮症所苦,失眠頭痛等失調症狀嚴重,本人生輔組資料登打量為全校之冠(常於假日及晚間至校登打資料,未報請加班,警衛人員可證),其中點名單數量龐大,登打介面耗費眼力,致頭痛失眠加劇,視力急遽惡化(近視驟增至近700度、散光、老花、飛蚊症、複視,苦不堪言),為戮力完成具時效性工作,於本人眼力、頭痛不堪負荷時,商請配偶以網路連線協助登錄一部分缺曠資料,其餘大部分點名單缺曠資料(含班級、社團、輔導課、選修點名單及獎懲、公假及簽核表銷假單)及體育組業務皆由本人自行完成,此乃本人為達成工作使命不得已的作法,且非經常性之情況,前以書面向導師、單位主管及首長說明,請同仁諒解,並擔保絕無資料外流情事,並於之前已填具切結書交予周芳豪主任(學務主任)收存,前後任學務處呂榮豐主任及周芳豪主任知悉本人身體狀況,均未明確禁止本人連線,在任期間並未對本人進行懲處,且校方未有明文禁止不得連線處理公務之規定。自新任學務主任楊青山到任後(楊主任為之前以不實指控對本人進行申誡懲處之前總務主任),本人為免爭議,未曾連線請先生處理公務,全由職親自為之,反於105年11月遭楊主任及吳瑞芬主任藉故將本人移付公懲會懲戒,再度構陷本人。

(二)多數高中職及大學院校因全校學生缺曠、公假、獎懲等登打數量龐大,皆採教室電腦點名系統上傳方式或以讀卡機進行點名單讀卡及獎懲登錄系統上傳等電腦化作業,本校全採人工登錄作業方式,耗眼費時,校方非但毫不體恤本人登打之苦(當時本人身兼體育組幹事),反曲解擴大懲處查辦。

(三)現今遠端連線作業已為業界及公務機關廣為運用之工作模式,各處室經辦人依所司職務常與系統公司遠端連線處理,各系統公司從業人員更掌有各機關全數機密資料,豈不均有洩漏個資之嫌?本次建議懲處校方僅憑遠端連線即誣指本人疑似洩漏個資,將本人定罪,不符行政程序,校方應詳述何時、何地、何人、洩漏何項個資及通聯紀錄等明確具體事證循司法途徑舉發。而非依楊瑞雲老師對個人偏見所提議,在毫無證據的情況下,濫用行政權進行懲處,如同103年申誡案翻版,再度迫害本人,對本人造成極大身心迫害。況本人先生補習班招收對象均為國中小學生,無須高中生電話等個資,校方不應蓄意藉故懲處(應舉列洩漏學生個資等通聯記錄等具體事證為憑)。

(四)本校17位同仁連署要求改善書,交予周芳豪主任收存時,周主任告知本連署書並未具名,亦未提供具體事證,當時本人要求查閱連署內容,連署人因無指控之具體事證恐觸犯誣告罪嫌,轉知周主任不得交由本人查閱,況該17員與人事主任私交甚篤,未具名檢舉形同黑函,校方竟以黑函懲處本人,本校教職員工多達150餘人,校方不能僅憑少數17位同仁之成見論定本人違失,此又為校方集體行政霸凌之證據。

(五)105年5月26日民眾向監察院陳情案提及本人不法行為,恐有學生個資外洩之虞一事;先生補習班僅招收國中國小學生,無須高中學生資料,且民眾無法舉證何時、何地、何人、何補習班?對其進行招生動作,此民眾是否具名檢舉等等,均未查證即誣指本人有洩漏個資之嫌,此又是黑函無的放矢、栽贓抹黑之技倆,校方不能因此藉故懲處本人。

七、關於(四)案經學校於105年6月29日至105年7月26日甄審會審議部分,本人雖檢具說明資料提出說明,惟校方仍擴大檢視將本人定罪,未列舉學生個資洩漏或學校資訊系統遭侵害之事證,蓄意以本人患病衰弱誣陷迫害,於未知會本人情況下,將本案逕提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提請懲戒(若以校方推論,全校教師在家登打學生成績及傳輸資料亦有個資外洩及系統遭侵害之嫌,校方唯獨針對本人移付懲戒,顯有不公)。

八、校方包庇袒護若干主管及同仁業務疏失事實:校方屢次針對本人進行重大迫害,反觀對若干主管及同仁業務疏失則多所包庇袒護,未公平對待管理,明顯有差別待遇。

(一)財管接辦人謝坤霖先生因得首長及諸位長官寵愛,雖有重大業務疏失,校方竟未予任何處分,且年終考績多為甲等,其業務疏失如下(已檢附具體事證告知國教署)事證如下:

1、104年未依公有宿舍管理法規及國有財產法規辦理年度二次宿舍訪查及財產物品全面盤點等重大業務,嚴重失職,國教署至校調查屬實,卻未見校方對謝員進行任何行政懲處。

2、利用財管職務之便,三度竄改財產保管人資料,將非屬本人帳目轉諸本人,意圖構陷本人,有瀆職之嫌(已將其竄改資料交由主計主任及總務主任收存-詳答辯書附件1-5)。

3、103年12月由本人替林桂鳳校長代墊紅包款項新臺幣(下同)3,600元整,並囑咐校長室技工謝文甄小姐告知謝員此份憑證須註明由本人代墊,惟等候多日(近2月)未見謝員通知本人領款,經本人數度稽催,該筆憑證竟登載為謝坤霖代墊,有侵吞款項之嫌,若本人失察,此筆款項將落入謝員口袋(謝文甄小姐可證)。

4、漏開畢業典禮平鎮高中捐款收據、減損單延宕數月處理、工友國旅卡登錄撥款作業拖延…業務諸多舛錯延宕,另零用金業務及蒸飯牌販售業務及活動捐款業務亦由工友江美珠、劉佩娟、楊淑娟等人協助,亦全非親力親為。

(二)人事主任業務疏失如下:

1、人事主任吳瑞芬及前組員職務代理許紋琪利用工讀生蔡○○同學於104年9-10月間多次翻閱處理教職員個人機密資料(蓋有機關大印)之人事資料袋,未盡人事人員保密個資之責(工讀生蔡○○同學可證)。

2、吳主任104年因無監督機制,公假近29日(每月支領7,000餘元主管加給),加班補休竟高達近15日,共計近44日,全年連同例假日幾乎有5分之2未到班,雖請假皆經權責人員核准在案,惟仍有過於浮濫之嫌(其加班、補休時間表詳答辯書附件1-6),105年公假、補休亦顯浮濫(其公假補休日數應高於其他高中職人事主任,請貴會衡酌)。

3、另放任財管謝坤霖於103.09.19上午10:40不假外出購買慶生披薩、可樂、蛋糕等餐點在總務處替人事主任慶生(錄音檔為證),且謝員多次晚到班均未請假而於事後補登公出,已違反請假規定,應以曠職論處,人事主任卻一味包庇未予查處(前任庶務組長張建華及工友同仁可證),其管理缺失及謝員缺失已由國教署於105年6月28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50039471號函回覆在案,促請本校應落實差勤管理(含公出),並確實檢討改進財管等庶務工作,應依規定辦理(答辯書附件1-7),更致吳瑞芬主任對本人懷恨在心,伺機報復。

(三)部分技工工友(謝文甄小姐、江美珠小姐、謝欣璐小姐)僱用外人於分配區域內除草,亦非親自為之,則又為校方所允許,且其他同仁亦多有請他人協助處理公務之情事。

九、人事單位指稱按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4條及第7條規定,公務員有忠實、保密及執行職務義務,另公務人員上班有其專屬性;即必須親自為之,不可假手他人或委由他人代行,上揭謝坤霖及吳瑞芬皆為公務人員,謝員業務嚴重失職及瀆職、曠職之不法情事及吳瑞芬主任放任同仁不假外出,及其公假、加班補休年近44日,過於浮濫(可詳查學校104年簽到簿),另請工讀生蔡○○同學接觸整理屬極機密之人事資料(資料上蓋有機關大印)之人事資料袋,其洩漏個資、業務假手他人及包庇同仁不假外出為其慶生之違失情事,情節更屬重大。本人因病協請先生遠端連線處理具時效性之部分點名單(多數點名單、假卡、獎懲、簽核表及各式報表及他項工作均由本人親力而為),且點名單並無個資,故絕無洩漏個資之虞,校方不應曲解擴大誤導,並將本人提起懲處移送公懲會。校方在105年12月23日擬以本人推諉工作及誣控濫告為由再度將本人懲處,雙重處分已違一事不二罰之原則(詳答辯書附件1-8)。

十、校方動輒以莫須有之不實指控罪名長期霸凌本人(含多次懲處)及提請公懲會懲戒(後附101~105年校方長期霸凌事件表,表列事證全數屬實,本人願負完全法律責任,教育行政霸凌資料詳答辯書附件1-10),本人遭長期霸凌導因如下:

(一)102年日新樓興建期間,總務處參與工程相關人員,因故得罪層峰,含前總務主任崔宇華、前庶務組長張建華、時任財管人員劉麗棠、水電技工劉威振等相關人員(總務處),皆遭校方秋後算帳,列舉如后:

1、崔宇華主任:103年8月1日無故遭校長撤換總務主任調任導師(由校長秘書楊青山接任),調職前推動總務工作處處受阻。

2、張建華組長:執行庶務工作遭新任總務主任楊青山刁難,大樓興建工程備極艱辛,當年度考績竟為乙等,已於104年3月調離本校。

3、劉麗棠幹事:新增多項不合理業務(含零用金業務)103年復遭申誡、調職及考績乙等多重處分(本人自78年擔任公職至103年間考績多為甲等,詳答辯書附件1-11),自103年後因校方刻意打壓迫害致本人病情加劇,導致考績年年乙等。

4、技工劉威振:負責軍械保管及水電、木工維修多項業務,工作艱辛,獲前主任賞識,但卻被楊青山主任在103年及104年連續兩年考績乙等,工作上不顧年事已高,不但加重工作,還要求從事危險工作。

上述人員在兩年大樓興建期間除本職所司職務外,尚需辦理大樓購地、鑑界、招標、拆除舊有宿舍、興建、監工、建帳、驗收、付款等諸項繁重艱鉅任務,興建大樓為重大功績,卻因不符上意,即遭逢打壓,工程中上級查核為甲等,在完工後僅給予小功獎勵,虛應故事(依照獎懲規定應予大功獎勵),本人則無任何敘獎,同年年度防護團訓練獲頒特優殊榮,主辦單位明訂記功1次獎勵,校方僅給予嘉獎,清算力道斑斑可見(上述人員均可為證人)。

(二)103年本人當時任總務處財管人員,人事室吳瑞芬主任於11月24日偕同總務處楊青山主任以莫須有之諸項空泛罪名對本人進行申誡處分,楊主任及吳主任所持理由為本人推諉工作及遲到早退等不實指控,逕行將本人提請申誡處分(事先未知會本人),意圖構陷突擊本人,讓本人無從澄清說明,且人事室召開之申辯會不符行政程序,致申誡處分成立。本人患焦慮症及憂鬱症多年,遭逢人事及總務主任不實指控之重大迫害,身心嚴重受創,夜夜無法成眠,病情更加嚴重,悲慘度日。

本人備妥所任職務相關事證資料向考試院保訓會提起再申訴(詳答辯書附件1-12)並由本人及人事室吳主任、總務處楊主任雙方到場說明,保訓會歷經數月審理,裁定校方申誡處分未列舉具體事證,偏離事實,過於率斷,諸多瑕疵,不符行政程序等缺失,函請校方須撤銷申誡處分,否則相關違失人員須移送監察院懲處(詳答辯書附件1-13),校方主事人員懷恨在心,變本加厲迫害本人。

(三)103年對本人提出申誡懲處之總務主任楊青山,於105年8月1日調任學務主任(為本人目前單位主管),本人誠惶誠恐,身心承受莫大壓力,恐再遭誣陷,未料噩夢成真,果不其然再度偕同吳瑞芬主任構陷本人,將本人提請校內懲處及移付公懲會懲戒。

(四)楊瑞雲老師(102年因ETC申請與本人結怨甚深)藉機報復。

(五)人事主任與謝興隆組長於104年11月24日運動會檢討會中誣指本人業務推諉,人事主任吳瑞芬並以邪惡二字當眾辱罵本人,所觸犯公然侮辱及公然毀謗之違法行徑(本人已舉列會議錄音檔等具體事證資料向桃園地檢署提請告訴,目前案件由法院審理中,錄音檔光碟及逐字稿資料詳答辯書附件1-14,本人說明資料詳答辯書附件1-15),校方多次委由時任總務主任楊青山、周芳豪主任、施文賢主任、陳秀如主任等多位主管轉知本人撤銷吳瑞芬主任及謝興隆組長法律訴訟案,本人要求對方向本人表示歉意即同意撤告,惟對方仍以高姿態面對本人且始終未表達歉意,甚而濫用職權迫害本人,為維護個人應有之尊嚴及權益,本人方未同意撤告。該二人係私人犯罪行為與公務無關,純因私人恩怨挾怨報復,校方竟給予公假出庭及擅用公帑為加害者聘請律師辯護,致其有恃無恐,對本人加重迫害。而本人僅是一名無權無勢的小幹事,必須孤軍奮戰,無錢聘請律師,更無任何行政資源,處處位於挨打劣勢。

(六)另本人向國教署舉證陳述財管謝坤霖先生未依國有財產法及公有宿舍管理法規辦理104年度財產全面盤點及年度2次宿舍訪查業務,嚴重失職,並由校方包庇袒護,國教署於105年4月12日至校調查屬實,並於6月30日至校進行事務工作查核,該員因得權力核心寵幸,至今未有任何行政懲處,校方反於7月1日成立調查小組調查本人,因未署名調查事由,本人方填具聲明書表述未明調查之意,校方隨即於7月26日召開懲處會議對本人進行懲處,分明挾怨報復。

十一、總結:

(一)本人遭受校方多次不公平懲處及移送公懲會懲戒案皆因本人不會逢迎拍馬,擋人財路,得罪校方權力核心,致校方長期以莫須有罪名及不實指控栽贓抹黑方式對本人進行長期霸凌,本人患有憂鬱症、焦慮症多年,校方不但未予體恤照顧,反以本人健康弱點進行各種迫害,讓本人精神瀕臨崩潰邊緣。

學務處前訓育組幹事溫正城,長期患憂鬱症,調至本校後多次遭前學務主任高○○於公開場合當眾羞辱後,申請調職,因適應不良,燒炭自盡身亡(年近40),另臺北育成高中前教務處幹事亦因憂鬱症及失眠問題無法正常到班,因故遭校方申誡懲處,調任其他機關後跳樓輕生結束年輕生命。上述憾事皆因校方行政霸凌而起,當事人因居弱勢,苦無申訴管道,無從對抗權力核心所致。本人長期遭受霸凌,半夜時常驚醒無法入眠,甚而搥頭自殘,屢屢興起輕生念頭,幸得先生一路支持方能支撐至今,如今非因作奸犯科、貪瀆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竟遭校方移送公懲會懲戒同時併行校內懲處,連續遭此重大打擊後,本人病況愈加惡劣,已無法正常生活,目前必須定期前往臺北市松德醫院回診。

(二)校方由人事室發函嚴禁本人錄音錄影(本人錄音乃因多次在會議中及公務場合遭吳瑞芬主任、謝興隆組長、楊瑞雲老師公然羞辱毀謗,為求自保方才錄音存證並無公開散播,上述人員亦同時對本人錄音錄影),校方唯獨發文要求本人不得錄音錄影,卻授意辦公室人員惡意側錄本人辦公情況,對本人進行嚴密監控,妨礙本人人身自由,猶如置身白色恐怖時期,以偏概全刻意入人於罪,令人不寒而慄!心生恐懼!

(三)本人於103.11.22身兼學務處生輔組及體育組幹事,各項公務均於時限內完成,從未延宕舛錯疏漏,甚於假日趕辦業務(未報請加班),而本人因生病之故,為免延宕公務方請先生協助豋打部分點名單(絕多工作均為親力親為),絕無洩漏個資之嫌,校方所附光碟資料為本人因頭痛、眼力不堪負荷,請先生連線處理部分點名單畫面,點名單只有學生姓名、座號等資料,未有電話、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等個人資料,以法理層面而言,個資外洩應有相對當事人及具體事證,不能以「疑似」或「連線畫面」作為本人洩漏個資之證據,據以論定本人違法。

(四)校方倘認本人經辦點名單業務有洩漏學生個資之嫌,應由校方或楊瑞雲老師列舉具體事證向司法單位檢舉,而非在毫無證據的情況下,濫用行政權進行懲處,如同申誡案再度迫害本人。校方任由人事主任主導甄審會藉故欲對本人進行懲處,甄審會已淪個人鬥爭工具,早已失去公正審理立場。

(五)人事主任及謝興隆組長以行政權優勢,於運動會檢討會之公開場合辱罵毀謗本人,校方對加害者未有任何行政處置,反給予公假挪用公帑聘請律師為其辯護,已違反因公涉訟原則(其公然毀謗及侮辱純屬個人私怨之不法行為),並指控本人誣控濫告校內同仁為由,再度召開考績會對本人進行懲處。本案已進入司法審理程序,在判決未確定前,校方不應濫用行政權介入司法調查。

(六)人事主任長期濫用私人職權行私人恩怨報復行為:

1、102年5月臨時修改升遷序列條例,致本人無法陞任出納組長。

2、103年11月偕同楊青山主任對本人進行申誡懲處,雖經保訓會撤銷處分,卻懷恨在心,加倍迫害本人。

3、於本人假卡及補請假簽呈進行書面毀謗,於運動會辱罵羞辱本人,更於105年10月以不實指控至法院反訴本人,已有加重毀謗及誣告之嫌。

4、屢次濫用職權,曲解法令以不實指控藉故懲處本人,誤導首長及考核委員,甚而將本人移付懲戒,將貴會降為機關內部剷除異己之打手。

身為人事主任,不但自身業務有洩漏個資及放任同仁不假外出及加班浮濫等重大過失,非但未公正管理服務同仁,反利用權勢對基層辛苦工作之同仁進行打壓迫害,占用上班時間及公家資源,拉幫結派剷除異己,已違反人事人員服務守則(詳答辯書附件1-16)及公務人員戮力從公之服務守則,顯有失職。其貴為人事主任,位高權重,而本人為卑微的小幹事,任其宰割被行政處分併移付懲戒,冤屈難伸。

(七)本人因每日登打業務數量龐大,於頭痛、眼力不堪負荷時,商請配偶將小部分班級點名單紙本缺曠資料建入系統,純為公務使用。(此乃為完成具時效性業務之不得已作法)本人並無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之情事,並未違反刑事及民事責任(詳答辯書附件1-17)。倘本人有洩漏個資之實,應由受害之當事人向法院舉證,並對本人提出告訴,由法院公正審理,學校不得在未有任何具體事證情況下,以本人疑似洩漏個資及其他不實指控為由,將本人移付懲戒。

(八)本人自105年5月4日及6月8日導師會報遭楊瑞雲老師毀謗辱罵後,為免爭議,即強忍頭痛、眼痛之苦,獨立完成各項作業,未再連線,非有屢勸不聽之情況,自楊青山主任於105年8月1日到任後,卻偕同吳瑞芬主任以此項及諸項不實指控,一路追殺!分明挾怨報復!本人自102年迄今歷經校方長期行政霸凌,甚被同仁鄙視孤立,在學校全幾無立足之地與生存空間,工作心境僅能用「忍辱偷生」四字道盡。本人僅是一位人微言輕的小幹事,毫無對抗校方及人事主任等權力核心之迫害,懇請貴會依本人陳述之事實及事證,秉持公理正義審理,以正視聽,讓本人長期所承受不平對待之冤屈及屈辱得以雪恥平反。

十二、後記:本人長年為憂鬱症所苦,雖工作艱辛,年終考績年年乙等毫無怨言(於102年受迫害之前多為甲等),惟吳瑞芬主任、楊青山主任及若干同仁仍持續迫害,本人每日上班踏進校園舉步維艱,非但遭同仁刻意孤立,尚須承受不實指控、毀謗及辱罵,已患有上班恐懼症。因年過50歲,調職不易且未達85制退休年齡,為維家計,只能強吞淚水隱忍。

每日夜半睜開眼,全為遭人毀謗羞辱情景,充滿驚恐、委屈、悲傷情緒,無法入眠,夜深人靜,獨自一人吞著藥箱內日益加重之安眠、止痛藥物,身心俱疲,長期蒙受此屈辱,今又遭校方以諸項莫須有罪名將本人進行校內懲處及移送公懲會懲戒,遭逢重大迫害及衝擊,工作、人生無望矣!

十三、附錄:證人1:張子炫(配偶)居住所:桃園市○○區○○街○○巷○號0樓。

證人2:張建華(前庶務組長)任職處所:桃園市立仁美國民中學。

證人3:崔宇華(前總務主任)任職處所:國立楊梅高級中學。

十四、證物名稱及件數:答辯書附件1-1至1-18(含光碟一片)另霸凌事件表書面資料(含附件2-1至2-13)。

參、被付懲戒人補充答辯意旨:

一、關於(一)之(3):本人從未有側錄同仁言論之行為,其原委(含拒收針對性且非事實之公文)已於前附答辯事項說明之。本人更絕未將側錄資料當控告同仁之證據,104年11月24日運動會檢討會,本人承辦體育組業務,職司會議記錄,學務主任周芳豪為主席,於會議近結束時,由合作社理事主席謝興隆(兼任學務處訓育組長)對本人進行不實指控之毀謗言論,當時本人深感錯愕,突遭羞辱及不實毀謗,本人衝出會議室(當時記錄用之錄音筆及其會議資料仍留置會議室,錄音筆持續錄音中),於二樓輔導室旁廁所內痛哭,情緒潰堤,當時周芳豪主任請本人至輔導室暫作歇息,無奈本人回至會議室時,在走廊外聽見人事主任繼續發言,俟會議結束後,本人將錄音筆等會議資料攜回家中趕製會議紀錄,發現人事主任不明本人工作始末,竟利用公開會議,於謝興隆組長抨擊本人後,續對本人進行公然羞辱及毀謗,受此屈辱、打擊,本人偕同先生在家電知周芳豪主任表述冤屈及憤怒之情,因自102年起即長期遭受人事主任吳瑞芬言語及書面毀謗及不平等管理對待(詳霸凌事件表),本人爰檢具當日會議紀錄光碟及其他具體事證向桃園地檢署申告,此光碟錄音為運動會檢討會之公開會議紀錄(與會人員皆知全程事發過程,其會議紀錄、光碟資料及人員簽到表等相關資料已交由法院審理),絕非本人私下惡意側錄當成控告同仁證據,校方不應栽贓抹黑,已有觸犯偽造公文書及毀謗之嫌,本案已進入司法偵查階段,校方不應以行政權介入,據以對本人行政迫害。

二、關於(一)之(5):長官交辦業務時,本人不曾以業務繁重或身體健康因素為由推諉,本人於105年12月23日上午10時,詢問現任單位主管楊青山主任本人何時推諉工作?楊主任答稱:本人推諉工作乙節係前單位主管呂榮豐主任及周芳豪主任所稱述,楊主任堅稱並未指證本人有推諉工作之情事。本人遂於105年12月26日上午按楊主任所述向兩位前主任求證,呂榮豐主任陳述本人工作從未有推諉及延宕情事,工作皆在時限內完成(每月導師會報、學生事務會議紀錄皆攜回家中趕辦,各項業務均於時限內完成)。當日下午3點,同時向周芳豪主任詢問校方指稱本人推諉工作乙節,周主任告知其從不認為本人有工作推諉規避之情事,其交辦業務及應辦事項皆於期限內完成,從未有以業務繁重或身體健康因素為由推諉工作,周主任亦知悉本人常於晚間或例假日到校趕辦生輔組業務,並將有時效性之會議紀錄於家中趕辦完成,煩請貴會向兩位前主任徵詢求證,103年間楊青山主任曾偕同吳瑞芬主任以本人推諉工作等不實指控為由將本人提請申誡處分(本人不服向保訓會提請再申訴,保訓會裁定校方無具體事證行文要求校方撤銷處分),今校方復以相同空泛莫須有罪名將本人提請校內懲處及移付貴會懲戒,若校方指證本人推諉工作應述明由何長官於何年何月何日交辦何項業務時本人有推諉之情事,若為不合理之工作要求或刁難,當不能認定本人推諉工作。

三、關於(二)、(三):本人因病商請先生協助鍵入少部分點名單缺曠資料,校方不應將遠端連線與洩漏個資畫上等號,先生在家以自己時間協助登打資料,本人當時亦在校處理公務,萬萬想不到校方竟以此事由提請懲戒。104、105年之二年間,校方即共謀以學務處若干奉承上意之同仁為眼線,對本人進行嚴密監控側錄(本人毫不知情),遠端連線請先生協助處理時,本人電腦螢幕皆為關機狀態,同仁竟俟本人如廁時,擅自將本人螢幕開啟側錄,且對本人言行進行恐怖嚴密監控,妨礙本人秘密自由,以其刻意嚴密監控側錄之片面資料及指控入人於罪,校方對本人之蓄意迫害為集體共謀且經長期策劃執行之迫害行為。本人於105年7月曾檢具遭校方長期行政霸凌之陳情書遠至教育部國教署陳情,國教署並未受理本人之陳情案件,現今反憑校方單方片面說詞及嚴密監控側錄之影像與書面資料,未經調查,逕陳報教育部將本人移送貴會懲戒處分(國教署未曾派員到校調查事情原委,詳查本人經辦業務及登打資料情況),此舉不符行政程序,讓本人身心承受莫大壓力,無法正常生活,本人至表痛心,敬祈貴會秉持公理正義審理。

肆、被付懲戒人再補充答辯意旨:

一、本人於106年1月10日簽請校方述明本人推諉規避暨影響公務、擅離職守乙節,並提供校內懲處及提交公懲會懲戒之簽辦單位及人員之懲處建議書面依據,卻遭校方斷然拒絕,單位主管及人事室僅回覆「依法定程序辦理」,本人請人事主任解釋依何法定條文及程序辦理?吳瑞芬主任仍拒絕回應。

二、倘校方對本人諸項指控均屬事實(含本人移付懲戒案相關大事記要),理當提供當事人懲處及懲戒之書面依據並先行輔導,以符行政程序,而非任由人事單位將本人逕送貴會懲戒。

三、本校生輔組學生缺曠、獎懲業務登打數量龐大,耗時費眼,且人工作業容易出錯,前學務主任周芳豪及生輔組長於105年、106年連續兩年編定點名單及假卡之電腦讀卡機作業系統經費20萬元(於106年編入資本門確定執行),現今學務主任楊青山卻將本項迫切執行之既定資本門挪為他用,其對本人成見之深,可見一斑(臺北市多數高中職已採電腦化作業系統,桃園市部分高中職亦採用相關系統,電腦化作業為時代趨勢,校方不該挾個人私怨,逆勢而行)。

四、本人艱辛工作(除生輔組業務外,遇重大活動尚須協辦他組業務)不敢奢求校方肯定,只期校方公平對待,不應多次濫用行政權,對本人栽贓抹黑,本人於103年至105年兩年內遭校方三次懲處並提交貴會懲戒,身心嚴重受創,嚴重影響生活,敬祈貴會秉持公理正義審理。

伍、106年3月16日再補充說明資料:

一、本人患憂鬱症,泛焦慮症多年,工作艱辛,於103.08.01楊主任到任前事病假從未超過3日,歷任主管多予肯定,考績多為甲等。

二、生病請假期間未曾煩請同仁代理工作,由本人於假日及晚間至校趕辦,且未報請加班(教官室值勤教官及警衛人員可證),部分平日中午休息時間亦常帶領工讀生工作(工讀生可證),業務相關會議紀錄常攜回家中趕辦,絕無推諉之實。

三、因病臨時請假,於夜半或上班時間以簡訊向主任報告並於到班後辦理補請假,未有不符請假規定情事。

四、本人登打資料量龐大,非全校最輕鬆工作,登打量幾為全校之冠。建請校方全面加裝監視器,紀錄每位同仁在勤狀況,含長時間上網,購物聊天情況,以示公平管理,而非完全針對本人進行監控,蓄意迫害。

五、未有誣控濫告情事,本人於104.11.24運動會遭人事主任及謝興隆組長毀謗辱罵,檢具錄音檔向桃園地檢署申告(當時本人為會議記錄),但校方挪用公帑聘請律師替二人辯護。由李建德、袁素卿、陳美妃、謝欣璐4位同仁至法院作偽證,本人無錢請律師,勢單力孤,全然處於挨打狀況。

六、本人因病請先生協助登打點名單絕無洩漏個資,若有洩漏個資之實,應由受害者檢具事證向法院提告,非由校方刻意陷人於罪。

七、進出廁所頻繁係因頻尿及腸道阻塞(詳醫院證明,壢新醫院有腸阻塞證明,長庚醫院亦有病歷),101年放棄文書組長升任,即向校長述明,校方不應藉故加害本人,更無講手機聊天之實。

八、本人帶病工作,已備極艱辛,校方不應利用本人患病弱點,一路追殺,逼我走上絕路,於2年內以各項不實指控進行3次懲處及懲戒。

九、校方若認本人有推諉及怠忽職守之實,應舉列具體事證,由校內考績會懲處,而非直接移付懲戒(未知會本人)。

十、自省:因故得罪層峰,不會逢迎拍馬為其遭迫害關鍵。

十一、今年2月底,痛失3位親人,於父喪期間,無人代理工作,積累登打量龐大,堆積如山,由本人於2月27日晚6:30-9:

30至校趕辦具時效資料,於平日生病請假期間,無人代理。

十二、昨3月15日為家父告別式,父親生前對我被校方長期霸凌處境即深感不捨與痛心,我所承受之汙名於父親生前未能澄清平反,為一大遺憾,讓父親放心不下,帶著牽掛離世。

陸、106年3月16日再補充說明資料二:

一、法規方面:個人資料保護法在規範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處罰違反規範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避免發生人格權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本案答辯人並未對學生之個人資料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楊梅高中指陳欠缺事實,用假設疑有之詞入人於罪,顯對答辯人不公允。

二、設備方面:楊梅高中現有行政作業系統,允許教職員遠端作業輸入,是以答辯人並未違反系統作業規定。

三、行政管理方面:答辯人因業務龐雜,已超過實質體力負擔。在現實業務不能分攤(如人事室請工讀生代登人事資料),資料輸入又要及時更新,在前向學務處呂主任榮豐及周芳豪主任報備下,請家人協助登錄。卻又因非業務主管人員(之前與本人結怨之楊瑞雲導師)提疑,學校即行反復管理立場,此一做法讓答辯人推動業務倍感為難與委屈。

柒、106年3月16日再補充說明資料三:茲附上二位人證證詞-崔宇華(前總務主任)、張建華(前總務處庶務組長),另本校1年10班尤竹旺導師及資二甲班吳傳堅導師均曾擔任本人設備組長(當時本人任教務處設備組員),對本人工作表現及從事態度多予肯定,亦認本人於學務處執行班級學生缺曠獎懲各項業務內容均與前任幹事呂鳳珠相同,未有推諉疏漏、洩漏學生個資及延宕等怠忽職守情事,亦曾見本人於晚間登打獎懲等公務資料(未報加班),多位導師亦認同本人工作表現,惟恐遭校方迫害(如排課及年終考績等),未能煩請他們作證。上述證人證詞,請貴會查證參酌,惟其均仍在職,懇請貴會保密其資料,免遭校方優勢強權迫害(關於所附證人書面證詞,附卷)。

理 由

一、本件國立楊梅高級中學(下稱楊梅高中)105年7月26日104年度公務人員考績暨甄審委員會第7次會議僅針對被付懲戒人劉麗棠上班時,將其工作由外人(非公務員且非該校本職位人員)連線遠端處理(104、105年度)涉有違法之事實,,作成決議移付本會懲戒,並未就被付懲戒人平時表現行為作成決議併送本會懲戒,有該次考績暨甄審委員會會議紀錄附卷足憑。本會問證人即楊梅高中人事室主任吳瑞芬:「本件移送懲戒之事實究竟有哪幾項?」則稱:「劉麗棠怠於執行職務。把職務委由外人幫他處理,他職務涉及學生個資,恐有洩漏個資疑慮,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7條。」本會爰就上開移送事實審理,先予敘明。

二、被付懲戒人係楊梅高中幹事,原負責該校總務處財管業務,自103年12月23日調任學務處,負責生輔組學生請假、獎懲登錄及體育組相關業務。於104年6月17日上午9時20分許,經學務處同仁發覺,被付懲戒人離開辦公室之座位時,其座位上之電腦螢幕顯示,有外人以遠端電腦連線至其電腦,代其操作登錄學生之出勤資料。嗣經楊梅高中察查,被付懲戒人辦公室使用之電腦,自104年5月27日至104年6月18日上班時間,皆有外人(被付懲戒人之配偶張子炫)以遠端電腦連線至其電腦,代其操作登錄學生出勤資料之情形。該校人事室主任吳瑞芬將連線影像檔及連線資料陳請校長林桂鳳處理,林校長即轉請學務處主任呂榮豐口頭轉知被付懲戒人不得再犯。於105年5月20日上午8時40分許,學務處同仁又發覺,被付懲戒人離開辦公室之座位時,其座位上之電腦螢幕再顯示,有外人以遠端電腦連線至其電腦,代其操作登錄學生之出勤資料。復經楊梅高中察查,被付懲戒人辦公室使用之電腦,自105年3月11日至5月5日,105年5月10日至6月8日上班時間,皆有外人(被付懲戒人之配偶張子炫)以遠端電腦連線至其電腦,代其操作登錄學生出勤資料之情形。嗣經該校105年7月26日104年度公務人員考績暨甄審委員會第7次會議決議移送本會懲戒,並報經教育部移送到會。

三、以上事實,有楊梅高中提出104年6月17日及105年5月20日上班時間顯示被付懲戒人離開辦公室之座位時,其座位上之電腦有外人以遠端電腦連線代被付懲戒人操作登錄學生出勤資料之錄影光碟、104年5月27日至104年6月18日、105年3月11日至105年5月5日、105年5月10日至105年6月8日被付懲戒人辦公室電腦與外部電腦連線之紀錄、105年7月26日召開104年度公務人員考績暨甄審委員會第7次會議資料等在卷足憑。被付懲戒人坦承因每日登打業務數量龐大,於頭痛、眼力不堪負荷時,商請配偶將小部分班級點名單紙本缺曠資料建入系統等語,核與其配偶張子炫到庭證述情形相符,被付懲戒人有將部分職務,交由配偶代勞之違失事證,已可認定。按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規定:「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7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被付懲戒人係經考試及格並經國家任用之公務員,與國家發生公法上職務關係。被付懲戒人在楊梅高中上班執行學校行政職務,具專屬性,自應依據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執行職務,並應力求切實,其所承辦之公務,必須親自為之,不可擅自交由非公務員代勞或委由非公務員處理。被付懲戒人擔任學務處幹事期間,其辦公室電腦經楊梅高中察查結果,均顯示有多次均與外部電腦連線作業,由其配偶張子炫代勞登錄學生出勤資料之情形,被付懲戒人之行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及第7條之規定。被付懲戒人雖辯稱:學務處生輔組登打學生缺曠獎懲業務量龐大,全校高一至高三共48個班級,班級點名單、公假單、假卡、獎懲單、簽核表及家長通知書各項報表,登打業務量為全校之冠,極其耗費眼力,尚須承辦訓育組導師會報及體育組業務,遇重大活動並需協助他組業務,絕非職責程度及工作量低之業務,因其長期患有憂鬱症及泛焦慮症,近幾年遭逢校方長期行政霸凌,動輒以不實指控之莫須有罪名對其進行申誡、調查懲處,致病況加劇,安眠藥及止痛針藥劑量加重,且已產生抗藥性,每思及校方權力核心等加害人面孔,更心生畏懼,夜夜難以成眠,致頭痛失眠加劇,視力急遽惡化,為戮力完成具時效性工作,於其眼力、頭痛不堪負荷時,在資料輸入又要及時更新,且向前學務處呂榮豐主任及周芳豪主任報備下,商請配偶以網路連線協助登錄一部分缺曠資料,其餘大部分點名單缺曠資料及體育組業務皆自行完成云云。姑且不論楊梅高中前學務處主任呂榮豐、周芳豪若無法規之依據,並無權限將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交由非公務員之第三人執行,當然不能核准被付懲戒人將職務交由其配偶代勞。而被付懲戒人應負責之職務縱屬繁重,亦不可擅自將其職務交由非公務員執行。何況證人呂榮豐到庭證稱:「我說學生資料不要帶回家,如果沒做完,要利用晚上或假日完成工作。」、「劉麗棠說會做不完,我請他花額外的時間來做。」另周芳豪亦證稱:「得知(劉麗棠)出勤資料帶回家後,我有跟他說過不行這麼做。」等語,並未允許被付懲戒人可以請其配偶代勞。另據移送機關移送書所述,被付懲戒人於103年12月23日調任學務處幹事,負責體育組及生輔組學生請假獎懲業務,該業務屬職責程度及工作量低之業務。是被付懲戒人之上開辯詞,顯然不能作為免責之論據。至於被付懲戒人另指楊梅高中於102年日新樓興建期間,總務處參與工程相關人員,因故得罪層峰,含前總務主任崔宇華、前庶務組長張建華、時任財管人員之被付懲戒人、水電技工劉威振等相關人員皆遭校方秋後算帳。被付懲戒人另向教育部國教署舉證陳述財管謝坤霖未依國有財產法及公有宿舍管理法規辦理104年度財產全面盤點及年度2次宿舍訪查業務,嚴重失職,及人事室主任吳瑞芬有諸多業務疏失,對謝坤霖多次晚到班均未請假而於事後補登公出,卻一味包庇,未予查處云云,核此所述,與被付懲戒人於本件所涉之違失行為無涉。又被付懲戒人聲請傳訊證人崔宇華,證明被付懲戒人為人和善、熱心與同事相處融洽,工作態度積極負責,表現甚獲肯定,處理學生缺曠獎懲業務,亦盡心盡力,未有疏漏錯誤、延誤、推諉之情況云云,所指待證事項,與已到庭之證人張建華所述內容大致相同,且均不能證明被付懲戒人無上開違失情事,本會認無再傳訊崔宇華到庭作證之必要。綜上,被付懲戒人之行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及第7條之規定,屬於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執行職務行為,而其違失行為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及執行學校行政職務之信賴,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懲戒之必要。又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之書面答辯,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並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及參酌被付懲戒人提出之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書田泌尿科眼科診所、天成醫院、怡仁綜合醫院等病歷、診斷證明書及壢新醫院2016年度高級健康檢查報告等影本,證明被付懲戒人確有多項病痛,乃由其配偶張子炫代勞處理公務之情事,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四、移送意旨另以:被付懲戒人事前將學生請假及個資資料攜回家,上班電腦開機取得帳密後,將帳密告知開立補習班之家人,由家人利用遠端連線輸入登打完成業務,恐有學生個資外洩之虞,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之規定云云。惟查,被付懲戒人自始否認有洩漏學生個資之行為,辯稱:因缺曠登記只有學生班級、姓名及座號,並無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電話、住址等個資,且協助登錄人為其配偶,何來個資外洩疑慮,校方不應將遠端連線與洩漏個資畫上等號。被付懲戒人因病請配偶協助登打點名單絕無洩漏個資,若有洩漏個資之實,應由受害者檢具事證向法院提告,非由校方刻意陷人於罪等語,並提出楊梅高中教師隨堂點名單影本為證。被付懲戒人之配偶張子炫亦證稱:「(遠端連線登錄)學生有無遲到早退曠課。」「沒有(進入電腦系統看學生資料),我不會用這個系統。」楊梅高中人事室主任吳瑞芬亦證稱:「沒有(辦法證明劉麗棠洩漏學生個資),所以在移送書上說是疑似。」本會函請移送機關函交楊梅高中再查被付懲戒人究係洩漏學生之何種個資,據復:「在本套學生資料系統中,有詳細學生個資,如外部人員可連線幾可取得所有學生個資,尤以劉員自陳由其配偶協助連線登打資料(配偶係開設補習班),又更令校方憂心學生個資外洩問題。」有教育部106年2月18日臺教授國字第1060010314號函可按。足證楊梅高中僅係憂心學生個資外洩問題,並無具體事證,可證明被付懲戒人係洩漏學生何種個資。被付懲戒人又稱:「我先生開的是國中小補習班,無須高中學生資料,更何況我沒洩漏學生資料。」等語,綜上,尚難認定被付懲戒人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之行為,此部分移送之事實,自不併付懲戒。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第9條第1項第8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黃水通委 員 彭鳳至委 員 洪佳濱委 員 姜仁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紋麗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日期:2017-03-30